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男主外,女主内”习俗的演变

2023-01-21 10:25
民间文化论坛 2022年6期
关键词:男女习俗妇女

王 蕊

“男主外,女主内”是在儒家思想影响下形成的传统性别习俗。它最早起源于儒家经典《易经》《诗经》《礼记》中关于男女内外有别思想的有关表述,其中包含男女在物理空间上的内外之分和性别分工上的内外之别。此后,“男外女内”的儒家思想在历代家训和女教书的阐释下,经过唐宋时期的平民化和明清时期的习俗化,逐渐内化为女性自觉约束自己行为的民间习俗规范。时至今日,“男主外,女主内”依然在日常生活中影响着女性在家庭和职业之间的抉择,同时还影响着大众舆论对女性的评价。

国内外学者对中国古代社会的这一习俗多有讨论,学者们主要持以下观点:一是日常生活中的男女内外之间的界限是相对的、动态的、可以调适的;①[美]高彦颐:《“空间”与“家”——论明末清初妇女的生活空间》,《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1995年第3期;[美]高彦颐:《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李志生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3页;[美]罗莎莉:《儒学与女性》,丁佳伟、曹秀娟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81页。二是男女内外之别象征着一种秩序、礼仪和文明;②高世瑜:《“内外”之际与“秩序”格局:宋代妇女》,杜芳琴、王政主编:《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82页;[美]罗莎莉:《儒学与女性》,于佳伟、曹秀娟译,第84、85、86页。三是中国传统社会中阶级或阶层之别是首要问题,性别之分一直是次要问题③[美]伊沛霞:《内闱——宋代妇女的婚姻和生活》,胡志宏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2页;[美]许曼:《跨越门闾:宋代福建女性的日常生活》,刘云军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14页。。这些相关研究为我们捋清了进一步考察“男主外,女主内”习俗在近代社会的演变需要把握的几个关键要素。

清末民初中国处在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诸多巨变之中,如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传统儒家文化被质疑,帝制被推翻等,约束女性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习俗在这种历史背景之下开始发生显著变化。这一时期相关的研究成果与之前相比不算多,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是李长莉认为晚清上海开埠通商以后,乡村女性纷纷进入城市从事女佣、女工等职业,她们脱离了对土地的依附,通过在社会上工作获得经济收入,开始了由“男外女内”向“男女并立”的转变。④李长莉:《从晚清上海看女性家庭角色的近代变迁——从“男外女内”到“男女并立”》,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第401—422页。二是程为坤通过对清末民初北京底层女性所从事的各种职业状况的考察,认为虽然很多底层女性打破性别分工和男性“并肩工作”,但是“女性在经济上的挣扎揭示出阶层身份和性别身份的相互依存。在公共空间工作对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没有什么帮助”。①[美]程为坤:《劳作的女人:20世纪初北京的城市空间和底层女性的日常生活》,杨可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第75页。李长莉和程为坤二人的研究对象都是城市中的底层女性,他们的观点看似不同,但并没有实质上的分歧。李长莉提出“男女并立”提高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而程为坤考量的则是底层女性的社会地位。在此基础上,笔者主要从习俗价值观、性别权力关系变化以及区域差异的视角分析“男主外,女主内”这一传统习俗在清末民初的演变轨迹及其特点。

一、中上层女性社会角色的转变——基于习俗价值观的考察

中国传统社会中,男女内外之别无论是在空间上还是性别分工上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但是这个时期女性没有独立的身份和人格,她们分别属于父亲或儿子所属的身份或阶层,在阶层差异凌驾于性别差异之上的时代,不同阶层的女性在日常生活中受到传统习俗的约束也不相同。“男主外,女主内”的男女之别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就是文明和野蛮之别、身份和阶层之别②[美]罗莎莉:《儒学与女性》,2015年,第84—86页。,它传达的价值观即是只有遵循男女之别的社会才是一个文明的社会,只有“守内”“主内”的女性才是懂礼仪、身份尊贵的女性。

