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中国戒毒管理体制一体化的探索及思考

2023-01-18 00:46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课题组
中国监狱学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戒毒管理体制公安机关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课题组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浙江杭州市 310018)

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正式颁布实施。《禁毒法》用法律的形式构建形成了中国现有戒毒管理制度,包括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这一戒毒管理制度对于在新的形势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戒毒制度体系,大力提升戒毒矫治质量,促进吸毒人员早日成为健康公民和守法公民奠定了重要基础。然而,这一制度在十多年的运作过程中,也呈现出戒毒管理体制部门多元、管理分散、标准不一、效能低下等诸多弊端,一定程度上阻碍和限制了中国特色戒毒制度的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发挥。基于此,构建起符合中国当代戒毒工作实际的、带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戒毒管理一体化新体制,从而使中国戒毒工作真正成为国际戒毒的示范引领者和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这一重大课题就极为迫切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一、中国戒毒管理体制现状分析

(一)中国现有戒毒管理体制的由来

2008年《禁毒法》颁布之前,中国的戒毒体系包括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两大部分,强制戒毒又包括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劳教戒毒,形成了以公安强制戒毒为主体,以自愿戒毒和劳教戒毒为补充的戒毒管理体制。

1.公安强制戒毒

公安强制戒毒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该办法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进行配合。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1〕。

强制戒毒所除了对戒毒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外,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同时规定,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本人或者其家属承担。

2.劳教戒毒

劳教戒毒的法律依据是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 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2〕。自该决定颁布后,全国各地劳教场所开始收容吸毒成瘾人员,并在劳教戒毒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2003年8月1日,司法部又颁布实施了《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劳教戒毒工作逐渐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劳教系统广泛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在对戒毒过程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动态管理、医疗戒护、法制教育、心理矫治和防复吸训练,收到了较好的效果〔3〕。

3.自愿戒毒

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根据戒毒形势发展需要,全国卫生、民政系统不断建设完成了数量可观的自愿戒毒机构(医院)。这些自愿戒毒机构绝大部分是自收自支,少部分是事业单位,均以营利为目的。自愿戒毒机构的戒毒治疗时间一般为7~15天,治疗费用大多在3 000~5 000元之间,自愿戒毒机构一般采用正规医院管理模式,有较强的医疗设施设备和专业医护人员,大多采取全封闭式病房管理,并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自愿戒毒机构由于有一定的利润驱动和社会影响力,曾经一度发展迅猛,在中国地级市以上城市得到普及。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安强制戒毒的压力,也给国家减少了一定开支,为戒毒事业作出了一定贡献。但是,由于自愿戒毒机构为营利单位,且不具备强制管理手段和条件,这对自愿戒毒人员来说,很难进行严格管理,特别是其中部分人群身上还染有很多诸如盗窃、诈骗、滋扰、赌博、好逸恶劳等恶习,有的戒毒人员在戒毒过程中出现了相互传习、互相污染的不良后果。加之自愿戒毒的时间过短,后续的药物配合、心理疏导、教育帮扶、家庭关爱等康复措施难以到位,自愿戒毒的整体戒治效果不太理想,不少戒毒者从自愿戒毒机构刚出来就开始复吸,甚至不少自愿戒毒所戒毒人员的复吸率达到100%。实践证明,戒毒一般需要生理脱毒、康复巩固、回归指导、社会管控等环节,仅仅依靠7~15天的生理脱毒治疗,确实难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戒毒效果。

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和科学戒毒的根本要求,特别是亟须克服原有公安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和自愿戒毒的戒毒管理体制的弊端,2008年6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禁毒法》,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又颁布实施了《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进一步从法律上构建形成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戒毒管理新的体制机制。

(二)中国现有戒毒管理体制概况

中国现有戒毒模式和种类包括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按照《禁毒法》有关规定,自愿戒毒是指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实施的主体是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的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社区戒毒是指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所作出的责令其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毒品戒治的行政强制措施。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实施的主体是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所作出的,在特定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开展的行政强制和毒品戒治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实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康复是指公安机关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毒品戒治和身心康复的行政强制措施。社区康复的期限不超过3年,实施的主体是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由上可见,中国现有戒毒管理体制是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由多部门、多领域、跨行业实施的,由多要素、多举措、多手段组成的综合性戒毒管理体制。

