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冠宇 ,胡宁宁
(1.中国政法大学 商学院,北京 100088;2.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142)
随着数字通信、云计算、区块链与传统服务业态的有机结合,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网上银行、网上基金等诸多数字金融服务相继涌现,诸多新的消费场景映入眼帘,电商直播、云购物、在线教育、智慧旅游、在线医疗等对家庭消费行为带来深刻影响[1]。支付数字化已成为一种潮流趋势,对国内市场消费需求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在后疫情时代,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引导国内居民消费、扩大内需,数字支付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提升家庭消费水平、改善消费结构已经成为目前党和国家应对公共突发事件时刺激国内需求的重要措施。2021 年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任务是增强经济发展动能、畅通经济循环。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可以推动各类资源要素快捷流动、各类市场主体加速融合,帮助市场主体重构组织模式,畅通国内外经济循环。”[2]“要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更多依托国内市场,形成国民经济良性循环。”[3]2020 年我国网上零售总额达11.76 万亿元,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消费加快了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研究支付数字化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为更好探究支付数字化是否能有效显著提升家庭消费水平,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拟作如下结构安排:首先,提出理论假设、构建支付数字化与家庭消费指标,探究支付数字化对家庭不同消费类型的影响;其次,检验家庭创业与商业保险行为的中介传导机制;再次,探究支付数字化对家庭消费在户籍、地区的异质性表现;最后,进行稳健性检验,构建不同指标分类,替换变量、使用不同模型,根据研究结论提出政策启示。
目前,众多学者在家庭消费领域展开了大量研究。随着全球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数字经济不仅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也是新一轮科技革命的重要战略基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打破了商品和服务的地域界限,使消费过程更加“简单、快捷、安全”,逐渐实现人与物的深度融合,消费结构和消费习惯的改变也体现出我国家庭消费观念发生的深刻变化。电子支付方式悄然改变家庭消费行为与消费的结构。支付数字化逐渐改变了消费者的支付习惯,换言之,这体现了由传统现金支付时代逐渐过渡到非现金支付时代。以移动支付为代表的电子支付提高了家庭消费效率,使得小额非现金支付成为可能,同时为家庭消费在高收益理财产品和高流动性存款之间的实时转换提供了空间[4]。
支付数字化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Joel Kurtzman[5]对货币发展史的研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出现了存储设备、储值卡和网络货币[6]。而电子支付最早诞生于20 世纪90 年代后期的美国,电子支付可以使人们直接从银行账户支付账单,不需要亲自到银行去[7];但在国内则定义为第三方支付[8]。消费作为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是经济学领域长期关注的重要问题。影响消费的因素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收入决定消费。二是消费心理与消费水平。心理因素影响消费行为,人们更关心自己与他人相比的消费水平,个人消费行为会受到他人消费行为的影响。三是影响消费的其他因素,主要包括城市化进程[9]、收入差距[10]、公共服务[11]、劳动力流动[12]等对家庭消费的影响。
但目前支付数字化对消费的影响研究并不多见。有学者认为,支付数字化促进了中低收入家庭消费升级[13]、降低家庭恩格尔系数[14]、减少供求矛盾[15-16],但对家庭是否居住农村并无显著影响。有学者将信用卡、现金、银行卡、移动支付手段作为衡量变量[17]或基于成本理论、金融素养、消费偏好等研究支付数字化对消费的影响[18-21]。已有研究主要聚焦单一支付方式,缺少对家庭支付多元化的研究。且学者论证使用的数据多为截面数据,难以反映支付数字化对家庭消费的长期动态影响。鉴于此,本文尝试在综合测度支付数字化的基础上,探究其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及其存在的作用机制,对加快消费升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一是探究支付数字化在家庭消费领域的突出表现,肯定发展数字支付的必要性,为该领域提供理论依据;二是本文使用CHFS 2015 年、2017 年、2019 年数据,深入理解支付数字化在家庭消费领域的长期表现;三是基于已有研究,构建支付数字化对家庭消费的影响机制,探究家庭创业与商业保险行为在支付数字化和家庭消费之间的中介作用,并进行相关异质性分析;四是使用不同的消费标准调整家庭消费结构分类,进一步探究支付数字化对家庭消费结构的影响,同时,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论证本文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1.