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彦伯
音乐类“非遗”学科在普通高校的发展,需要其自身的研究视角和视野。因此,厘清音乐类“非遗”学科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与区别,能够从本体论的角度对音乐类“非遗”学科自身有更清晰的认知。在与中国传统音乐的相关联系上,主张对音乐本体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方法,并为音乐类“非遗”学科的框式构架提供了理论基础;在与民俗学的跨学科范畴上,为音乐类“非遗”学科提供了音乐背后的民俗现象的研究角度;在与文化人类学的跨学科联系上,为音乐类“非遗”学科提供了田野考查中个体、群体与族群的文化现象。
打造我国具有独特性的民族文化精神式的音乐类“非遗”学科,即在尊重多元文化空间发展的前提下,建立跨学科式的学科体系建设共同发展。音乐类“非遗”学科的发展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学科内在的体系构建和自身定位,主要表现为音乐类“非遗”学科自身的主体性特征,即自身的客观性。二是跨学科之间互动性的共同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多维度空间和线性时间语境下,音乐类“非遗”学科与相邻学科多重维度下的有效融合,可促使在原有研究规模上的接续性创新发展;另一方面,在历史—社会语境下,音乐类“非遗”学科是具有历史性和社会性,是通过社会历史经验和客观世界中的实践建构而成,同时为学科的理论建设提供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融合学科自身科学理念的跨越式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化建设,“就是要严格按学科的科学性实质,即客观真实性、专业独特性和有机系统性特征,把偏实用、非专业和松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建成为有学理、有专业和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1]音乐类“非遗”学科化建设,应当充分发挥学科自身的独特性、科学性、系统性以及客观性特征,并从学科自身学理角度出发,了解音乐类“非遗”学科构成要素,厘清学科与学科之间的基本区别和相互联系,也只有在清晰认识学科之间区别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了解学科之间相互渗透、融合共通的关系。基于音乐类“非遗”学科与中国传统音乐学、民俗学、人类学学科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出发,进一步梳理当前音乐类“非遗”学科的学科建设,有助于从本体论的角度对音乐类“非遗”学科自身有更清晰的认知,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具有启发和指导意义的价值理念。
在我国音乐类“非遗”的研究上,应当有效借鉴民族音乐学、中国传统音乐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然而,音乐类“非遗”在于其“遗产”的主体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活态传承”“不可再生性”构成了音乐类“非遗”这一学科较之与其他学科的“独特性”。中国传统音乐学注重中国式的传统的音乐,不仅关注音乐本体方面,而且也关注以社会形态为切入点的社会—历史层面。从宏观角度来看,音乐类“非遗”学科与中国传统音乐学作为音乐学的两个独立的二级学科,两者之间既有学科的内在性联系,也有外在的学科性质的差别。有关中国传统音乐学的学科范式构建,1987年董维松教授较早提出了建立“中国传统音乐学”的建议,他指出:“中国传统音乐既然有自己的特质和规律,当然应该而且可以成为一门单独研究的学问,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2]此后,王耀华教授主编的八卷本“中国传统音乐学丛书”为该学科的理论范式奠定了重要基础,经过各位专家学者几十年如一日的不懈努力,中国传统音乐学在理论与实践上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并为音乐类“非遗”学科的框式构架提供了可行方案。
