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的理论探赜、法理依据及价值意蕴

2023-01-14 05:23田肖宜周廷红牟昱睿
高等继续教育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共育家园协同

田肖宜,徐 东,周廷红,牟昱睿

(1.西华师范大学 a.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b.教师教育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0;2.广西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广西 桂林 541001)

家庭在一定程度上是幼儿的第一所学校,幼儿园是幼儿进入社会的第一站,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也是相对独立的个体。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是幼儿在成长过程中的两大支柱,在幼儿全面发展与终身成长中具有重要的地位。2021年9月国家出台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与2022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均提及“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这已成为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发展的风向标。为进一步明确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的发展方向,本研究以其相关理论、政策法规与价值意蕴为切入点,以此挖掘家园协同共育的时代意涵。

一、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的内涵阐释

“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也称为“家园协同共育”,谈及其内涵便涉及对“家园共育”“家园合作”的理解。“家园共育”也称“家园合作”,其缘起于“家校合作”,英文对此释义有“parent-teacher collaboration(家长教师协作)”“home-school cooperation(家校合作)”“home-school collaboration(家校协作)”等,后逐渐被引申至学前教育领域,但至今无统一的说法,不同研究者对其有不同的理解。马忠虎认为,家校合作本质上是联合了家庭和学校这两个颇有影响力的社会单位,对幼儿开展教育活动。[1]柴江认为,家校合作的本质属性体现在“去中心化”、自觉自愿的联合、共同行动等三个方面。[2]戈柔从社会学角度指出:“家长和幼儿教师作为社会个体,在交互作用中对彼此行为做出反应。”[3]21世纪美国新颁布的《家庭与幼儿园合作国家标准》对家园合作系统从评价等级、使用指导、内容维度、评估目标及指标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诠释。[4]《幼儿教育辞典》将家园共育称为家校社一体化教育(family,school,society education as a whole),即家庭、学校、社会在幼儿教育中相互配合,协调配合完成的社会化过程。[5]综合以上对家园共育、家园合作的解读,基于“家园共育”“家园合作”“协同共育”等词的相关定义,加之对黄立新家校社教育系统[6]的理解,笔者绘制出家园社教育协同共育图(如图1所示)。

图1 家—园—社协同共育系统

家园共育可以被看作是家园协同共育的一部分,家园共育≠家园协同共育,家园协同共育相较于家园共育,在家园共育基础上多了“协同”一词,其蕴意可理解为幼儿园与家庭两个教育单位的协同、合作、互助。对此,本研究对家园协同共育界定为:以幼儿园与家庭作为两大教育单位及其教育环境,二者相互协同、合作、互助进而达到科学育儿的目的。借助柴江的理解,可将家园协同共育划分为三个方面:其一,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的“去中心化”,即家园双方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科学育儿,双方不存在主次的定位;其二,幼儿园与家庭是独立、自由的主体,二者都是幼儿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独立的主体应各司其职,但这并不是说幼儿园与家庭要起包揽作用,要明确“幼儿园(教师)—幼儿—家庭(家长)”这条主线的作用;其三,幼儿园与家庭从幼儿角度,双方存在共同的意愿并实施相应行动。正如图1所示,幼儿园与家庭的关系既是相对独立又是相互协同的,旨在强调幼儿园与家庭作为幼儿教育相关者的一员,其地位与作用都是极为重要的,共同塑造幼儿良好的品格。

二、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的理论探赜

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对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的实施与开展起着导向作用,分析国外协同共育相关研究成果,发现较多研究者对生态系统理论、协同学理论以及交叠影响域理论进行了探赜。鉴于此,为了进一步厘清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的理论发展,笔者选取生态系统理论、协同学理论及交叠影响域理论进行分析,以期能为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提供一定的理论方向:其一,生态系统理论由布朗芬布伦纳基于幼儿情景发展提出[7],其中“生态系统”由英国学者坦斯勒于1935年发表的《生态学》一文中首次提出,是指个体及环境构成的有机整体。[8]生态系统理论主要由四部分组成:(1)微系统;(2)中系统;(3)外系统;(4)宏系统。其中,微系统为个体直接接触的系统如家庭、学校的教育等;中系统则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微系统的联系,如家庭、学校的教育联系、师幼关系等;外系统为多个环境间产生的反应,如家长的工作单位、幼儿园管理机构间产生的反应等;宏系统则为个体在所处的社会大环境,如文化价值、经济结构等。[9]这四个系统相互影响,某个部分的改变都会促使整个系统发生变化。其二,20世纪70年代德国著名物理学家哈肯创立了一种系统科学的分支理论,即协同学理论,该理论从系统演化的角度,对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各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形成的协同效应机制进行了研究。[10]协同学是一种关于系统各子系统相互配合、协同工作的科学[11],其运用方式对于重塑学校、社会、家庭协同教育的模式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三,交叠影响域理论由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乔伊斯·爱普斯坦教授提出,家庭、学校和社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重点,在生态系统理论与社会资本理论的基础上,倡导将“关爱”作为核心,以此研究家庭、学校、社区三者关系。[12]该理论认为家庭、学校和社区对幼儿的影响是相互交叠的。概而言之,不论是生态系统理论、协同学理论、交叠影响域理论包含的系统与子系统,还是家庭、学校与社区的关系,都是幼儿在成长教育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家园协同共育离不开诸多系统共同的协调与配合。

