刘须群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0)
1931 年11 月至1934 年10 月,国家政治保卫局在中央苏区运行了3 年。在党的政治保卫史上,国家政治保卫局的管理体制、工作方法、职能作用较为特殊和神秘,对其历史作用评价一度出现全面批判和否定的现象,认为国家政治保卫局是借鉴苏联经验成立的肃反组织,在组织上、体制上存在重大缺陷,是造成闽西肃社民党和江西肃AB 团扩大化的主要原因;[1]国家政治保卫局在肃反过程中不调查研究、实施逼供信的方法,实施肉刑或变相肉刑,轻信口供,根据片面的没有检验的材料草率抓人,草率定案,屈打成招,审讯犯人的技术,全靠刑审;[2]政治保卫工作强调垂直独立系统,不受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制约,工作中特权化、神秘化,脱离群众和客观实际,造成政治保卫机关与根据地党政机关关系紧张。[3]上述研究虽然反思了苏区时期的政治保卫工作深刻教训,但是也给人们带来了长期刻板影响,认为苏区政治保卫工作总体是失败的,它背负了历史沉重的一页,留下了痛苦的记忆。然而,通过对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历史资料和苏区时期党的重要文献进行研究整理,我们发现,过去对苏区时期的政治保卫工作认识还不够客观全面,有些历史评价甚至失之偏颇。
1931 年中央苏区形成之后,苏维埃革命政权仍然面临着复杂严酷的斗争形势。国民党反动派在根据地外围调集大批军队对根据地进行军事“围剿”的同时,“采取三分军事,七分政治”的策略,不断派遣特务、谍报人员混入根据地,并利用当地的各种反动势力进行破坏。[4]2488根据地内的地方恶霸、土匪特务等反动残余势力与外部敌人相互勾结,进行破坏,图谋变天。面对严峻的敌我斗争形势,根据地新生政权必须组织专门机构,发动群众开展肃反斗争,制止和打击各种反动势力的破坏活动。在国家政治保卫局成立之前,肃反任务由新生的苏维埃政权机构中的肃反委员会来担任,由于各根据地肃反委员会只是个临时机构,组织机构不完善,法制不健全,人员不固定,很难针对隐蔽的反革命分子开展专门的侦察缉捕工作。尤其是对混入新生政权和革命队伍的间谍特务,肃反委员会的政治侦查难以深入进行,既缺乏专门的侦察人员,又缺乏专业侦破技术,[5]许多可疑案件只好以审代侦,审讯中所获供词的真实与否,只能凭着经验去估计判断。在案件审理时,有时过度相信犯人的供词,有时反革命分子故意扰乱视线,编造假情报乱招乱供,企图让红军上当受骗。一些没有经验的审讯人员很容易上敌人的当。即使审问,也是偏重于肉刑,屈打成招、引导供述,导致口供的真实性降低。[6]1967为了提高肃反工作的系统性和专门性,1931 年3 月,苏区中央局决定建立职权和任务相对专业的政治保卫处取代原来的肃反委员会。该年6 月,中央政治局在给红军及地方党的训令中指出:“苏区内部肃清隐藏反革命的工作,必须变成经常性的系统性的工作,必须立即在各苏区成立起政治保卫处专门组织”。并指示各地苏维埃政权对于反革命分子和反革命组织的侦察、缉捕、审讯、处理都要集中到政治保卫处系统中,由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来对付这些隐藏的敌人。[6]1968然而革命形势发展太快,中央苏区领土和人口不断扩大,刚成立的政治保卫处组织架构、职权、人员也不能适应革命要求。同年11 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建立了“九部一局”政权框架,“一局”即国家政治保卫局,设在人民委员会下。成立国家政治保卫局是为了进一步强化苏区政治保卫工作,提高苏区革命政权的肃反能力,规范肃反保卫机关的职责与权限,理清肃反保卫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关系。1932 年2 月,苏区中央局要求各地按照《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改造各级肃反机关,建立地方政权和军队的政治保卫分局,与国家政治保卫局上下实行对口管理,通过下派特派员到根据地政府和军队的政治保卫分局,特派员列席同级政府主席团会议,工作要受该级政府或红军中军事政治负责人指导,纠正过去肃反机关和政治保卫处成为不受约束、权力独大的弊端。[7]
苏区政治保卫工作在性质、任务、组织管理、职权、工作方法和手段上,既不同于军事斗争工作,也有别于今天的公安工作。政治保卫工作是党的重要政治任务,是维护苏区革命秩序、捍卫红色政权和保卫苏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手段,是党的隐蔽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一是任务特殊。国家政治保卫局执行侦察、压制和消灭政治上、经济上一切反革命组织活动、侦探及盗匪等任务。包括对反革命案件的侦察和打击,纠治肃正违反苏维埃律令违法行为,执行武装革命任务。二是组织管理特殊。国家政治保卫局是高度集权垂直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和红军对国家政治保卫局命令必须绝对服从,地方政府及红军无权改变和停止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命令。如有不同意见提交到人民委员会解决。三是职权特殊。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各分局有侦察权、拘捕权、审问权。反革命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政治保卫局还担任原告角色。四是工作手段特殊。