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 菲 谭梦娜
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在国家层面首次将深化产教融合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提出要“逐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的主要发展目标,并围绕“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确定了一系列重点任务[1]。2019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出“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2];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启动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明确了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概念和建设要求,提出了建设培育条件、建设实施程序、支持管理措施,要求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区域内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和日常管理等工作[3]。自此,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
在实践中,2019年4月教育部确定了国家层面的先期重点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经过3年建设培育周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在2021年6月最终确立了63家国家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在省级层面,吉林省在2019年7月启动该项工作,是全国第一批启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省份[4],随后全国各省区市(不含港澳台地区)都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
本研究以各省区市发改委官方网站为信息来源,以“产教融合型企业”为关键词搜索公开信息,对我国大陆地区的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建设培育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鉴于吉林、江西、天津2省1市在公示材料中有企业名称、合作基础、入选条件、所属产业、企业类型、项目内容等较为完备的信息,故主要以这2省1市为案例进行阐述和分析。
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的程序一般从开始发布征集公告到申报、遴选,再到复核及三年培育,最后一步才是认证入库。从省级政府部门公示首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的时间来看,吉林、辽宁、浙江、贵州、青海、福建和山西7个省份于2019年开启了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遴选与公示工作,新疆于2022年开始遴选产教融合型企业,是31个省级行政区中开始最晚的。在遴选批次中,山西省最多,达到五个批次;青海、黑龙江、宁夏、西藏、陕西、新疆和北京6省1市均只公示了首批名单,部分省份第二批还处于征集中;四川省实际已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遴选工作,但在互联网上无法查看到公示名单,故未统计数据。总体来看,各省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进度不一,主要原因可能是与省级政府部门统筹职业教育改革的力度有关。
从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数量来看,广东虽然只开展了两批次遴选,但总数已达1229家,成为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最多的省份;排在第二、第三名的分别是江苏和山东;而西藏仅遴选了5家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是目前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最少的省份。在产教融合型企业数量规模上,广东与西藏相差近245倍。总体来看,产教融合型企业数量规模与经济发展程度呈现正相关,即经济越发达的地区,产教融合型企业数量越多。
从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区域分布来看,以《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2014)》将我国大陆划分为四大区域为依据,东部地区入选2590家、中部地区897家、西部地区355家、东北地区323家,四大区域在建设数量上存在显著性差异,东部地区遴选培育的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数量远超其他三个地区总和。就四大地区区域内各省的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平均建设培育数而言,东部地区平均259家,中部地区平均149.5家,西部地区平均29.6家,东北地区平均107家,中部地区与东北地区平均数相差不大,西部地区平均数最小。因此,从整体来看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规模呈现区域分布不均衡的态势。
同时,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到2022年我国应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但是截至2022年4月,我国省级发展改革等部门遴选培育了4129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距离完成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任务还相距甚远。
表1 我国大陆地区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情况
杨广俊等人通过对广东、浙江、山东、辽宁等地参与校企合作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调查发现,被调查的 985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中,国有企业(含央企)占比12.39%,全国特大型民营企业占比6.09%,普通民营企业(含本土中小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台港澳资企业)占比81.52%[5]。李国杰对广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调研也印证了杨广俊的结论,即民营企业是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绝对主体,而国有企业占比不高[6]。以江西省和天津市为例,经统计江西省95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中,国有企业仅14家,境内资本注册的民营企业77家,境外资本注册的民营企业有3家(港澳2家、外资1家),非国有企业占比84.2%;而天津市107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中国有企业有12家(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民营性质的企业有94家。