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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主要是面向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以及神经发育障碍(含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特定学习障碍等)、情绪行为障碍等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以下简称特需儿童或特需学生)提供的教育。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发展规律,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全面提升特殊教育质量,切实保障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努力使其成长为国家有用之才。力争到2025年,实现适龄特需儿童义务教育入学全覆盖,3至6岁特需儿童入园率达到85%,特需学生高中阶段受教育率达到80%,赋予学校基于个体需求实施课程改革的责任和自主权,建立基于循证的因材施教专业服务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形成公益普惠、高质量融合的江苏特殊教育发展模式,让每一名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都有人生出彩机会。
(一)普及学前教育。普通幼儿园要积极接收服务区范围内的特需儿童就近入园,确不具备接纳条件的,由当地教育部门根据特需儿童及其家庭实际情况合理安置,优先安置在设有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幼儿园。各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有义务服务本乡镇(街道)特需儿童,做到应收尽收、应融尽融。经教育评估不具备进入普通幼儿园条件的特需儿童,可以安置到特殊教育学校学前部(班)。康复机构应协助教育部门解决特需儿童学前教育问题。支持定点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举办符合标准的幼儿园(或特教办学点)。
(二)巩固义务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入学率和巩固率纳入常规管理,确保特殊教育全覆盖、零拒绝。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安置不出设区市,特需学生优先安置在普通学校普通班,特殊教育学校重点招收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健全送教上门制度,规范送教的形式和内容,送教上门学生不超过适龄残疾学生总数的5%,超过的纳入失学或辍学统计。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中如有尚未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特需儿童,机构有责任及时告知并协助教育部门解决其入学问题。到2025年,各设区市及常住人口达20万人的县(市、区)均建有1所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的地区可提供全学段衔接的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服务。办好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儿童福利机构的特教办学点。
(三)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各地要建立特殊教育高中招生制度,在医学诊断报告、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基础上,分别组织普通中考、听障或视障单独中考、职业适应性测评等,并为特需学生参考提供合理便利。智力障碍等学生由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集体确定教育安置方式。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要依托中等职业学校设置职业教育融合资源中心,各特殊教育学校设置职教部(班),让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特需学生都能接受适合的中等职业教育。支持部分设区市办好听障、视障学生普通高中班和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要创造条件、应收尽收具备相应学习能力的特需学生。
(四)发展高等教育。通过单考单招等方式支持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提升人才培养层次。普通高校要积极开展融合教育,加强高校特殊教育学院建设,优化专业设置,增设适合残疾学生学习的专业。依托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建立省高等融合教育资源中心,为普通高校实施融合教育提供指导和服务。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人开展继续教育,畅通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
(一)完善特殊教育管理架构及职能。建立健全由教育部门牵头,卫生健康、民政、残联共同参与的省、市、县三级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结对帮扶共建、集团化融合办学。将特殊教育学校建成区域特殊教育对象评估中心、课程教学研究中心、特需儿童康复中心、融合教育管理中心、发展研究中心和师资培训中心。依托资源教室和专职特殊教育教师,在普通学校设立特需学生发展支持中心,负责全校融合教育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教育教学科研,为学校融合教育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评估工具应用、师资培训课程等专业服务。建立特殊教育服务清单、特需学生教育评估与认定、特需学生教育安置与转衔、个别化教育与质量评价、跨地域和跨领域集体教研等制度。
(二)健全教育康复管理体系。各级教育、残联等部门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创建定点康复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小学创建孤独症定点康复机构,各类定点康复机构须取得相应医疗或教育资质。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协调区域教育康复工作,根据学校和学生特点合理安置不同的教育对象,指导普通学校规范开展康复活动,并将康复融入日常生活和教育活动。被认定为定点康复机构的普通学校,不设置学校服务人数下限。暂不具备康复能力的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可与定点康复机构开展教康合作。
(三)严格教育评估和个别化教育程序。特殊教育学校负责特殊教育对象认定工作,依法组织教育、医疗、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专家进行综合性教育评估,所依据的医学诊断报告须由国内专业医疗机构(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县级以上残疾评定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由专家集体签署意见并经家长签字认可后生效。学校要在认真贯彻国家课程(含普教与特教)标准的基础上,依法为特需学生制定个别化教育方案,方案须经学生发展支持中心集体审议同意和家长签字认可。加强个别化教育质量评价,将其作为学校和班级质量评价必要内容。省中小学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等各类质量评价,应充分考虑特需学生的评价。
(一)促进医康教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推动特需儿童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及服务内容共享,实现数据互通。各级教育、卫生健康、民政和残联共同确定当地3至18岁特殊教育对象名单,统筹安排教育资源,保障每一位适龄特需儿童青少年的教育权益。各医疗机构提供的入园入学体检报告应包含儿童发育障碍信息,并根据实际引导家长主动选择和参与康复与教育融合服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选派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教育部门组织的特需学生教育评估,并提供综合诊疗服务及干预指导,每月至少参加1次医教结合活动。县域范围内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康复能力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职责。
(二)注重因材施教。坚持尊重差异、多元融合、促进公平,探索适应特需儿童和普通儿童共同成长的融合教育模式,为特需学生配备导师,确保每个特需学生都有教师全程关注在校学习生活。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加强与教研部门合作,指导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全面实施个别化教育与质量评价。特殊教育学校要提高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水平,系统构建适应各类学生的校本课程。重视情境教学,将教育和康复内容融入综合化、项目化、合作式学习。加强特需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从初中开始设置职业技术课程,切实抓好控辍保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要开设适应残疾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开展委培、订单式培养模式试点,做好残疾学生教育与就业衔接工作。积极探索科学适宜的孤独症儿童教育方式,逐步建立助教陪读制度。加大力度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关心关注遭遇意外变故、特殊疾病、疑似辍学等其他困境学生,促进每个学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探索超常儿童融合教育途径,建立健全超常儿童发现、培养与评估制度。
