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枫梧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特别是不少在校大学生被蛊惑、利用,从而向不法人员提供个人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①“两卡”中的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检察、法院、通信、金融等部门联合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手机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从源头上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举措成效》,https://www.mps.gov.cn/n2254536/n2254544/n2254552/n7933802/index.html,访问日期:2022年7月25日。从2015年我国刑法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至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实施前,检察机关共以帮信罪起诉6000 余人。“断卡”行动后,被起诉人数直线上升,尤其是2021年共起诉近13 万人,是2020年的9.5 倍。目前,在各类刑事犯罪中,因帮信罪而被起诉的人数排名第三。③排名第一、二位的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手机卡、银行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涉及的罪名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基于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证考察,并结合笔者调研获取的典型案例,本文拟以多元犯罪学理论为视角探究大学生涉“两卡”犯罪的生成逻辑,进而提出有效对策,以期对此类犯罪活动的治理有所助益。
本文以公开的大学生涉“两卡”犯罪已决司法判例为样本来源。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大学生”为主题词,检索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共获得样本82 份。①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关于大学生涉“两卡”犯罪的司法判决文书时,发现最早的判决文书是2019年,故本文检索的时间起点为2019年1月1日。由于毕业后在家待业的大学生成为犯罪主体的案例极其少见,因此,本文研究的主要是狭义上的大学生涉“两卡”犯罪,即犯罪人以在校大学生为主体。经过逐案筛选,符合本文研究要求的样本共有64 份②虽然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并不完全,无法保证所有判决信息均按时录入,但是对于本文样本研究仍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虽然样本量不够丰富,但从某种角度看,选择较小范围内的全部可获得裁判文书进行研究,能够提高数据收集率,避免抽样误差的影响,也易于与在小范围内通过其他来源收集的数据相结合,因而要比在较大范围内选择一部分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样本更为可靠。
按判决文书案号所载明的年份进行统计,可以看到2021年判决数量开始呈井喷式增长,达到48份(见图1)。由于司法判决文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有一定迟延性,2022年上半年大学生涉“两卡”犯罪的判决情况尚不能完全反映出来,因此,本文的图示仅选择了2019年至2021年的数据。
图1 大学生涉“两卡”犯罪的发案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由于我国刑事案件诉讼管辖采用以犯罪地为主的管辖原则,因而作出审判的法院所在地大致能说明大学生涉“两卡”犯罪的地域分布情况。本文选取的案例样本共涉及16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其中河南省的判决数量最多,有23 份,占36%;其次是湖南省和江西省,分别为11份和5 份。这三个省份的案件量接近样本总量的61%。除此以外,辽宁省、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陕西省各有1 份,分别占比1.6%(见图2)。
图2 大学生涉“两卡”犯罪的地域分布情况
1.犯罪主体年轻化。在本文研究的64 份案例样本中,犯罪主体均为自然人,不包含单位。涉案的犯罪人共有219 名,其中大学生72 人,占比32.9%;女性大学生15 人,在大学生犯罪人数中占比20.8%。从学历上来看,72 名大学生犯罪人中本科学历人数15 人,占比20.8%;专科学历人数45 人,占比62.5%。判决文书中未标明学历的人数12 人,占比16.7%。通过对犯罪人年龄进行统计可以发现,19 周岁的有9 人,20 周岁的有16 人,21 周岁的有18 人,22 周岁的有15 人,23 周岁的有8 人,24 周岁的有3人,17 周岁的有1 人,30 周岁的有1 人,另有4 人年龄不详。由此,年龄在20 周岁至22 周岁的共有49 人,占比68%。这反映出在大学生涉“两卡”犯罪中,犯罪主体呈明显的年轻化趋势。
