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研究的最新进展:水质量交易

2023-01-20 16:17李胜文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点源排污权面源

王 景,李胜文

(1.广州工商学院 会计学院,广州 510850;2.华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广州 510632)

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是指土壤中的投入品(化肥、农药等)和养殖业排放的污水,经地表径流、农田排水、地下渗漏等途径进入水体,造成地表或地下水体污染,这也成为河流和湖泊污染的第一大污染源[1]。在美国,超过一半的湖泊、水库和池塘受到各种类型营养物质的污染和破坏[2]。我国接近一半的湖泊呈富营养化状态,农业面源污染日益成为水质污染的主要来源,严重影响了农业绿色发展,恶化了人类生存环境。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和农业面源污染时空广,不确定性高,过程复杂,事实上全球范围内的农业面源污染在很大程度上仍缺乏监管[3],如何采取有效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措施,实现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农业绿色发展,已经成为理论界最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在梳理农业面源污染的传统治理机制基础上,着重研究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水质量交易机制。

一、 农业面源污染传统治理机制

传统理论认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机制可分为两种:命令控制型机制和经济激励型机制。命令控制型机制由政府主导,通过行政命令或法规强制规定生产者必须采取措施削减排污量。这种污染治理机制有严格的处罚措施,针对性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可以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快速、严格的控制,是世界各国早期治理农业污染的重要方式。包群等[4]根据我国省际数据的研究发现,执法力度严格的省份,环保立法能够起到明显改善环境的作用。然而政府与农业面源污染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农业面源污染生产者规模小且数量庞大,排放分散而无序,命令控制型治理机制无法考虑污染治理成本[5]16,并且过多的强制性规定增加了政府环境管理的交易成本,导致命令控制型机制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成本非常大[6]35,政府的环境政策效率低、成本高,无法同时实现污染控制目标和污染控制成本节省,不符合最佳成本-收益的原则,难以根治农业面源污染问题[7]17,因此现实中农业面源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均逃脱了政府的直接监管[8]。

由于命令控制型治理机制成本过于高昂和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学者们提出治理成本相对较低的经济激励型治理机制。这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机制强调以经济激励为基础,通过激励措施加强农业污染主体的经济利益驱动来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通过对农业面源污染排放行为征税和对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排放行为补贴,调节生产者污染排放的成本和污染减排的收益,促使理性且自利的生产者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自主采取适合自己情况的污染控制方法,减少污染的排放,使生产者可以在减少污染的行为中获得明显的经济利益。

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成本具有空间异质性[9],经济激励治理机制可以根据生产者在减污成本上的差别,采取差异化的补贴与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地调动生产者的减污积极性,并有效配置生产者的减污能力,因而能节省巨大的成本[10]。实践结果表明: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过程中,与其他政策手段相比,经济激励手段更为灵活和有效。政府通过对使用农业化学物征税、制定农用化学物的施用数量标准、对减少化学物施用行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价格优惠等措施,明显地减少了农业面源污染[11]162。

但农业面源污染污染源众多,排放点呈随机性,污染排放量的监控和测量具有不确定性,很难计算其外部效应的成本,针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征税在现实中很难实施。实践中欧盟曾采取环境税费来限制农民的化肥使用,美国也曾对其南部高原地区实施化肥施用税,但二者均没有取得良好的环境绩效[12]。同时制定化肥施用标准和补贴农民减少施用化肥的政策也难奏效,现行的污染减排补贴既消耗财政资源,又无助于显著改善对环境的负面影响[13],实际上农业补贴多的国家比那些补贴少甚至没有补贴的国家使用了更多的化肥[14],因此经济激励型机制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也是相当有限的。

二、 基于水质量交易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机制

对于命令控制机制还是激励型机制更能有效治理面源污染问题,学者们并没有达成共识。虽然利用激励型机制治理面源污染可以减少污染治理成本与市场主体的对抗压力,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农业面源污染的首选策略。这种污染治理机制对点源污染较为有效,而对日益增长严重的面源污染则显得成本过于高昂,环境治理效果并不显著[5]25。由于传统环境监管措施的治理效果不佳,交易项目被考虑和接纳[15]。目前欧美部分发达国家采用水质量交易来解决难以控制的水污染问题,降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成本。目前水质量交易在欧美国家河流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16],并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部分国家逐步试验和推广。

