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助理伦理的三维构造

2023-01-10 23:30
镇江高专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助理审判法官

刘 强

(江苏大学 法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末提出建立法官助理制度(1)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出台《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法发〔1999〕28号),该纲要指出,“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但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法官助理才正式成为一个职位。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提出法官助理要成为司法辅助人员的一种类型。随后,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开始全面铺开落实。这一过程中,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权责划分、培养路径、选聘机制等问题被广泛讨论。这些问题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但对法官助理的伦理问题却鲜有涉及。法官助理伦理对法官助理制度至关重要,一种制度的良好运行离不开相关职业伦理的支撑。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分析法官助理伦理的意义及构建。

1 法官助理伦理之必要性及构造方式

伦理是人类的行为准则,体现着特定的价值判断。随着职业的分工发展,除了传统的社会伦理之外,特定领域的职业伦理也逐渐兴起。法官助理伦理从概念层级上看应当属于法律职业伦理,但当下学界对法律职业伦理研究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监察官、仲裁员、法律顾问,以及从事行政处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的职业伦理(2)参考近5年出版的部分法律职业伦理相关著作。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法律职业伦理》(2020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的《法律职业伦理》(2019年版)、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法律职业伦理》(2019年版)等。,缺少对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伦理的研究。

1.1 法官助理伦理构建之必要性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正式建立时间不长,法官助理往往因工作需要接受法官指导而缺乏对职业伦理的感知力,把对法官的服从当作职业伦理来遵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等相关规定,法官助理的核心工作是在法官指导下提供辅助服务。

职业伦理可以为人在面临选择时提供更为灵活,但也更为明确的处理方式。伦理将人视为一个能动思考、自主决策、顾及良心的尊严体现者。它在给人以“是”指导的同时,更给人在面对权力、私欲、胁迫时说“否”的决心和勇气。奥古斯丁在《忏悔录》里记载了好友阿利比乌斯作为法官的顾问(也有译本译为助理法官),面对诱惑和威胁时始终坚守法律底线,不为金钱而舍弃正直,法官想枉法裁判也无能为力[1]104-105。

在近代,也有司法辅助人员遵守职业伦理而推动法治进程的事例。在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请不起律师的刑事案件被告有权获得律师帮助的制度就是由吉迪恩事件推动的。吉迪恩之所以能成功申诉,进而推动司法变革,一个主要原因是他曾获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书记处工作人员的帮助。在之前被驳回申诉时,书记员曾将上诉规则的复印件和宣誓书样本寄给吉迪恩备用,吉迪恩一直保存这些材料,这些材料在后面的申诉中派上用场,从而得到进一步处理[2]3。可见,法官助理职业伦理在法治事业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官助理作为现行司法体制下的一种固定人员类别,具有一定独立性,需要相应的伦理指导,法官助理的职业伦理建设对法官助理制度的良好运行至关重要。

现实中,如果没有伦理的指导,法官助理可能因缺乏价值引导而成为法官的私人工具,这不仅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在司法改革确立的审判权运行架构下,诸多辅助性工作都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法官助理完成工作的态度、信心和行动离不开对职业的敬畏、热爱,这更需要具有凝聚力、认同感、指导性的职业伦理。当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构建已经落后于司法改革的整体目标,应当进一步完善。

1.2 法官助理伦理的构造方式

职业伦理从属于伦理,从伦理学史看,伦理规则构建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以经验—结果为导向,一种以先验逻辑为导向。上述两种模式均存在一定的不足。

第一种模式无法为人类提供不容置疑的确切指导,单纯从经验层面构建的伦理学虽然可以对行为发挥相对具体的引导作用,但不足之处是缺乏对现实的批判,对理论根源缺乏充分论证。有学者认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德性不过是古希腊上层社会人员的德性,是所谓“有教养人士”的准则[3]104。即便是功利主义的伦理学,也存在窄化人类社会生活价值维度的倾向,这种伦理学总是因带有经验特征而难以给人十足的确信感。

第二种先验式的伦理学构造欲脱离经验的非绝对性之苦,但纯形式化的公理构造在表面上给人以确定感之余,也存在内容空洞的危险,以至于只要秉持一定价值观,任何实质性的规范都可以套用纯形式化公式。就此而论,“任何一个接受了康德的职责概念的人,都将被教育成容易屈从于权威的人”[3]262。先验与经验二分割裂的思维依旧无法回答伦理根源问题。

面对上述两种模式存在的问题,后期的语言哲学、逻辑实证主义对伦理学的批判则将伦理学虚无化,认为伦理只是一种情感的表达或者一种特定的义务逻辑,以至于当下对伦理规则究竟为何一直争论不休。