(三)中国现有戒毒管理体制的有利因素

1.各职能部门多方联动

由于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大敌,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危害极大,必然需要动用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治理,中国也是这样。在现有的戒毒管理体制中,中国政府承担了戒毒的主体责任和主要工作。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承担部门均为政府部门和政法机关;二是政府部门和政法机关在戒毒工作开展中又广泛动员了政府的各相关部门,如卫健、教育、民政、应急管理、体育、劳动、人社、财政等,不仅为戒毒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而且直接承担和参与戒毒工作任务,呈现了一种政府各职能部门多方联动、步调一致、协调统一的良性格局。

2.各戒毒部门分工协作

现有的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戒毒管理机制,对自愿戒毒机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进行了划定,以确保在运作过程中,各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能够各负其责、分工协作、互通有无。这样,形成了分工不分家、协同作战、共克毒魔的良性局面,充分体现了禁毒戒毒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多部门分工基础上的协同作战才能真正完成这一艰巨的任务。同时,也充分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戒毒工作上的显著优势,收到了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效果。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打一场禁毒戒毒人民战争

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治理毒品不仅需要政府的主导力量,而且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全面参与其中,只有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与协助,打一场禁毒戒毒人民战争,才能真正实现毒品治理的整体成效。中国现有戒毒管理体制正是遵循了这一理念,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和渗透到对吸毒人员的监督管理、帮助教育、心理疏导、工作协调、矛盾调解、引导向善等方方面面,全面构建出了一条政府主导下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其中的现代毒品治理之路。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完全正确的,必须长期加以坚持和发扬光大。

(四)中国现有戒毒管理体制的弊端

尽管中国目前戒毒管理体制存在着很多的优势,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凸显出不少弊端,仍然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发展。

1.部门多元

中国现有戒毒管理体制从管理部门来看,包括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多个政府部门,这虽然适应了戒毒治理多方联动的需要,但由于管理部门多元,直接导致了戒毒管理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多样性和多元化,从而给戒毒管理执法的公平公正带来挑战,也给戒毒工作的国际化、全球化推广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比如,同样是强制隔离戒毒,由于分属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使得公安部和司法部同时出台了适应各自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部门规章,给强制隔离戒毒的严肃性带来一定影响。又如,由于分属不同部门和不同领域,使得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戒毒所的设置和布局中各自为政,造成了在同一地区重复设置不同戒毒所的窘境,使国家财政投入绩效受到不良影响。

2.管理分散

中国现有戒毒管理体制由于管理部门多元,加之管理部门分属不同领域,各个领域不仅各自工作任务繁重,事务庞杂,而且戒毒管理任务大多仅为其部门职责之一,因而难以抽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应对戒毒管理工作。加之目前尚无一个职能部门为戒毒管理的权威部门和统领部门,结果导致管理分散、协调困难、效率低下,特别是当涉及部门切身利益时,更是导致相互掣肘、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如根据《禁毒法》相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满1年经诊断评估后,表现良好的可以获得减期奖励,但司法行政戒毒执行机关必须要报请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处理和同意,实际工作中出现不少原批准机关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批准的拖延现象,导致了协调配合上的尴尬局面。

3.标准不一

如前所述,由于现行戒毒管理体制缺乏一个统领部门,未能从总体上制定出一套在全国具有法律效力的戒毒工作执行标准,结果导致各省份、各领域、各部门分别制定自己的执行标准,执行标准政出多门、标准不一、互不兼容。这虽然对于在戒毒工作上鼓励创新、求同存异有一定积极意义,但随着戒毒工作的全面深化和拓展,这种现象越来越不能适应戒毒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甚至成为发展中的障碍和阻滞因素。