水质量交易也称为水体排放交易或水污染交易,是排放权交易在水污染控制中的应用。水质量交易是基于排污权交易提出的,是一种基于市场的实现水质目标的创新性方法[7]29。中国的污染排放权交易概念源自美国的环境使用权交易。所谓的环境使用权,其本质是环境容量的物权性,是环境资源拥有人依法对特定区域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环境容量的有限性是环境使用权存在的前提,排污权交易实质是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即以市场手段对环境容量资源进行再分配,是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具体运用。在学术界,经济学家们认为排污权交易是一种有效的污染治理方法[17]162。水质量交易将排污权交易的机制进行了“农业化改造”,利用点源和农业面源污染之间、农业面源和农业面源污染之间减排成本差异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问题。

虽然农业面源污染的减排成本远远低于点源污染的减排成本,但农业面源污染源高度分散,其排放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且不易准确监测,管理者很难在合理的成本范围内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精确而有效的测量,难以量化控制,也无法确定农业面源污染的负责主体,以及每个个体应当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因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监督成本非常高。同时,由于缺乏长期、有效的正向的经济激励措施,农户缺乏自愿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农户之间的污染治理成本的差异以及工农业之间污染治理成本的差异,为水质量交易的产生创造了条件。水质量交易主要是利用流域内各污染源之间污染治理成本的差异,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允许排污者之间通过市场方式交易排污权。污染治理成本低的污染源,可以消减更多的污染物,然后将节余的排污权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污染治理成本高的污染源可以用相对较低的价格买进来,实现低成本,多排污,在整体上达到以较小的成本实现等效的水质改善目的[18]。与排污税、补贴和直接控制等传统管理方法相比,以市场为基础的水质量交易提高了微观主体控制污染行为的灵活性,环境法理效果最好,能够以更经济的成本实现更高的水质目标并取得环境效益[19]。

三、 质量交易的理论逻辑

水质交易有助于更有效地配置资源,可以在不给现有生产者增加沉重负担的情况下降低污染水平。水质交易比传统方法更有效且节省成本[6]42,是改善水质的一种有效方法。

(一)水质量交易的理论逻辑

产权主体缺失是外部性的根源,继而形成了环境污染问题,Coase[20]认为如果明确界定产权,在交易成本很小或为零的前提下,通过私人协商可消除环境受损害的外部性不经济问题,资源将以最有价值的使用方式配置。由于外部性导致了市场机制失效,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应把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结合起来才能有效解决外部性问题,控制环境污染水平;Crocker[21]指出排污权交易是解决环境资源外部性问题的有效方案。Dales[22]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思想,把产权手段应用于解决水污染问题,把水质量交易作为管理水污染的一种有效机制,并设计了一套水污染控制方案,这套方案以许可证的形式建立合法的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将满足环境标准的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许可份额,准予排污者之间的相互有偿交易,以使有限的环境资源尽可能得到最优配置。Baumol和 Oates[23]根据Dales的排污权交易理论,进一步提出解决水污染的许可证交易体系;Tietenbery等[24]认为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思想在于排污总量控制与交易规则的构建,提出针对每个排放源建立相互独立的排放许可证;Montgomery[25]利用数理经济学的方法,通过建立不同的许可证市场均衡,得出排污权交易的污染治理量可根据治理成本进行变动,使整个区域都达到联合成本最小化,兼具污染控制成本的效率性和公平性,从理论上证明了基于市场的排污权交易在控制污染上具备成本优势,能用最低成本实现污染控制目标,明显优于传统的环境治理政策。Stavins[26]和Montero[27]最早提出关于交易成本和排污交易许可证之间相互关系的理论框架,认为如果市场效率低下,排污权得不到有效配置,会导致排污权交易的实际收益低于其减排成本,排污权交易机制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罗必良和温思美[28]从产权制度安排上提出可以通过环境总量控制、污染权交易等措施解决环境外部不经济问题。Jiang等[29]和杨珍增[30]认为更好的产权保护能有效降低排污量,排污权交易是环境容量产权逐渐明晰的过程,只有明确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才能通过交易自动达到环境容量的最优配置。然而环境容量产权是一定制度安排下的结果,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确保环境产权合法、明确和可交易,市场主体才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明确交易主体和对象,合理化交易形式和规范交易程序[31],就可以在环境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节约治污成本和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政府的环境宏观调控。此外,排污权交易治理环境污染的效果还与区域布设、市场供求结构、市场规则、交易的激励、法律、企业环境及金融市场等条件相关[32]203。水质量交易理论是利用市场机制的力量来治理环境污染,最终达到资源配置的优化。它有机结合了政府管制与市场调节,可以有效地控制污染,提高环境管理的效率,改变了传统的污染由环境管理部门强制各企业治理的模式。

