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金涛
(德州市水利局,山东 德州 253000)
2019 年机构改革后,德州市水政监察支队转为具备行政职能的副县级事业单位,编制20 人,内设4 个科室,分别为:综合科、执法一大队、执法二大队、执法三大队。德州市禹城市、夏津县、庆云县、武城县、齐河县5 个县(市)水利部门保留执法职能,其余6 个县级水利部门的处罚权和强制权被划转到其他综合执法机构。德州市、县两级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全面推进水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为深入推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落实落地,德州市不断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水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水政执法工作,确保人员持证上岗执法;配备各项执法装备,为加快推进建立“权责明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进一步加强对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业务素质,切实增强依法治河管河水平。
1)深化河湖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德州市依托河湖长制平台,建立“河湖长制+长效管护+执法监察”监督机制,进一步对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强化执法管控,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将水行政执法巡查与河湖工程日常管护有效衔接,每月“四不两直”形式对河湖长制落实、制度机制建设、河湖“清四乱”、日常管护、河湖划界、重点河湖工程建管、执法巡查、水事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水政监察队伍或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部门,构成犯罪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2020 年德州市对重点水利工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将检查内容录入德州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同时将检查结果通过德州市水利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切实做到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为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场检查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培训,对检查前准备工作、检查人员用语、执法记录仪使用、检查过程中注意事项等进行详细讲解,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高效开展。
3)积极开展水行政执法检查。为进一步加强河湖执法工作,全面贯彻实施水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水利行业强监管作用,德州市建立健全执法巡查与管理巡查衔接机制,以执法促监管、以监管促整改,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2020 年5 月,在各县(市、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水政监察支队与水政法规科联合组成3 个督导检查组,就水事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信息统计、执法机制体制建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各类水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督导检查。为加强河湖执法巡查,规法执法程序,在执法过程中,始终坚持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体制机制有待健全。综合执法改革后,德州市执法职能保留的县(市、区)现有专职执法人员普遍年龄偏大,人员专业知识结构不合理,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职能未保留的县(市、区),由于水行政执法权移交时间短,各项工作尚处在磨合阶段,面对突发水事违法行为时,仍需水利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取证,导致县级水利部门与相关执法部门之间权责不够明确,业务配合不理想,工作协调不畅,需要不断加强磨合。
2)水行政执法力度依然偏弱。一是水行政执法工作社会认知度不高,部分违法行为实施人在水政监察人员开展工作时常常将执法人员拒之门外,或在现场不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对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不理不睬,对正常的执法工作持有抵触心理。由于没有强制手段和措施,消极抗法或群体抗法现象常有发生,再加上法院一些案件在现实中的执行难问题[1]。二是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再加上培训不足,执法过程中往往缺乏底气,对违法当事人震慑力不足。三是执法经费及执法装备财政预算不足,尤其是基层执法队伍,执法经费保障不足,公务车辆使用受限,办案装备、执法制服不能及时配置(制)或更新等。
3)执法环境有待改善。自2017 年全面实施河(湖)长制以来,社会各界对水利事业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但对水事违法行为及相关水法律法规的认识还有很大局限性。在执法过程,当事人不配合执法工作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很多当事人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抵触情绪严重,导致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及时开展[2],部分违法当事人故意躲避执法人员的询问,不露面,不配合,甚至出现谩骂、攻击执法人员的情况。此外,执法地部分自然环境偏僻,交通不便利,执行设备难以进入现场。
1)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水行政执法需要健全的体制机制来保障执法工作的规范运行,进一步理顺水行政执法体制,提高水行政执法的办事效率和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一是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监督机制以及水事巡查、考核奖惩、过错追究等规章制度,加强对水行政执法领域的监督管理,提升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二是规范执法程序和操作流程,创新水行政管理手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公正文明执法;三是完善并落实水利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机制,包括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司法衔接等,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综治联动”等形式,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行为,大力推进区域水行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水行政执法力度偏软、偏弱,是当前执法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难题。通过具体执法实践发现,水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排除人为干扰、维护法律尊严、敢于执法,才能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因此,水行政执法力度的加强离不开专业的水行政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一是要注重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财政投入。切实保障水行政监察队伍及装备所需经费,为水政执法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完善执法办案外勤津补贴等政策[3],特别是落实好基层执法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水政执法激励机制。二是要立足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提升业务水平。三是积极推行岗前培训制度和在岗定期培训制度,对经过修正或新通过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对执法人员进行普及培训,确保执法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新条款,从而做到灵活运用,举一反三。四是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岗前培训、业务培训、案件讨论等方式,提高水政监察队伍执法实践能力,使执法人员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时能够准确使用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和应用先进执法设备,提高自身整体业务水平。
3)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水行政执法能力不足是当前制约水行政执法效能有效提升的一大瓶颈,针对当前水行政执法现状,要切实加强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改善执法大环境。一是对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执法,将一线工程管理责任人纳入水行政执法巡查体系,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并阻止不法水事行为,防止不法侵害扩大。二是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加强与近水乡级政府、村委、学校的协作,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进去,对水事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判,及时进行预警和防控。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创新普法方式方法。通过在事发地召开现场会、编制案例集锦、建立示范试点等多种方式对水政执法的成功经验、典型案例等进行宣传普及,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开展水利普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充分利用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对各地河湖水政执法案例及取得的实效进行宣传报道,增强涉水法律法规及常见涉水违法行为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提高公民水法律法规意识,增进社会公众对于水政执法的认识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