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建华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海南支队,海南 海口 570208)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保证航行安全重要的技术规则,也是规范船舶航行避让的重要法律依据。在适当研究、理解和应用避碰规则的过程中,需要加深对避碰规则的认识。避碰规则具有规范性、技术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在学习和理解避碰规则的同时,要全面提高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航海技能,积累航海经验,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避让操作的能力与水平。
船舶引航员在学习避碰规则时,必须充分了解避碰规则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对船舶碰撞的预防提供法理依据与操作准则[1]。
避碰规则第2条第2款关于“背离”的规定,该条款允许规则执行者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减损规则以避免危险,体现了避碰规则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即避免船舶之间的直接碰撞。综合分析“遵循规则”第2条关于“责任”的规定,“遵守规则”与“违反规则”之间存在辩证关系。从法律上讲,防撞规则要求船长和船员在航行过程中严格遵守防撞规则的规定。“遵守规则”与“偏离规则”的对立关系最终与避免船舶碰撞的目的相结合,这就是规则的立法目的和精神。2017年6月17日,日本雇佣的一艘菲律宾集装箱商船“水晶号”从日本的吴港出发,准备前往日本港口。在到达日本横须贺港西南方向100 km处的水域时,水晶号发现前方位置被占,于是在附近的洋面游弋等待,航速从从18.5 kn降低到了5.5 kn,但美军的“菲茨杰拉德”号导弹驱逐舰突然以极快的速度冲向水晶号,两舰出现了相撞的情况。按照避碰规则的相关要求,“菲茨杰拉德”号应及时该采取相应的规避措施、防止与货船相撞[2]。
通过分析发现,“菲茨杰拉德”号没有采取任何预防碰撞的措施,而是继续以正常航速、航向行驶。在碰撞事故发生前,“菲茨杰拉德”号舰上总值日军官曾经与其他军官讨论过货船的位置,但总值日军官将菲律宾货船误认成其他2艘船之一,决定不采取任何行动,这是技术层面的极大失误,当总值日军官最终意识到“菲茨杰拉德”号的航线有问题时为时已晚。在航行过程船舶碰撞中,是以避碰规则作为分担碰撞责任的依据,但这绝不是规则的立法目的和本质。避碰规则的实质是为了预防船舶在航海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而提出相关的操作要求与规定。避碰规则作为船舶航行中的法律规范,针对的主体(船舶)种类繁多,目前实际上各船舶的操作水平与船舶专科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特别是一些渔船、小船,相关人员的操船技术往往是口耳相传,没有经过系统的航海技能培训。特别是有一些渔船的驾驶员,根本没有参加过正规的避碰规则的学习和培训,甚至很多驾驶人员是无证驾驶,导致在实际航行中,小船与大船相撞,造成安全事故。国内各船公司出具的安全指导文件中,明确规定当发现渔船在沿海航行中不遵守避碰规定时,该船可以使用偏航规定避免碰撞。因此,要从实践的角度正确认识避碰规则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实质,船员要正确理解和应用规则,避免船舶碰撞事故,确保安全,这是最高优先级[3]。
避碰规则在船舶航行中是重要的法律规范,是海上航行作业中重要的行为规范。在航行过程中,驾驶员、船长作为船舶的操纵者,是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避碰规则的直接执行者,应将避碰规则作为重中之重进行细致系统的学习、理解与应用。熟练掌握与运用避碰规则的各项规定,这是对每个船长和引航员最基本的要求,在船舶航行的实际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和履行。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船长与船员对避碰规则的理解不足,找不到正确的解决方案。如美海军“菲茨杰拉德”号导弹驱逐舰撞船事故,是因为舰上总值日军官指挥不当、未能及时联系菲律宾货船、未能及时向其他船只示警、未能及时联系舰长,驾驶室的观测员也有渎职的行为,未能对航行和海面情况进行实时的监测、未能及时调整航行雷达、没有对总值日军官提供必要的航行信息[4]。同时军舰无视国际航行规避规则,在碰撞前,下令左满舵全速到32.2 kn。根据避碰规则,直行船的主要职责是在离港船舶让行时直行,保证方向和速度,同时也有义务采取防撞措施。该规则为直船提供了比特许船更多的行动规则,难以理解、掌握和实际操作。例如,直船可以自行行动的时间,如何实际机动,哪些行动是可以单独采取的规避行动,直船何时可以采取最有用的避撞行动,以及如何采取实际机动、怎样进行时间安排、如何确定哪些防撞措施最有益等方面。理解和适用冲突规避规则,再加上适当的法律解释,任何法律都难免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旦出现问题,可制定适当的法律解释甚至修改法律,冲突规避规则也不例外。例如,IMO颁布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若干条文的统一运用指南》《船舶定线制的一般规定》等都是对规则相关条款的含义进行解释的重要文件。英国早期的防撞规则,以及英国海事法和判例在世界上久负盛名,因此英国海事法院决定采用防撞规则。碰撞诉讼中对规则的解释对正确理解规则有着深远的影响。航速的相应变化也决定了保持直船航速的相应义务。成立这种特殊情况的条件是:1)相关航向和速度改变操作必须在当时的情况下进行;2)他船必须知道该船试图进行这种操作。由于规则中的一些规定、术语和定义比较笼统和抽象,很难从字面上理解。因此,船员和机长在学习规则时应参考相关的法律解释,深刻理解规则的含义,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正确使用规则的目的。