2.犯罪手段多元化。在本文的案例样本中,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买卖“两卡”。从数据分析来看,大学生涉“两卡”犯罪主要表现为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提供物料供给帮助行为,其犯罪手段主要为以下三种:一是非法买卖“两卡”,为上游犯罪提供套现、转移支付、取现工具,此类案例样本有38 份,占比为59.4%;二是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黑产软件工具,如秒拨IP、赌博网站发布信息引流等,以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此类样本数量有20 份,占比为31.2%;三是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或软件工具,以降低犯罪成本、提高犯罪效率,如微信号解封、GOIP 设备、批量注册软件、卡池、猫池等,此类样本数量有6 份,占比为9.4%。
3.行为方式组织化。在研究的案例样本中,组织化模式较为常见,如“卡农—卡商—卡头”的组织模式,具有分工明确、细化的突出特征。在64 份样本中,2 人以上团伙的数量有42 个,占比65.6%;10 人以上的团伙数量有4 个,占比6.3%。进一步分析可发现,大学生涉“两卡”犯罪多以犯罪团伙形式实施,分工相对明确,规模化、持续性地为上游犯罪提供支持、帮助。犯罪团伙内部有不同层级,层级内部成员主要通过网络以代号、暗语等方式进行联系,相互之间大多不认识。从表面上看,联系“松散”,实则“心照不宣”,协作紧密,打击难度较大;从内部结构看,不同层级的成员往往同时为多个上游犯罪集团提供帮助,危害性极强。
4.刑事处罚轻缓化。在本文研究的案例样本中,对72 名大学生犯罪人的刑事处罚结果为:免除刑事处罚的有2 人,占比2.8%;单处罚金的有7 人,占比9.7%;判处缓刑的有31 人,占比43.1%;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为32 人,且有期徒刑的最高刑为1年10 个月。同时,在64 份研究样本中,犯罪人无一人有犯罪前科,均系初犯;在诉讼过程中,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由此可见,在校大学生因缺乏社会经验,很容易被蛊惑犯罪;而刑事处罚结果所呈现的轻缓化特征,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国家治理新型网络犯罪轻刑化的刑事政策。
犯罪生成机制是影响犯罪行为发生和形成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过程。从微观角度上看,对犯罪生成机制的研究可以为阻断和遏制犯罪的发生提供有效路径。大学生涉“两卡”犯罪的原因是多维度、多方面、多层次的,其犯罪行为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任何一种犯罪学理论都不能完全给出解释。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相对封闭,其生理、心理尚不成熟,正处于人生特殊时期,因此,大学生涉“两卡”犯罪的出现有其独特的生成逻辑。笔者认为,西方犯罪学理论中的社会控制理论、不同交往理论及中和技术理论对此具有较好的解释力,为我们探究大学生涉“两卡”犯罪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由美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在1969年出版的《少年犯罪原因》(Causes of D elinquency)一书中提出,通常亦被称为社会纽带理论,是西方犯罪学基本理论之一。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着眼于从微观的角度来解释个人的犯罪原因。该理论用四种社会纽带作为基本的组成因素,即依附(attachment)、承诺(commitment)、参与(involvement)和信念(belief)。赫希认为,青少年犯罪归结于松散或者割断的社会纽带。社会纽带越松散,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就越高。社会控制理论不仅适用于解释未成年人犯罪,而且也适用于解释成人犯罪。
1.社会管理存有漏洞。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触犯帮信罪的部分大学生是因为相信了虚假招聘广告信息,最终陷入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由此可见,目前招聘市场尤其是网络招聘平台发布的招工信息、招聘企业资质等内容缺乏严格的审查和管理。另外,部分学校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教育管理也存在疏漏,主要表现为实习管理松弛、实习单位审核不严等,从而导致部分在校大学生在实习、兼职过程中受骗参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例如,某校20 余名在校大学生经由学校联系的中介公司介绍到某公司实习,而实际上是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引流工作,直至案发后大学生才发现被骗。
2.行业风控有待加强。笔者对大学生涉“两卡”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涉案学生的支付宝、微信等账号有一定特征。如陈某某反复注册了4 个支付宝账号用于售卖,且约一周后(作案成功)就注销。同时,学生注册不同等级的支付宝账号可以租售不同的价格。例如,赵某交代按照普通账号、人脸识别认证账号、上传身份证照片账号等不同级别,支付宝账号分别可售55 元、60 元、80 元不等。此外,大学生出租微信号进行作案的特征也较为明显。出租方通常提供微信号码、微信密码、手机号码、验证方式、常用登陆地等五个方面信息,供犯罪人在异地登录使用,24 小时后(作案完成)归还。还有部分大学生在学校周边银行、运营商网点反复开卡,在校内邮寄银行卡、手机卡等,如许多查明的大学生涉“两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大学附近的某些银行网点。针对此类特征,相关行业、单位、企业需要采取进一步强化风险控制的措施。