(三)实施专项工程。教育、卫生健康和残联等部门联合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康复机构建设工程,作为乡村振兴实事重要内容,依托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实现农村学前教育康复机构全覆盖。各级特殊教育发展工程重点开展融合教育示范区和示范校建设、特殊教育示范校建设,以及各类特需儿童教育研究基地建设。将特殊教育纳入省“十四五”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加大高校特殊教育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力度。组织实施“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积极支持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建设,创建国家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设立特殊教育研究课题,推动解决特殊教育瓶颈问题。充分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借助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专业力量,建设特需儿童青少年教育评估与个别化教育研究大数据平台,开发特殊教育数字化课程教学资源。
(一)重视培养培训。加强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建设,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须是特殊教育专业毕业或持有普通教师资格证和省级教育部门认定的特殊教育专业考核合格证。适当扩大普通高校特殊教育专业招生规模,探索实施特殊教育公费师范生培养,在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普遍开设特殊教育必修课程。建立特殊教育教师资质培训与考试制度,委托省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等专业机构提供任职资质培训与考试服务。将融合教育纳入全体教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大力开展学前康复师资培训,每年组织不同学段特殊教育教师基本功大赛。
(二)加强师资配备。落实省委编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教育机构编制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研究制定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各地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融合教育资源中心专职特殊教育教师配备,重点配备学前特殊教育与康复师资,鼓励初中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职业技术教师,县级以上教科研机构应配备专职特殊教育教研员。统筹重点特殊教育装备县配校用,协调不同专长特殊教育教师在学校之间灵活配置。
(三)落实津贴补助。各地对特殊教育学校可按不超过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的10%增核绩效工资总量。对设有融合教育资源中心、重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的普通学校,可适当增核绩效工资总量,增核的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专职特殊教育教师的绩效工资分配。对普通学校部分承担融合教育教学和管理任务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倾斜。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特殊教育师资的绩效考核,由普通学校与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共同实施。对送教上门教师、参与特殊教育的医生、康复治疗师等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
(四)健全激励机制。细化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增加中高级教师职称比重,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开展特殊教育学科带头人评选,建立特殊教育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培育机制,各设区市按规范程序向省推荐候选特殊教育教师。拟进行职称晋升的普通教师、职务晋升的校级以上领导,原则上应接受过县级以上特殊教育专题培训,有特殊教育工作成效。教师表彰奖励向特殊教育工作者倾斜,将具有教育资质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等机构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特殊教育教师,纳入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范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党对特殊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将办好特殊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立场,统筹配置资源,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多方协调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明确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将特殊教育发展情况纳入对市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纳入各级教育部门对学校的年度综合考评以及对校长年度考评,强化督促落实。
(二)加大经费投入。坚持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省级统筹基础教育发展经费重点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工程,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到2025年每生每年不低于7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水平。落实学前和高中阶段生均拨款政策,继续向特殊教育倾斜,可按当地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各级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统筹使用特殊教育、医疗、康复等经费,实现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可通过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成为定点康复机构,其康复服务经费由县级以上残联按规定结算。从事儿童康复的公益一类学校可按基本康复经费标准向当地财政申请康复预算。特需学生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实行全免费。特需儿童进入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免收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足额拨付到幼儿园。医保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定点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学生的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康复等支出。
(三)强化资源保障。各地要积极推进学校无障碍环境改造,重点加强薄弱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为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按需配建资源教室、康复个训教室。实施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对定点康复机构按规定给予康复设备(器材)补助。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确保残疾学生应助尽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助特殊教育。落实《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特别是教育部门、高等院校和规模较大的中小学校,应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广泛宣传特殊教育政策和典型经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更换具有融合含义的校名,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