音乐类“非遗”学科与中国传统音乐学所面临的问题,便是如何有效把握和利用历来遗存的历史文献资料和活的音乐本体及其现存价值,音乐类“非遗”学科的理论研究是在中国传统音乐学的基础上所衍生出来的,同样也体现出了中国传统音乐学的再生性。但在研究对象上,音乐类“非遗”学科与中国传统音乐学既有联系也有彼此的区别:一方面,音乐类“非遗”学科与中国传统音乐学两者都是以中国历史—社会为基点,进一步阐释在历史—社会语境下的音乐文化、音乐本体以及与此相关的考古学、文献学等的研究,并主张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方法,对音乐文化遗产进行全面考查和实际田野调查研究;另一方面,中国传统音乐学侧重于以中国历史上所诞生的、具有文献或考古遗存形式记录的、具有中国民族本土特征的音乐文化,不仅指代在历史上产生、相传至今的古代作品,也包括当代中国人运用本民族固有方法、具有本民族固有形态的音乐作品。音乐类“非遗”学科更强调世代相传至今的,并具有社会实践性、民族性、传承活态性、稳定性的音乐文化遗产,其最大的特点便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依托人的活态化传承而发展至今,保持遗产本身的原汁原味,并以人为传承符号的文化遗产。把握好音乐类“非遗”学科和中国传统音乐学在对象、范式等方面的联系与区别,有助于促进两类学科在研究方法、理论体系构建上的相辅相成、有机统一,只有正确认识两者的相互关系,才能更好地保护、发展和传承我国民间及少数民族优秀音乐文化。
在探究音乐类“非遗”学科与民俗学的相关联系之前,我们应当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内在条件,即通过何种形式存在的文化遗产,也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对音乐类“非遗”和民俗学的关系拥有更清晰的逻辑性认知。苑利、顾军指出非遗应当至少包含六大条件:“(1)非遗必须以杰出的传承人为支撑。非遗的最大特点是它的活态传承,而活态传承的载体就是我们所说的传承人。传承人之外所传的非遗并不在政府认定的保护范畴,就不是我们所说的严格意义上的“非遗”。(2)非遗必须有悠久历史。时间不足百年者,不能称为“非遗”。(3)非遗必须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非遗是一种活在当下的遗产,最大特点是它的“活态性”。(4)非遗必须以原汁原味的形式传承至今。非遗的最大价值是它的历史认识价值,必须把它当作活在当下的“文物”,并原汁原味地保护起来。(5)非遗必须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非遗并不是普通的传统文化,而是经过价值衡量之后最优秀的传统文化。不具有重要价值者不能评为非遗。(6)非遗只存在于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工艺美术、传统工艺技术、传统节日、传统仪式等六大领域。除此之外,没有非遗。”[3]以上不难发现,活态化传承、历史性发展、社会性传播可作为非遗与音乐类“非遗”在当下的主要特征,与民俗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有着一定区别。民俗学是一门以民间风俗习惯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科学。[4]民俗学是研究各民族最广泛的人民传承文化事象的科学,它具有以下一些概念的因素:一、民俗学研究的事象是世代传袭下来的、同时继续在现实生活中有影响的事象;二、民俗学研究的事象是形成了许多类型的事象;三、民俗学研究的事象是有比较相对稳定形式的事象;四、民俗学研究的事象是表现在人们的行为上、口头上、心理上的事象;五,它研究的是反复出现的深层文化事象。[5]从民俗学的概念因素中不难发现,民俗学所研究的是大众化的、稳定的、多样化的民族文化,民俗学的研究对象是基于民间仪式、风俗、民间口头文学、生活文化等诸如此类的民俗现象的研究,来分析和阐释这些民俗现象的内在文化现象,并且可以只关注文化本身。民俗学在研究对象、研究内容上都包含音乐类“非遗”,且音乐类“非遗”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而音乐类“非遗”的研究不仅关注历史—社会的文化背景,也关注音乐文化遗产的地域性本土特征,在其研究方法上更注重实践性,其研究对象则是处于某一民俗现象中传承至今的音乐文化遗产,这种音乐文化具有自身的活态性、稳定性和传承性。把握好两者之间在研究对象上的差别,既可有效防止在研究方法上的混淆不清,也有助于在田野调查实践中,能够有效区分文化现象背后的遗产和非遗产特性。
在民俗学领域中,我国传统音乐文化遗产不仅是民俗文化的一部分,并且在民俗的产生、发展和传承等相关脉络中同样占据着重要地位。如果将民俗学比喻为一匹马的话,那么音乐类“非遗”学科便是装备在马背上的马鞍。若要练就不俗的骑马技术,马与马鞍缺一不可,均是练就一身良好的骑马本领的主要载体。作为民俗文化的一部分,民俗文化遗产与音乐类文化遗产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传统文化的精华部分。音乐类“非遗”可为民俗学提供更加多元化研究视角,民俗学的研究方法也可推动音乐类“非遗”的挖掘、保护、整理、研究等工作,民俗学与音乐类“非遗”学科可互为补充,弥补学科上的不足,同时取长补短,促进学科之间的良性发展。