支付数字化对家庭生存型和发展享乐型消费的直接影响。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移动技术等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线上和线下实体店的体验越来越强化,家庭消费的数量和质量均得到大幅提升。随着居民收入的增加,家庭在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等方面的消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普遍下降,而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及医疗保健的消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持续增加,我国家庭消费正逐渐从生存型向享乐发展型消费转变。支付数字化程度的提高,会有效破除传统消费支付方式的时空局限,提高消费便捷程度,影响家庭选择。基于“双通道心理账户理论”,支付数字化不仅钝化支付疼痛,还能提升消费效用[22]。移动支付可以促进家庭消费和消费结构升级[23-25]。数字支付对消费的促进作用体现在享受型消费[26-27],对居民生存型消费的研究较少且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假说H1和H2。
H1:支付数字化对家庭总消费具有正向影响且对家庭发展享乐型消费影响更大。
H2:支付数字化程度越高,对家庭消费升级、消费结构优化的作用越强。
2.家庭创业和商业保险行为的中介效应。以大数据、互联网、5G 等为基础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支付与消费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从“花呗”、京东“白条”到美团的“买单”和腾讯的“分付”,从电商、出行到社交,支付数字化的渗透呈现无限扩张的趋势,提高了捕获商机需要的市场信息,便利了创业经营过程中的业务开展,降低了创业的搜寻成本。家庭高水平创业会加剧市场价格竞争、提升市场产品多样性,从而改变家庭消费行为[28-29]且家庭创收转化为消费收益,改善家庭福利,故提出假说H3。
H3:支付数字化会通过家庭创业行为影响生存型与发展享乐型消费。
近年来,新兴数字化技术的纵深发展,金融领域逐渐推出新型保险产品,使家庭能够通过电脑、移动终端等方式快捷地获取保险、理财等金融多样化产品和服务[30]。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能够以家庭安全服务需求形式进入消费领域,改善居民风险感知和消费预期。基于生命周期理论,消费者为应对不确定的环境,会对近期消费和远期消费进行调整,进而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参加商业保险则会一定程度上改变家庭储蓄意愿和消费行为,增加消费者未来的预期或实际收入,提升家庭消费水平,故提出假说H4。
H4:支付数字化会通过商业保险行为间接影响家庭生存型和发展享乐型消费。
本文数据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2015 年、2017 年、2019 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该调查选取的样本来自全国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55 个区县、1 428 个社区(村),采集了家庭人口统计特征、资产与负债、保险与保障、支出与收入、金融知识、主观态度等各方面详细的信息。剔除变量中存在缺失的样本,得到13 236 个样本数据,其他宏观层面变量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
1.被解释变量。本文将家庭消费支出作为研究的核心被解释变量,将其分为生存型消费支出、享乐发展型消费支出、总消费支出。生存型消费支出包括家庭日常开销(衣食住行等)以及家政费、物业费、网络费、装修费等生存类支出。享乐发展型消费支出包括用于提升精神享受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消费,具体包括家庭在娱乐、美容、保健、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2.解释变量。对调查问卷中支付方式与支付工具的回答进行分析。对数字移动支付方式选取“智能手机、非智能手机与不使用”分别赋值为2、1 和0。对“是否有互联网购物行为”这一问题,有网购行为赋值为1,没有赋值为0,网络购物的比重视为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对“是否有网络数字设备投资行为”这一问题,有赋值为1,没有赋值为0,数字设备投资金额的对数作为其数字投资。通过上述指标构建家庭支付数字化程度的代理变量。
3.控制变量。一是受访户的个体特征,主要包括受访者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身体状况、户籍性质、创业行为、现金持有量、参与商业保险(包括人寿与健康保险);二是受访者的家庭特征,主要包括家庭总资产、家庭总收入等方面;三是受访户的地区特征,主要包括城镇化率、人均GDP、CPI指数。
4.中介变量。总结已有文献,发现已有研究多数采用“家庭是否使用信用卡”来衡量家庭信贷这一变量,但本文衡量家庭支付方式数字化程度中包含了这一因素,所以采用“是否使用信用卡”作为中介不适用于本文。考虑家庭信贷是基于负债角度,故采用家庭创业作为中介变量。同时考虑到数字支付与家庭商业保险行为的关系,将降低家庭不确定性的商业保险持有与否作为另一个中介变量。
5.工具变量。考虑支付数字化与消费之间可能存在遗漏变量和逆向因果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选取省级手机普及率、省级智能手机普及率作为本文核心解释变量的工具变量进行检验。
构建如下基准回归模型来分析支付数字化对家庭消费的关系:
