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治理何以铸就廉洁满意?
——以绩效评价为视角

2023-01-10 18:30贤,卞
关键词:绩效评价腐败民众

王 贤,卞 潇

腐败治理的现实目标在于将腐败程度降到最低点,提高政府公信力,以夯实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有学者认为,加大反腐败力度势必会提升廉洁满意度,即“反腐努力”约等于廉洁满意度。然而,亦有研究发现,反腐败力度的增强与公众的清廉感知水平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即加大反腐败力度很难直接提升公众的清廉感知水平,①倪星、孙宗锋:《政府反腐败力度与公众清廉感知:差异及解释——基于G省的实证分析》,《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1期。另有学者对广东省进行的实证研究发现,反腐败力度与政府廉洁满意度二者落差明显,呈弱相关。②郑方辉、李莹:《反腐败绩效:腐败治理的目标与逻辑》,《行政论坛》2020年第6期。理想与现实之落差发人深思。为什么政府的反腐败工作得到了民众的广泛认可,却依然没能实现廉洁满意的应有预期?新时期的腐败治理如何更好地实现廉洁满意?对此,本文认为,改变现状的有效路径在于引入绩效评价技术手段,以锐减腐败治理实然与应然落差,并铸就廉洁满意的多维作用机制。

一、文献回顾

梳理文献发现,在反腐败评价或廉政评价领域,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评价思路与方法。国内学者一般认为,可以通过客观统计数据来衡量反腐败状况,如采用立案数或查处腐败案件数、①陈刚、李树:《官员交流、任期与反腐败》,《世界经济》2012年第2期。②倪星、陈珊珊:《经济结构、制度安排与地区腐败——基于副省级城市2000—2010年的数据分析》,《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腐败处分数占政府规模比、③倪星、孙宗锋:《经济发展、制度安排与地方反腐败力度——基于G省面板数据的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年第5期。每万名公职人员中的职务犯罪人数④岳经纶、胡项连:《低保政策执行中的“标提量减”:基于反腐败力度视角的解释》,《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8期。⑤万广华、吴一平:《制度建设与反腐败成效:基于跨期腐败程度变化的研究》,《管理世界》2012年第4期。等作为核心自变量来测量政府反腐败频度或力度。而与国内评价方法所不同的是,国际上广为引用的“商业国际指数”(business internatinal index)、“腐败感知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腐败控制指数”(control of corruption index)等指标更为注重公众主观感知及满意度评价。比如透明国际发布的“腐败感知指数”,主要通过问卷、面访等方式了解不同群体对腐败状况的评价与感受。⑥郑方辉、李莹:《反腐败绩效:腐败治理的目标与逻辑》。

二是评价内容和指标。国内学者根据我国反腐败与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结合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尝试构建各种评价体系,比如,构建基于评估矩阵的反腐倡廉制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⑦何增科:《腐败与治理状况的测量、评估、诊断和预警初探》,《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8年第11期。地方政府腐败治理“投入-效果”评估方法。⑧汤艳文、敬乂嘉、刘春荣:《中国地方政府廉政建设测评体系的指标研究》,《社会》2008年第5期。与此同时,亦有学者提出了反腐败绩效概念。比如,袁峰认为反腐败绩效应包括预防腐败绩效、惩治腐败绩效和控制腐败绩效;⑨袁峰:《反腐规则与反腐绩效——当前我国腐败治理的绩效分析》,《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过勇等从反腐败投入、工作机制、廉洁教育、惩治腐败、预防腐败、权力监督、反腐败成效等七个方面设计反腐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⑩过勇、宋伟:《腐败测量:基于腐败、反腐败与风险的视角》,《公共行政评论》2016年第3期。20 世纪后半期以来,在强化政府内部反腐败的基础上,国际社会更加注重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民众在反腐倡廉中的主体作用与参与机制创新。在国家清廉指数评价方面,联合国、经合组织、世界银行等都开发了相关的国家测评工具。⑪Gilman S.C.,Stout J.“Assessment Strategies and Practices for Integrity and Anti-corruption Measures: A Comparative Overview”,In Head,Brown &Connors (ed.),Promoting Integrity: Evaluating and Improving Public Institution,ASH-GATE,2008:p.243.世界银行主要应用“腐败指标”来评价各国腐败治理水平,其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政策扭曲指数、司法可预见性指数、公务员工资占制造业工人工资的比重指数、基于个人才干的招聘指数等四个方面。⑫郭正义、宇杰:《西方学者关于腐败及其评价指数的论述与研究》,《理论与现代化》2004年第1期。《世界竞争力年鉴》中关于腐败评价的指标有非法支付、司法腐败、贿赂和回扣三项。⑬胡鞍钢、过勇:《国际组织对各国腐败状况的评价体系概述》,《政治学研究》2001年第4期。