(二)水质量交易的激励机制

污染处理边际成本差异是水质量交易的关键激励因素,即使是同一流域和同一污染物,不同污染源的污染物控制成本也不同,这是推动水质量交易的根本原因[33]572。水质量交易市场设立的前提是明确这种环境资源使用权的性质,并使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定价转让。水质量交易中的核心问题是水污染排放权,水质量交易的实质是排污者获得了这种环境物品的产权,拥有了可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实际上是将污染控制的管理责任从管理者转移给排污者[34]。由于排污者必须为超额的排放量购买排放许可,若治理成本高于排污权市场价格时,排污者会在市场上购买排污权以排放更多的污染物,反之,则倾向于通过治理以“生产”更多的排污权来出售。也就是说,治理成本低的污染源承担了大部分减排责任,其实质是充分发挥减排能力强的生产者的减排能力,激励减排能力弱的生产者提高减排能力,为生产者减排努力提供最为强烈的经济激励,来实现农业面源污染的减少。这样,通过强化源头管控,在满足水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优化环境资源的配置,控制污染物的总量,降低水污染防治的总体费用,以较小的经济代价实现等效的水质改善目标。

四、 有效水质量交易的制度设计

项目的设计和机构的设置对交易项目的行为和绩效有着重大的影响,要使水质量交易能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和降低治污成本,其关键在于界定污染、分配污染权和测量排放[35]131。原则上,水质交易实施步骤大致包括三个环节:第一,确定某区域或社会愿意接受或容忍的排污总量;第二,对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即把排放总量按比例分配给个体排放者;第三,建立合法的水质交易市场,允许依法取得的排污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由于水污染问题具有强烈的负外部性,要达到排污权的最优配置,水质交易的各个阶段都离不开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确定某区域或社会愿意接受或容忍的排污总量

“总量控制”是指国家环境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依据所勘定的环境容量,决定全国的污染排放总量[36]。环境容量资源在其使用的过程中伴随着外部性[37],为减轻交易时引起的污染不对等性和外部性,防止水质交易市场的垄断行为,首先要界定水质交易的明确区域,确定交易的污染物,制定刚性的逐年趋紧的水质目标及排污容量[38]。排污总量是水质量交易的上限,不能超过环境容量。环境管理部门根据一定区域水环境的自净能力和环境阈值,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确定区域内一定时间的整体污染排放上限。

(二)排污权的初始配置

各污染源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即政府将区域内允许排放的排污总量进行分配,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将排污量按比例分配给区域或流域内的各个排污者,作为各排污者允许排放的总量,各排污者应按确定的权限和责任排放水污染物。排污权的初始配置是水质量交易的重要环节,农业排污权的确定将影响农业排污主体的相关利益配置,并引导他们之间的污染排放行为及交易行为,排污权的初始配置状况与市场势力的产生有直接关系[32]211,市场并非总是完全竞争的,交易费用也不可能为零,排污权的初始配置状况将会影响竞争的公平性和市场效率。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具有市场势力的厂商的市场份额与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分配到的排污许可份额一致时,整个市场的排污费用才能达到最小[39]。但一个同时具有排污权交易与产品市场垄断势力的市场,市场势力可能会操纵排污市场,扭曲排污权市场的均衡水平,排污权的初始配置状况会影响排污权的价格、环境质量和污染减排成本[40]576。在产品市场不完全竞争时,排污权会分配给一些低效率的排污者,会阻碍排污权交易的有效配置和水质量交易的绩效。因此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市场势力和竞争性均衡价格的偏离均会影响排污权初始配置,影响市场效率和污染治理效率[41]。

一般来说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方式有公开拍卖、政府免费分配以及固定价格出售这三种模式[42]。以拍卖方式分配排污许可证是初始配额分配最常用的一种手段。拍卖可产生收入,并为市场提供排污权可以交易的信号,总减排成本也将会降到最低,但排污者在拍卖中需要为许可证支付额外的费用,还要承受有关信息的交易成本以及对生产影响的风险,且由于市场力量广泛存在于拍卖中,可能会导致配置效率低下[40]583。也有学者认为可采用政府将所有的拍卖收入返还合法排污者的“零收入拍卖”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43]。免费分配方式有利于减轻排污单位的经济负担,易被排污单位接受,但免费分配会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的确定产生影响,并存在对新进入者歧视,降低减排技术研发激励等弊端,导致污染情形更为恶化[44],治污效率降低,妨碍正当竞争[45],并强化了整个社会对新污染源的偏见[7]56。Van等[46]认为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不应该是免费的,而是应该出售,但人们对收费大都具有抵触心理,且出售需要政府了解足够的信息以合理标价,不仅增加了管理费用的支出,而且操作困难。