3.物料源头监管不严。物料原本是我国生产领域的一个专业术语,现引申为向电信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信息和工具,具体包括信息类物料和工具类物料。信息类物料主要是为网络犯罪提供虚假身份,如银行卡信息等,成为其逃避实名制的重要“屏障”;工具类物料主要是为网络犯罪提供猫池、卡池、手机群控设备或者其他工具,通过自动化手段组合各种资源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一些犯罪人通过非法出租、出售专业设备、工具,为上游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有的设备、工具有正常用途,但由于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缺乏必要的规制和监管,易被用于违法犯罪。如GOIP 设备原本有其正常用途,但由于准入标准较低、流通缺乏管控,导致这类设备已成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的主要犯罪工具。围绕其销售、出租、安装和维护,形成了黑色产业链,吸引不少人员参与其中,从而触犯帮信罪。又如,对公账户因转账额度高、风控识别难度大等因素,也受到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集团的“青睐”,被专门用于收款转账。由于企业注册准入门槛较低、对公账户开立审核条件相对宽松等,一些犯罪人受利益驱使,围绕对公账户的开立和买卖形成黑灰产业链。在蔡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中①参见(2021)豫1624 刑初136 号刑事判决书。,大学生蔡某某就通过开立对公账户为“151 棋牌网络赌博平台”流转资金272.59 万元。
不同交往理论(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是美国著名的现代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埃德温·哈丁·萨瑟兰(Edwin Hardin Sutherland)对现代犯罪学的重要贡献之一。②Edwin H.Sutherland & Donald R.Cressey,Criminology,Philadelphia: J.B.Lippincott Company,1978,pp.80-82.萨瑟兰认为,犯罪行为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主要指身边的亲密接触者)的相互作用而习得的。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包括犯罪技术、犯罪动机、内驱力、合理化和态度的特定方向。
大学生处于相对封闭的集体生活环境中,学生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较大。一个学生参与涉“两卡”犯罪后,会快速带动同寝室、同班级、同校甚至外校同乡学生等一起参与。同时,犯罪人之间也不乏情侣关系,如高某、张某“微信账号解封”案③参见(2020)浙0104 刑初413 号刑事判决书。便是如此。随着部分学生参与获利,特别是一些主要参与人员获利较大而改变了生活条件后,便会反过来影响和刺激其他学生积极仿效,从而对更大范围群体的人生观、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④王枫梧:《“杀猪盘”式网络诈骗行为的脚本分析》,《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1 期。例如,据杭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潘某某交代,其每月生活开支5000 余元,消费水平已远超普通家庭的承受能力,直接影响了身边的同学。此外,部分犯罪人还采取给予介绍费、好处费等方式,诱使大学生介绍其他同学参与进来。例如,杭州某职业技术学院胡某某为收取“上家”的好处费,积极怂恿身边几名原先不愿意参与的同学最终租售自己的银行卡。其实,已查明的案件只是学生参与“两卡”犯罪中的一小部分,现实情况则更为严重。据杭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赵某交代,其本人至少找了50 余名同学从事租售支付宝账户活动,同时还有其他学校学生在从事同类代理活动。
司法实务中,一些在校大学生受同乡、校外不法分子的蛊惑,出租、出售“两卡”,沦为“工具人”;也有一些在校大学生在校园里招揽同学收购“两卡”,发展为“卡商”。例如,某大学学生涂某长期在校园内外收购他人银行卡,提供给不法分子使用,同时唆使其女友万某(在校大学生)向同学收购八套银行卡后出售。这些银行卡均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先后有21 名被害人上当受骗,向这些银行卡内转入资金207 万余元。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罪6.4 万人》,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07/t20220722_566409.shtml#1,访问日期:2022年7月25日。笔者调研发现,校内的一些工作人员也参与到组织、介绍学生从事“两卡”犯罪活动中,并在网络论坛发布招聘信息。例如,杭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员工张某某从2020年开始就在某高教园区网络论坛发布招聘兼职帖子,引诱前来应聘的学生参与“两卡”犯罪,并驾车接送学生办卡;还有部分大学生则直接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租售“两卡”的信息,吸引其他同学参与。
