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由于种种原因,我与村委会就一块土地签订承包合同后,有关部门却向同村村民刘某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前不久,因国家需要,该块土地被征收。由此也导致我与刘某就土地补偿费发生争执,我认为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刘某则认为应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请问:在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一致的情况下,究竟应当以哪个作为获取土地补偿费的依据?
读者:蒋琳琳
蒋琳琳读者:
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作为获取土地补偿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八条分别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其中表明:一是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对已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而确认的前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客观存在。二是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就同一块承包地,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地被征收后,有权获得相应土地补偿费的应该是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与之对应,正因为你是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者,决定了应当由你领取对应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