职业伦理虽然与职业内容相关,但其所锚定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对待职业的态度也要在这个角度上伦理化。法官助理伦理的构造要吸取伦理规则构建两种模式的经验,既不能空洞,又不能琐碎。结合工作实际,法官助理伦理可以从法官、当事人、其他法官助理维度来构造,要与法律职业伦理的总体要求相符,法官助理的事权为审判权服务,这要求其伦理规则不能与司法伦理规则相违背。这种职业内容与司法伦理兼顾的要求可以说从宏观上确立了法官助理伦理的构建方向与原则,避免了先验逻辑式的空洞。但法官助理伦理的构建亦不能就此止步,还要进一步贴近现实,发挥指导作用。这并非是对经验式的理论或现象的简单枚举,而是在上述前提下对法官助理职务行为的分析,可以避免纯经验的琐碎所导致的视域缺失以及对理由证成的忽视。

2 对法官的辅助与约束

法官助理的核心工作是在法官指导下完成一些辅助性工作。在这一维度中,法官助理的性质体现在两个方面,即辅助与约束。这是因为:一方面,按照规定,法官助理的职责有相对明确的范围,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另一方面,法官助理要对辅助事项负责(3)随着司法责任制、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各地都在研究出台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司法人员责任清单,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人员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等。,这也就预设了法官助理应当有自由意志,存在相对独立的自主权,对法官构成约束。在美国,法官助理不但被誉为“不穿法袍的法官”,还被赞为“批评者、启发者和协助者”[4]。具体而言,对法官的辅助与约束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2.1 全面汇报案情

司法审判的亲历性是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重要规则。绝对的客观真实在法庭上无法完全呈现,判决中载明的案件事实由法官根据证据认定,而对证据的采纳则受自由心证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庭审活动密切相关。按照现行法官助理的职责和权限,法官助理可以对简单案件进行单独询问,但从逻辑上讲,简单案件与诉讼标的额并无必然联系。即便是相对简单的案件,法官也可以选择多种方式处理。当事人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律素养等不同,在开庭前,法官只能凭借经验,假设案件是简单的,让法官助理单独询问。由于法官缺乏亲历性体验,法官助理应将询问过程向法官全面汇报。

首先,法官助理要全面询问而不仅仅是按照法官假设的思路询问,不能机械办案,要问透案情,多角度询问,除表面法律关系所需要询问的主要事实外,还要拓展询问相关事实,如起诉目的、诉请缘由等,这是全面汇报案情的基础。

其次,法官助理要汇报询问过程中掌握的新情况,如当事人的精神状态、生活情况等,如果有证人出庭作证,还要汇报证人出庭作证的精神状态,也就是我国古代审判经验所讲的“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中所“听”到的内容。

最后,法官助理要汇报与案件相关的间接情况,如在辖区法院当事人有无其他类似诉讼,有无串案、类案等。根据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官助理还要对案件进行类案检索,防止同案不同判。

通过全面汇报案情,一方面,法官助理可以为法官对简单案件的经验性假设提供证立依据或反驳依据;另一方面,可以协助法官吃透案情,准确定性,减少缺乏审判亲历性可能造成的机械办案危险,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实现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官助理处理独立询问之外的辅助事项后,亦应当向法官全面汇报,减少法官因缺乏亲历性而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审理。

2.2 服务机会均等

法官助理作为审判辅助资源,应均等分配。提供均等化、无差别、标准化的服务是法官助理工作需要遵循的伦理规则。

该规则要求,一方面,是法院内部平等的主要体现,除了高级人民法院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往往达不到1名法官配1名助理[5]的要求,1名法官助理要同时为2~3名法官提供助理工作。法官助理只有平等地对待不同法官分配的任务,才能实现法院内部资源分配的均等化。

另一方面,是案件公平审理的必然要求。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工作态度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一定影响。法律适用不是可以完全量化的机械过程,与审判者对案件的思考、关注程度有一定关系。如果法官助理不均等分配精力对待案件,可能影响案件的处理,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虽然案件有繁简,但当事人的权利并无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官助理应当综合考虑所负责的工作,力求均等分配工作精力,尤其要避免仅处理符合量化考核要求的工作,不能仅为提高审结案件数量或效率而草率处理案件。不同法官可能分配相同种类的工作,也可能分配不同种类的工作,法官助理要根据不同法官分配的事项数量、难易程度以及重要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动态安排处理事项的先后顺序。

2.3 全面、如实、独立记录案件流程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智慧法院建设正成为新时期司法能力提升的主要方向。随着智慧法院版本从2.0升级到3.0,法院审判工作也将更加便捷、高效。任何系统的运行都需要数据的支持,原始数据的录入是智慧司法系统得以有效运作的前提,仅有人工智能的运算程序并不足以支撑司法运行。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连续多年发布的《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一些法院在司法数据公开方面存在问题。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助理如何参与司法原始数据的录入,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23号)第1条第5款规定,“明确司法人员岗位职责。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责任制要求,结合法院审级、案件类型、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细化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各岗位职责清单和履职指引,并嵌入办案平台”。法官助理是与审判系统联系最直接、最密切的群体,如案件节点信息录入、当事人信息完善、生效裁判文书上网等都是作为审判辅助事项而由法官助理独立操作。法官助理应如实录入信息,不应受到法官的干扰,甚至应当通过如实记录督促、约束法官认真办案。