(三)建立合法的水质量交易市场

建立合法的水质量交易市场,允许依法取得的环境容量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各排污者之间通过交易将其持有的许可证重新分配,使环境容量产权配置到更具有优势的排污者,这样能以更强的经济激励来刺激各排污者积极减少污染排放,以最小成本实现排污总量的控制[47]。项目的设计和机构的设置对交易项目的行为和绩效有着重大的影响。

1.水质量交易类型的选择

涉及农业面源的水质量交易中,点源与农业面源污染交易是目前最为普遍的水质量交易类型[7]78。点源与农业面源污染的水质量交易主要是指产生点源污染的污染主体(如工业企业)与产生农业面源污染的污染主体(如农户)间进行交易,包含单一点源与单一农业面源污染的水质量交易、单一点源与多个农业面源污染间的水质量交易以及多点源与农业面源间的水质量交易[33]553、与大型工业点源相比,农业面源污染在消除营养物、沉积物等常见污染物方面具有边际成本优势,这为二者进行水质量交易提供了有利条件。面源污染者通过使用最佳管理措施产生污染消减信用以出售,点源污染者从购买水质量信用中受益,比通过改进技术来达到消减所需成本要低,而面源污染者可以从更好的管理和水质量改善中受益,点源对面源之间的交易最能节省成本,面源污染参与点源污染交易是水污染控制最有效的突破口[7]86,可以以更符合成本收益的方式实现水质目标,潜在地提高水污染管理的效率[48]。另外,由于不同农业面源污染之间的边际消减成本也存在差异,有些农户愿意革新技术,采取最佳管理措施减少农药、化肥等物质的使用量,减少污染排放,所以农业面源污染之间也存在水质量交易的可能性。农业面源之间的水质量交易是指在产生农业面源污染的主体(农户)间进行的排污权交易,即一个面源污染主体通过替代安装或者更新其自有的控制设施,为其他面源污染主体做出更有效控制的安排[49]。

2.水质量交易的费用

农业面源排放的分散性和不确定性是导致交易成本增加的重要因素,水质量交易费用的高低是农业污染排放权交易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一般来说,水质量交易主要有三种交易费用:信息收集、磋商决策、监测和强制执行的成本[50]775。高昂的搜寻成本、排污者的策略行为以及市场的不完美性都不利于该制度的执行[51]132,Wallace[52]认为一旦总交易费用高于排污源间的减排成本差异,水质交易活动必然停止。Hung等[53]讨论了交易成本等因素对排污交易市场的影响;Prabodanie[54]探索了交易主体不足和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Horan[55]对不同交易计划对流域水质的影响和成本有效性方面进行了研究;Montero[56]指出,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与依赖许可证的初始分配或者已建立的基准水平有关的市场成本无效率。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排污权交易收益降低,而要达到理想化的收益,则需降低边际交易成本。适当地改善潜在交易的污染源数量较多的市场检索费用和信息费用可以降低交易成本[50]815,为交易各方提供更多的信息,为监测和强制执行活动支付费用等交易程序也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7]75。付意成等[57]提出以治污成本最小化、低水位水质风险最小化为目标函数的污染物排放交易研究框架。

3.水质量交易的交易比率

水污染物排放的特性,决定了交易双方同一当量的的污染物并不一定等价。进行排污权交易可以降低污染控制成本,但也有可能在交易后会引起某一地区因污染物排放量增多,导致污染物浓度在短时间内超出环境容量,造成局部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Cao和Ikeda[58]引入交易比率,即考虑交易双方卖出和获得的排污指标比值,提出通过适当的政策设计来避免产生上述问题,也可在排污权交易前进行环境质量模拟,以决定是否采取交易比率进行排污权交易,交易比率根据交易双方所排放污染物到达特定区域的浓度比确定[59]。Hung和Shawb[53]提出基于交易比率方法的河流污染物排放交易制度,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各区域初始排污权的分配量,要求排污者按交易比率进行自由交易,在双边交易、多方交易模式下达到区域环境质量约束下的成本控制。金书秦等[60]认为,同样1千克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农业面源对环境的影响通常要小于工业点源的影响,因此,一般都采用大于1的交易比率。Motallebi等[61]评估了交易成本、交易比率等对约旦河流域水质量交易规划的综合影响。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比率是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核心,交易比率约束下的交易机制是目前流域水污染物排污交易较为适宜的权衡方案,能够保证经济有效性与资源配置公平性,同时达到较好的环境效果。

