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识过程与思维方法的再思考

2023-01-10 18:30
关键词:辩证法客体感性

杨 耕

主体对客体的观念把握是一个有规律的发展过程,表现为认识形式的不断发展与转化。认识过程与思维方法密切相关。要深刻而全面地把握认识的本质、结构和过程,提高认识能力,就要了解和把握思维方法及其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不仅研究认识的发生、本质和结构,而且揭示认识的形式、过程和方法,从而展示出认识活动的辩证法。

一、主体观念把握客体的基本形式

人的认识活动有两种基本形式: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感性与理性形成了以人们观念把握世界的两种不同水平的认识。

(一)认识:感性直观与理性思维的统一

在哲学史上,哲学家们很早就注意到,要认识事物,不能没有感性直观的形式,也不能没有理性思维的形式,感性与理性是人的认识活动不可缺少的两种因素。早在中国先秦时期,墨家学派就提出了“知”与“虑”的区分,认为“知,接也”,是通过耳、目、鼻、舌、身五种感官与外界事物相接触而产生的,“虑,求也”,是依靠心的思虑作用“循所闻而得其意”,通过思考而求得的。西方古代哲学对感性与理性关系的争论,既涉及感觉与对象、思维与对象的关系,也涉及感性与理性二者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立足于实践,揭示出感性直观与理性思维的本质,指出二者是人以观念方式把握世界的两种基本形式,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把人的认识区分为感性直观与理性思维两种形式,既有主体的依据,也有客体的依据,主体认识结构与客体自身结构的一致性是感性直观与理性思维相统一的客观基础。

从认识的主体来说,人具有以感觉器官为“门户”、以大脑为中心的反映系统,其中,眼、耳、鼻、舌、身是心灵的“窗户”,是大脑与外部世界相联系的“通道”。人要认识客观世界,首先必须通过感觉器官接触对象,接受对象的刺激,获取对象的信息。然后,大脑接受从感觉器官传递过来的关于对象的信息,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思维加工和操作。因此,人必须具有对外部世界感性直观的能力,必须先通过感性直观的形式才能认识对象。

但是,感性直观所获得的只是个别的、形象的认识,它不能给主体提供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认识,因而不能给主体的实践活动提供普遍性、必然性的尺度。因此,人们还必须凭借抽象的思维对生动的直观进行逻辑加工,这就产生了人们理性思维的认识形式。作为认识主体,人所具有的这种感官于“外”、大脑于“内”并相互联系的认识结构,不仅决定了人必须具有感性直观与理性思维这样两种相互联系的认识形式,而且决定了认识的程序也必然是先有对客体的感性直观,然后才有对客体的理性思维。感性直观与理性思维是认识主体的两种不可缺少的认识形式,认识既表现为感性直观与理性思维两种形式的分化与统一,又表现为先感性直观、后理性思维,从感性直观上升为理性思维的发展过程。

从认识的客体来说,任何一种客体都既有显露于外的形象和形态,也有深藏于内的本质和规律。其中,客体的外部形态直接和主体的感官相接,它刺激主体的感官并引起主体的感觉和知觉,这是人们认识外部对象的起点。换言之,人们反映对象的最初形式必然是感性直观。但是,感性直观不能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这种本质和规律只有以现象为先导并透过现象才能被人们所认识和把握。因此,对客体进行深层揭示和把握的要求推动人的认识由感性直观上升到理性思维。客体的特性决定了人的反映方式必然是先现象、后本质,从感性直观到理性思维的认识程序。

感性直观与理性思维是统一的。这种统一,同认识主体系统的统一和认识客体系统的统一直接相关。主体是感觉器官和思维大脑的统一,客体是外在现象和内在本质的统一,这两个系统的对应及其统一,决定了人的认识必然是感性直观与理性思维的统一。

人的感性不同于动物的感性,人的感性是有理性参与其中的感性,这不仅使人的感性直观成为人所特有的反映对象的方式,而且使这种感性直观产生了向理性思维发展的可能性。当人们感觉到一个对象的时候,这个感觉并不是动物式的纯粹的感觉,而是包含着理性的感觉,并始终受到理性思维的制约。同时,主体的知识结构、价值观念等无不渗透并影响着人的感性直观。荀子就认为,人的理性思维,即“心”对感觉器官的活动有支配的作用。在荀子看来,如果仅仅有感觉器官而“心不传焉”,则“白黑在前而目不见,雷鼓在侧而耳不闻”。①出自:战国·荀子《荀子·解蔽》。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同知识背景和思维能力的人在对同一对象进行“感性直观”时,之所以得到不同的结果,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理性思维对感性直观的制约作用。

同时,人的感性直观是有语言参与并需要用语言来表达和交流的,而语言是理性思维的元素,具有概括的功能。当人们用语言来表达感性直观时,感性直观就已经不知不觉地和理性思维纠缠在一起了。例如,当人说出“这朵玫瑰花是红色”的时候,他就已经把对玫瑰花的感觉同一种具有普遍性特征的颜色(红色)结合起来,使个别的感觉具有了同一般相联系的含义。尽管此时的认识还停留在具体、生动的直观水平上,但这种具体、生动的直观已经具有了潜在的共性、一般性。这表明,人的感性直观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没有理性思维参与的纯粹的感觉,而是和理性思维密切联系,并渗透着理性思维因素的。

人的理性思维也不能脱离人的感性直观。如果说感觉无思维则“盲”,那么,思维无感觉则“空”。人的理性思维要以感性直观为基础,感性直观则始终参与到理性思维之中。理性思维以抽象普遍性的方式把握对象,但这种把握不可能通过大脑对对象的理性“直觉”而形成。如前所述,一方面,人只能以感官接触对象,而不能以理性直接接触对象;另一方面,对象暴露给认识主体的只是它外显的状态、现象,二者的对应决定了理性思维对对象的认识方式必须以感觉为中介,始终是间接的。感性直观是认识的起点,也是主体与客体直接联系的中介。理性思维是抽象的,但抽象的理性思维往往要借助直观的形象来概括和表达。在抽象的理性思维过程中,抽象与具象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例如,狭义相对论是高度抽象的物理学理论,可是“爱因斯坦火车”的思想实验又有生动的感性具体性,它是思维抽象与感性具象的有机结合。

人的理性思维尽管表现为一种抽象和概括,即通过概念进行判断和推理,但这种抽象的思维活动也必须具有一定的感性形式,需要借助于具有感性直观性的符号、语言才能进行。就本来的意义来说,符号和语言是一种抽象、概括;就形式来说,符号和语言又是一种具有感性的直观性。理性思维总要借助于一定的符号,这种符号无论是说出的声音,还是画出的图形,抑或是写成的文字等,都具有感性直观的形式,这种感性直观的形式既是思维的载体,也是思维交流的工具。

可见,感性直观与理性思维是人以观念方式把握世界的两种基本的认识形式,二者作为不同水平的认识形式存在着低级和高级的区别,但二者又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认识形式。在人的认识活动中,感性直观与理性思维密切联系、相互交织,既没有纯粹的感性直观,也没有纯粹的理性思维,感性直观中包含着理性思维的因素,理性思维中也包含着感性直观的因素。二者的区分是相对的,不应当也不可能把它们截然分开。

(二)认识的感性形式及其社会性

认识主体通过感觉器官直接接触客体获取信息的能力,属于人的感性直观能力,由此形成的认识成果是感性认识。从内容上看,这种认识成果属于主体对客体的外在现象的认识;从形式上看,这种认识成果属于感性直观的形式。感性直观本身包含着相互联系、依次发展的三种基本形式,即感觉、知觉、表象。