中和技术理论(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 theory)由美国犯罪学家格雷沙姆·赛克斯(Gresham M.Sykes)和戴维·马茨阿(David M atza)在合写的论文中提出,是论述犯罪人如何将其犯罪行为合理化的一种理论。②Gresham M.Sykes & David Matza,“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 A theory of delinquency”,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22,December 1957,pp.667-670.他们认为,大多数犯罪分子并不把自己看成是犯罪人,为了顺利实施犯罪行为,他们学会了一些抵消或中和其行为的技巧,以消除心理上的罪恶感,使其犯罪行为合理化,进而实施犯罪行为。
赛克斯和马茨阿认为,青少年犯罪人通常是按照传统的规范性文化(normative culture)行动的,他们遵守规范性文化的价值和标准,犯罪行为是他们将非法行为与自己承认的社会价值进行中和的结果。所以,大多数青少年一般都遵从社会规范,但是又学会了暂时将自己从这些道德约束中摆脱出来的技巧——中和技术。这些中和技术包括否认责任(denial of responsibility)、否认损害(denial of injury)、否认被害人(denial of victim)、谴责那些谴责他们的人(the condemnation of the condemners)、高度效忠群体(the appeal to higher loyalties)等内容。③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587-588 页。
现实生活中,大学生群体经济条件有限,社会经验不足,办理“两卡”用于租售是一条获得经济收益的便捷途径,因而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笔者调研发现,涉“两卡”犯罪的大学生主要有三种心态:一是大学生犯罪人明知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在经济利益诱惑下铤而走险。例如,某专修学院学生邱某某就交代其明知手机卡被用于打骚扰或诈骗电话,但自己开销比较大,想赚钱来满足自己的消费。二是部分大学生犯罪人虽认为此种行为不妥,但也可能是用于店铺推广等用途,属于灰色地带,所以觉得不会触犯法律。在史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中④参见(2021)鄂1022 刑初236 号刑事判决书。,大学生史某某就认为自己出借银行卡供他人使用不会触犯法律。三是少部分大学生犯罪人不认为出租、出售“两卡”行为有问题,觉得自己是在兼职赚钱。浙江某大学学生陈某某就表示,其不清楚出售的号卡是干什么用的,经民警教育后才认识到自己行为不当。
大学生涉“两卡”犯罪,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个人原因,是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折射出当前社会治理特别是网络空间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大学生涉“两卡”犯罪的治理,需要运用系统观念,根据其犯罪生成逻辑,从事前预防、事中阻断和事后惩治等三个维度展开工作。
对大学生犯罪的预防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利用一切积极因素遏制各种诱发大学生犯罪的消极因素,及时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对大学生涉“两卡”犯罪的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构建社会预防、校园预防和家庭预防的一体化预防机制。
1.构建社会预防机制。社会预防是研究和反思社会存在的越轨现象,充分整合社会的积极因素,对越轨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和预防。构建社会预防机制是防止发生大学生涉“两卡”犯罪的重要手段。一要加强法律的社会调控机能。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控机能是指法通过其所具有的、内在的、对社会有益的功用和效能,对社会关系乃至作为整体存在的社会生活领域进行的调控。公安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为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网络帐号、推广引流、支付结算等便利条件的上下游关联犯罪①王枫梧:《犯罪场视域下网络暴力犯罪的控制》,《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2年第3 期。,但在涉及大学生犯罪时应注意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从源头上优化大学生犯罪治理的法律环境。二要加强网络不良信息监控。犯罪活动与文化生活的密切程度是大多数犯罪学者所估计不到的。大学生涉“两卡”犯罪是在网络环境和相应的文化背景下生成的,因此,净化网络环境、遏制不良文化是预防犯罪的必然要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监测、预警、处置,遏制不良信息的传播扩散,使网络空间成为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文明空间。三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德育教化功能。