4.水质量交易的监管

对排污源进行排污监测并严格兑现奖惩制度也是水质量交易的主要内容。由于水污染问题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特别是农业面源的不确定性,要达到排污权的最优配置,水质量交易的各个阶段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管。政府部门要对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定的行为予以惩罚,坚决制止违规排放和无证排放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对交易前后进行监督管理,确实保障交易者的权利[35]123。监管的障碍会造成水质交易不畅,应合理设置监管方的职能[7]53。水质量交易监管机制,要以政府监管为主。政府机构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是市场的设计者,设定排放限度和分配排放控制的责任,创设水质市场的需求,为分权化决策创造条件;二是监督者,定期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强制执行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规定,以确保排污许可证的实现[51]65。政府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督,上级政府部门也必须履行监管下级政府的职责。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是水质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监管的目的主要是维护市场的良好运转并保障必要的水质标准。监管者在各个不同的污染源之间合理地分配资源并增强监督力度,可以减少水质交易系统中排污者的违规行为[62]。

五、 水质量交易的绩效

King和 Kuch[63]指出,交易项目成功的必备条件是能够吸引污染物排放者的买卖意愿,若交易活动受限,则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交易不活跃也不能达到成本的节约,而交易需求的动力源于排放者对购买信用和安装控制设施获取潜在的成本节约的认识。农业是“造成面源污染问题的最普遍因素”,相对于点源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的边际消减成本较低,加上不同农业面源污染的边际消减成本也存在差异,这就为排污权交易在农业面源污染领域的应用提供了有利条件。

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在水质交易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便已开展相关研究,在农业面源污染贡献较大的流域,鼓励工业点源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之间进行排污权交易,以降低流域内污染减排的总成本,鼓励农民通过排污权交易增加自己的收入。始于1995年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牧场牧民交易项目是第一个面源对面源类型的交易项目[11]151,位于圣华金河西侧的农业区域土壤中含有高浓度的硒,硒溶解在灌溉用水中,流入圣华金河。草原区域的农户在美国环保署的资金支持下,开发了允许参与区域通过交易来满足特定区域硒限制的一个交易项目。该项目依据排放容量设定圣华金河的硒排放总量,区域硒负荷的总量分配给项目中的各个灌溉区,通过灌溉区之间交易控制排进圣华金河的硒总量,除1998年因雨水较多外,圣华金河的硒负荷每年都在稳定减少[64]。该项目产生了39个交易并且达到水质目标,其成本低于支付惩罚的费用。北卡罗来纳州的塔尔-潘利科交易项目则是设定营养物年度许可排放总量,把许可证分配给一组污染排放者,该组排放者内部制定协议,通过内部交易协议在总量控制范围内控制营养物水平,交易的实施大大降低了营养物负荷,实施成本比采用统一的以技术为基础的标准所产生的费用要低[65]。美国塔尔-潘利科流域利用此方式进行点源和非点源交易,减少了约30%的氮排放[66]。俄亥俄州在2005年建立大迈阿密水域交易试点项目,利用水质交易改善水质问题。来自农业土壤中的营养物和沉积物是大迈阿密水域水质问题的主要原因,由水利处与保护区内的农户签订契约,采取最佳管理措施,通过建立流域最大日负荷总量对排放进行限制,减少营养物排放到河流和小溪水域,建立氮和磷减排信用,在此项目中,农户不直接参与交易项目,水利处购买农业和其他面源污染产生的减排信用,点源排放者从水利处购买以实现减少污染。麦芽河流在实施了点源-非点源污染水质量交易后,面源污染控制的成本低于点源污染,交易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水质量交易使大迈阿密水域在全球范围内的污染治理成本降低了3.14 亿到 3.85亿美元[67];自2002年启动的美国长岛海峡流域的水质交易项目是公认的水质交易成功案例,为解决长岛湾的水缺氧问题,长岛湾附近大量点源与非点源污染排放者参与了该计划,预计在15年内节约大约2亿美元的治理成本。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澳大利亚的水质量交易起步较晚,其水质量交易主要在州范围内进行[68],各州水质交易的活跃程度有所差异。如在水质交易较为活跃的南威尔士州进行了两个水质交易试点项目,一个是针对霍克斯伯克河的富营养和藻化问题的南湾区泡沫特许计划,进行氮和磷的排污权交易;另一个是已被批准为永久性计划的亨特河盐度交易制度。澳大利亚的水质量交易给农业带来了直接的经济利益,促进了区域发展并改善了生态环境。