感觉是人通过自身的感觉器官对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反映,是人的意识与外部世界的直接联系。如果割断了这一联系,人脑就无法反映客观存在,也就不会产生认识。由于人本身的进化和实践的发展,人们形成了用不同的感觉器官分别反映对象的不同属性的能力,如视觉反映事物的颜色、形态,听觉反映事物的声音,嗅觉反映事物的气味,味觉反映事物的滋味,触觉反映事物的硬软、凉热等。通过感觉,人所获取的是同一事物不同方面的特性。

知觉是在感觉的基础上形成的由多种感觉组合成的整体。人们通过不同感官所获得的关于对象不同方面的信息是分离的,如苹果看着是红的、闻着是香的、吃着是甜的等。知觉把这些分离的信息加以综合,形成人对具体事物的一种整体的、形象的反映,如形成关于苹果的整体知觉。知觉能够反映出对象的可感性质的整体性,人靠整体性的知觉辨认出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具体事物。

表象是人的大脑对过去感觉与知觉的回忆和再现,即当感觉与知觉所反映的对象离开或消逝后,人的大脑对感觉与知觉到的事物所留下的印象。认识主体的感觉与知觉产生于客体的直接刺激,但直接刺激消逝后,主体的感性映象并不会随之消失,而是可以短暂或持久地保留着,时时在主体的脑海中浮现。在人的表象中,被知觉过的事物或者失去了某些特征,或者被强化了某些特征,如对张三的表象已不同于对张三的知觉,它可能突出了对张三的某些好的(或坏的)印象,舍弃了对张三的另外一些好的(或坏的)印象。更重要的是,人们可以借助于表象拆装或重组感觉与知觉的形象,形成对客观事物的创造性的再现。因此,表象已经具有初步的概括功能。表象已经具有认识从直接向间接、从具体向抽象发展的趋向。

感觉、知觉、表象这三种形式相互联系、依次发展,共同完成认识主体对客体的“生动的直观”。尽管感觉、知觉、表象有不同的特点,但它们都以感性直观的方式反映对象,都具有形象性、具体性,因而又有很大的局限性。感性直观属于人的初级的认识形式,形成的只是关于对象的外部现象的认识,即感性认识。

尽管感性直观是一种初级的认识形式,但它同样具有社会(历史)性。人的感觉器官是把外部世界的信息传输给人脑的信息通道,但这个通道传输什么、不传输什么则取决于人们在社会中形成的感知能力。人的感性直观并不是被动地接受对象的全部信息,而是能动地选择、接受对象的某些信息,同时,又能动地“忽视”对象的某些信息。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26页。因此,“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6页。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是社会存在物。作为社会存在物,人具有自己的认知定势,而这种认知定势是在既定的社会关系、以往的认识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社会的人的感觉不同于非社会的人的感觉。只是由于人的本质的客观地展开的丰富性,主体的、人的感性的丰富性,如有音乐感的耳朵、能感受形式美的眼睛,总之,那些能成为人的享受的感觉,即确证自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感觉,才一部分发展起来,一部分产生出来。”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6页。而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只有“当对象对人说来成为社会的对象,人本身对自己说来成为社会的存在物”时,才能产生“具有丰富的、全面而深刻的感觉的人”。“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5页。

在既定的社会关系、以往的认识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认知定势表现为对当下知觉活动的一种预备或准备的状态。人与感知对象之间不断地、反复地相互作用,就会在人脑中形成一种对某类对象的感知模式。当人们再知觉某一新的对象时,就会把原有的感知模式“延伸”并运用到这个新的对象上,使人在一瞬间就能从整体上感知和把握这个新的对象。这就是说,感知模式对感觉材料的组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决定认识主体把客体感知成什么。这表明,人的感性直观并不是在一块“白板”上打上对象的烙印,而是一种社会性的认识活动。

(三)认识的理性形式及其特征

理性思维摆脱了对象的感性具体性和形象性,是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作为高级的反映形式,理性思维具有间接性和抽象性的特征。从总体上看,理性思维包括相互联系、依次发展的三种基本形式,即概念、判断、推理。

概念是对同类事物的一般特性和本质属性的概括,是思维的“细胞”,也是最基本的思维形式。概念是从感性认识所提供的关于事物的各种属性和具体形象中抽象概括出共同的本质而形成的认识,这就是理性思维与感性直观的质的区别。如前所述,表象也有一定的概括性,不仅有关于个别事物的表象,也有关于某类事物的共同表象——类表象,但即使类表象也没有达到概念的抽象概括水平。这是两种不同的概括,表象是用某种形象的东西进行概括,是具象的概括,而概念是摆脱了具象的抽象的概括,达到普遍概括的水平。

以“三角形”为例,人脑可以有各种三角形的表象,如锐角三角形、直角三角形、钝角三角形,其中,每一种“三角形”都有一定的概括性。但是,这仍然是用某种图形表示的具象的概括。人们不可能在表象中形成一种既非锐角三角形,又非直角三角形、钝角三角形,但又包括所有这些三角形的一般“三角形”。只有通过概念的抽象,人们才得出三角形是指任何一种由三条直线围成的封闭图形的概念,这就把所有形状的三角形都概括进了“三角形”这个抽象概念之中。只有从具象到抽象,才具有普遍性,人们才有可能通过这种抽象进行逻辑上的思维操作。理性思维的其他形式都是在概念的组合、结合、深化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判断在形式上表现为概念与概念之间的联系或关系,其内容是对事物之间联系或关系的逻辑反映。判断是对事物是什么或不是什么、是否具有某种属性的判明和断定。判断是展开了的概念。

推理在形式上表现为判断与判断之间的联系或关系,它是从事物的联系或关系中由“已知”合乎规律地推出“未知”的逻辑形式。这种逻辑形式或者是从事物的普遍联系推导出特殊、个别的联系,或者是从事物的个别、特殊的联系推导出一般的联系。

推理是判断的延伸,判断是概念的展开。同时,概念又是判断、推理的升华和结晶,即把判断、推理的内容凝聚为具有更为深刻内涵的概念。在理性思维中,概念、判断、推理这三种逻辑形式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任何一种形式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挥作用。

理性思维不仅表现为个别概念、个别判断,而且还包括由概念、判断和推理所构成的理论体系。理论体系是思维概括地反映客体的系统形式,也是理性思维的最高形式,它的任务就是把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在思维中全面地再现出来。这也就是说,理性思维不仅要把感性的直观上升为思维的抽象,而且要把思维的抽象上升为思维的具体,从而在思维中再现现实的整体。认识不能停留在概念、判断的形式上,因为个别观点即使是正确的,如果被孤立起来,也会导致片面的或错误的结论。个别概念、个别判断只能反映事物某一方面的本质,“一般概念、规律等等的无限总和才提供完全的具体事物”。①《列宁全集》(第5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39页。

从总体上看,理性思维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是抽象性,这是理论思维的本质特征。

感性直观以具体性、生动性、形象性为基本特征,在感性直观的过程中也有理性思维的参与,但感性直观基本上是无概念的活动,不需要也不可能形成抽象的概念。与此不同,理性思维所面对的不是直接的感性客体,而是作为感性直观结果的具体。从表面上看,感性具体是生动而丰富的,它把对象的可感属性和形态直接呈现在认识主体面前。但是,由于在感性具体中,真象与假象相混杂,必然性隐匿于偶然性之中,所以,必须凭借理性思维进行抽象,才能分清真象与假象,并透过现象发现本质和必然性。

抽象具有矛盾的特点:一方面,它使认识离开了感性客体,在表面上发生了与客体越来越远的运动;另一方面,由于通过抽象提取和分离出客体的各个方面,由此可以深入而全面地把握客体,从而再现客体本身的隐蔽的、本质的、整体的联系,这又使认识发生了同客体越来越近的运动。正如列宁所说:“思维从具体的东西上升到抽象的东西时,不是离开——如果它是正确的……而是接近真理。物质的抽象,自然规律的抽象,价值的抽象等等,一句话,一切科学的(正确的、郑重的、不是荒唐的)抽象,都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地反映自然。”②《列宁全集》(第55卷),第142页。