法官助理可以通过确保数据真实性、全面性约束法官。数据真实是智慧审判系统发挥作用的基础,保证数据录入的真实性是法官助理的责任。这种真实性体现在必要数据与非必要数据两个方面。就必要数据而言,一般的审判管理系统都要求对审判过程详细录入,包括庭审方式,如果开庭,需要录入具体的开庭信息,但有的法院因案件较多,法官助理可能将开庭方式点击为询问,不需要录入具体时间、地点,但在法官的考评机制中,开庭率是硬性指标,如果开庭率较低,法官的年终考评会受影响。有些法官可能要求法官助理在案件信息填报时,把本来是询问的案件点击为开庭,影响数据的真实性。有些疑难案件可能多次开庭询问,而审判系统可能仅录入1次。在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后,如果发现存在文字错误,应发补正裁定予以补正,但一些法官可能要求法官助理把原文书修改后直接上传,违反数据真实性的要求。司法数据应当像镜子一样反映整个司法活动,法官助理应当维护数据的真实性。

就非必要数据而言,即使相关内容不填写,案件最终也能够网上报结,但这些非必要数据对智慧法院的全面建设亦非常重要,上级审判机构可能抽取司法数据开展司法研判工作。数据录入应当全面,当事人的自然情况、社会情况等要全面录入,能填尽填,这不仅体现在立案阶段,还体现在后续的审判阶段。只有全面的信息录入,才能充分发挥智慧法院的作用。

综上,在法官助理与法官层面的伦理构建既要体现法官助理对法官的充分辅助,也要体现法官助理的相对独立性。通过上述伦理建构,法官助理伦理的最主要部分初具形态,为法官助理事权的有效运行提供支撑。

3 对当事人的同情与理解

除了为法官提供辅助服务之外,法官助理还会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在这个层面上,法官助理也要遵循一定的伦理规则。从相对微观的角度看,当事人在审判时与法官直接接触,在审判外的其他诉讼环节,诸如传唤开庭、调查取证、法庭询问、递交材料等与法官助理产生直接联系。法官助理应当同情、理解当事人的处境,同情以共情为基础,共情的能力是理解的前提,而理解则是解决冲突的关键。当然同情并不是在案件审理上违反中立裁判的要求,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准确作出判断。

3.1 诚恳对待当事人

按照现行的审判架构模式,法官主要负责处理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其它琐碎繁多的事项则由法官助理负责。这些事项的处理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对法院的态度以及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当事人提起诉讼往往是因为遇到了难以私下解决的纠纷,通常较为焦急,这种焦急虽然因当事人的性格和案件类型不同而不同,但本质上都希望尽快公平解决纠纷。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以看得见的方式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体现在结果方面,还体现在提供诉讼服务过程中。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助理逐渐成为与当事人交往最直接、最频繁的人员。法官助理对待当事人不应推诿或敷衍,而应诚实、恳切。除了在态度上要遵守司法礼仪规范外,还应当结合具体问题、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法官尚有释明义务以防止当事人因不懂法而不当处分自己权利,法官助理亦应当就辅助事项进行解释说明,以引导当事人诉讼。对一些不能直接回答的问题,法官助理亦应当真诚答复,做到互相理解。

3.2 在合法范围内提供必要的便利

除了态度诚恳外,法官助理还应将这种诚恳尽可能转化为行动,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如果当事人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律师可能代理许多案件,而案件较多的法院一般电话通知开庭,但提前通知的时间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律师除了可能与其他案件开庭时间冲突外,还可能存在时间紧张、难以充分准备或者难以在限定时间内到达等情况。如果律师要求调整开庭时间,在律师提出相对合理说明的前提下,法官助理亦应体谅协助。如果当事人未聘请律师,法官助理对当事人的询问应耐心解答。有的法院提倡采用网络开庭方式,法官助理在安排开庭时,应充分征求当事人意见,而不能强迫当事人选择网上开庭或使用诱导、误导的方式让当事人同意网上开庭。在需要庭前阅卷时,法官助理应尽量以当事人方便的时间为准,在有多个阅卷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集中安排阅卷。

3.3 独立询问时遵循双重伦理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可以独立询问一些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法官助理既要遵守法官询问案件的相关伦理规则,也要遵守助理代为询问的特殊伦理规则。就前者而言,法官助理应当保持中立、忠于事实等;就后者而言,鉴于法官助理与当事人、法官的关系以及其所欠缺的审判能力与案件需要公平裁判的张力,还应遵循一些特殊伦理规则。