其中,comsumei,t代表t期的家庭消费;paymenti,t表示家庭支付方式数字化程度;xi,t表示t期的个人、家庭、地区三个层面的控制变量;εi,t表示随机扰动项。除了式(1)的基准回归外,为检验支付数字化对家庭消费影响的中介机制,本文构建模型(2)和模型(3):
其中,chuangyei表示家庭是否有创业行为,若有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insurancei表示家庭是否有商业保险行为,若有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Pr(chuangye/insurance=1|xi)表示家庭有创业行为或商业保险行为的概率。通过确定回归系数β1、r1、r2的显著性,判断中介效应是否存在。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 所示。数据显示,我国家庭生存型平均消费要大于享乐发展型消费,享乐发展型消费的标准差远大于生存型消费,说明我国家庭在享乐发展选择上具有较大的差异性,而在生存型消费方面差异较小。
表1 变量与描述性统计
支付数字化对家庭消费的基准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回归结果第1 列和第2 列被解释变量为家庭总消费支出,其中第2 列在第1 列基础上加入了一系列控制变量;第3 列被解释变量为家庭生存型消费,第4 列在第3 列基础上加入了一系列控制变量;第5 列被解释变量为家庭享乐发展型消费,第6 列同样在第5 列基础上加入一系列控制变量。在控制个体特征效应、家庭特征效应、地区特征效应后,核心解释变量支付数字化程度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从系数大小看,支付方式数字化每提高1%,家庭生存型消费支出增加0.198 4%,享乐发展型消费增加0.225 2%,总消费增加0.188 6%。说明支付数字化程度对居民家庭享乐发展型消费影响大于生存型消费,支付数字化能够促进家庭消费升级。
表2 基准回归结果
从控制变量来看,家庭消费随年龄呈倒U 型变化;当户主性别为男性时,支付数字化会减少享乐发展型消费,性别差异带来的消费层次差异已被学者证实。家庭成员受教育程度会提高家庭生存型和享乐发展型消费支出且对后者的影响更大。家庭持有现金量也会影响生存型消费。购买商业保险提高家庭生存型和享乐发展型消费支出且对享乐发展型消费的影响更大。城镇化率对家庭生存型和享乐发展型消费支出存在正向影响,且在10%水平上显著为正。故H1和H2成立。
选取地区省级手机普及率、省级智能手机普及率作为本文核心解释变量的工具变量,进行内生性检验,使用最小二乘法(2SLS)进行回归的结果如表3 所示。可以看出:一是两个工具变量能够很好满足相关性假设,与支付数字化存在一定相关性。二是能够满足外生性假设,省级手机普及率和智能手机普及率不会直接对某个家庭消费产生直接显著影响。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一阶段F值均大于10,排除弱工具变量可能。整体的二阶段回归结果显示与基准回归结果保持一致,表明家庭数字支付指数越高,其家庭的消费水平越高。证明了模型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表3 内生性检验
从如下两方面进行稳健性检验:第一,根据不同的消费标准重新调整家庭消费分类(表4)。将家庭消费类别细分为基本型消费、发展型消费和享乐型消费,其中基本型消费支出包括食物、家政、物业、衣物、装修、日用品支出,发展型消费支出包括教育、医疗保健、交通、网络支出,享乐型消费支出包括娱乐、旅游、汽车摩托等支出。若重新调整消费分类后影响方向和显著性不变则表明本文结果的稳健性。第二,采用逐步回归方法,依次将个人、家庭、地区层面的控制变量纳入模型中进行稳健性检验(表5),结果显示支付数字化会显著影响家庭总体消费及其消费结构。结果表明,本文的实证结果具有较强的稳健性。
表4 稳健性检验(一)
表5 稳健性检验(二)
1.以家庭创业为中介的机制检验。在以家庭创业为中介的回归结果中(表6),1~3 列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支付数字化和家庭创业对家庭消费的影响显著为正,家庭创业在支付数字化影响家庭消费过程中起到部分中介作用。家庭创业作中介的发展享乐型消费回归第三步不显著,通过Sobel 检验,发现家庭创业在支付数字化对发展享乐型消费中发挥5.43%的中介效应。故认为家庭创业在支付数字化对家庭生存型和发展享乐型消费的解释在1%水平下显著,家庭创业在支付数字化对家庭消费的正向影响中起到部分中介效应,H3成立。
表6 家庭创业的中介效应
2.以商业保险为中介的机制检验。在以商业保险作为中介的回归结果中(表7),1~3 列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支付数字化和商业保险对家庭消费的影响显著为正,商业保险在支付数字化影响家庭消费过程中起到部分中介作用。4~9 列可以看出商业保险在支付数字化对家庭生存型和发展享乐型消费的解释在5%水平下显著,说明家庭商业保险持有在支付数字化对家庭消费的正向影响中起到部分中介效应。结果表明,商业保险在支付数字化与家庭消费之间起到部分中介作用,故H4成立。
表7 商业保险的中介效应
鉴于各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不同家庭间消费水平的差异,支付数字化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可能存在异质性。为考察这一潜在的异质性,进一步将研究样本按户口类型分为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按照家庭所在地区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分别进行回归,结果如表8 所示。按户口类型来看,支付数字化对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家庭消费均有显著影响,且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支付数字化对农业户口家庭总体消费支出、生存型消费支出、享乐发展型消费支出的影响大于非农业户口的家庭。