第二个特征是间接性。

在感性直观中发生的是认识主体与客体的直接的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感性直观无需借助任何中介。与此不同,理性思维不是直接面对客体,而是直接面对感性直观所形成的关于客体的表象等感性材料。这些感性材料本身已经是认识主体对客体进行能动加工的结果,理性思维则是对这些结果进行再加工,从而发现对象的本质。这表明,在理性思维中发生的是认识主体与客体的间接的联系。

理性思维的间接性特点使人的认识获得了相对独立发展的可能性。由理性思维所获得的抽象概念,由概念所形成的判断,由判断所形成的推理,这些逻辑形式的连接、组合、推移构成了概念的逻辑联系,即概念的辩证运动。“正如从简单范畴的辩证运动中产生出群一样,从群的辩证运动中产生出系列,从系列的辩证运动中又产生出整个体系。”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40页。从根源上说,概念运动是客观世界运动的反映,但概念运动一旦按其固有的逻辑展开,就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列,最终形成自身的规律。因此,概念的运动不仅可以和客观世界的运动平行,而且可以走在客观世界的前面,预见客观世界的发展。理性思维基于抽象化而产生的间接性特点,极大地拓展了人的认识空间,使认识具有了自身发展的逻辑和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第三个特征是理解性。

感性直观具有明显的信息变换的特征,即把认识客体发出的信息传输和转换为主体头脑中的观念映象,这种感性映象一般不能脱离客体的时间—空间特性。理性思维虽然也包含着信息变换,但它的主要任务是对信息的解读,即对客体的理解。感性直观能把对象的信息传输给大脑,但它不能理解这些信息。理性思维的主要功能在于理解,形象地说,是“破译”这些信息的含义,而这些含义是不可感知的。如果说认识客体是一本打开在我们面前的书,它的现象是显现在我们面前的墨迹或符号,那么它的本质就是这些符号所含有的内容。人们只有“破译”这些符号的内容,才能真正认识和把握客体。而“破译”这些符号正是理性思维的理解功能。例如,人们不能直接感知微观客体的内部结构,只能通过微观客体的宏观表现才能获得微观客体内部结构的信息,而理性思维的作用正在于通过“破译”这些信息,发现微观客体内部结构的秘密。

二、认识的过程及其规律

感性与理性既是人的认识活动的两种基本形式,又是认识过程的两个基本阶段,认识的发展过程表现为由生动的直观上升到抽象的思维,以及与此相应的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

(一)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

关于认识的发展过程,列宁做了这样的概括:“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并从抽象的思维到实践,这就是认识真理、认识客观实在的辩证途径。”②《列宁全集》(第55卷),第142页。毛泽东进一步指出,“一切比较完全的知识都是由两个阶段构成的:第一阶段是感性知识,第二阶段是理性知识,理性知识是感性知识的高级发展阶段”。③《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16页。这就是说,认识的发展过程表现为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生动直观是认识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即感性认识阶段;抽象思维是观念反映过程的第二个阶段,即理性认识阶段。任何人认识任何事物,都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从感性认识开始,再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认识之所以必然经历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发展过程,是同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密切相关的。

任何事物都有现象与本质两个方面,都是现象与本质的统一。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的外在表现;本质则是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构成了事物的根本性质。事物的根本性质就是该事物的特殊本质。这就是说,现象又是本质。“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成为多余的了。”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23页。但是,现象与本质又具有统一性,现象是本质的外在表现,没有不体现本质的现象。本质不在现象之外,而在现象之中,没有不表现为现象的本质,本质看不见、摸不着,但却通过看得见、摸得着的现象表现出来。现象与本质的区别,决定了科学研究的必要性;现象与本质的统一,决定了科学研究的可能性,决定了人们能够通过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

现象与本质的矛盾性决定了人的认识必然要经历一个先认识现象后认识本质,先形成感性认识再上升为理性认识的发展过程。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只能从现象开始,如把握事物的外在形式、关系等,由此形成感性认识。问题在于,要真正认识某一事物,归根到底,就是认识这一事物的本质,而认识了事物的本质就达到了理性认识。换言之,感性认识处于认识事物的现象的阶段,理性认识则处于认识事物的本质的阶段。这是认识发展过程中两个不同的认识阶段。

只有通过现象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但现象是丰富、生动、多变和易逝的,具有个别性、流动性。并不是抓住了某一现象,就能发现事物的本质,没有对事物现象较全面的认识,就不可能认识和把握事物的本质。人们由对事物现象的认识上升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即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其前提是“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尽可能全面地搜集事物的现象。

在充分地“占有”材料之后,就要用理性思维“消化”这些材料。毛泽东把这一过程形象地概括为“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所谓“去粗取精”,就是对已经搜集到的大量的感性材料进行分析、筛选;“去伪存真”,就是对感性材料进行分析、鉴别,舍弃假象,把握真实情况;“由此及彼”,就是把大量的个别的感性材料联系起来思考,从总体上进行研究;“由表及里”,就是透过事物的外部特征,抽象出事物的内在联系,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马克思指出:“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3页。

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联系。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从认识的内容和顺序看,人们总是先接触事物的现象,得到一定数量的感性材料,然后才能透过现象认识、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形成理性认识。同时,感性认识只有发展到理性认识,才能形成对事物的本质、规律性的认识,才能完成认识的任务。因此,人的认识活动必须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而认识、把握事物的本质、规律和整体性。“我们的实践证明: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更深刻地感觉它。感觉只解决现象问题,理论才解决本质问题。”②《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86页。

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割裂这种关系就会犯唯理论与经验论的错误。唯理论否认感性认识的重要性,片面夸大理性认识的作用,认为理性认识不依赖于感性认识,而且只有理性认识才是可靠的。相反,经验论否认理性认识的重要性,片面夸大感性认识的作用,认为感性认识无需上升为理性认识,而且只有经验才是可靠的。唯理论与经验论各执一端,在总体上都是错误的。在现代西方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一方面对经验科学做了唯心主义经验论的解释,认为一切经验科学的概念和命题的真假,就在于能否由经验来证实,另一方面又对理论科学,特别是对数学和逻辑学做了唯心主义唯理论的解释,认为一切理论科学的概念和命题都不是来源于感觉经验,而是来源于人的理性的自由创造。实际上,这是把经验论与唯理论折中主义地加以混合,而且具有浓厚的形而上学倾向。

(二)从抽象规定到理性具体

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认识、把握事物的本质、规律和整体性,这一过程有其内在的逻辑。这就是:从“感性的具体”出发,经过思维抽象形成“抽象的规定”;从“抽象的规定”出发,经过思维“综合”形成“思想总体、思想具体”,即理性具体。马克思指出,认识有两条道路:“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8页。

感性具体形成于感性认识中,感性具体的形成使置于人的感官面前的具体事物成为一个“完整的表象”“直观的整体”。理性具体形成于理性认识中,但理性具体的形成需要经过“抽象的规定”这一中介。所谓抽象规定,是指思维通过对感性具体的分析所抽取出来的一个个单一的规定性。“思想总体、思想具体”就是在这些抽象规定的基础上综合、建构出来的理性具体。理性具体已不是“关于整体的一个混沌的表象”,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8页。

理性具体不同于感性具体。感性具体只是一种“混沌的表象”或“完整的表象”,未深入事物的本质层次,而思维具体经过抽象规定及其综合这一中介,不仅深入事物的本质层次,而且把事物的规定性综合、统一起来了,从而达到了对事物的总体认识。换言之,思维具体是对事物的多种规定的综合和建构,在理性层次上达到了对事物的本质、规律和整体的认识。