对已有研究进行审慎分析,可以发现其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其一,缺乏对“腐败治理绩效”概念内涵的界定,也缺乏对绩效评价与廉洁满意交互关系的探讨。一些研究涉及的“绩效”与成效、力度、政府作为等概念内涵相近,但与政府绩效评价中的绩效概念内涵存在明显差异。核心概念的内涵与边界不清,必然会影响研究的实施及结果。其二,国内已有的腐败治理评价研究普遍缺乏对廉洁满意的关注,因此也就忽视了从评价视角对腐败治理本质目标和价值导向的探讨。国际社会通用的评价指标体系虽然采用了基于感知与满意度的主观评价模型,但过度依赖主观评价结果的模式难以表征腐败治理“增量”现状,不利于全面衡量“人民满意”程度,亦不适用于我国不断强化的腐败治理趋势。

二、应为:廉洁满意是腐败治理的逻辑应然

国家治理的主体是人民,执政党代表全体人民实施治理国家的活动。①王浦劬:《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因此,民主价值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理性,彰显“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兑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腐败治理的价值导向应然是“以人民为中心”,具体而言就是以民众对政府的“廉洁满意”为中心。这是腐败治理的现实逻辑与目标逻辑,亦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和坚持“人民至上”原则的要求。

(一)腐败治理的内涵

治理的基本含义是为了实现共同目标而开展活动,其中政府并不作为活动的唯一主体,同时也不需要国家运用强制力量来实现。首先,作为一种政治管理方式,治理更强调过程的动态性,也就是说治理的过程不是单纯依靠建立制度,更是一种多主体之间的持续互动。其次,治理过程最重要的基础是多方协作,而非传统的暴力权威方式,这里的多方既包括政府部门也包括非政府部门。可见,治理导致权力分化,使权力中心由过去的一个变成多个,而且各个权力中心的权力范围并不明晰,同时各个权力中心相互依存,为了实现治理目标,必须实现资源共享和合作协调。

腐败治理在国家治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目的是管控公共权力。从宏观层面分析,腐败治理的主体为国家、社会和市场,腐败治理需要实现三者的有效共治,在满足彼此合理利益诉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发挥公共资源的作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手中握有各个领域的国家权力,由此看来,腐败治理的关键就是要按照相关法律制度对相关公职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一方面要监督其权力,另一方面要让民众的政治权利发挥作用。站在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来看,腐败治理涵盖多个领域,运用多个途径,采用多种方式,其目的是维持秩序和支持集体行动。腐败治理有别于传统管理,主要体现为治理主体的多样性,并因此构成多主体共治模式;也体现在治理过程的双向交互性,既有自上而下的,又有自下而上的交互模式,有别于传统管理中自上而下的威权模式。合法性、透明性等被认为是腐败治理的价值取向。

(二)实现廉洁满意是腐败治理的重要目标

始终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和重大优势。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实践,努力奋斗,并积极拥护现有制度和政权的根本动力在于他们的利益与诉求是否得到了满足。自执政伊始,中国共产党就宣称,人民是国家制度与政府执政得失的最终评判者。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党和政府社会治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推动治理改革发展的重要价值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发展搞得成功不成功,最终的判断标准是人民是不是共同享受到了改革发展成果。”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35页。在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中,政府治理效能的转化和治理绩效的提升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有效路径在于通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评价结果来进行自我检视和提升。民众满意是制度合理性存在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治理绩效的最佳认可。因此,政府治理以民众的态度和满意度为重要依据,并随民众满意度的变化而发生改变。简而言之,政府治理是否真正做到人民至上的最直接判断依据是是否让广大民众(人民)满意。

置于腐败治理的具体语境,腐败治理促进廉洁满意的要求之一是推进党和政府腐败治理应然与实然之间的高度耦合,使腐败治理努力与“人民满意”的应然方向形成合力叠加。逻辑上,腐败治理应然以提升民众的“廉洁满意”为逻辑追求,这是因为:一方面,腐败治理的逻辑起点是“民众不满意”,其治理的目标和终点应然是民众的“廉洁满意”,即实现腐败治理应然与实然的相对一致。另一方面,“民心是最大的政治”。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6页。人民对政府治理工作的认可程度不仅是政府改进工作目标和方向的一个重要依据,而且是关乎人心向背与政权稳定性、合法性的决定性因素。历史发展经验也表明,腐败是失去民心的最大威胁。①习近平:《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网,2016年7月1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7/01/c_1119150660.htm.因此,基于“执政为民”逻辑和“人民至上”理念,腐败治理所追寻的终极目标必然聚焦于民众对政府廉洁的满意,并致力于提高政府公信力。