这一结果说明支付数字化深刻影响、塑造并改善农民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分地区来看,支付数字化对东、中、西、东北地区的家庭总体消费、生存型消费、享乐发展型消费存在正向影响且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支付数字化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家庭的享乐发展型消费影响远远大于生存型消费。在生存型消费支出方面,支付数字化对西部地区家庭消费影响最大;在享乐发展型消费支出方面,对东部地区的家庭影响最大,其次为东北地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家庭。上述结果说明:第一,数字消费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巨大推动力,网络购物、网络直播、在线医疗为代表的新业态,深刻改变着我国居民的消费结构和消费习惯。第二,我国数字支付具有显著非均衡性特征,由于制度、空间、市场化程度、要素禀赋的影响,东部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始终高于其他地区,从而为当地居民提供了更加发达便捷的消费环境。
表8 户口与地区的异质性分析
按照家庭人口特征来看,本文从家庭户主性别、家庭规模角度进行异质性分析(表9)。结果表明,支付数字化对男性户主家庭的消费促进作用更为显著,且对享乐型消费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对女性户主家庭的促进作用体现在生存型消费方面。按照家庭人口规模大小划分为小规模家庭(2 人及以下)、中规模家庭(3~4 人)、多规模家庭(5~6人)以及大规模家庭(7 人及以上),可以看出数字支付对大规模家庭消费的促进作用强于其他规模人群,且数字化支付对多规模和大规模家庭的促进作用体现在生存类型方面,对享乐型消费并无明显促进作用。以上结果说明数字支付对家庭消费的影响会因户主性别、家庭规模存在差异。
表9 性别与家庭规模的异质性分析
为更好探究支付数字化对家庭消费领域的影响,将消费细分为家庭食物支出、衣物支出、日用品支出、物业支出、家政支出、交通费用、装修费用、娱乐支出、医疗保健支出、旅行支出,进行分组回归。结果如表10 所示,支付数字化显著提升了家庭在食物、衣物领域的消费。在促进日用、物业等基本消费水平的同时,也提升了娱乐、医保和旅游支出水平。对比来看,对衣物、日用品、交通出行的支出影响更为显著,说明数字支付的渗透性较强,提升了居民生活消费的便捷性。
表10 细分类别的回归结果
家庭收入水平的高低差异也决定了家庭消费行为和习惯的差异,受到数字支付方式的影响程度也会存在一定差异。为更好分析支付数字化对不同家庭收入群体的消费影响差异,本文尝试从收入群体差异角度对家庭消费水平进行探究。本文按照家庭收入的10%、30%、50%、80%、95%分位数划分为六类群体,对不同分位数家庭收入群体进行回归,结果如表11 所示。说明数字支付方式能够对不同层级收入群体消费产生正向促进作用,且对高收入人群的正向影响高于低收入群体,可以认为在促进消费方面,数字支付方式会随着家庭收入水平的提升发挥促进作用。
表11 对不同分位数家庭收入群体的回归结果
本文基于CHFS 数据,分析支付数字化对家庭消费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第一,支付数字化能够有效促进家庭消费水平,且对享乐发展型消费的促进作用大于生存型消费,在细分类别中,对于日常生活消费开支的促进作用凸显,即数字支付已渗透到家庭日常生活中。第二,支付数字化能够通过家庭创业、商业保险机制促进生存型与享乐发展型消费。家庭创业行为和商业保险行为对享乐发展型消费的中介解释更为突出。第三,支付数字化对城市、男性户主家庭消费影响大于农村家庭和女性户主家庭,对东部、东北地区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在享乐发展型消费回归中,数字支付对西部地区消费能够产生影响,这可能与西部地区发展落后,受到数字技术红利的影响更强有关。第四,支付数字化在收入方面,对收入层级越高的群体,促进作用越强。支付数字化在高收入群体消费中发挥了更强作用。为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大力推动支付数字化“工具”与“知识”普及,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数字技术鸿沟。增强家庭数字支付能力,提升居民家庭消费水平。不断改善居民的支付方式,提高其数字支付能力。增强消费服务与数字支付之间的连接度,提升数字支付对国内市场消费的促进作用,合理利用数字支付改善家庭消费结构。
第二,关注西部等偏远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速互联网与实体经济消费的融合。综合考虑城市性质、空间结构、人口发展趋势以及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统筹各类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方案和时序,考虑地区居民现实需求,合理布局移动通信网络基站。
第三,加快服务行业的数字发展,推进数字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数字与传统服务行业的融合,改善消费市场的供给结构,完善数字产业行业标准与秩序,促进消费结构和质量升级,实现消费与供给端的良好循环与互动机制。
第四,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打造智慧物流,打通消费市场中的隐性壁垒,疏通堵点,挖掘居民消费潜力,拓宽文化消费领域,构建新的消费业态。推动发展型、享乐型消费市场建设,深度挖掘我国传统文化元素、民族风情和区域特色的消费潜力,以“文化+”为核心,拓展消费服务维度,精细服务环节,培育新型消费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