理性具体也不同于抽象规定。抽象规定已经包含着对事物本质规定的认识,但仅仅依靠一个个单个的、抽象的规定还不能把握事物的整体联系。只有借助综合的方法,把各种抽象规定联系起来,形成关于事物的总体认识,才能从根本上、整体上认识和把握具有许多规定的客观事物。“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8页。

从抽象规定到理性具体仍属于理性认识阶段,是理性思维“综合”各种抽象规定、从总体上再现认识对象的过程,是“把直观和表象加工成概念”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9页。的过程。所以,马克思指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9页。在马克思看来,这是不同于以艺术精神、宗教精神、实践精神把握世界的“专有的方式”。

其一,要实现从抽象规定到理性具体,从精神上再现实在具体,就要从各种抽象规定中找出最简单、最基本的规定性作为思维“细胞”和逻辑起点,然后通过概念的矛盾运动再现客观事物的矛盾运动,从而在总体上再现具体的客观事物。马克思的《资本论》是运用从抽象到具体方法的典范。《资本论》以包含资本主义社会全部矛盾“萌芽”的“商品”为逻辑起点,通过对商品蕴含的矛盾层层递进的分析和综合,使“抽象的规定”越来越具体,直至达到资本主义社会在思想总体上的再现。这就是《资本论》的一、二、三卷,即资本的直接生产过程、资本的流通过程、资本生产的总过程。正如列宁所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中)揭示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萌芽)。往后的叙述向我们表明这些矛盾和这个社会——在这个社会的各个部分的总和中、从这个社会的开始到终结——的发展(既是生长又是运动)。”⑤《列宁全集》(第55卷),第307页。实际上,“一般辩证法的阐述(以及研究)方法也应当如此”。⑥《列宁全集》(第55卷),第307页。

其二,要实现从抽象到理性具体,从精神上再现实在具体,还要发挥思维的建构作用。所谓建构,有两方面的含义:从认识发生的角度看,是指人的认识结构的建立过程;从认识过程的角度看,是指主体在思维中对客体信息的重组过程。二者密切相关。

从人的认识结构的建构来看,人们形成认识的过程也不是像行为主义的“刺激—反应”公式那样被动地映现客观事物的过程,而是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能动地吸收、改造客观事物信息的过程。换言之,人的认识结构是人脑在生物结构的基础上,随着实践活动形成和发展而建构的信息性结构。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不断地反复进行,关于某类事物的信息就会不断地反复同人的神经系统发生相互作用,发生相似性的重演,从而就会以符号的方式积淀在人的神经系统结构之中,并作为背景知识储存起来,形成人脑中所特有的信息性结构。更重要的是,人们在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过程中,不仅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越来越扩大和深化,而且其信息知识也在不断地丰富和更新,信息性结构因此也处于不断的“建构”之中。

从主体对所获得的客体信息的“建构”来看,认识过程是主体凭借大脑中已经形成的信息性结构,在选择、加工、改造所获取信息的基础上,把这些信息重新组合,即“重构”为观念信息系统的过程。主体思维对客体信息的选择取舍和加工制作,最后都必须通过“重构”这一环节,如此才能实现主体以观念形式把握客体的要求。如前所述,在思维的逻辑运动中存在着两条道路:第一条道路是“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第二条道路是“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这两条道路首尾相接,构成“具体—抽象—具体”的认识发展过程。认识运动的这一逻辑行程同思维的建构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在思维行程的第一条道路上,主体是用抽象思维选择、提炼、抽取客体信息,“重构”观念系统的基本单元,即各种“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的第二条道路上,主体则是把这些“抽象的规定”按照主体观念把握客体的要求“重构”为观念系统的理论体系,从而“在精神上”“再现”客体的“具体总体”。

需要指出的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感性具体到抽象规定再到理性具体的过程中,并非只有理性、逻辑的因素起作用。当我们说人是一种有理性的社会存在物时,是就其主导的方面来说的,即理性因素在人的认识活动中起主导作用。这正是人高于动物之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否认人的非理性因素在认识活动中的作用,更不是说非理性因素对认识活动只起干扰和破坏作用。实际上,人是一个有情感、有意志并有认知能力的统一体,人的非理性因素也会参与认识活动,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对认识活动的形成与发展发生作用。

所谓“非理性”因素,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上说,非理性因素是指欲望、习惯、情感、意志等这些不以理性思维为基础的精神要素;就广义而言,非理性因素不仅包括欲望、习惯、情感、意志等精神因素,而且包括不能被逻辑思维方法所包含的人的心理因素,如想象、顿悟、直觉、灵感等。因此,非理性因素可分为两类:前一类不属于人的认识能力,而是作为一种精神力量渗透到主体的认识活动中;后一类属于人的认识能力,但它具有不自觉的、非逻辑性特点,因而在广义上也属于非理性因素。

情感、意志等非理性因素本身虽然不属于人的认识能力,但它们对人的认识活动的发动与停止、对认识能力的发挥与抑制起着重要的控制和调节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9页。当人们的激情与认识活动发生共鸣时,人的认识就会受到情感的激化,从而激发人的认识能力,加速认识的进程;当人们对某种认识活动缺少激情时,人的认识能力就会受到抑制,认识进程就受到影响。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倡导“激情的理性”。意志对认识活动而言也是一种激发和调控因素,是认识活动的支撑力量和推动力量。“在科学上没有平坦的大道,只有不畏劳苦沿着陡峭山路攀登的人,才有希望达到光辉的顶点。”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6页。

在人的认识过程中,逻辑思维方法起着主导作用,但不能由此把认识活动仅仅理解为逻辑思维的加工过程。

其一,在认识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即人们不是掌握了全部事实材料再进行逻辑推理,而是凭借少量事实材料,通过创造性联想,甚至运用大胆的想象,实现对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科学史上的许多发现、发明都不是仅仅对实验现象、实验数据进行逻辑分析而产生的,而是在实验和逻辑分析的基础上借助联想甚至想象实现的。凯库勒提出苯具有环状结构、爱因斯坦创立狭义和广义相对论都是这方面的例子。但是,联想、想象等非逻辑思维活动不能脱离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活动单独进行,而必须以一定的逻辑思维活动为基础。

其二,在人的认识过程中,往往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当人们探索某一事物的本质,寻求某一问题的答案时,在长时间内百思而不得其解,但有时却突然思想贯通、豁然开朗、顿然醒悟,瞬间认识到事物的本质,抓住问题的症结,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答案。这就是直觉、顿悟。但是,直觉、顿悟的力量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底来自人们的实践活动以及认识活动,是人们经过长时间的理性思维,以某种偶然事件为“导火索”而实现的对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

在人的认识过程中,既有理性因素、逻辑思维方法的主导作用,又有非理性因素、非逻辑思维的补充作用,而且这两种作用又是相互的。马克思主义承认非理性因素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但马克思主义绝不是非理性主义。

(三)从理性认识到实践

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抽象规定深化到理性具体,这一过程使人的认识实现了从现象到本质、从局部到整体的飞跃。然而,认识过程并没有就此结束,要实现完整的认识过程,还必须从认识再回到实践中去。“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认为十分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懂得了客观世界的规律性,因而能够解释世界,而在于拿了这种对于客观规律性的认识去能动地改造世界。”①《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292页。从理性认识到实践是认识的又一次飞跃,而且是意义更为重要的飞跃。

