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政策对水利发展的支持

2023-01-11 23:16潘玲,王海燕,王诗兰
水利建设与管理 2022年5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印发工程质量

保险作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着重要作用。通过风险分散,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并推动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市相继出台一系列关于支持保险行业的政策,使得保险得以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领域参与到水利事业中,为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 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水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保险工作推动较早的,主要体现在洪水保险方面,之后逐步扩大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污染责任保险,这是灾害管理体制的创新举措。相关内容如下:

1997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200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第一次修正时,规定“对蓄滞洪区,逐步推行洪水保险制度”。

202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发布)第三次修正时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2 中央文件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政策侧重发挥保险的职能作用。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强化保险等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积极发展农业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提高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以下就相关内容作简要概述:

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提出“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提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国办发〔2017〕3号),提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强化保险等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提出“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提出“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2021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发展农业保险”,“在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重点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 “发展巨灾保险”。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国办发〔2021〕51号),提出“推进技术和资本要素融合发展,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依法合规开发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产品”。

2022年2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提出“强化保险等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大力发展巨灾保险。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丰富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保险品种”。

3 部委文件

近年来,相关部委相继发布大量推动工程类保险发展的政策,旨在帮助企业在减负、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政府监管等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主要侧重保险产品、服务的落地,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率,为各类建设活动主体提供有效风险保障。以下就相关部委文件内容作简要概述:

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提出“积极拓展保险服务功能,探索形成‘信贷+保险’合作模式,完善水利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融资担保体系”。

201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5〕2179号),提出“鼓励保险公司为重大工程建设相关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各种机器设备提供风险保障,防范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质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风险。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为重大工程建设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建议,采取有效防灾减灾措施,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率”,“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大对重大工程建设自然灾害的保障力度”。

2017年5月,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42号),提出“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为实体经济稳定运行提供风险保障”。

2017年7月,水利部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实施办法》(水安监〔2017〕261号),提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2017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提出“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权人权益”。

2017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 号),规范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2018年12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 号),提出“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020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提出“建立完善工程质量保险和担保制度,通过保险的风险事故预防和费率调节机制帮助企业加强风险管控,保障建筑工程质量”。

2021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提出“针对工资保证金的替代形式,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2022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提出“探索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探索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大力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积极开展质量保险顶层设计研究”。

4 地方文件

除国家层面的政策推进外,各省市纷纷出台相应指导意见并积极响应落实。从部分地方政府发布的政策来看,侧重借助保险解决行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通过保险机制的应用,解决工程质量、资金担保、人员保障、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等实际问题。以下仅就部分省市作简要概述:

2016年10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6〕59号),提出“积极开发营业中断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治安保险等个性化的保险产品,提供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协同北京、天津推进涵盖地震、暴雨、洪水等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

2016年11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提出“按照政策性引导和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开展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将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2017年1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提出“提交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或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项目,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018年3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改委、人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原保监会广东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发函〔2018〕2号),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积极引入商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证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工程招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工资支付、施工质量保证等环节的各责任主体运用保险手段和方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0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20〕29号),提出“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

2021年6月,江西省水利厅、财政厅、金融办等联合印发《江西省堤防保险工作方案》(赣水建管字〔2021〕44号),提出“建立引入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堤防保险制度,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5 结 语

保险是相关建设活动主体较优的市场化风险保障选择,在水利行业引入保险服务,是防范化解水利工程建设风险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在事故发生前,通过风险管控手段做好隐患排查;另一方面,在事故发生后,通过有效的风险事故补偿减少损失。随着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的健全与成熟,构建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的水利+保险的发展格局,可对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发挥保障作用。

(本文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潘玲、王海燕、王诗兰梳理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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