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指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遴选范围包括制造业、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以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服务产业领域企业。通过对江苏省第二、三、四批284家产教融合型企业所属领域统计发现,属于前沿新材料、高端装备、高端纺织、汽车及零部件等先进制造业领域的超过240家;湖南省首批46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属于制造业的有20家,占比接近五成;吉林省首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涵盖智慧农业、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制造、汽车制造维修、智能制造及工业自动化、高效智能物流、文体休闲服务业、养老服务业、中医药健康服务业等多个行业领域;江西省两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涉及制造业26家、电子信息产业14家、特色陶瓷业13家。从目前所公开的数据来看,省级政府部门在遴选产教融合型企业时优先考虑了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绿色农业、生态环保等新业态的企业,体现了政府对低污染行业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同时,陶瓷、纺织等传统产业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利用先进技术高新科技赋能传统产业提升产品附加值,由传统向高端绿色低碳转型,体现了我国行业企业逐渐走向高质量发展之路。
通过分析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进度、性质规模、所属行业,发现我国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过程中存在建设进度不一以及培育规模差异较大的情况。但表象之下具有更深的共性,各省在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实践中体现出以下特征。
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统称为技术型中小企业),各省市纷纷认定了多批次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相较与国有企业,技术型中小企业具备对市场反应更加灵敏的制度优势和鼓励创新的技术优势。技术型中小企业具有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基础。在企业发展理念上,坚持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之路,前期多与高职院校共建产学研基地、校内实训室,并为联合承办专业提供技术支持,拥有比较完善的教学体系、课程体系和育人理念;在技术与人员上,技术型中小企业坚持进行自主研发生产,拥有从事行业技术研发的资深工程师领衔的研发团队和技术顾问团队;在自身建设上具备良好的校企合作基础,这类企业一般专门成立产教融合事业部,统筹产教融合事业的发展,协调企业资源,对接职能部门,接洽校企合作,监督监管产教融合项目的实施。以江西省为例,根据企业所获得的荣誉情况来看,江西省两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中有56家中小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荣誉;有40家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30家属于专精特新企业、28家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两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中超过一半属于技术型中小企业。
各省市遴选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在性质方面不局限于企业,同时还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非企业性质的民间团体。如天津市107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中含1例非企业性质的组织,天津市聚康社区服务中心是隶属于天津市民政局的一家非企业性社会团体;定南县日日红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江西省发改委等部门纳入建设培育范围,这是全国首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入选产教融合型企业;吉林省首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吉林省创新创业孵化运营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企业孵化服务。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中包含非企业性质的社区服务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说明政府部门在实践中秉持“有产无类”的理念,坚持不设“门槛”的全纳性价值取向,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关注养老健康等社会民生急需领域。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是为了推进教育链、人才链和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打造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学习工厂”。在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过程中,省级政府部门优先选择关联本地支柱产业或特色产业的行业企业。实践中,山东省围绕新旧动能转换,组建了省级“十强”产业产教融合联盟,依托骨干学校和企业联合体遴选了300多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以制造业为经济核心的佛山有广东省首批产教融合型企业102家,其中88家企业都来自于家用电器、陶瓷建材、金属制品、纺织服装、家具制造五大产业。陶瓷行业是景德镇的重要产业,也是江西省的特色产业。调查数据显示,江西省遴选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中来自特色陶瓷产业的企业达13家;95项产教融合合作项目中有16条,占比16.84%。从企业数量和产教融合合作数量来看,特色陶瓷产业无疑是江西省重点打造的十大产业之一。
参与育人全程性是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特征之一,如果没有参与育人过程,就不能称之为产教融合型企业[7]。《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指出,申报企业必须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或产教融合服务,也就是说以不同要素参与育人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必要条件。调查数据显示,江西省产教融合型企业中仅7家企业以“技术”或“管理”要素参与,33家企业以“资本、技术、设施、管理、设施、其他类型”中的2种不同要素组合参与,47家企业以“资本、技术、设施、管理、设施、其他类型”3种或以上不同要素组合参与职业教育(含高等教育)育人过程。总体而言,产教融合型企业通过技术、知识和管理完成产教融合的较多,而技术、知识好管理一般都是附着于人力资源而存在,是完成课程教学、专业建设、培养方案修订、课程标准与教材开发的重要载体。