三、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的法理依据

随着时代的发展,幼儿园与家庭“共育”逐渐向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转型,纵观世界各国有关幼儿园与家庭共育、合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幼儿园与家庭协同育儿是幼儿教育发展的重要一环,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1897年美国设立家长与教师的联合组织——家长教师协会,作为美国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组织保障与依托;1994年美国颁布的《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鼓励家长与学校建立融洽的伙伴关系,旨在共同促进幼儿的发展;2002年美国签署生效的《不让一个幼儿落后法》对学校和家长共同培养幼儿的教育计划、参与措施给出了详细的说明。[13]2002年新加坡学校启动家庭教育计划,2005年其计划被推广至学前教育阶段,促进了新加坡幼儿园与家庭教育合作发展。从国外颁布的一系列与家园协同共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来看,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对协同教育较为重视,尤其是家庭与学校的教育合作。

从1952年至今,我国为促进家园协同共育的发展,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从数量上看,涉及“家园共育、家园合作”等主题的达到8部左右,这表明家园协同共育的发展越来越被国家重视。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和对比8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内容,笔者对其进行了整理分析,如表1所示。

表1 家园共育协同共育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根据表1,从横向上来看,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以“家园共育”“家园合作”为主题,规范家园共育相关教育活动。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1952年3月18日教育部出台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对家园共育的描述为“家长协助”[14],可以看出还未涉及家长参与共育活动。1981年10月教育部颁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该《纲要》将幼儿园与家庭的关系明确定位为“合作伙伴”。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该法涉及幼儿园与家庭层面的当属“家庭教育指导”,对学生、教师及家长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1996年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提到幼儿园应主动向家庭开展育儿活动,双方共同育儿。2001年教育部出台《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指出家园之间的合作要密切,要综合运用资源促进幼儿的发展。该《纲要》相较于1981年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对家园共育的各项活动做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也将家庭首次视为教育资源的一部分。2012年2月17日教育部出台的《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到建立家长委员会促进幼儿健康成长。2021年9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幼儿发展纲要(2021—2030年)》,该《纲要》将家园共育活动定位为家园(校)协同育人活动。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该法于2022年1月1日实施,其总则第五条、第六条提到: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各级人民政府通过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不难看出,2021年相继出台的两大条例将家园(校)协同育人上升至法律层面。从纵向上来看,自1952年至2021年,8部法律条令从分散的总领性文件过渡至国家意志的法律,不难看出对于家园共育活动的规范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地更新。

四、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的价值意蕴

幼儿园与家庭作为幼儿教育的两大主体,二者的相互协调与合作,成为幼儿成长的助推器。由于幼儿园与家庭的角色定位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要达到柴江所认为的“去中心化”、自觉自愿的联合、共同行动,必须要强化二者的协同共育,为此本文从社会、家庭、幼儿园及幼儿等四个层面进行阐述。

(一)社会层面:有利于亲子关系、师幼关系以及与相关参与人员关系共同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亲子关系和师幼关系作为幼儿早期阶段人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5],对幼儿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幼儿的成长离不开多个群体的协同合作。具体而言,根据布朗芬布伦纳的生态系统理论,亲子关系与师幼关系属于中系统、与相关参与人员关系属于外系统、而社会大环境则属于宏系统。亲子关系萌发于家庭教育之中,幼儿早期的身体发育和心理发展与家长有着密切的联系;幼儿进入幼儿园,也就意味着师幼关系的开始,此时伴随着社会交往行为的出现,幼儿的成长得到多方的关注。家庭作为孕育孩子的摇篮,为幼儿成长提供了原始的物质和精神养分,幼儿园则是幼儿社会化的重要场所之一,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对于亲子关系与师幼关系的融洽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幼儿进入社会后,参与幼儿教育的相关人员对幼儿成长也会发挥作用。简而言之,家庭、幼儿园及相关人员的协同配合教育幼儿,这种协同合作不仅能促使亲子关系与师幼关系更融洽,还能推动与相关参与人员关系的发展,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家庭层面:有利于提高家庭教育指导能力,加强新型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