中国传统社会中上层女性都认同这种价值观,“男主外,女主内”的习俗内化于心,她们会在日常生活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去践行。明清时期出现了很多才华出众的女性,通过写诗、创办诗社等活动,声名和日常生活空间远远超越闺门③[加]方秀洁、[美]魏爱莲编:《跨越闺门:明清女性作家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但是她们的活动也仅限于此,社会上并未给她们提供一份同男性一样能够发挥才能的职业。明末清初出现的闺塾师也不是中上层女性所能从事的职业,而是败落贫穷的书香门第之家的女性迫不得已才从事的职业。④[美]高彦颐:《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李志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时至近代,一些中上层女性还是深受习俗约束不能自由外出,更不敢走出家门参加工作。1880年代,山东海边县城的女人一般是不能走出大门出去做事的,否则会遭到耻笑⑤[美]爱达·蒲露特:《蓬莱宁老太太的自传》(四),贾祥久译,《山东文献》,1976年第4期。书中宁老太太出生于同治六年(1867)。;1890年代,山东海边乡村的女人一般也不去地里干农活的,只有穷人家的女人才去地里劳动⑥[美]艾达·普鲁伊特:《在中国的童年》,载[美]安娜·普鲁伊特、[美]艾达·普鲁伊特:《美国母女中国情:一个传教士家族的山东记忆》,程麻、程冰等译,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1年,第195、205页。,传统女性“除了家庭间的女红外,如到外面去工作,那就以为失了体面”⑦顾绮仲:《妇女与职业的关系》,《妇女杂志》第12卷第12号,1926年12月。。清末的北京城,如果上等人家的小姐没有家人或佣人的陪伴在大街上抛头露面会受到舆论的谴责,林语堂的《京华烟云》详细描述了这一状况。京城豪富之家姚家的两个女儿十四岁的木兰和十二岁的莫愁被曾家邀请吃饭,从曾家回来时她们二人一起回家没让女仆陪同,结果在路上与大哥相遇后,木兰不仅被大哥打了一巴掌,还被大哥指责道:“当然我应当打你。你们女孩子家简直要成跑街的浪荡娘儿们了。你一跑出了家门,就一点身份也不要了。”⑧林语堂:《京华烟云》(上),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2016年,第73、74页。可见1901年北京上层社会的女孩不能单独外出是为了维护自己尊贵的身份,这正是“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习俗的价值观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呈现。

乌丙安认为传统习俗的改变取决于三个重要因素:一个是习俗环境的重大变化,如社会的革命性变化和文明进步,或外族实行侵略统治迫使原习俗做重大改变;另一个是个人置身于他民族文化习俗环境中生活日久的被迫改变;再一个是个人接受了文明进步或革新的思想教育,主动放弃并革除了原习俗的生活,自觉建立新的文明习俗规范。①乌丙安:《民俗学原理》,长春:长春出版社,2014年,第93页。清末中国受到外来民族的入侵和西方文明的冲击,这正具备了乌丙安提到的两个重要因素,“男主外,女主内”习俗的变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

在资产阶级维新派反省和审视中国传统文化并接受西方先进文化的过程中,清末民初“男主外,女主内”习俗的价值观逐渐发生转变。清末光绪二十一年(1895),梁启超在《论女学》中提出国之“大治”,在于人人有职业,而妇女有职业则是国富民强的关键,应当“国人无男无女,皆可各执一业以自养”②梁启超:《论女学》,《变法通议附开明专制论》,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0年影印本,第38、43页。,妇女要有职业就要兴办女学。梁启超认为女子应当接受教育、追求自立的言论在当时影响很大,推动了女子学堂的兴办。自此“大门不出,二门不迈”不再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有学识、能自养的女性才是这个时代的典范。

清末习俗价值观的转变以及女子学堂的兴办,使中上层女性抛弃旧习俗的偏见,开始到师范小学堂担任教师。清末光绪三十年(1904),福州“在山兜尾开办师范小学堂,招考八岁以上及十二岁以下幼童肄业其中,皆延通达文字之女师为之督课。……任斯席者,半多绅富家之妇”③《特延女师督课》,《教育杂志》,1905年第5期。;一些仕宦以及富绅之家开始送女儿到日本或欧美留学以接受新式教育,江宁娄慕兰女士“负笈游学英国”,一些“儒家闺秀”留学日本“实效女学校”,“诸女史皆非常热心于实业,富于记忆力且精力强固,修业月余而进步腾踊”④《娄女士留学西洋》《中国女留学生之名誉》,《教育杂志》,1905年第16期。。这些留学女生学成回国后推动了女学堂的创办和扩充。留学女性不仅到女学堂任职,有的还独立创办女学堂,如1907年曾经留学日本的秋瑾创办大端女子学堂,1909年曾经留学日本的刘青霞创办华英女学堂等等。1907年,中国女学堂数量已达436所,女生人数为15676人。⑤谢长法:《清末的留日女学生及其活动与影响》,《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1996年第4期。留学女性在接受了新教育和新思想之后,认识也发生了改变,她们要做的不只是谋取一份职业,而是准备承担起扫除千年恶习以改良社会的重任⑥林士英:《论女子当具独立性质》,1911年5月,转引自许力以等主编:《20世纪中国经世文编》(清末卷),北京:中国和平出版社,1998年,第579页。。中上层新知识女性习俗价值观及思想认识的改变,又推动了她们迈出家门走向社会,逐步实现从家庭角色到社会角色的转变。