4.效能低下

由于目前戒毒管理体制所呈现的部门多元、管理分散、标准不一等弊端,加之没有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一套党委领导、政府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全员参加的戒毒工作管理委员会或协调领导机构,因而,各部门之间在戒毒管理上往往各自为政、联系和沟通较少,相关信息和数字化对接也很欠缺,呈现出界限分明、自行其是的状态。而这种状态显然不利于戒毒工作全链条、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开展,因此,中国戒毒工作整体管理效率低下,难以形成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一体化的强大合力。因而,通过进一步改革创新,构建中国戒毒管理体制一体化模式在当前显得极为迫切和必要。

二、构建中国戒毒管理体制一体化必要性分析及模式架构

(一)必要性分析

戒毒工作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既涉及医疗、教育、心理矫治、身体康复等各个领域,也涉及教育学、社会学、医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各个学科,因此,戒毒工作的开展对专业化、科学化的管理水平要求极高,甚至直接会影响到戒毒效果。基于上述分析,在新时代的今天,构建戒毒管理体制一体化机制,以战略的思维、统筹的方法和创新的精神,将各种戒毒形式有效整合,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戒毒形式的作用,于完善戒毒工作制度、提高毒品问题治理水平而言,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其必要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1.推进戒毒管理体制一体化建设是统一多方力量资源、促进戒毒工作协同化发展的根本保证

如前所述,在中国毒品治理的现有模式运作下,中国毒品滥用形势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好转,规模性制毒活动也有所减缩。但一些新型毒品也在急剧增多,中国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毒品治理攻坚期的基本态势没有发生根本改变。按照司法部“依法依规、应收尽收”的要求,戒毒管理部门必须肩负起收治戒毒人员的重任。由于现阶段不同戒毒形式的责任部门、工作对象、管理方式差别都很大,因此有必要建立戒毒管理体制一体化的工作格局,由专门的政府机构来统一管理,并建立各相关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联系的工作机制。各部门无缝对接,自觉融入毒品治理体系,打通戒毒“最后一公里”,在把吸毒成瘾人员教育好、挽救好、康复好的同时,主动作为使其得到精准照管和服务,以便更好地巩固戒断成果。

2.推进戒毒管理体制一体化建设是遵循戒毒工作发展规律、助力司法行政改革的必然要求

按照戒毒的一般规律,完整的戒毒体系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融入社会三个阶段。生理脱毒主要帮助戒毒人员顺利度过急性戒断反应期;身心康复主要帮助戒毒人员消除稽延性症状和心瘾;融入社会是使戒毒人员作为一个正常人重新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从现有戒毒模式来看,无论哪种单一的戒毒形式都不能独立地将这三个阶段完整实现。例如,单一的强制隔离戒毒就很难解决复吸居高不下的问题,特别是在戒毒回归人员落实信息对接、后续照管,以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跟进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更易导致复吸的反弹。而实现戒毒管理体制一体化,对各种戒毒方式有效衔接,则能够使这三个阶段有效地延续,从而真正体现戒毒工作的本质要求。因此,推动毒品治理创新,必须遵循戒毒工作发展规律,以司法行政改革为切入点,着力构建统一完整的戒毒工作链条,形成一体化、综合治理的帮戒新格局,实现戒毒效益的最大化。

(二)模式架构

构建戒毒管理体制一体化模式,重点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整合现有戒毒资源,实现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有效衔接。具体做法有:一是成立中央戒毒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二是统一全国戒毒管理职能;三是统一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四是统一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1.成立中央戒毒管理协调领导小组

为保障司法部充分有效地履行戒毒管理体制一体化根本职能,需要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应急管理部、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参加的中央戒毒管理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部,主要负责对全国戒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协调管理工作,省级以下政法管理部门根据戒毒工作需要相应进行设置。

2.统一全国戒毒管理职能

按照国家司法体制改革根本要求,进一步理顺职能、调整结构、完善关系,明确将国家戒毒管理职能统一移交给司法部行使,赋予司法部具有统一管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的基本职能,彻底扭转戒毒管理上的多元化格局。具体来说,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职能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全力做好禁毒工作,形成禁毒由公安机关负责,戒毒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良性格局。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实施主体不变,依然为相关医疗管理机构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司法部则重点负责对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进行规范要求和业务指导,并在法律法规、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戒毒行政强制执法,警力及人员派驻等方面进行行业管理和执法管理。