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条件、遴选标准与评价办法是遴选和培育合格优秀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先决条件,建设培育条件是属于基础性、原则性的条件;遴选标准是对基础条件的补充量化指标,评价办法是对经过3年建设周期后的企业进行资格复核、进入目录的一整套评价标准。国内一些省市已经制定了本省(市)的遴选标准,如山西省制定了《山西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遴选标准》和山西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遴选评分表,建立了《山西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专家评审工作制度》并以此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遴选工作;天津市公开了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指标评价体系,评价指标分为筛选性指标和评价性指标两类,并以此遴选了两批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但整体来看,大部分省份未制定明确的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评价办法及相应的打分指标体系,导致各省在遴选程序上也不尽相同。如广东省第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经过“企业申报、地方初审、部门复核和专家评审”流程后公示,第二批则是经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省属高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推荐、专家评审、部门复核、信用核查后才公示;山东省和江苏省都是经“企业自愿申报、地方初审、专家评估和省相关部门联审”;湖北省“对企业自荐、地方推荐的申请企业进行信用审核、部门评议、专家评议后公示”。
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联合颁布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指出,省级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对申报企业进行复核,主要审核申报企业的信用记录、纳税情况以及主营业务是否在建设范围之内。部分省份将“信用审核”作为专家评审的前置工作或是在专家评审复核之后再进行信用审查,但依然还有“漏网之鱼”,导致部分专注于教育培训领域的企业混入其中,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其次,在遴选过程中存在审查不严的情况,如江西省两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中有重复申报的企业,景德镇邑山瓷业有限公司重复记录最多,有4条;景德镇陶溪川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景德镇陶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企业都有两次申报记录。虽然这些产教融合型企业是以不同合作项目进行申报,但其主体均为同一家企业。此外,在遴选结束后较多省份未有后续的审查管理,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也曾指出吉林省存在“重入库轻培育”的问题[8],其他个别省份在公示通知中明确提出“后续省发展改革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公示企业进行经营合法性审查,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删除,不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储备库”。但在各类新闻媒体、网站上均未见到有后续的管理动态,特别是有个别企业出现了失信行为被执法部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却依然没有相应惩戒。31个省区市中,仅有山西省发布了“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遴选培育工作情况的通报”。在遴选产教融合型企业后没有相关后续审查管理,遴选过程中审查不严、遴选过后审查流于形式等问题从整体上影响了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质量。
产教融合型企业需要通过参与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来完成建设培训任务。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合作对象来看,主要包括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民办培训机构以及专业科研机构。吉林省首批入库的25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中有7家企业与中职学校或民办培训学校合作,江西省有超过30家产教融合型企业是通过与中职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合作进行建设培育。从校企合作形式来看,在吉林省首批入库的25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中,17家企业是以符合“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条件而入库的,真正深层次的校企合作形式如“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的企业较少。天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同样更偏向于通过传统的投入方式参与职业教育,即投资举办职业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基地建设投资及基本运行费用与院校开展校企合作。从产教融合型企业合作项目的内容来看,江西省96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完成培育的合作项目内容是建设实训基地(83次)、教学课程(46次)、技术研发(34次)、学科专业(31次),其中近1/4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合作内容仅限于建设供学生专业实习的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型企业与合作院校共建学科专业和技术研发需要企业投入包含资本、技术、知识及管理在内的多重要素,而选择通过成为合作院校学生的技术技能实训基地或派遣技术人员去院校开展课程教学的方式完成建设培育,仅需要投入设施和人力资源要素[9]。这反映出当前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培育水平不高。