从认识回到实践之所以必要,从根本上说,就在于通过这次飞跃使认识对象化、物化,使精神力量转化为物质力量,从而改造世界。“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页。具体地说,认识要向实践转化,这是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双重要求。从总体上看,人的全部活动无非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或者说,一是在实践中形成思想,二是在实践中实现思想。在实践中形成的理性认识,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并加以修正、补充和发展;形成理性认识并不是认识的目的,认识的目的是改造世界。换言之,实践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同时,人的实践活动不同于动物的本能活动,它需要理性认识的指导,只有在正确的理论指导下,人们才能自觉、有效地改造世界。科学技术史表明,技术上的重大发现、发明,几乎都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取得的,而社会发展史表明,“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③《列宁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53页。

同一切矛盾双方的转化一样,认识向实践的转化是在一定条件下实现的。换言之,从理性认识向实践的飞跃需要特定的条件,具有特定的途径。

首先,形成实践理念,即实践观念。所谓实践理念,是指人们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实践的观念模型或理想蓝图。马克思指出:“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这就是说,实践理念是实践活动所创造的实在客体的观念模型,而这种实在客体就是实践理念的对象化、物化。

实践理念与理论理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说理论理性是关于客观事物本身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那么,实践理念不仅包括关于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而且包括关于人们自身需要的认识;不仅包括关于客体“是什么”和“怎么样”的知识,而且包括关于客体及其与主体的关系“应如何”和“能如何”的判断,包含着对客体意义的评价。理论向实践转化的根本目的,是改变事物的现成形式,以满足人们的需要。“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为此,主体必须以对客体的事实性认识为基础,作出客体对人而言有用性的价值评价,如此才能确定主体对于客体进行实践把握的方式。可见,为了实现从认识向实践的飞跃,不仅要实现一般理论与具体实践的统一,而且要把客观事物的尺度同人的需要的尺度统一起来,形成实践理念。

其次,制定实践方案。实践方案是依据实践理念而制定的改造客观事物的计划、措施和手段。制定实践方案,不仅要看到实践主体本身的主观条件及其能动性,更要看到客观条件及其制约性。正确的理论要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运用,必须具有适当的手段和条件,拥有一定的措施和技术。例如,质能关系式的发现,揭示了人类利用能源的远景,但要实际利用这一规律,还必须有能使原子发生裂变或聚变的技术装置这一客观条件。把握实践活动的客观条件,是制定可行性方案的前提;发挥主体的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的客观条件,是制定可行性方案的又一前提。可行性的实践方案体现了合规律性、合目的性和现实可行性的有机结合。

再次,进行中间实验。实践方案的实行需要以小规模的实践,即中间实验为中介环节。自然科学中的“实验”就是使理性认识向实践转化的必经的探索性活动,它可以为大规模的实践提供经验,为避免失败、取得成功创造经验。社会科学中的典型分析、社会活动中的试点,也是理性认识向实践转化的必经的探索性活动。实际上,社会科学中的典型分析、社会活动中的试点,就是社会科学、社会活动中的实验室方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物理学家是在自然过程表现得最确实、最少受干扰的地方考察自然过程的,或者,如有可能,是在保证过程以其纯粹形态进行的条件下从事实验的。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到现在为止,这种生产方式的典型地点是英国。因此,我在理论阐述上主要用英国作为例证。”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页。

人类的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抽象规定深化到理性具体,从理性认识再回到实践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只要某一理论在实践中基本得到实现,基本达到预期目的,那么,就可以说,这一具体的认识过程已经结束。但是,认识的全过程并没有结束。实践与认识的矛盾并不是通过实践—认识—实践一次循环就能解决的,而是要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的不断发展过程才能得以解决。由于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往往要经历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多次循环、不断发展才能完成。客观世界及其发展是无限的:从时间上说,一过程向另一过程的推移是无限的;从空间上说,事物之间的联系、物质结构的层次也是无限的。认识与实践的对象的无限性决定了认识与实践也必然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从形式上看,认识的发展是认识与实践不断分离和重合的反复循环;从内容上看,认识的每一次循环都进到了高一级或深一层的程度。也就是说,经过每一次实践与认识的循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就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通过实践与认识的反复循环,认识就像螺旋曲线一样不断地发展和上升。“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从感性认识而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而能动地指导革命实践,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②《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296–297页。

人的认识过程是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的矛盾运动过程,认识的任务就是求得它们之间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统一的具体性,就是指认识要同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实际相符合。

历史性是指认识要同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着的实际相适应。当实践的具体过程尚未结束,原有的矛盾尚未充分展开,向另一具体过程转变的条件还不具备时,如果硬要强制推移,把将来才能做的事情拿到现在来做,企图超越历史阶段,就会犯“左”的错误;当实践的具体过程已经向前推移时,认识就应当随之而转变,如果认识仍然停留在原来的阶段上,就会犯思想落后于实际的右的错误。正因为如此,毛泽东指出:“我们的结论是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知和行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反对一切离开具体历史的‘左’的或右的错误思想。”①《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296页。

三、认识活动中的思维方法

从哲学的视角来把握思维方法,就要理解思维方法的本质及其在认识活动中的作用。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归根结底在于理解方法论与辩证法、认识论的一致性。辩证法、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一致或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则。我们要从人类实践史、科学史、哲学史多重视角来把握辩证法、认识论、方法论的关系,深刻理解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一)辩证法、认识论和方法论

在黑格尔、马克思之前,哲学家通常把哲学划分为本体论、认识论和逻辑学(含方法论)三个部分:本体论是关于存在的学说,研究世界的本原及其规律;认识论是关于认识的学说,研究认识的本质、过程及其规律;逻辑学是关于理论思维的学说,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逻辑规律以及思维方法。总的说来,这三个部分是各自独立、互不相关的。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认识论在古代哲学中就已经产生了。从总体上看,认识论的研究在古代哲学中是直观和模糊的,并且从属于本体论的研究。认识论的研究在近代西方哲学中占居中心地位,甚至成为构造哲学体系的出发点。在近代认识论中,思维与存在、感性与理性的关系成为研究的主要问题,形成了经验论与唯理论两个流派。经验论强调经验,主张从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方法;唯理论推崇理性,主张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法。经验论与唯理论各执一端,但又有共同的主要缺点,这就是:不能把辩证法贯彻、应用于认识论。

在古代哲学中,方法论不是一个独立的分支。尽管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形而上学》是有关方法问题的重要文献,但在这两部重要文献中,方法并没有上升到专门的方法论。哲学方法论的形成与近代工业和科学的发展是分不开的。由于工业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哲学作为方法论的意义才被凸显出来。但是,近代的哲学方法论是沿着经验归纳法与理性演绎法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的,形成了经验论与唯理论两个对立的方法系统。这两种对立的方法系统有一个共同的主要的缺点,这就是:割裂了方法之间相互联结、相互转化的辩证法。

黑格尔在哲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三者一致的思想。但是,在黑格尔哲学中,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三者一致的基础、内容和基本线索却是绝对观念的自我实现,表现为概念的自我运动、自我深化、自我综合、自我发展。正如恩格斯所说,在黑格尔那里,“我们在现实世界中所认识的,正是这个世界的思想内容,也就是那种使世界成为绝对观念的逐步实现的东西,这个绝对观念是从来就存在的,是不依赖于世界并且先于世界而在某处存在的;但是思维能够认识那一开始就已经是思想内容的内容,这是十分明显的。同样明显的是,在这里,要证明的东西已经默默地包含在前提里面了”。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25页。因此,黑格尔哲学并没有科学地解答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三者一致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深刻地总结了辩证法、认识论、方法论的历史,并以现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为基础,实现了唯物论与辩证法、唯物主义自然观与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统一,从而科学地解答了辩证法、认识论、方法论(逻辑学)三者一致的问题。从辩证法、认识论、方法论三者一致的内容来看,三者一致的基础是客观辩证法;从辩证法、认识论、方法论三者何以能够一致来看,三者一致的基础是社会实践。