船舶发生碰撞,后果往往特别严重,在大洋深处救援难度大,往往造成船毁人亡的严重事故。在日常航行中,船舶一旦发生碰撞,往往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要认真学习分析和研究国内外相关碰撞的案例,吸取经验教训,对工作中的日常操作进行反思,以规避风险。碰撞统计结果表明,大部分碰撞事故是由于当班司机的过错、疏于检查造成的,主要原因是司机的责任感和注意力不集中。要学习规律,结合实际碰撞案例,让驾驶员保持高度警惕,防止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船舶避碰工作从根本上是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各类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和情节差异很大,碰撞事故的发生有各种复杂的原因,通过对碰撞案例的深入调查、分析和研究,可以加深对规则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对提高行动防范技能有重要作用。通过对船舶碰撞事故原因的深入分析,可以给驾驶员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帮助驾驶员自觉学习规则,对规则的了解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5]。
避碰规则作为航海工作中的重要的法规,是广大船员必须学习掌握的,船员学习培训必须将避碰规则作为首要任务,驾驶员必须了解和掌握船舶相对运动规律和船舶避碰原则,以便在实际中正确评估碰撞风险并采取预防措施。规避操作需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否则无法正确理解和应用规则。IMO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所有获得执照的船员必须完成ARPA培训以及雷达监视和标绘培训,并持有船舶交通法律和原则的相关培训证书。通过对国内外一些船舶碰撞事故的调查分析,发现事故往往是由于引航员对船舶避碰理论基础知识了解不深,缺乏科学理论指导造成的。因此,缺乏对船舶相对运动规律和船舶避让原理的理解,是航行过程中的最大事故隐患。
避碰规则的应用具有规范性和灵活性的双重特点。灵活性主要体现在日常的航行过程中,船舶的种类多,航道、水文和天气条件不同。处理具体情况时,在遵守避碰规则的大前提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最恰当的处理方式,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运用规则。需要船舶各级工作人员,在正确充分地理解避碰规则的同时,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船舶操控技能,也要充分总结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分析相关案例,提升自身综合能力与水平,避免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6]。在日常航海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对避碰规则的学习,将规章制度与法律条文烂熟于心,同时要提升英语听说水平。英语是国际航行中的通用语言,在国际航行过程中,熟练掌握英语能够提高相关信息的接收能力,掌握好英语对规避海上其他船只、了解其他船只信息、掌握航行海域的水文天气情况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良好的英语水平有利于与各国港口进行信息交流,也有利于正确的接收相关信息,避免因误解相关信息导致的各种碰撞事故。
在航行过程中,船长和船员一定要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与较强的抗压能力,在航行过程中遇到突发危险事件时,才可以做到处事不乱、有条不紊,将海上船舶事故的损失降至最低。要加强船员心理素质的培训与心理健康的关注,远洋航行的船员应定期进行心理健康的检测,保证航行过程中船员的心理健康。通过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许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船长和驾驶员遇到事故和特情时,不沉着冷静,在惊慌失措下做出了错误的操作与判断,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如果船员具有较强的心理素质与抗压能力,可以在事故发生时沉着应对,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7]。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国际间贸易不断增长,船舶碰撞事故屡见不鲜。2021年11月1日,美国海军发布了“菲茨杰拉德”号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明确地指出,这起事故是“可避免的”,事故主要是人为因素导致的,均因船员不遵守相关海上避碰规程,同时缺乏应对性训练、指挥不当等造成,对防撞规则的误解和应用的偏差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船舶驾驶员必须对生命和财产承担高度责任,将船舶规避作为航行中的重中之重,重视船舶避碰规则,加强对相关规则和法律的学习,正确理解和运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同时要提高船员的操作技能,防止船舶碰撞事故发生,确保航行过程中的绝对安全。综上所述,为确保海上船舶的安全,船长和船员需要掌握良好的操作技能和高水平的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同时在航海工作过程中,要不断对相关经验与教训进行全面细致的总结,要具备随机应变和处置突发情况的能力,提升业务水平,提升自身责任感与使命感,正确理解运用避碰规则,保证航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