秘密工作是政治保卫局的生命线和杀手锏,是与混入苏区形形色色的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策略方法。在侦察和监视反革命派别活动或嫌疑分子时,必须是绝对秘密的和隐蔽的,不能走漏任何消息。秘密工作依靠两张网,苏区的工作网和白区的侦察网。苏区工作网主要密切监视内部可疑人员、可疑组织举动,搜集与敌特有勾联的可疑组织人员的情报信息。白区侦察网主要侦察敌方内部人员、组织、军事、经济等情况;搜集敌人对苏区根据地进攻的阴谋计划;获取反革命军事计划、军用地图、军事进攻的机密文件等。[8]234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国家政治保卫局是造成苏区内部肃反扩大化主要原因。实际上,这种认识和理解是有失公允的。首先,从时间上来看,无论是赣西南打“AB”团、闽西肃“社会民主党”,还是鄂豫皖白雀园肃反、湘鄂西反改组派,都发生在国家政治保卫局成立之前,也就是说二者在时间上并无因果联系。其次,从地域上来看,国家政治保卫局只是参加了湘赣、鄂豫皖、川陕等根据地的后一个时期的内部肃反,也的确犯了严重错误,但相对于中央苏区等广大根据地,这只是局部出现的情况,不能以偏概全。[9]再次,从职能任务上来看,内部肃反并非国家政治保卫局的中心任务,更多的时候,国家政治保卫局职能任务重点落在镇压国民党反动势力对苏区政权的围剿与破坏,维护新生政权社会稳定和革命秩序,保卫红色政权和各级干部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国家政治保卫局在肃清敌特势力,保卫新生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红军部队、捍卫工农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不能因执行内部肃反任务犯了错误而抺去其历史功绩。最后,从肃反扩大化原因来看,其根本原因是共产国际的“左”倾错误指导和中共中央的“左”倾肃反政策,直接原因则是中央苏区和其他苏区在执行肃反政策时,掺杂了宗派主义斗争,混淆了敌我界限,用肃反手段解决革命队伍内部的思想和路线是非问题。而国家政治保卫局在忠实执行这些错误的路线政策时,由于它具有特殊的职权和封闭的管理体制,所以,很容易强化和放大肃反扩大化的错误,给人造成它是“罪魁祸首”的错觉。
有学者指出,独立垂直管理体制上存在许多缺陷,容易造成封闭和专权,脱离群众,必然使其活动陷入孤立主义、神秘主义,以专断和特权来执行肃反任务,必然使肃反斗争发生扩大化问题。[10]这样的观点只看到了垂直管理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另一面。国家政治保卫局采用垂直管理体制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和借鉴苏联长期革命积累的成功经验而定的。在残酷复杂的革命斗争时期,相对于分级管理,采用垂直管理有利于集中统一政令和法令,提高肃反的系统性和专业性;有利于“人、财、物”的集中统一调度,提高执行效率;有利于减少外部干扰,保证党的指令执行不走样。在实践中,这种体制在战时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国家政治保卫局统一部署建立秘密工作网,获取大量有价值的情报信息,打击敌特分子;建立地下交通线,护送领导和重要物资。这种独立集权的管理体制设计为国家政治保卫局执行特殊任务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当然,这种管理体制也为国家政治保卫局忠实地执行错误路线提供了强化条件。苏维埃最高决策者们在制度设计时还是提出了一些制衡措施。
首先,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垂直管理体制并非绝对集权独立,其仍然要受到上级领导和同级党委、军事部门的监督和制约。国家政治保卫局受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人民委员会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任免。各地政治保卫分局和特派员在政治上受当地苏维埃政府或红军军事及政治主官指导,军队中的政治保卫分局和特派员更要接受同级政治委员的领导。裁判所或法院的检查员不仅是国家政治保卫局委员会的必须成员,而且对于国家政治保卫局办理的案件还有一定的审查监督权。
其次,在肃反后期,垂直管理体制作了调整和完善,加强了监督与制约,加强了与地方的工作沟通。1934 年制定的《国家政治保卫局特派员工作条例》规定,特派员在工作范围内应受同级党、政府、红军部队政委领导。特派员在原则上只向上级保卫局作经常工作报告,但在同级党委会需要讨论或检查肃反工作时,特派员应将自己负责的一般的不涉及特别机密的肃反问题向同级党委会作口头报告,党委会有权对肃反工作提出意见。[11]3251936 年《西北政治保卫局暂行组织纲要》更明确规定,保卫局须接受同级党与政府之指示,但不能停止执行其上级命令,如有争执时,须提到上级党部、政府、保卫局定夺裁决。党、团、政府及各革命团体,有义务随时供给保卫局材料,保卫局也应随时将发现的不良分子告知其所属机关。[12]可见此时的垂直管理体制已经发生变化,已经注意到加强横向的沟通和联系,减少绝对垂直管理带来的弊端。
就是在今天,垂直管理体制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政治安全保卫部门等特殊机关来说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些机关执行党的特殊任务,大部分工作内容属于国家事权,特别强调集中统一和执行效率,特别强调业务的敏感性和保密性,需要相对独立的集权管理运行体制。这些机关仍然采取相对的垂直管理方式,比如中央与省之间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这样既保证了执行效率和密级要求,又加强了地方党委和政府对这些机构的领导与监督。