要理解辩证法、认识论、方法论三者的一致性,首先就要把握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关系。

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指客观世界的辩证法,即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矛盾运动规律;主观辩证法则是指人的思维的辩证法,即以概念为“细胞”的思维的矛盾运动规律。如果说客观辩证法是外部世界的辩证法,那么,主观辩证法就是思维辩证法,即概念辩证法。

当“我们重新唯物地把我们头脑中的概念看作现实事物的反映,而不是把现实事物看作绝对概念的某一阶段的反映。这样,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3页。这就是说,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之所以具有一致性,是因为从内容上看,主观辩证法是以概念的形式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二者“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形式上,主观辩证法又不同于客观辩证法。这是因为,客观辩证法是不自觉地、以外部必然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主观辩证法则是对客观规律的自觉运用。“这样,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3页。

一方面,辩证法贯穿于认识的全过程。辩证法所揭示的规律同样也是认识发展的规律。认识论所阐明的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感性与理性、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等一系列关系,无不是辩证法的规律,尤其是对立统一规律的表现。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是认识论的内容。“辩证法,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同样也根据黑格尔的看法,其本身包括现在称之为认识论的内容”。③《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22页。离开了辩证法,人们就无法深刻而全面地把握认识论的内容。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缺陷之一,就是不能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把辩证法贯彻于反映论,则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标志之一。

另一方面,认识论确证着辩证法的真理性和力量。辩证法既然贯穿于人类认识的全过程,既然是人的认识活动所固有的,那么,它的真理性和力量,就要由人类的认识史,包括科学史来检验。离开了认识论所揭示的人的认识活动的辩证法以及认识史,辩证法作为一门科学就难以确立、确证和发展。

因此,辩证法与认识论具有一致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认为,“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④《列宁全集》(第55卷),第308页。

辩证法与方法论也具有一致性。

一方面,思维方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本质上是辩证法所揭示的规律在人脑中的内化,辩证法的规律本身就具有方法论的功能。从根本上说,方法不过是客观规律在人脑中的主观运用,是转化为认识的规则、程序的客观规律。思维方法是有“原型”的,这个“原型”就是客观关系和客观规律。例如,比较分析法就是客观事物的统一性和多样性关系的主观运用,有统一性才有“同”,有多样性才有“异”,这才有“异中求同”和“同中求异”的比较分析法。没有辩证法所揭示的客观规律,一切科学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方法就没有现实基础,因而也无法形成。离开了辩证法,就没有科学的方法论。

另一方面,辩证法如不能转化为方法论,不能成为认识事物的方法,就没有存在的价值。辩证法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它反映了客观世界本身的规律性,而且在于它为人们提供了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科学的方法论。辩证法只有同时作为方法论,才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

要理解辩证法、认识论、方法论三者的一致性,还要把握客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的关系。

所谓实践辩证法,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过程及其规律。如果说客观辩证法是“本然”的运动,那么,实践辩证法则是以这一“本然”运动为前提,按照人的需要和目的而展开的“应然”的运动。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实践活动“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因此,实践辩证法不等于客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但又包含并体现着客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

同时,实践辩证法又是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中介。实践辩证法以主体化、社会化的形式展现着客观辩证法,同时又构成了“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作为主观辩证法的概念辩证法有其客观内容,是人的实践活动所达到的广度和深度的反映。正如列宁所说,“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式固定下来,这些式正是(而且只是)由于亿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①《列宁全集》(第55卷),第186页。这就是说,逻辑的“式”本质上是实践的“式”在人脑中的内化和升华。辩证逻辑即辩证思维方法本质上是实践辩证法所确证的客观关系和客观规律在人脑中的内化和升华。这正是逻辑推理的力量所在。

(二)思维方法的本质与层次

所谓方法,是指为解决理论、实践、日常生活的任务而采用的特定的途径、手段和办法,如工作方法、思想方法、认识方法等。哲学所研究的思维方法是指主体观念地把握客体的理论思维方法,是以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为目的而进行的理性认识的方法。

思维方法不是纯粹的客观知识。在客观世界中,我们可以找到与知识相对应的实体,诸如原子、天体、劳动对象等,但找不到诸如“分析”“综合”“抽象”等方法的实体。思维方法本质上是主体化的客观规律,是在客观规律基础上依据主体需要而形成的思维的规则、程序和手段。因此,思维方法的最重要特征就是中介性,即通过思维方法,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思维与存在相互联结、相互转化,从而搭起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双向运动的桥梁。

思维方法具有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双重特征。

一方面,思维方法具有客观性。思维方法的“原型”是客观事物之间的关系及其规律,是规则化、主体化了的客观关系和客观规律。例如,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就是归纳法与演绎法的“原型”。

另一方面,思维方法又具有主观性。仅仅有客观性还不能构成思维方法,客观关系和客观规律只是提供了思维方法的“原型”,而不是思维方法本身。客观关系和客观规律只有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内化于人的头脑中,转化为思维活动的规律,通过逻辑形式同思维活动相联系,才能转化为思维方法。思维方法是主体总结和概括出来的思考问题的规则,是主体依据客观规律、经过主观建构而形成的思维规则、程序和手段等。

思维方法具有层次性。按其作用的范围,可以把思维方法划分为三个层次,即哲学的思维方法、一般科学的思维方法和具体科学的思维方法。哲学思维方法是思维方法中的最高层次,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如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一般科学的思维方法是适用于各门具体科学的共同的方法,如数学方法、系统方法、模型方法等;具体科学的思维方法是由认识对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特殊方法,如物理学方法、化学方法、历史学方法等都是仅仅适用于自己特定研究领域并在特定范围内起作用的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是客观规律的主体化,但思维方法一旦形成,就具有了某种相对独立的功能。思维方法对认识活动的基本功能,就是使杂乱的感性材料有序化,使感性材料之间形成某种合理的联系,从而使“材料的生命”“观念地反映出来”。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3页。

首先,思维方法规范着人们的思维如何发动,规范着思维运行的方向和侧重点。例如,经验性的思维方法往往指向历史,用过去的经验来调整现在,因而带有很大的习惯性,而辩证性的思维方法则是在现实的基础上面向未来,用未来规划现在。思维方法对于思维按什么方向运行、突出什么侧重点,有着规范的作用。

其次,思维方法具有对信息进行选择、组织的功能,具有信息处理和转换的内在机制。认识活动是一个信息加工、处理和转换的过程。如果说人脑是对信息进行处理和加工的“加工厂”,那么,思维方法就是这一加工厂里的“流水线”。外界的信息经过一定的思维方法的处理,成为有序的观念产品。在这一加工过程中,不同的思维方法规范着认识主体对思维材料不同的取舍、加工,决定着思维的具体操作过程,从而也决定着信息运行的线路和转换结果。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思维方法具有主体对客体的建构功能。

再次,思维方法直接影响人们认识活动的成果,决定着主体能否正确认识客体及其深度和程度。正因为如此,许多有重大发现或发明的科学家都十分重视思维方法。爱因斯坦认为,新方法的产生往往导致新学科的诞生。马克思、恩格斯对方法更为关注,深入而全面地研究了“观察方法”“思维方法”“研究方法”“叙述方法”等,并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而“唯物主义辩证法”是最好的认识工具和最锐利的批判武器。

除了运用范围外,就思维本身来说,思维有知性思维与理性思维两个不同的层次。

所谓知性思维,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思维规则所进行的思维。形式逻辑是知性思维的集中体现。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则最早是由亚里士多德阐明的,它由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构成。同一律的公式为“A是A”,它是指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概念、判断等)反映的对象是什么就是什么,不能同时是别的什么;矛盾律的公式为“A 不是非A”,是指一对矛盾判断或对立判断不能同时为真,其中必有一假;排中律的公式为“A 是B 或不是B”,是指一对矛盾判断不能同时为假,其中必有一真。知性思维规律要求人们的思维必须是确定的,不能自相矛盾,不能“亦此亦彼”。