从清末美国公使夫人萨拉·康格的信件中我们可以切实地看到“男主外,女主内”的习俗在北京城上层社会女性中发生的变化。1907年9月,她在一封信中写道:

现在的中国和五年前的中国大不相同了。处处都能感觉到变化,尤其是家庭中的女性,变化特别明显。北京城内现在有17所女子学校,均由中国女性资助和管理,她们之中有一些是宫眷。

……

我收到张夫人的来信,她在信中提到了她们学校的一些工作。她的小脚已经不再受捆绑之苦,她能身心自由地随意骑马飞奔了。肃亲王的第三个妹妹在北京拥有一所有八十多名学生的学校。她就待在学校里,教学工作每天从早上10点一直持续到下午3点。①[美]萨拉·康格:《北京信札——特别是关于慈禧太后和中国妇女》,沈春蕾、孙月玲、袁煜、綦亮译,李菁审校,南京:南京出版社,第306、307页。

萨拉·康格在信中所描述的这些京城女性基本上都是皇室贵族或朝中大臣的女性家庭成员,这些上层社会的女性不再遵循“男主外,女主内”的规范秩序,她们开始走出深宅大院,资助和管理女子学校,完成了从家庭角色到社会角色的转变。北京城发生显著变化的时间在1907年,而这一年正是清政府颁布《女子小学堂章程》《女子师范学堂章程》的时间,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女子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制度的开始。教育和职业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接受新教育的中上层女性也拥有了选择到社会上从事工作的机会和能力。可以说,“男主外,女主内”习俗对于中上层女性在空间和性别分工方面的规范与制约逐渐被打破。

民国成立之初,女子从事的职业种类已经比较多样,“女子职业,上则教习,下则佣媪,其间距离差太远。且教习非尽人可为,即保姆、产婆、看护妇,亦皆非普通之执事,佣媪则奴隶之变相,不得认为一职业。惟职工商业,需人特众,又非甚繁难,虽下材可以勉而为之。故为一般女子谋生计,必先此二者。职工种类繁多,如前所称,邮电、印刷、打字等,今日殆成女子之专利事业矣”②《〈江亢虎先生忠告女同胞书〉续》,《女子白话旬报》,1912年第6期。。有的知识分子认为女性从事的最为高尚的职业就是做女红、做教员、在医院做看护,女红就是从事纺织、刺绣和缝纫工作,以中下层女性为主,教员和看护主要是中层女性在做。③朱文辉:《南昌妇女的现状》,《妇女杂志》,1928年第14卷第1号。作者把职业分高低贵贱显示了其时代局限性,但是在作者的认识中,女性已经是具有独立身份的群体,她们不再附属于男性所属的阶层,而是以女性所从事的职业来区分她们社会地位的高低,这一点已是很大的进步。民国初年,正如程为坤所言,“女性加入劳动力大军慢慢被认可”④[美]程为坤:《劳作的女人:20世纪初北京的城市空间和底层女性的日常生活》,杨可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第75页。,中上层女性这一时期基本都在银行、医院、学校以及政府机关工作。

20世纪20年代新知识分子普遍认为女子有相当的职业,通过劳动能够自食其力是一件光荣的事情,这样的女子是值得尊敬的。⑤徐克娴:《妇女职业问题》,《女学界》,1923年第15期,第3页。这种价值观念通过报纸杂志等媒体得到较为广泛传播。新知识分子对于上层女性不劳而获的行为进行批判,对于“无产阶级”的妇女却持有不同的态度,认为她们除了“缝纫洒扫”、“抚育子女”之外还要到工厂做工,“那才是社会的生利者!我们要怎样的尊敬啊。”⑥玖:《我的眼光中之烟台妇女》,《妇女杂志》,1928年第14卷第1号,第34页。