自2009年开始,我国江苏太湖、浙江嘉兴等长三角地区及辽宁大连一些流域也实施了水污染排放权交易试点,还有学者对于中国流域工业、农业排污权交易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马国霞[69]采用源强系数法计算了种植业的总氮、总磷、氨氮排放量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COD、总氮、总磷和氨氮排放量。杨宝林[70]对浙江省金华市莲塘口流域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以及不同施肥强度下氮磷等污染负荷的农业面源污染排放进行了模拟。耿春建等[71]对拟开展的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模式进行了可行性研究,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排污指标通过在排污者之间重新分配来达到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有效手段之一,有利于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水资源。沈满洪[72]的研究显示,水污染权交易可以有效降低污染控制成本,提升污染减排、污染监控能力以及执行能力、环境管理能力。郭飞等[73]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双变量水权交易的合理性、可行性入手,开展水质、水量双变量水权交易模式研究,为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效益与效率提供有力支撑。排污权交易虽然在我国的部分城市有成功实施的实例,但排污权交易推广时间较短、力度不够大,在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地方受重视程度不够。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排污权市场还未建立、相关制度缺乏激励性,从宏观数据上看,排污权交易并没有显著改善地区污染排放和环境质量,这可能是由于使用双重差分模型 (DID)方法过程中控制组的选取问题低估了政策效应[17]171。

与征收排污税、发放补贴和直接控制相比,排污权交易的环境法理效果最好,其原因是在水质交易条件下,排污者必须为超额的排放量购买排放许可,其成本要比其他低,有助于更有效地配置资源,可以在不给现有生产者增加沉重负担的情况下降低污染水平。水质交易利用点源与面源污染之间处理成本上的差异,调动点源污染排放主体参与消减面源污染的积极性,解决水体富营养化问题 ,以及由城市和农田径流产生的水污染问题。在使特定水体达到水质标准的要求下,水质交易比传统方法更有效且节省资金[44]119。

结 语

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成本高昂,面源污染治理措施难以实施,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学者提出的税收、补贴和税收补贴并用治理机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农业面源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的随机性强,污染物排放地点具有不确定性,污染负荷的时空变化幅度较大,发生相对滞后且潜伏性强,监测、控制与管理困难而复杂,政府难以区分个别污染源的排放量,治理技术成本高,采用常规方法如命令控制型手段、税收及补贴等难以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因此必须设计有效的机制激励农户自主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排放和降低污染治理成本。

水质量交易作为一种利用市场机制来确保环境质量的新兴手段,从长期看可以大幅度降低减排成本,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水资源高效流转[74]。作为一项环境经济政策,水质量交易为降低流域水质治理成本提供了一条新路径,对协调流域内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促进农业源治理和工业源创新污染控制手段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75]。迄今为止,水质量交易在一些国家已经有一些显著的成功案例,国外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些重要的进展,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目前我国虽然在实践层面的经验比较匮乏,对水质量交易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利用水质量交易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的研究相当有限和薄弱,农业面源污染之间的交易更是鲜有提及,但也有部分学者对流域内点源和农业面源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之间的交易模型进行了探讨,在技术层面得出一些结论,这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空间和方向。具体来看,以下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是如何有效实施监管问题。小农经济条件下,由于产权保护和政府的监测和管理的信息成本过高,农业面源污染排放量的核定是技术上的一个难点,水质量交易实施有一定的难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难点。

二是如何解决高交易成本问题。交易项目关于成本的数据主要来自各污染源,而农业面源污染源数量众多而分散,收集信息、识别和评估污染源的成本昂贵。如何提供一个简易的方法,使市场参与者了解彼此的买卖需求,保持低成本交易,是利用水质交易治理化肥面源污染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是水质交易作为农业中水质管理的一种有前途的创新,已经取得一些显著的成就,但也有没有完成的案例。如何设计适合农业面源污染的交易模型和交易规则,才能确保以较低成本达到令人满意的水质目标,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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