中央苏区时期,党领导政治保卫工作既有教训,也有经验,有些历史经验是党经历了肃反扩大化错误的惨痛教训之后不断总结形成的,对今天的公安保卫工作仍有启示作用。
国家政治保卫局是党的政治任务的执行者,是苏维埃临时政府中的特殊政治机关,因而必须保证党对它的政治、思想、组织、业务方面的绝对领导。这样一支特殊的队伍如果弱化或脱离党的领导,一定会严重损害党的事业,给革命带来不可想象的损失。反之,坚持党对政治保卫工作的绝对领导,才能避免犯错误,走死路。所谓绝对领导是指党对政治保卫工作的领导是全面的、直接的、无条件的和绝对的。这种绝对性主要通过强有力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实现。国家政治保卫局从成立之日起,党就把它置于自己的绝对领导之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 规定,国家政治保卫局是苏维埃特别组织之特别机关,是中国共产党中央执委会领导下政治机关,政治保卫局的领导和成员均是经受了血与火考验的共产党党员。这个机关是在苏维埃政府领导下与一切军事的、政治的、经济的反革命进行公开的、秘密的斗争,直接保卫苏维埃政权在根据地生存。[13]13时任国家政治保卫局局长邓发在纠正肃反工作消极与错误的做法时专门强调:“党对保卫局委员会的政治领导应负有绝对的责任,党对保卫局委员会的领导应当要纠正过去‘肃反有保卫局,党不可问’的倾向,党应责成各级保卫局以最短时间将各地发现的反革命活动彻底肃清”。[11]301《关于肃反工作检阅决议》指出,各党部要保证将最优秀的干部充实到各级保卫局,中央局要求各级党部选派表现优秀的工人干部加强各级保卫局和边区肃反委员会的力量,在各支部和群众组织中挑选政治上坚定可靠人员推荐到保卫局担任侦察员,派往白区组建侦察网搜集情报。[4]2488以上经验启示我们,坚持党对政治保卫工作的绝对领导是由对敌斗争的性质、任务、策略、方法所决定。新时期政治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策略、方法有一定变化,但性质本质没有变。因此,要继承发扬优良传统,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这支队伍的“根”和“魂”,自觉拥护和坚持“两个确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着力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思想、组织、纪律、作风、制度建设,坚决贯彻党对政治安全保卫工作的全面领导,自觉维护核心、坚决服从指挥,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国家政治保卫局作为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政治保卫工作分两块,一块是秘密工作,如侦察、执行、预审工作;另一块是公开工作,如检查、警卫、保卫工作,无论是秘密工作还是公开工作,都必须坚持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在进行秘密工作时,国家政治保卫局十分注重发挥群众的作用,《关于肃反工作检阅决议》 要求,“国家政治保卫局必须走群众路线,发展群众的阶级斗争,特别注意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一切有反革命活动和有破坏捣乱嫌疑的敌特分子,为政治保卫局及特派员侦察行动提供线索。必须认识,只有广大群众积极自觉地参加肃反工作,才是彻底肃清一切反革命势力阴谋活动最有力的保障。”[4]2487在进行公开工作时,国家政治保卫局十分重视宣传发动群众参与保卫局工作。《关于苏区肃反工作决议案》要求,“在与反革命派的思想斗争和群众思想教育工作中,党不但要在党报上、出版物的小册子上加重这一工作,还要在日常宣传鼓动工作上、经常的组织工作上、群众文化教育工作加紧这一工作。”[6]1971《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地方苏维埃政府要组织赤卫队、游击队地方武装和群众积极分子,帮助保卫局执行警卫、守卫、站岗、放哨、送信、报告消息等任务,充分发挥群众革命积极性。[13]157《要与肃反工作的消极及肃反问题之错误认识作斗争》 要求,“党应责成各保卫局发动广大群众加入赤色戒严,使反革命的侦探与一切反革命分子无法混进苏区内。”[11]3011930 年8 月28 日《红旗日报》上刊载一篇文章中称赞根据地秩序良好,文中写道:“反动武装、探子不敢进来,土匪没有,小偷没有,夜里农民可以家家不关门,真是‘路不拾遗,夜不闭户’。”[14]以上经验启示我们,群众力量永远是政治安全保卫工作的可靠力量、基本力量、无穷力量。在平安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下,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密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防线、立体防线、虚拟防线,构建诸如北京“朝阳群众”“西城大妈”、天津“小巷管家”等基层治安志愿组织,在情报信息、预防处置、防范化解上充分发挥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热情,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构筑国家安全最基础的防线。