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正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有形”的物质文化转变为“无形”的非物质文化,在认识领域上经历了以此从认识到实践的飞跃。音乐文化遗产是在活态化的社会空间的文化中产生,并具有自身的具体内容和艺术价值,音乐文化遗产的研究是建立在与文化人类学学科相关联的研究方法上。与西方音乐的乐谱化传承方式不同,中国传统音乐文化遗产是以人为主的历史性文化遗产,以人的语言符号和身体符号为主要表意方式,因此,人的社会性实践在音乐文化的发展和传承中显得尤为重要。
文化人类学的研究可为音乐类“非遗”学科提供多种可行的研究方法和角度,例如:种族文化与非遗的关系、非遗的现代性文化重构、现代性大众文化与非遗的不平衡发展等。孙家正先生曾指出:“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各国传统文化不同程度的损毁和加速消失,这会像许多物种灭绝影响自然生态环境一样影响文化生态的平衡,而且还将束缚人类思想的创造性,制约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社会的全面进步。”[6]社会的现代化、乡村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使得音乐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发生了转变,城镇化的乡村民俗特征较原有意义上的乡村有了较大差别,并在这种影响下,乡村文化由封闭状态改变为开发、吸纳各种文化进行自身发展的状态,原有的乡土民俗文化已经无法适应乡村多元文化下的冲击,使得民俗文化为更加适应多元文化的发展,各地政府、相关组织机构竭尽全力挖掘民俗文化内在的商业价值,将民俗文化的发展推向了商业化的一端。可能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严重不平衡现象,并且被过度资本侵入的民俗文化,极有可能出现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传承人的断层断代现象。我国音乐文化遗产种类繁多且丰富,音乐类“非遗”作为我国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民众之中产生并服务于民众,并且反映了民众的生活体验。但在国家、政府层面上,若要维持音乐文化遗产的活力也具有其自身的有限性,因此,音乐类“非遗”的传承和发展的需要,便是依靠人的力量来完成,也只有人与人、人与文化的交流才能保持音乐文化遗产自身的活力和新能量。
文化人类学是人类学学科的一个分支,是将文化视为有意义的科学概念。厘清音乐类“非遗”学科与文化人类学的关系,有利于音乐类“非遗”学科与文化人类学耦合性关联研究。与音乐类“非遗”研究对象不同的是,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更注重民族的普遍性和各民族文化的不同差异研究,更多关注全人类生活形式的比较研究,具有研究对象上的普遍性,对于人类学家来说,种族指的是人类当中的生物差异性,“文化”与“族群”指的则是群体之间的行为差异。音乐类“非遗”更侧重于研究个体与个体的联系、个体与群体的联系和群体之间的关联性,更多关注于某一地域的文化研究,研究的对象更加具体化和侧重特殊性,文化人类学则更侧重个体与群体的行为研究,其主要目的是揭示人类文化的本质。然而,两种学科在研究方法上又存在着许多共性。无论是音乐类“非遗”学科,又或是文化人类学学科,都需要研究人员亲自到所在地方观察、访问或直接参与相关文化实践活动,通过民族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保存、分析和研究,并得出相应结论。因此,两个学科都是在活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并进行以社会性的人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历史文化研究。
构建音乐类“非遗”学科,不仅需要建立音乐类“非遗”学科独特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也应当厘清学科与学科之间的界限与联系,从而提高学科的专业化和多元化。对于音乐类“非遗”学科而言,与相邻学科思想理论共享和理论交互,不仅有效开阔学科自身视野,也有益于打破学科壁垒,跨越学科屏障,打造具有新方法、新视野、新思路的交叉性学科。音乐类“非遗”的学科建设离不开相邻学科跨学科式的交流,如果将各个学科比喻为一条条河流的话,在学科中探索的学者就犹如河流中漂泊的小船,各学科之间的相互交叉、互为连接最终会组成一片汪洋大海,并带领我们走到更加广阔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