二、从“男外女内”到“女兼内外”——基于性别权力关系的考察

清末民初,女性越来越多地到社会上工作是否意味着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提高了?显然两者之间并不等同。关于社会地位,笔者赞同程为坤的观点,即底层女性虽然想方设法出去工作以赚钱谋生,但是她们的社会地位并未提高。关于家庭地位,女性是否如李长莉所说开始走向“男女并立”了呢?李长莉认为从乡村来到城市的农村家庭,实现了“家庭土地所有权与男人及其家庭的分离,使得男人和妇女在家庭中分担的生产者角色,不再由土地所有权来决定,而是由市场需求来决定”,这样使得男女“站在同等的地位”面对市场,①李长莉:《从晚清上海看女性家庭角色的近代变迁——从“男外女内”到“男女并立”》,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第415页。从而出现“男女并立”的局面。笔者对此持不同的看法。如果说脱离了对土地所有权的依赖,男女就能“站在同等的地位”,那么清末之前城市底层家庭基本处于无土地的状态,家庭中的女人都是出去做佣工、从事小商贩或三姑六婆等职业,那么她们是否可以说达到了“男女并立”呢?显然没有。男女是否“并立”不能只是从土地所有权和经济收入的高低来判断,而是应当从男人和女人在家庭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相同来看,也就是从性别权力关系来考察。

清末民初随着近代男女平权思想的传播,女性逐渐可以跨出家门去学校、医院以及工厂等单位从事一份职业。“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被打破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但是如果从男女双方所处的性别权力关系的视角来看,女人远未获得与男人“并立”的地位。“男女并立”应当是男女分工一样,共同治理家事与外事,共同决定家庭重要事务,共同拥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女性有了工作,有了经济收入,家庭地位开始提高,但并不代表着实现了“男女并立”。对于清末民初社会上“男主外,女主内”习俗的转变,用“女兼内外”来概括更为合适。

清末民初各阶层女性有了参加工作的权利,但是男性并未发生相应的改变,繁重的家务劳动依然是由女性独自承担,“男主外,女主内”习俗中只是女性发生了内外兼顾的单向转变。

民国初年,受过学校教育的女性的学识和能力逐渐在社会上得到认可,“教育既遍施于男女,不特女子之聪明者,能驾男子而上之。即一般之女子,在学成绩,亦不见劣于男子”,既然如此,她们便可以从事与男子相同的职业,“故今日之女子,不仅从事于家庭之职业,更从事于社会之职业,不止于良妻贤母之国民,更兼为良工巧匠、诗人、学士之国民,此职业发达之结果。女子活动之范围,殆于男子活动之范围相吻合,工场、市廛、学校、政府,无往不见其足迹也。”②陶履恭:《女子问题》,《新青年》,1918年第1号。该文虽然认为女子享有同男子相同的工作权利,但是可以看出作者对于女性的要求是双重的,即无论女子是否从事社会职业,家事的职责都应当由女子承担。民国初年社会舆论以及女性本身基本都持以上观念。1926年太原的报纸《晋民快览》发表的一篇关于男女性别分工的文章中,作者认为理想的状态是“妇女除治理家政外,兼作有益之工艺。如育蚕、种菜、刺绣、养蜂等,以其所得补助家计”;“农工商业之家庭,妇女应勉为男女同工之操作”;“军警政教各界之家庭,妇人应负做饭、缝衣及料理内事之全责”。③《理想的家政》,《晋民快览》,1927年五周年纪念号。直到1939年,关于婚后女子职业方面的调查显示,被调查女性中,赞同女子应该完全在社会上服务者只有11.45%,赞同女子应该完全在家主持家务者占5.72%,赞同女子应该社会与家庭兼顾者占69.79%。④刘臻瑞:《成都市妇女社会活动调查》,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473页。这项调查反映的只是女性的一种意愿,实际生活中,在家中主持家务和两者兼顾的情况会更多。