在中央苏区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总结过去肃反工作经验教训,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条例、训令、章程、决定,完善肃反政策法律,纠正过去肃反中的失误和偏差。针对国家政治保卫局职权和执行,1931 年12 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该程序规范了国家政治保卫局侦察、逮捕、预审和检察的权力,对于保卫局依法行使权力作出了严格限制。1932 年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和《国家政治保卫局省县区各级组织和权限》,对政治保卫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方法等都作了较明确的规定。1934年2 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规定:“在国内战争的重要关头,为了迅速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保卫交界区域安全,有必要特别授权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分局,在边区或刀匪团匪较活跃的地区,有直接拘捕、处决反革命之特权。”[8]3151934 年4 月,为了应对越来越严峻的国民党军队“围剿”斗争,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重新制定司法执行程序,进一步简化了司法程序,赋予了国家政治保卫局紧急处置权,在紧急时机可临机处置反革命分子。1934 年4 月,《惩治反革命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国家政治保卫局侦察、拘押、审问、处置、保卫权力行使条件和程序,这个《条例》是一部比较完整的惩治反革命的法律,是根据地创建以来有关肃反政策、法令的继续和发展,遗憾的是,由于中央苏区失守,国家政治保卫局在1934 年10 月后停止运行,这部法律没有很好地在根据地实施。以上启示我们,政治安全保卫工作是党的政治工作,也是国家执法工作,必须在国家的法治框架下运行,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加强法治化和职业化建设。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新情况、新挑战,政治安全保卫工作要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构成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短板,要出台实施细则,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升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各类危害政治安全行为的能力和成效。[15]
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分局成立后,各保卫局干部及战士奇缺,需要从军队和地方党政机关选调大批干部和战士充实政治保卫队伍。对每一个选调的政治保卫干部和战士,国家政治保卫局除了规定一定的业务条件外,还要对他们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和考察,审查其家庭出身,革命态度、现实表现,考察其革命经历和对敌斗争经验,如有缺陷或有怀疑之处将不被录用。另外,国家政治保卫局在选人用人方面拥有许多“特权”,只要国家政治保卫局看中的干部,中央政府都会尽量满足。当时,能够进入政治保卫局工作是一种莫大的政治荣誉,因为政治保卫工作受到党的高度重视,而且选拔严格,垂直管理,法律赋予了许多特别“权力”,加上工作比较特殊神秘,吸引很多优秀干部加入这一队伍。[16]随着各级政治保卫组织建立,干部和战士陆续到位,国家政治保卫局立即着手培训干部和战士。国家政治保卫局和各省分局先后举办了“县保卫局长科长班”“游击区保卫干部训练班”“保卫干部训练班”“侦察干部训练班”“机要干部培训班”“政治保卫大队训练班”。培训课程分为四个部分:党史、军史、苏维埃史,保卫工作基础文化知识,侦察、审讯、调查基本业务,军事体育与军事技能。培训教师既有国家政治保卫局局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如邓发、钱壮飞、胡底、李克农、娄梦侠等,也有来自中央政府的领导和军队中的指战员,如徐特立、谢觉哉、谭政文等,培训采取全封闭方式,培训结束后要经过严格的考核方能结业,军事技能科目采取比赛方式考核。[17]以上工作启示我们,政治安全保卫队伍建设必须严之又严,细之又细,从人员的选拔、政审、考核、培养、奖惩,必须有一整套的招录程序和保障机制。在教育培训上,要与时俱进更新教育培训理念、培训方法、培训内容、培训考核。我们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和对国家安全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继承党的隐蔽战线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坚定理想信念,忠诚履职尽责,努力打造一支坚定纯洁、让党放心、甘于奉献、能拼善赢的政治保卫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