行业协会具有自身优势,能够协助职业院校吸引和选择合作企业,优化合作流程,减少合作阻力。身为第三方的行业协会拥有大量的企业资源,联合行业协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产教融合型企业与院校的合作深度和广度,进而提升建设培育水平,最终提高服务产业经济发展的能力。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中,行业协会的协调、评价、指导等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实施程序中提出“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等有关方面”进行复核确认。由于我国的行业协会大多对企业和职业院校没有实际的行政管理权力[10],导致在遴选、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过程中,行业协会未能积极主动作为。一是在建设实施程序上行业协会表现缺位,对比各省市的遴选工作程序,均未提及联合行业组织进行审核,也未能发挥行业协会的第三方评估作用参与评审评价;二是在建设培育期内,行业协会的作用不够明显,行业协会未能积极指导企业编制三年建设规划。
针对目前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建设培育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需要运用系统观念来通盘考虑,探索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建设培育的应然路径。
规范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是引导企业有效参与职业教育,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完善认证制度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重要先决条件,建立科学完善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是申报企业资质和质量的“试金石”[11]。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遴选、建设培育、认定和运行等环节,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因此,各地区应参照《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要求,立足地方行业企业发展实际,拟定《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产教融合型企业入选的具体条件,依据行业标准划定遴选标准,优化产教融合型企业自主申报、递交材料、组织评审、限期公示的各项程序流程。对入库培育的企业,还应加快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体系建设。在认证标准的实践层面,需要动态研判行业产业发展,加强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本质性需求的调查与研究,建立量化和可视化的企业认证标准,从而基于行业动态与企业实际需求实现认定标准的清晰化规范化。
一方面,各省需要加强申报资格的审查筛选,避免同一家企业重复申报;重点审查企业盈利能力指标、经营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和社会责任承担量化指标等项目,建立筛选的第一道“防火墙”。另一方面,对进入培育期的企业,在资格复审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动态管理,特别是对存在违规经营的风险行为、失信行为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分立、并购重组、转业等重大事务变更的产教融合型企业需要重新申报再遴选;此外,还需对已通过建设培育获得认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进行监督,建立省级试点企业月度报告制度。
提升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培育水平,一方面是要提高产教融合的合作对象层次。在注重高质量发展的今天,产教融合型企业需要更多与高职院校或本科高等院校进行合作,为行业企业提供更多合格的高技能人才。另一方面要加深产教融合合作项目内容。产教融合型企业需要加深与合作院校特别是高职院校的应用技术研发和专业建设。要通过依托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来增强应用性研究的团队力量,校企双方共同开展技术研究;将技术人员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情况、参与课程体系建设与课程开发、教材开发、技术研发等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考核评价体系,以此来提升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水平。
此外,提升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培育水平,还可以吸引更多龙头企业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优质企业参与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具有多重优势。因此,在接下来的建设中,要优先吸引已入选产教融合育人基地的企业,与企业协同开展技术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因为这类企业具备较好的建设基础,前期已经与高职院校开展了校企合作项目;发挥产教融合重点创新中心融合单位的技术优势,鼓励与高职院校协调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增强高职院校的应用性研究能力;鼓励产教融合战略联盟企业与合作单位共建行业性产教融合集团。
首先,在法律层面,2022年5月实施的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赋予了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行业组织参与制定质量评价体系,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的合法地位,这有利于唤醒行业协会参与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责任意识。其次,在提升专业人员能力方面,专业化是第三方机构存续和被认可的基础,行业协会需加强自身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运用各种形式加强自我“造血”,提升协会人员的专业能力,解决行业协会在人力资源和技术权威方面的不足[12]。最后,在实践中,引导行业协会组织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认证评估。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和政府共同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在了解行业发展动态、技术前沿、内在运作规律以及人才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企业、院校和市场需求,进行认定标准的具体制定;帮助企业与职业院校量化合作的考评标准,构建分行业的产教融合质量评价体系。行业协会要建立企校间的积极反馈与调节机制,当两者产生利益冲突时,行业协会要沟通与协调利益冲突,寻找利益平衡点,为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搭桥铺路。在编制产教融合型企业三年规划中,行业协会要主动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精准确定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规格、结构、标准等提供专业指导,通过聚焦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大力培育高水平的产教融合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