首先,在询问前应如实告知当事人相关情况。如该案件由法官助理代为询问,是否同意、是否申请回避等。虽然按照各地实践做法,法官可以将简单案件交由法官助理代为询问,但这只是法官安排审判事务的内部程序,并不能当然对当事人发生效力,该种程序因涉及司法审判的亲历性及当事人的权益,法官助理代为询问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征得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代为询问,法官助理应当告知法官,并由法官另行组织询问。

其次,法官助理要注意法理与情理的统一。法官助理往往熟稔法条但社会经验较少,法条熟稔虽是成为法官必备的良好素质,但鉴于我国社会的文化传统,案件审理的情理通顺也非常重要,而这恰恰是法官助理所欠缺的。案件的审判并不是机械的法律适用过程,法官助理询问案件时,要从问题的根源而非仅仅法律争议之处思考如何辅助裁判,二者可能重合也可能不同,法官助理既要掌握法院介入事项的边界,又要注意综合协调,妥善化解纠纷。

综上,法官助理与当事人维度的伦理构建既要注意法官、法官助理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给司法工作带来的挑战,也要注意法官助理负责多重事项的复杂性。通过上述多角度的构建,法官助理伦理的外部框架得以进一步完善。

4 对其他法官助理的尊重与协助

除了上述两个维度外,还有法官助理之间的维度,即法官助理之间应当遵循的伦理。这种伦理的必要性在于法官助理的行为对其他法官助理产生影响。

4.1 如实申报、公平竞争

在现行司法制度下,法官助理是员额制改革后法官的主要来源,可以在法院法官员额空缺时通过遴选程序而成为法官。法官遴选程序主要由两部分组成:1) 闭卷考试和日常考核,2) 面试。只有通过闭卷考试和日常考核,才会按照一定比例进入面试。第一部分中闭卷考试成绩占30%,日常考核成绩占70%[6],笔试成绩占比并不高。日常考核项目主要包括辅助法官办案情况,而办案情况的申报是否真实则对其他法官助理产生影响。实践中,法官助理办案数量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院审判管理部门从审判系统抽取法官助理参与审判的数据,一种是法官助理申报后由被辅助的法官签字确认。无论哪一种,都难以有效避免法官助理的虚假申报。

就第一种方式而言,虽然审判管理部门通过审判系统抽取数据较为严谨,但数据的录入可能由法官助理完成,无法完全避免法官助理将未参加辅助审理案件录入。

就第二种方式而言,法官由于工作繁忙,对法官助理的工作量往往难以逐一核实,法官助理可能长期为某一法官服务,法官也希望自己的助理能够入额。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助理就有空间虚报自己的办案数量,除非有专人负责卷宗核实,但这对基层人民法院来说很难实现。可以说,法官助理办案数量既影响遴选考核成绩,也影响每年的评先选优。

从职业伦理的角度看,法官助理应如实申报办案情况。一方面,不能故意虚报,应该诚信,严于律己;另一方面,不能与法官搞利益交换,这种利益交换分为主动型与被动型。主动型利益交换是指法官助理主动与法官进行利益交换;被动型利益交换是指对法官的额外要求默许遵从而获得法官在职位业绩上的“提携”。法官助理应当如实申报包括办案数量在内的各种数据,不应通过不当手段破坏法官助理之间的公平竞争。

4.2 注重团结、通力协作

虽然法官助理之间一般没有业务上的联系,但也并不绝对。在一些集体诉讼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往往人数众多,另一方是同一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这些系列案件可以合并审理,但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分别立案、随机分配。系列案件可能依照当事人被拆分成若干案件分配到若干法官手中,但在审理时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法官牵头审理,其他案件因案情相似,法官或法官助理可能只是按照之前的笔录简单询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助理之间可能有业务上的联系,如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法官助理应互相协作,可以集中通知,方便一方当事人较多的案件集中审理,提升审判效率,也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使其不必因诉讼而多次奔走。如果系列案件当事人没有同时提起诉讼,可能立案或上诉存在时间差,法官助理发现后,除了通知法官之外,还要告诉其他法官助理,形成互相协作的机制。在系列案件庭审笔录方面,法官助理应当事先把负责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传递给参与开庭审理案件的其他法官助理,尽量减少额外工作负担。宣判时,法官助理也应彼此协作,最好同时宣判,有些系列案件一旦部分案件先宣判,可能给后宣判的案件处理增加难度。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法官助理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还需要接受职业伦理的指导。法官助理伦理是将助理的事务性工作放在不同维度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理解,这是法官助理伦理的要义所在。法官助理伦理在上述维度下,可以细分多个面向的伦理规则,这种伦理规则的多维性构造亦将促进我国司法伦理制度的全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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