贝卡里亚认为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②[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14 页。因此,加强对大学生的德育教化,抑制犯罪动因的产生,对预防犯罪至关重要。道德观念能够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使人们形成约定俗成的价值标准,对预防道德失范行为,形成符合社会要求的行为规范具有奠基作用。学校要教育学生明白自我价值的实现应以社会价值的实现为前提,个人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应相互统一,由此自我价值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2.构建校园预防机制。加强校园管理有利于校园健康文化、大学生健康人格的形成,增强大学生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大学生犯罪心理的生成。因此,加强校园管理是预防和遏制大学生犯罪的重要方面。一要提高大学校园管理水平,形成科学的管理机制。大学校园是大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场所。在校学习期间是大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因此,提高大学校园管理水平是预防大学生涉“两卡”犯罪的必然要求。二要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法治教育可以使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明确的预见,从而约束和控制自己的越轨行为。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不仅可以让大学生对涉“两卡”犯罪的后果产生畏惧,达到自我阻却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也可以使大学生知法懂法,提高自身法律素养,防止被不法分子所蛊惑、利用。三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构建犯罪心理预防机制。犯罪心理预防机制是基于对犯罪心理产生原因的科学分析,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阻断或削弱犯罪心理产生的行为机制。根据大学生心理变化特点,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抑制和消除诱发涉“两卡”犯罪的心理因素和条件的最有效措施,能够将犯罪动机消灭在萌芽状态。
3.构建家庭预防机制。家庭预防机制的建立是防范大学生犯罪的有效途径。家庭是个人的避风港湾,家长的言行举止对子女起着潜移默化的示范作用。赫希认为,青少年如果与父母的感情联系受到削弱,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如果这种依恋关系得到增强,青少年发生犯罪的可能性就会下降。在校大学生虽然离开家庭在学校生活、学习,但家庭在预防大学生犯罪中的作用仍是不可或缺的,家长对子女的思想和行为影响仍然难以估量。一要创建和谐家庭环境。一方面,要健全家庭结构,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另一方面,要强化家庭功能,改善家庭环境。二要改善家庭教育方法。一方面,要强化家庭的教育功能,改善家庭教育方法;另一方面,要加强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沟通与协调。此外,还要不断加强家长的道德教育,这也是加强家庭教育效果的基本要求。三要培养子女良好品格。生活中不少家长在教育子女方面仅仅重视子女的智力培养,而忽视了品格的培养。努力培养孩子积极、乐观、阳光的性格,可以帮助他们提高抗挫能力,远离违法犯罪。在郑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中①参见(2021)鄂1381 刑初218 号刑事判决书。,犯罪人系单亲家庭,母亲仅仅重视其学习成绩,而忽略了对其品格的培养,以致其形成了孤僻的性格,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事中阻断强调技管结合,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综合施策,要求及时采取甄别、拦截、封停等措施。事中阻断重视强化技术反制、监测预警、协同共治的科学化应对机制。
1.强化技术反制。在大学生涉“两卡”犯罪治理中,公安机关不仅要加强传统的社会管理,更要加强以网络安全技术反制网络黑灰产犯罪,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和蔓延。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现发案件的研判,既要服务打击,也要服务防范。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及时采录相关要素,如QQ 号码、微信账号、手机号码等涉案人员信息;相关APP、网址等涉案平台信息;推广引流、网号、卡号等涉案黑产信息;资金卡、支付宝账号等涉案资金信息。网络犯罪的实质就是借助互联网络及相关技术来实施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利用现代网络通信技术来反制网络犯罪也就成为公安机关有效治理网络犯罪的必然选择。现代网络技术日新月异,为犯罪分子实施网络犯罪和逃避打击提供了可能。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如“发信域名认证”“发送端阻止”等技术,来完善和创新相关的拦截反制系统、身份证认证技术等②王枫梧:《我国暗网犯罪现状、治理困境及应对策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 期。,提高自身的技术反制力,实现对“两卡”犯罪的精准识别和科学应对。要以数字化改革为契机,根据涉案账户行为特征、开户人员特征、触发敏感机制等因素,联合金融机构搭建涉诈“两卡”反制模型,最大限度地提升反制模型的敏锐度和识别力。同时,要联合金融机构、通信行业持续优化风险监测模型,全力去存量、控增量,加强存量卡排查和二次实名认证,关停高危卡、管控可疑卡、严把开卡关,使金融领域开展的涉诈资金账户打击、治理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