(三)绩效视角下廉洁满意与政府治理满意

普雷姆詹德认为“绩效包含了效率、产品与服务质量及数量、机构所做的贡献与质量”②普雷姆詹德:《公共支出管理》,王卫星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第192–193页。等。基于这一理解,政府绩效是政府行使其职能过程中所具有的业绩与成效,其不仅是政府综合治理能力的彰显,也是政府意志的体现。腐败治理绩效强调惩治,更注重在预防方面的效果,在实践中不仅要消除已有的腐败存量,更注重预防新的腐败增量。从绩效视角分析,无论是政府治理还是腐败治理,都具有提升民众满意度的重要价值追求。相对于政府治理,腐败治理的满意度目标具化为“廉洁满意”。而有关何为“廉洁满意”,目前学界尚未有一个相对成熟、统一的界定。

从广义上分析,廉洁满意是公众对具有公权性质的部门在反腐败斗争与廉政建设中的努力及成效给予满意度主观评价的综合结果。廉洁满意反映了公众对政府领导和公职人员在职权运行、公共事务处理以及在日常生活中行事公正、廉洁的一种感知与认可。一些学者在研究中使用了“廉政满意”“廉政建设满意”等概念,其所指在本质上与“廉洁满意”相一致。廉洁满意虽然是政府治理推动的结果,但是公众对政府治理满意并不能等同于廉洁满意。政府治理是一个更为庞杂的体系,其治理内容及目标结构与腐败治理差异巨大。政府治理总体满意的宏观结果完全可以遮盖包孕于其中占比较小的腐败治理“不满意”评价结果。换言之,民众对政府的“廉洁满意”水平不能从政府治理满意度评价的综合结果中加以简单推断。因此,有必要从学理视角区分与探究“政府治理满意”和“廉洁满意”。

三、可为:腐败治理绩效评价是推动实现廉洁满意的价值工具

西尔弗和卢斯特认为,“绩效评估是一个适用于评价政府活动的术语”。③范柏乃:《政府绩效评估:理论与实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76页。借鉴自政府绩效管理理念的腐败治理绩效评价,以人民满意为价值导向,不仅包括腐败治理投入、过程、产出等反映腐败治理力度的客观变量,还包括彰显民众廉洁满意程度的结果维度(主观变量),可以成为提升公众廉洁满意度的重要技术手段。在本质上,“评估是对人民和进步的投资”,④埃贡·G·古贝等:《第四代评估》,秦霖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页。绩效评价可成为推动腐败治理提升廉洁满意的价值工具。

(一)腐败治理绩效评价凸显技术理性下的民主政治追求与实践

从政府视角分析,绩效评价是指“政府体系的产出产品在多大程度上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⑤胡宁生:《中国政府形象战略》,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第107页。所依据的核心标准包括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和公平性。作为一种评价革新,政府绩效评价的重要目的在于,推动形成以结果而非投入要素为标准的政府公共部门行政评价。这一理念与制度变革“是实现责任政府的有效途径和基本保证”。⑥郑方辉、雷比璐:《基于公众满意度导向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7年第3期。政府绩效评价的初衷虽是提高行政效率,但随着实践的推进,其内涵得以不断丰富和演化,越发凸显民主文化下“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双重效应,成了政府再造的重要机制与有力工具。

基于政府绩效评价理念,腐败治理绩效评价不仅凸显技术理性,同时,基于廉洁满意目标,还具有追求和实现民主政治的意蕴。一是腐败治理绩效评价与一般绩效管理一样,包括必要的组织、考评、反馈等过程。二是腐败治理绩效评价不仅要构建指标体系、方式体系、程序体系、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而且在具体的评价实施过程中,还要借鉴绩效管理的做法,保障专业机构和人员对评价的“独立实施”权,避免任何机构和人员对评价结果施加主观性影响,干扰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因此,腐败治理绩效评价具有显著的“技术理性”或“效率理性”,可以“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①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56页。此外,绩效评价还凸显价值理性,以结果与满意度为价值导向,体现为“人类所独有的用以调节和控制人的欲望和行为的一种精神力量”,②吴增基:《理性精神的呼唤》,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页。可实现对民主政治理念的追求与维护,以实现廉洁满意的目标。