理性思维是立足于概念的辩证本性,通过揭示思维形式的内在矛盾而揭示事物本质的思维形式。辩证逻辑是理性思维的集中体现和最高形式。辩证思维就是“以概念本身的本性的研究为前提”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31页。的,而“概念的关系(=过渡=矛盾)=逻辑的主要内容,并且这些概念(及其关系、过渡、矛盾)是作为客观世界的反映而被表现出来的”。②《列宁全集》(第55卷),第166页。

知性思维与辩证思维,或者说,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研究思维的方式不同。

正如“形式逻辑”这一名词所标明的那样,它是撇开思维反映的内容,单纯从形式方面考察思维;撇开思维的发展过程,主要从思维的既成形式中研究思维。因此,形式逻辑侧重按照形式上的结构对概念、判断和推理进行形式化处理,体现的是知性思维。

辩证逻辑则从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中研究思维,从思维的发展过程考察思维,并对认识史作出逻辑概括,着重揭示思维形式的内容以及诸种思维形式之间的关系,从而展示出一种辩证思维。辩证思维总是“从不断的运动中”“从暂时性方面”去理解“每一种既成的形式”,并确认“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因此,关于思维的科学,也和其他各门科学一样,是一种历史的科学,关于人的思维的历史发展的科学”。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84页。

第二,反映客观世界的内容和层次不同。

形式逻辑及其形式化的作用,是有其客观依据的,这就是客观事物的相对静止以及不同事物之间的确定界限。当人们的思维活动只限于在这个范围内反映对象,对事物分别进行考察,并把它们明确区别开来时,形式逻辑就是必要的和有效的。但是,如果把形式逻辑所反映的事物的特定方面扩展到一切方面,把形式逻辑的适用范围夸大为一切范围,就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恩格斯指出,把事物孤立起来,撇开总的联系和运动状态进行静态考察的方法“被培根和洛克从自然科学中移植到哲学中以后,就造成了最近几个世纪所特有的局限性,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0页。。

辩证逻辑不仅反映事物之间的相互区别,而且反映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不仅反映事物的相对静止,而且反映事物的绝对运动;不仅确认事物自身的同一性,而且确认这种同一性存在于差异性和对立性之中。辩证逻辑“不知道什么严格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普遍绝对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转移,除了‘非此即彼’,又在恰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使对立通过中介相联系”。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8页。为了全面而深刻地反映现实的矛盾运动,思维就不能停留在知性思维,仅仅运用形式逻辑规律,而应同时运用辩证逻辑规律,上升到辩证思维方式。

第三,相互限定、相互补充。

辩证逻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不排斥形式逻辑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的思维应当具有内在的连贯性、严密的逻辑性,而且同一理论体系的各个原则、各个观点之间在逻辑上应是没有矛盾的。列宁指出:“‘逻辑矛盾’——当然,在正确的逻辑思维的条件下——无论在经济分析中或在政治分析中都是不应当有的。”③《列宁全集》(第2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31页。列宁在这里所说的“逻辑矛盾”,就是指由于违背形式逻辑规律,使思维丧失了它应有的明确性、确定性、一贯性而造成的思维混乱。辩证逻辑要反映现实的矛盾运动,首先必须弄清是什么事物在矛盾运动,否则就会把整个世界看成变幻不定、混沌不清、不可捉摸的东西。否定了形式逻辑规律,实际上也就否定了事物的相对静止,因而也就不会有辩证思维,并会导致诡辩论。

形式逻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保证人们正确思维,但是,要全面而深刻地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就必须遵循辩证逻辑规律,上升到辩证思维方式。“辩证逻辑则要求我们更进一步。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住、研究清楚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我们永远也不会完全做到这一点,但是,全面性这一要求可以使我们防止犯错误和防止僵化。”“辩证逻辑要求从事物的发展、‘自己运动’(像黑格尔有时所说的)、变化中来考察事物。”④《列宁选集》(第4卷),第419页。可以说,在思维活动中,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相互限定、相互补充。

四、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

与知性思维不同,辩证思维是立足于概念的辩证本性而展开的思维活动,其基本方法主要有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等。

归纳与演绎是辩证思维的两种逻辑方法。归纳是从个别上升到一般的思维方法,包括完全归纳法、概率归纳法以及类比法;演绎是由一般性原则到个别性结论的方法,即依据某类事物都具有的一般属性、关系来推断该类事物中个别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关系的推理方法。演绎方法通常由前提、逻辑规则和结论三部分构成。归纳是由个别到特殊向一般的思维运动,演绎是由一般到特殊向个别的思维运动。归纳与演绎在认识活动中的矛盾关系是客观事物中的个别与一般、个性与共性矛盾关系的反映。

一方面,归纳是认识的基础,但归纳离不开演绎,没有演绎就没有归纳。归纳从搜集经验材料开始,问题在于,无论是搜集经验材料,还是整理经验材料,都必须有某种理论原则指导,这里就有演绎的作用,演绎规定着归纳的方向。同时,单纯的归纳也无法区分事物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即使归纳出某一特性为某类事物所共有,也无法确证它是不是这类事物的本质特征,不能说明一类事物的共性与另一类的事物的共性在演化过程中的关系。这就必须靠演绎来补充和修正。

另一方面,演绎也不能排斥归纳,没有归纳也就没有演绎。归纳是演绎的基础,演绎是以非演绎方法得出的结果为前提的。作为演绎出发点的公理、定律、假设等,都是从归纳法、非演绎法取得的。同时,演绎从一般推到个别,并不能揭示个别事物多方面的属性,而且演绎推理的结论又必须经过归纳来证实、修正和丰富。如果新发现的个别事实与演绎推导出的一般结论不相符合,那么,就要修正演绎所导出的结论。

科学发展史表明,任何重大的科学发现,都必须同时使用归纳法与演绎法。许多重要的自然规律都是先由归纳揭示出来,尔后又通过演绎加以证明,最后通过实践检验才成为科学公理、定律的。一般说来,归纳法对经验材料的研究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当科学进入理论思维时,演绎法就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建构理论体系及其逻辑结构时,演绎法就成为主要的思维方法了。例如,爱因斯坦就是从相对性原理和光速不变原理这两个公理出发,推导出狭义相对论的。爱因斯坦指出:“适用于科学幼年时代以归纳为主的方法,正让位于探索性的演绎法”,“由经验材料为引导……提出一种思想体系,它一般是在逻辑上从少数几个所谓公理的基本假设建立起来的。”①《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许良华等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第262页。

分析与综合是对归纳与演绎的深化。分析方法是把整体分解为各个部分、方面、要素,以便逐个加以研究的方法,包括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因果分析、结构分析、功能分析、信息分析、模式分析、发生学分析等。分析方法的核心是矛盾分析方法,通过矛盾分析法使人们获得关于研究对象的内在的多种规定性。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研究对象,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矛盾,矛盾的不同方面及其运动过程又有不同的特点。与此相应,也就有不同的分析方法。

综合方法是在思维中把已有的关于研究对象的各个部分、方面、因素的认识联结起来,形成对对象的整体性认识的方法。辩证思维的综合不是机械的综合,不是加减组合的过程,而是在思维中把研究对象的各个部分、方面、因素按其内在联系有机地结合成统一的整体,达到“许多规定的综合”和“多样性的统一”的过程,从而使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得以显现,使“材料的生命”“观念地反映出来”。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3页。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了产业资本、商业资本、信贷资本、地租等资本的具体形态,并把它们综合为资本的整体,这就既看到了资本形态的多样性,又把握住了不同资本形态之间的统一性,从而深刻地理解和把握了资本的本质。而历史唯物主义就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观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综合”。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1页。