2.强化监测预警。要强化监测预警力度,进一步提升防控工作的精准性、有效性,着力提升预警反制工作的成效。要在数字治理上创新手段,与银行部门共同搭建警银联动平台,对异常账户开展动态监测,对异常交易资金实现主动拦截。一要强化重点风控工作。建议银行、运营商、互联网企业、邮政寄递等行业加强对涉校、涉学生业务的风控,严格校内及校园周边网点、工作人员的管理,特别是要针对大学生参与涉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的行为特征,开展有针对性的风控预警工作,从源头上筑牢防线。二要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的“两卡”犯罪既要查案件本身,更要追查互联网平台和相关企业的责任,压实责任主体。人民银行、网信办、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要落实好对信息类黑灰产的监测,提高识别、发现黑灰产的精度和效率。各部门、各地区一方面要有效衔接好线下摸排和线上监控,另一方面要切实落实好信息交叉验证和共享机制,将个人银行卡、手机卡贩卖、出售、出租等高发的涉“两卡”犯罪遏制住。三要落实行业自律制度。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政策宣传,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3.强化协同共治。“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在大学生涉“两卡”犯罪的治理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任何一个部门的弱化,都会影响整体工作成效。学校要对校园网、校园论坛、校内线上线下兼职招聘等信息开展常态化巡查,清除涉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类招聘信息;各校、院、班级要压实责任,发动学生干部,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动态的掌握,用好校纪校规,一旦发现从事涉黑灰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干预,视情况报请学校保卫处,属地公安机关应协同处置。社会各单位、各主体必须齐抓共管、同向发力,牢牢守住各自行业监管的主阵地,特别是金融、电信、网络等重点领域的监管部门,更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强化行业问题治理,及时发现办卡、开卡过程中的程序漏洞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并通报相关单位督促整改,全面堵塞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各类漏洞,守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银行、电信企业应建立规范内部机制,清库存、控新开,弥补监管漏洞,切断贩卡途径,严防本地新入网号码被用于犯罪活动。在网络犯罪的共同治理中,社会各单位、各主体应充分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治理格局。
事后惩治能对涉“两卡”犯罪人起到警醒作用,突出法律的威慑力,要重点加强依法惩治、源头治理、宣传防范的体系化长效机制建设。
1.加强依法惩治。公安机关应围绕电信网络犯罪链条,强化大数据分析研判,深挖案件线索,由下游帮信犯罪追溯至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实现全链条打击。要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大学生涉“两卡”犯罪人员众多的案件,注重区分地位和作用分类、分层处理;对偶犯、初犯,尤其是仅出售少量个人银行卡、违法所得不大且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对帮信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则要重点打击。同时,公安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确保取得良好的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例如,柴某某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①参见(2021)豫0184 刑初30 号刑事判决书。共有20 余名在校大学生参与买卖公司账户,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中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对受人诱使办理并出售公司账户,获取少量钱款、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的大学生,依法从轻处理,并加强对涉案学生及其家长的教育;对于组织招募大学生买卖账户的“卡商”,则依法从严惩治。