3.统一强制隔离戒毒执行

当前,多数省份仍存在强制隔离戒毒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分段执行的现象,也即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存在着执行主体的多元化现象。目前,公安机关集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权与执行权于一身,不符合法律制度设计的基本规律。基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的设计,由公安机关行使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权,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权。由此,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应当整体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云南省是强制隔离戒毒执行“职能移交”模式的先行者。早在2010年10月,云南省就开始将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执行职能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目前,云南、重庆、青海、山东、湖南等省(市)和广东省的广州市都已将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统一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实际效果良好〔4〕。

目前,司法行政部门已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模式,能够更好地整合强制隔离戒毒资源,节约行政成本,避免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重复建设,更重要的是能够体现现代法治理念。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正当其时。

4.统一指导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

《禁毒法》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在实际执行中,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多由乡镇(街道)综治办负责,由于专业人员和经费欠缺,综治办往往难以有效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禁毒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这为构建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湖南省是“大戒毒大矫治”工作的先行者。早在2008年,湖南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就开始在一些有代表性的地方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指导站,划拨专项经费,选派业务骨干驻点指导,与地方工作站实行“两站并建、一体运行、所地联动、帮控结合”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新模式。2014年6月,湖南省编办正式批复湖南省戒毒管理局成立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处,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指导和协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管理。通过与地方司法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司法所紧密配合,建立定期对接协商机制,湖南省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执行体系〔5〕。

(三)运行机制和运作标准

基于戒毒管理体制一体化模式思维,对现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开展的戒毒模式进行调整:公安机关只负责禁毒职能,撤销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承担全部戒毒职能,成立戒毒警察机关,并派出警力参与指导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改革现有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职能。

1.规范公安机关在戒毒工作中的职能

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禁毒法》根据当时国家社会治安和组织结构等实际情况而赋予公安机关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职能,部分地区保留了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但是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公安机关保留戒毒职能越来越不利于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建议规范公安机关在戒毒工作中的职能,由禁毒与戒毒双职能转变为全面从事禁毒工作,原公安机关从事戒毒工作的民警或转成从事禁毒工作,或移转至司法行政系统继续从事戒毒工作,改革后戒毒工作全部由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执行。

2.成立戒毒警察机关专门从事和指导戒毒工作

根据当前警察队伍编制情况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戒毒人员大量减少的实际情况,成立戒毒警察机关。机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设区)、区(县)、街道(乡镇)四级机构。警力从现有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政法专项编制转任,不增加新的编制。省级成立戒毒警察总队,受省(区、市)司法厅(局)领导,与省(区、市)戒毒管理局一个领导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在市(设区)级成立戒毒警察支队、区(县)级成立戒毒警察大队、街道(乡镇)成立戒毒警察中队。其中支队、大队、中队均设在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内。下级戒毒警察机关与上级戒毒警察机关及地方政府司法行政机关隶属关系可参照公安机关与地方政府隶属关系设置。如图1所示。

图1:各级戒毒警察机关设置

戒毒警察机关从职能上将分为社区戒毒部门、强制隔离戒毒部门和社区康复部门。三个部门将在省级戒毒管理机关(省级戒毒警察总队)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到“两打通”:即不同部门民警的人事关系和专业培训打通,戒毒人员的戒治数据和考核数据打通,真正建立起科学戒毒的新模式。

3.对社区戒毒工作进行改革调整

《禁毒法》规定社区戒毒为3年,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中仍然存在戒毒业务技术操作不够熟练等问题。建议改革后社区戒毒的管理主体依然为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但由省级戒毒警察总队向每一个社区派驻至少1名以上戒毒警察,并组建街道、乡镇戒毒警察中队,与司法所合署办公,派驻警察主要负责社区戒毒执法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在社区戒毒期限上也可适当调整:首次因吸毒被查的公民其社会危害性和毒品对家人、个人的伤害并非严重,因此,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如毒资来源、毒品来源、吸毒方式、吸毒场所、吸毒人数、毒品种类和吸入数量决定社区戒毒的期限,具体分为轻微性质、中度性质和严重性质,对应是分别为1年期限社区戒毒、2年期限社区戒毒和3年期限社区戒毒。