在学校、行政单位以及工厂工作的女性对于来自家庭内外的双重压力深有感触。婚后继续在天津某一学校工作的孙稚平认为:“一个已出嫁的女子在外面做事同时还得抚育孩子,管理家政,比男子更多了一重任务,在形体精神上所感到的困疲,可以不言而知。”①蒋逸霄:《津市的职业妇女生活(卅六续):教育局的女职员》,《大公报》,1930年5月3日,第9版。在天津行政机关从事文书工作的胡强,也是两个年幼孩子的妈妈,为照顾孩子雇着两个奶妈,即便如此,回到家中照顾孩子的事情还是忙得不可开交。②蒋逸霄:《津市职业的妇女生活(八续):市党部的两位女职员》,《大公报》,1930年2月26日,第12版。对于这些繁杂忙碌的家庭事务,她们的丈夫都是置身事外的。在工厂工作的女工在家庭中的状况更是如此,在纱厂、丝厂、袜厂和布厂的女工,“住在家里的,还须忙着家务”③徐独夫:《无锡妇女的劳工生活》,《妇女杂志》第14卷第1号,1928年1月。,她们收入低,没有经济能力雇佣保姆,因此更加忙碌和劳累。陈婉慈对男女在家庭中不平等的现实有十分透彻的观察:“在现代的家庭组织下面,家庭工作,还是全归女子负担。所以她们在工厂的劳动时间,虽然与男工一样,但是男工一经出了工场,就全然是休息的时间,而女工离了工场,回到家里,还要料理茶饭,缝洗衣服,看管儿女,种种事情。所以她们的辛苦,自然比男工更甚。”④陈婉慈:《女工问题》,《农工旬刊》,1928年第3期。总而言之,民国初年在夫妻二人和孩子组成的核心小家庭中,丈夫并没有同妻子“并立”以共同面对家事,他们所治理的家事只是对于家庭重要事务的决定权而不是承担起家务劳动和照看儿女的责任。

女性从事职业分担了男性的家庭负担,减轻了男性养家的压力,但是男性并未因此与女性一起分担家务和养育儿女,可以说“女兼内外”是“男外女内”习俗在清末民初呈现的一个显著变化。“女兼内外”制约着女性的职业发展,影响着女性的日常生活。人的精力有限,女性如果既要治理家事又要从事职业,上层女性在佣人的帮助下也许能够两者兼顾,但是一般女性会出现家事和工作相冲突的情形,她们一般会选择以一方为主。女性如果选择以家事为主,那么工作只能是兼职,这样导致女性的社会角色不受重视,不能真正实现从家庭角色到社会角色的转变。许多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工作的妇女一般处于这种境地。女性如果选择以工作为主,为了能够在职业上开辟新天地,许多选择单身,这一现象在清末民初的职业女性中特别突出。中产阶级以上的妇女,“她们的所以投身于职业界,完全因为觉得受人豢养,是一种丧失人格,非常可耻的事情,所以毅然决然的打破家庭的樊笼,要在职业界中自己开辟一个新天地”,“目前最显著的现象,就是此等妇女,大多数是抱独身主义者”,⑤晏始:《中国职业妇女的三型》,《妇女杂志》第10卷第6号,1924年6月。女性独身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家庭中女性并未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地位。