2.加强源头治理。大学生涉“两卡”犯罪现象折射出不少社会治理、网络监管问题。公安机关应加强案件反向审视,深度挖掘、关联分析帮信罪的幕后黑手,实现对黑灰产案件的全生态、全链条打击。对于涉“两卡”类案件,公安机关应协同相关部门围绕新开账户审核、高风险账户风控、存量账户排查等主线,努力实现全面监测预警和全流程监管。比如,围绕非法开立、买卖公司账户这一黑灰产业,公安机关应积极开展打击空壳公司的专项行动,有效遏制利用空壳公司开设对公账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斩断相关黑灰产业链,强化源头治理。对于涉及技术支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注重发现技术工具和互联网服务监管中的源头问题,尤其是科技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合规风险,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推动一体化治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②王枫梧:《网络黑灰产犯罪生成模式与多元治理机制研究》,《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2年第4 期。例如,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个别网络游戏容易诱发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要深入游戏研发企业进行座谈,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审慎审查合作方的推广模式,加强对游戏过程中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控查处,推动企业加强合规建设。
3.加强宣传防范。法治意识淡薄是多数大学生触犯帮信罪的重要原因。公安机关应深入研究大学生涉“两卡”人员的性别、年龄、行为等特征以及“两卡”开办地的分布特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各级党委政府要开展“精准滴灌式”宣传,对高校在读学生开展涉“两卡”犯罪宣传教育,并在商场、学校等人群聚集场所进行重点宣传。要督促教育、工商等主体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职责,持续对在校学生尤其是中职、高职院校学生开展涉“两卡”犯罪宣传教育,压实学校等行业部门的教育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应建立常态化的涉“两卡”犯罪工作机制,加大对参与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等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学生的通报力度,防止在校大学生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公安机关应聚焦案件高发的大学生群体,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短视频平台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的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同时,公安机关还应会同教育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提升大学生法治意识。另外,公安机关应进一步优化调整宣传防范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有针对性地制作、发布涉“两卡”犯罪的防范提示和预警信息,提升宣传效果。
近年来,大学生涉“两卡”犯罪的报道屡见报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作为一种涉及特殊人群的犯罪活动,大学生涉“两卡”犯罪不仅在数量上迅速增加,在犯罪的主体、手段和行为方式等方面还呈现出年轻化、多元化和组织化的特征。此类犯罪有其独特的犯罪生成逻辑,深入探究大学生涉“两卡”犯罪的生成机制,可以更好地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从而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本文基于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证考察,同时结合笔者对多所高校大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的调研,以多元犯罪学理论为视角解读了大学生涉“两卡”犯罪的独特生成逻辑,并运用系统化的观念,提出了应对策略。具体而言,就是要在事前构建社会预防、学校预防和家庭预防的一体化预防机制,在事中要强化技术反制、监测预警、协同共治的科学化阻断应对机制,在事后要加强依法惩治、源头治理、宣传防范的体系化惩治机制。大学生被视为天之骄子、国之栋梁,是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大学生涉“两卡”犯罪的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参与,形成协同共治的局面。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对大学生涉“两卡”犯罪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及时回应、解决犯罪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痛点和堵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