(二)腐败治理绩效评价彰显“人民中心”与政府公信力理念

腐败治理的本质就是按照民意的基本要求,采取相应的治理方略和构建相应的治理体系,确保民意诉求得到保障,其重要依据与要求是“人民中心”理念。腐败治理绩效评价借鉴于政府治理绩效评价理念与模型,其在本质上是一种责任机制,在价值取向与指标设置上体现为结果导向和满意度导向。因此,作为民意的一种实现形式,腐败治理绩效评价内置了执行民主的要求。为实现廉洁满意目标,腐败治理绩效评价将公众参与导入评价中,为实现腐败治理中的“人民满意”提供价值指引和量化支持。这表明腐败治理绩效评价有着强烈的价值导向,体现了以公众满意为诉求的价值实现机制。

在具体实践中,腐败治理绩效评价包含四个基本要素,指向“谁来参与”“参与什么”“如何参与”以及“程度为何”等问题。首先,腐败治理绩效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涉及多元主体,具体包括普通民众中的个别参与者、非政府组织、利益相关群体、评价领域专家学者等。不同主体的立场、地位、动机各不相同,彼此间的共同作用促进了腐败治理最大程度实现民意。其次,在行政法治化框架内,公众参与腐败治理绩效评价的形式、方法、渠道、手段更为直接和便捷,参与的内容更为广泛,因而也更具真实性和可信度。再次,民众的制度化参与方式包括民意调查、征求意见会、市民热线、公开听证、公民会议等传统形式,也包括社交媒体、电子邮件、电子投票、网络对话、网络测评、数字化参与等新形式。多方式并举,有利于过程公开透明与构建官民信任关系。最后,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公众通过社会监督、民主协商等多种形式被赋予了更多决定和影响公共事务的权利和机会,公众参与的效能感不断提升,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在政府和公众互动的过程中得以实现。

四、何为:腐败治理绩效评价铸就廉洁满意的作用机制

对于政府治理而言,评价是核心环节和重要手段。因为,评价是组织固有的基因,有组织就有评价。③郑方辉、尚虎平:《中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政府绩效评价》,《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腐败治理绩效评价不仅是检验治理目标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推进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导向和激励措施。逻辑上,绩效评价促成导向机制、动力机制、监督机制和技术机制,从而形成对腐败治理的目标引领、过程问责、多元参与、行为纠改,促进反腐败投入、过程、产出和结果积极适变。这些变化通过评价指标数据得以呈现,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信息传导,释放积极信号,助推形成民众的廉洁满意。反之,民众是否满意的结果反馈,亦可以形成对腐败治理的积极影响,促进腐败治理朝着人民满意的方向发展。

(一)导向机制:目标引领凸显价值取向

腐败治理绩效评价,不论采取体制内部考评方式,还是引入第三方评价方式,都必然暗含一定的考评目标与意图,包孕于其中的是评价组织或机构的价值导向与目标管理。腐败治理绩效评价,以政府腐败治理的理想职能为归依,指向政府廉政建设应该做什么,具有目标确认的重要作用,背后彰显了腐败治理的价值导向。在绩效考评中,政府扮演的是“受托人”与被考评对象的角色,其行为理应代表并彰显作为“委托人”的广大民众的价值取向与利益诉求,重点指向两大方面:一是以广大民众的认可与拥护为前提,这是实现“执政为民”与夯实执政“合法性”的基础,二是以广大民众对政府的廉洁满意为追求。这些价值取向在实践中可具化为反腐败努力的具体目标和行动方案。

(二)动力机制:过程问责激发治理动能

问责可以形成政府的内在压力,推动腐败治理不断朝着应然方向自我调整,进而铸造实现政策目标的新动能。在本质上,问责是作为代理人的政府,向作为委托人的社会公众履行“职责完成情况”说明义务的一种方式,而“职责完成情况”须以评估结果为依据。问责与奖惩相挂钩,亦是绩效管理的核心所在。置于现实语境,基于绩效评价结果的过程问责,可以为腐败治理提供重要动能:一是绩效评价可以审视与检验政府的努力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预期目标,并以此为依据推进问责,以问责提升政府工作效率和实现工作目标;二是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人事任免”相挂钩,可以推动形成长效机制,促进政府部门更多关注公共利益与努力践行公共职责,实现“眼睛向下”的理性转变。

(三)监督机制:多元参与促成长效监管

绩效评价可推动形成不同主体对腐败治理的多维监督。在内部监督方面,腐败治理接受系统内部的职权监督,主要体现为体制内部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实施的不同类型、方式的交互式评价监督。在外部监督方面,监督主体包括系统之外的社会公众和政府委托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外部监督主体是腐败治理的密切利益相关群体,对腐败治理形成更为持久、密切、自发的关注。此外,评价结果公开也是腐败治理绩效评价实现多维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评价结果面向全社会公布,会引发普遍关注,可以在更大层面和范围内形成“知情人”监督。腐败治理绩效评价的多元主体参与以及评价结果的多维监督可以弥补政府系统内部监督所形成的“自利性”取向等不足,在实质上有利于形成长效监督机制。