从分析与综合的关系来看,综合离不开分析,分析是综合的基础,没有经过系统的、周密的分析,就不可能有正确的综合;同时,分析又离不开综合,分析中有综合。要认识统一体中的不同矛盾及其各个方面,就必须进行分析。但是,不同矛盾及其各个方面毕竟是相互联系的,因此,要对统一体有全面的认识,就必须理解不同矛盾及其各个方面是如何相互联系、如何统一的,即必须进行综合。在分析事物的过程中必须具有整体观念,必须把握某一部分、方面、因素在整体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部分、方面、因素的关联。没有综合,就不可能达到对事物深刻而全面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说,综合比分析更为深刻。

分析与综合的运行过程是从感性具体到抽象规定,再从抽象规定到理性具体的过程。一般说来,从感性具体到抽象规定更多的是运用分析方法,而从抽象规定到理性具体更多的是运用综合方法。

抽象既是思维的成果,又是思维的方法。作为思维成果,抽象是指思维经过分析从认识对象中抽取出来的规定,是对认识对象的某一方面、某个属性、某种特征的反映;作为思维方法,抽象是指在思维中把认识对象的某一方面、某个属性、某种特征抽取出来,而暂时舍弃其他方面、属性、特征的逻辑方法。

具体有两种形式,即感性具体与理性具体。

感性具体是思维行程的起点,是指人的感官直接感觉到的具体事物。如前所述,在人的大脑中,感性具体是一个“生动的整体”,同时又是一个“混沌的表象”,并没有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和本质规定。

理性具体是各种抽象规定的综合,是人们在思维活动中形成的“思想总体、思想具体”,从本质上、总体上反映和再现了认识对象,理性具体是思维行程的终点、结果、产物。马克思指出:“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起点,虽然它是现实的起点,因而也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具体总体作为思想总体、作为思想具体,事实上是思维的、理解的产物”。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8、19页。

思维的抽象与分析方法密切相关。抽象需要通过分析把感性具体分解成各个部分、各种规定,从中再抽取出本质规定,然后再经过综合形成理性具体,从而“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抽象是一切科学研究都必须遵循的逻辑和使用的方法。自然科学是这样,社会科学更是如此。马克思指出:“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抽象是唯一可以当做分析工具的力量。”②《资本论》(根据作者修订的法文版第1卷翻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2页。实际上,整个社会科学都是如此。现代语言学家索绪尔的《普通语言学教程》之所以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不仅在于它是现代语言学的奠基之作,而且在于它使用并体现了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语言与言语、能指与所指、结构与事件、静态与动态、共时性与历时性、潜在性与现实性、约定性与任意性……在从抽象规定到理性具体的逻辑展开这些成对范畴的过程中,人们获得了关于具有“许多规定”的语言的认识。

需要指出的是,在运用抽象法时,应当把握抽象的“度”,即做什么样的抽象、抽象到什么程度才能结束,转而开始由抽象规定到理性具体的逻辑行程。科学的抽象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对事物的本质规定的抽象,如从生命活动中抽象出“蛋白体”。二是在特定研究范围内的高度抽象,即在研究的范围内不需要用事物的其他方面、关系、属性来解释它,而它却能解释事物的其他方面、关系、属性,如“生产关系”就是对社会关系的高度抽象。三是在特定研究范围内的适度抽象,即抽象不到一定程度,就无法发现事物的本质规定,抽象超出了度,就失去了事物的本质规定。例如,费尔巴哈从人出发研究社会本身并不为错,但费尔巴哈对人抽象过度了,即把现实的人抽象为生物的“类”。正是从这种脱离社会关系、超出社会范围(度)的“抽象的人”出发研究社会,使费尔巴哈陷入唯心主义历史观。

抽象与具体的方法和逻辑与历史的方法密切相关,后者是前者的内在要求。逻辑与历史相一致,既是思维建构理论体系的基本原则,又是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

一般说来,历史具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客观实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二是指人类认识历史的发展过程,如科学史、哲学史、思想史等。逻辑则是指概念之间的次序、层次、关系等。所谓逻辑与历史的一致,是指历史是逻辑的基础,逻辑是历史在理论思维中的再现,概念体系的逻辑顺序与客观历史的总体进程是一致的。

逻辑与历史的一致不是一一对应的一致,不是时时、处处追随历史的“自然次序”,不是机械“复制”,逻辑对历史的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3页。这就是说,逻辑对历史的“修正”表现为逻辑按照历史本身的规律来修正,即舍弃了历史的细节而抓住主流,舍弃偶然性而抓住必然性,舍弃曲折、偏差而抓住根本方向、基本线索,从而形成理论的概念体系,以严密的逻辑使历史本身的规律性以“纯粹的形态”更鲜明、更突出、更清晰地显示出来。显然,按照历史本身“修正”过的逻辑顺序,比起未加“修正”的自然主义的描述,更深刻地反映了历史。例如,土地所有制和地租的出现在历史上先于资本和利润,然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论述的却是资本和利润。这是因为,“不懂资本便不能懂地租。不懂地租却完全可以懂资本。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它必须成为起点又成为终点,必须放在土地所有制之前来说明”。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5页。

逻辑方法与历史方法的一致集中体现为在成熟而典型的发展点上考察历史,把握认识对象。历史的方法是根据历史的“自然次序”来研究历史的方法。为了再现历史的完整图景,历史的方法必须追随历史的偶然性、曲折性,研究具体的历史事件以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物。但是,仅仅依靠历史的方法难以揭示历史的规律性,要揭示历史的规律性,“逻辑的方式是唯一适用的方式。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无非是历史的方式,不过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以及起扰乱作用的偶然性而已”。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3页。这就是说,逻辑方法与历史方法本质上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集中体现为:在某个历史要素、某种历史关系“完全成熟而具有典型性的发展点上”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3页。考察历史,研究和把握认识对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只有当事物的各种因素、各种关系全面形成、充分展开、完全成熟并具有典型性时,人们才能真正理解该事物的形成和发展、本质和规律。所以,马克思指出:“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2页。

因此,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以及前资本主义社会时,马克思就是“从事后”“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即以当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完全成熟而具有典型性的发展点”——英国为逻辑起点的,并认为“资产阶级社会是最发达的和最多样性的历史的生产组织。因此,那些表现它的各种关系的范畴以及对于它的结构的理解,同时也能使我们透视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3、24页。同时,又不应抹杀历史差别,把现实等同于历史。“如果说资产阶级经济的范畴适用于一切其他社会形式这种说法是对的,那么,这也只能在一定意义上来理解。这些范畴可以在发展了的、萎缩了的、漫画式的种种形式上,总是在有本质区别的形式上,包含着这些社会形式。”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3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逻辑的方法与历史的方法高度地统一起来了。

辩证思维方法是哲学思维方法,它与科学思维方法属于两个不同系列的方法,但二者之间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辩证思维方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科学思维方法之中,系统论方法与普遍联系的观点、控制论方法与内因外因的观点、突变论方法与量变质变的观点、信息论方法与相互作用的观点之间都有着内在的联系。实际上,辩证思维方法与科学思维方法本来就是交叉的。哲学的基本范畴,如物质、运动、时间、空间等,也是科学的基本范畴,系统、结构、信息、反馈等范畴,随着其意义的确定和转换,不断地从科学范畴上升到哲学范畴。科学思维方法日益丰富和深化着辩证思维方法。在科学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的时代,辩证思维与科学思维的联系变得越来越紧密了。因此,我们应自觉地把辩证思维方法与科学思维方法有机地统一起来,发挥它们的不同功能,从而更深刻、更全面地把握人与世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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