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本身就是家长学习、配合与发展的过程。2016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强调“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家庭教育指导能力是衡量家庭教育发展的指标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提及有关家庭教育指导的相关内容。其中,总则第五条提到“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家庭责任第十九条、国家支持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社会协同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等均对家庭教育指导的相关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6]由此可见,从总则、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及法律责任对家庭教育指导给予法律支持与政策引领,这为促进家庭教育指导能力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此外,《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年)》进一步提出“巩固发展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师资、有活动、有评估”[17],这也为家庭教育指导能力的提升提供了一定的依据。综上所述,随着家园协同共育的不断推进,不断完善的相关法律条令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家长家庭教育指导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家长作为家庭的重要成员,也是幼儿的第一任教师,其本身具备的知识与技能不是与生俱来的,在家长遇到教育幼儿的难题时,往往想到的是向教师请教,因此发挥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的作用有益于提升家长的教育指导能力。中国是一个家本位的国家,家庭教育自古以来受到高度重视,家风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蕴含于家训、家规、家书与日常家庭生活之中。[18]颜之推的《颜氏家训》着重分析了家庭教育、家风、家训三者的重要关系,并强调其凝聚、导向功能在育人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由经验型家庭教育迈向科学型家庭教育的重要里程碑。[19]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可以建立起新型教师家长关系,改变家长教育观念,提升家长教育水平,同时幼儿园与家庭的教育资源共享一定程度上可以丰富家庭文化资源,进而推动着新型家庭、家教和家风的建设。

(三)幼儿园层面:有利于建立新型家园共育机制,拓展课程资源,提高教学质量

目前,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活动如火如荼进行,但在此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较为明显是“角色定位”“形式转变”等问题。从幼儿园与家庭的定位来看,传统家园共育是以“园主家辅”的方式开展教育活动。而2021年10月2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总则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并强调从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及法律责任等四个层面着手进行家园协同育人。此前,学界学者也指出“幼儿园与家庭双方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协同共育”。由此可见,幼儿园与家庭的角色更加注重“协同”“协作”的作用。从形式转变来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幼儿园与家庭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密切融合孕育了新型交流机制,如运用微信来开展家园协同共育活动等。幼儿园教师作为幼儿园课程的参与主体之一,如何选择课程资源直接影响教学质量。根据不同标准和归属,可将课程资源分为四大类:(1)校(园)内课程资源与校(园)外课程资源;(2)自然课程资源与社会课程资源;(3)文字资源、实物资源、活动资源和信息化资源;(4)显性课程资源与隐性课程资源等。[20]在家园协同共育活动中,幼儿教师在开展幼儿教育时会用到诸多的课程资源,而家长在协同配合时也会参与其中。就幼儿教师教学与家长参与活动来说,幼儿园的绘本馆属于园内课程资源和实物课程资源,办园理念属于隐性课程资源,家长在幼儿园网站下载的课程资源属于信息化资源。诸如这些课程资源,家园协同共育活动能使之充分发挥作用,进而强化新型家园互动机制的构建。

根据图1,在家园社协同共育系统中,社会、家庭、幼儿园的教育均是幼儿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从角色定位来看,传统家园共育将其定位描述为“园主家辅”,即幼儿园占主导地位、家庭占辅助地位。而新型家园共育则加大了对家庭教育的关注度,注重家庭、幼儿园的平等交流,充分发挥各自在幼儿教育方面的优势;国家要加大对家庭教育的政策扶持与引导,社会、幼儿园要协同配合家庭教育,将转变“园主家辅”的观念付诸行动。另一方面,从形式转变来看,传统家园共育主要依托实物课程资源开展家园协同共育。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型交流形式(如微信、互联网APP、QQ等)应运而生,家园可供选择的信息资源不断增多。对此,可将新型交流形式融入传统家园协同共育之中,以此拓展幼儿园的课程资源,提高幼儿园教学质量。

(四)幼儿层面:有利于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为其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幼儿在成长的过程中,幼儿园与家庭作为幼儿成长环境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侯素雯等根据劳拉、贝克等人的观点,将幼儿身心发展描述为:(1)身体发育(大小、比例、结构)和运动技能发展(大肌肉、小肌肉的运动及相关能力);(2)认知发展(知觉、观察力、注意力、记忆力、想象力等);(3)语言发展(语音、语义、语法、语用能力等);(4)社会与情感发展(情绪发展、自我了解、社会了解、道德发展)等四个方面。[21]幼儿园与家庭在幼儿成长的过程中,均会参与到幼儿身心发展的多个方面。家庭是幼儿养料的初始地,对于父母而言,在日常生活中重视孩子品格、人格、道德与习惯的培养,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这有益于孩子身心和谐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终身发展奠定了基础;幼儿园作为幼儿进入社会的第一站,其小中大班的幼儿参与集体教学活动,囊括健康、语言、社会、科学与艺术等五大领域,五大领域活动会涉及幼儿身心发展。幼儿园参与者和家长在幼儿教育的过程中,不仅要明确自己在协同共育中的角色,也要采取相关措施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全面发展乃至终身发展,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也是相对独立的个体,唯此才能更好地科学育儿。

总而言之,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对于幼儿的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相关理论(生态系统理论、协同学理论、交叠影响域理论)进行阐释,旨在为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铺垫理论基础。我国先后出台的8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能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法理依据,特别是2021年相继出台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了家校(园)协同育人,相较于此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幼儿园与家庭协同共育的作用更为凸显。对此,聚焦当下幼儿园与家庭的协同共育对幼儿、家庭、幼儿园及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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