三、区域差异——基于经济文化禀赋的考察

清末民初“男主外,女主内”的习俗发生了以上变化,但是社会上很多地方依然因循旧俗。1911年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注意到中国社会中内外之别与女性地位之间的关系,“那些女人——划船的、挑水的、扫地的和烧火的,自由地穿梭着。但是有地位的女人却不能如此,她们只能坐在封闭的马车里或铺上布的椅子上。”⑥[美] E.A.罗斯:《变化中的中国人》,公茂虹,张皓译,北京:时事出版社,1998年,第166页。1928年,南昌大多数女性仍在“男主外,女主内”的旧俗规制下。“南昌的妇女,多半是靠男子吃饭的,自己很少生利,大家只有哺乳弄饭……的责任,这是受了‘男子治外’‘女子治内’的教训的影响。”⑦朱文辉:《南昌妇女的现状》,《妇女杂志》第14卷第1号,1928年1月。旧俗与新俗同时并存的状况正是清末民初这一过渡时期的特点。总的来说,清末民初城市与乡村、南方与北方在“男主外,女主内”习俗的演变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清末民初工厂一般建在城市,给城郊女性提供了到工厂做工的机会,广大农村女性机会却很少,这一城乡差别使农村女性依然处于以家事为主、农事为辅的性别分工模式中,可以说“男主外,女主内”的习俗在农村中变化不大。城市的工业化是导致城乡女性在从事社会职业方面存在差异的原因之一,正如时人所云,“只以工厂设在城市方面,所招收的仍不过是一小部分的女子,而乡村的一大部分的妇女,遂终身旷废无所事事。”①炎:《乡村妇女职业问题》,《兴华》第23卷第37期,1926年9月。湖南黔阳“绝对寻不出一个妇女工厂,各商店、各机关、各学校,也都没有妇女插足的地位,所以全县的妇女,没有一个有专门职业的。”②黄俊琬:《黔阳妇女的生活状况》,《妇女杂志》第14卷第1号,1928年1月。其次就是乡村“求知识,学技能”的女子太少③步毓芝:《我国乡村妇女职业的范围》,《农民》第3卷第15期,1927年7月。,大多数乡村女子都没有能力去争取在各种行业工作的机会。很多乡镇妇女都处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习俗规制下,在社会上工作的人数极少。例如,20世纪30年代河北一个乡镇的民众还持有这种男女内外之别即是身份高低之别的习俗价值观,家境好一点的人家,“便以为妇人赶集是一件很不体面的事”④潘玉林:《一个村镇的农妇》,《社会学界》1932年第6卷,1932年。,外出赶集都不被认可,更不用说外出工作了。

清末民初南北方城市工业化程度不同导致女子工厂以及女工数量方面有着显著差距,女工数量的不同使得南北方在“男主外,女主内”习俗变革的方式、广度存在差异。1927年实业记事有云:“近来女子职业日益发展,如女子商店、女子工厂,南部各省已层见不穷,惟北部各埠尚称缺乏。(天津)前数年女子商店虽设数处,而女子工厂实不多见。”⑤《国内实业记事:天津贫民女工厂成立》,《实业镜》,1927年第4期。天津与广州相比,天津于1935年在女工人数较多的纺织工厂中有1454名女工⑥《国内劳工消息——七月份》,《国际劳工通讯》,1935年第11号。,1929年广州仅火柴业中就有女工1万余人⑦梁铁生:《广州市妇女职业之调查》,《新建设》,1929年第6期工业号。。就北京和上海而言,北京工业落后于上海。清末民初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工业并不发达。1929年北京的工人总数远远落后于上海,1929年上海工人共有28万余人,⑧[美]程为坤:《劳作的女人——20世纪初北京的城市空间和底层女性的日常生活》,杨可译,第40页。北京工人总数仅7千余人⑨龚骏:《中国都市工业化程度之统计分析》,上海:商务印书馆,1933年,第193页。,女工人数北京与上海相比会存在更大的落差。北方城市自下而上打破“男外女内”性别分工的女工的力量十分薄弱,其“男外女内”习俗观念主要是在国家教育制度的变革和“男女平等”思想影响下自上而下逐步发生改变的。北方接受新思想和新教育的女性人数不如南方女工人数多,因此打破“男主外,女主内”习俗的女性人数南方比北方多,也可以说“女兼内外”的现象在南方比在北方普遍。

结 语

“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习俗是对中国社会影响极其深远的性别习俗之一。随着社会经济文化以及制度的变迁,清末接受新思想的知识女性开始突破“男主外,女主内”空间分隔的性别规范,使内与外彻底成为一个相对性的概念。从习俗传递的价值观来看,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习俗传递的价值观是遵循男女之别的社会才是一个文明的社会,“守内”“主内”的女性是懂礼仪、身份尊贵的女性,至清末民初,这种价值观被颠覆,新知识青年认为有学识、能自养的女性才是值得尊敬的女性。价值观念的转变加之女子学校教育制度的实施,推动了北方社会中上层女性逐步突破男女性别分工对于女性的规制,开始实现从家庭角色到社会角色的转变。

清末民初,在“男主外,女主内”习俗变革过程中,女性虽然突破“内”的束缚,但是男性并未突破“外”的规制,即社会舆论并未要求男人同女人一样承担家事,家事依然是女人的份内之事,同时社会上也并未给予女人同男人一样的就业机会和工资报酬。可以说,民国初年城市中“男主外,女主内”习俗发展成为“女兼内外”,而不是“男女并立”。

由于区域间经济文化特质的不同,“男主外,女主内”的习俗在城市和乡村、南方和北方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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