4.取消省级以下强制隔离戒毒所

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建议取消地市级强制隔离戒毒职能。戒毒人员全部由省级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民警全部转任新成立的戒毒警察机关,职工由地方政府安置。这样,充分发挥地市戒毒所民警对当地情况熟悉的特长,便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5.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工作向社会延伸

强制隔离戒毒所不仅要承担目前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治工作,还要承担起社会延伸工作。强制隔离戒毒所社会延伸工作包括自愿戒毒人员戒治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戒毒科研工作、承担中小学戒毒宣传教育工作、衔接社区康复人员帮扶工作等。

6.社区康复工作的期限进行适度调整

我们知道,戒毒人员3年不复吸可确定为戒毒成功已被国际所公认,但3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却存在争议。目前中国是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开始,即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解戒出所开始计算。但国际上很多国家是从戒毒人员最后一次吸毒开始计算,也就是从被强制隔离戒毒之日开始计算,这样更为科学。因此,社区康复3年应该减去2年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即社区康复应该为1年比较科学合理,考虑到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不同情况,可实施对综合评定效果较好的解戒人员社区康复期限为1年,对综合评定效果一般或较差的解戒人员社区康复期限为2年。社区康复综合评定职责由戒毒人员所在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派驻戒毒警察联合展开和实施。

三、戒毒管理体制一体化模式的监督机制

(一)检察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是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重要的监督职能。目前,中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中均未将检察机关的监督法定为监督内容,在戒毒管理体制一体化模式构建后,应明确将检察机关的监督法定为重要监督内容。检察机关对戒毒管理体制一体化模式的监督主要是执法监督、戒毒主要管理手段运作监督等。检察监督要聚焦戒毒管理执法过程中的难点和堵点问题,从强化监督检查、落实戒毒管理执法制度、加强戒毒管理执法指导、深化戒毒管理创新实践、提升队伍能力等角度,进一步提升对戒毒管理检察监督的效能。要系统推进戒毒管理规范执法持久战、加强专项治理,积极构建检察监督新格局,使得检察监督的质量得到稳步提升。

(二)组织领导监督

要让组织领导监督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优化权力结构与权力配置,使权力关系明晰化、规范化,形成常态机制,在制度层面更好地发挥组织监督作用,理顺各方面关系,让责任和权力对等起来。可以通过戒毒管理上级部门列席会议、定期巡察、谈话提醒等方式紧盯重要环节、重点部位,对戒毒管理体制的运行情况加强监督,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和监督合力。组织领导监督可以通过构建戒毒管理体制内部监督机制,整合上级监督、同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下级监督、民警职工监督等监督职能作用,实现对戒毒管理体制运行各方面的全面监督。例如,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定期开展“法治体检”,督促帮助戒毒管理部门制定戒毒管理体制一体化建设领域重点、难点问题规范化操作指南,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借助数字化改革解决戒毒管理制度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难点、痛点问题。

(三)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戒毒管理体制一体化模式监督的重要监督力量,主要包含社区及群众监督、社会各界组织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社会人士监督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促进戒毒管理体制一体化的健康发展。第一,实质性推动的公众参与。加强信息公开,健全戒毒管理体制一体化建设的投诉举报登记制度,使得社区及群众能通过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充分行使监督权利。第二,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加强人大监督投入力度,完善人大监督的方式、程序,提升人大监督的刚性,提升人大在戒毒管理体制一体化建设中的监督职能。如可以定期邀请省级和地方人大代表到戒毒管理部门进行视察和调研,并耐心听取他们对戒毒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三,提升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水平。公民借助媒体影响,引起领导重视的监督模式具有滞后性、间接性等特征,因此,需要加强公众和媒体的参与度,实现对日常工作的监测、动态参与。如定期举行戒毒场所“公众开放日”活动,向公众和媒体介绍戒毒管理体制一体化模式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听取公众和媒体的意见、建议,切实做到从源头上预防风险,形成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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