(四)技术机制:行为纠改保障决策科学

腐败治理绩效评价与一般“目标”评价的不同之处在于,评价对象为政府相关部门,评价的逻辑起点是政府可能的错误决策,评价的目标之一是建立一个类似于企业管理的市场责任机制,以顾客(民众)满意为价值追求。因此,腐败治理重视过程管理,不断地对组织纠错纠偏,其主要过程包括:一是形成腐败治理指标体系,为纠错纠偏提供参照依据。绩效评价以人民满意为检验腐败治理的重要标准,可以形成科学的指标参照体系,进而有效避免作为评价对象的政府与作为评价主体的民众之间的角色冲突和逻辑悖论,形成对政府可能错误决策的有效制约。二是呈现腐败治理偏差内容及成因,融合为纠错纠偏的技术方案。腐败治理绩效评价动态性、系统性地呈现腐败治理得失,其测评结果更为贴近现实状态。同时通过对满意度测评及其与相关因素的交互分析,可以折射出腐败治理“偏差”的潜在原因,进而为纠错纠偏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技术方案。

五、使为:腐败治理绩效评价铸就廉洁满意的促进策略

腐败治理是一项庞杂的系统性工程。绩效评价作为提升腐败治理成效的一个有效手段,绝不是一个可以独立发挥作用的价值工具。事实上,绩效评价工具作用的发挥受多个相关因素的影响。为此,推动腐败治理绩效评价提升廉洁满意度,政府还需做好相关的配套建设和采取更为积极的策略。

(一)评价依据:加快评价法制建设进程

“有法可依”是推进绩效评价的强大动力与重要保障。政府绩效评价的实施有立法机构的支持,可以形成规范化的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在我国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实践中,法治化日益成为推动治理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手段。通过立法,推动形成规范和完善的治理模式与机制,进而转化为有效的行动指针亦是我国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经验。此外,健全的法律制度不仅可以强力推动评价实施,而且可以明确不同主体的权责关系,协调评价过程中存在的多维矛盾。当前,我国腐败治理绩效评价还未真正进入政府治理的法定范畴,腐败治理绩效评价实施的专门法令制度构建尚处于缺位状态。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尽快从法制层面确立不同部门腐败治理绩效评价的权责关系,赋予评价合法性地位。

(二)指标体系:加强通用评价模型构建

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影响绩效评价质量。科学的指标体系构建是平衡统一性与差异性、结果导向与过程控制、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等基本关系的重要保障。不同地区、领域腐败治理的特殊性要求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既要有一定共性,又要兼顾和体现一定差异性,而科学的指标体系构建以高质量的通用模型为基础。为此,我们应至少加强三方面的工作:其一,努力推动绩效评价相关理论的创新与发展,围绕“为何评、谁来评、评价谁、评什么、如何评、如何用”等基本问题所产生的理论需求加强探索与创新。其二,积极探索影响廉洁满意度的因素,明确是什么因素影响了廉洁满意度的提升,了解什么是人民最希望解决的问题与紧迫矛盾,进而为腐败治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重要分析工具。其三,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一个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腐败治理绩效评价基础模型,积极推动腐败治理评价创新从理论走向实践。

(三)评价组织:建立多方协同组织模式

组织模式影响评价公信力。置于我国国情,腐败治理绩效评价涉及的主体涵盖各级人大、政府机构、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第三方组织等,背后各自对应和表征了评价主体、组织主体、实施主体、评议主体等,并形成了包括评价权、组织权、实施权和评议权等权益在内的复杂权责结构与多元关系。由于不同评价主体所处地位与所具有的资源整合能力和专业能力各不相同,任何一方都难以独立承担和完成评价重任。因此,应构建多方协同的评价组织模式。从现有条件与可行性分析,可以考虑组建由人大主导、纪检监察部门协同、第三方机构实施、广大民众广泛参与的腐败治理绩效评价组织模式。因为人大作为评价主体赋予腐败治理绩效评价以合法、权威地位;纪检监察部门的协同可确保评价信息的全面性;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具体实施可以保障评价的独立性、专业性、民主性;广大民众是密切利益相关者,可成为外部主体以及内部考评中的评议主体。

(四)评价信息:提升信息公开透明程度

信息公开程度影响评价的有效性。政府廉洁并不必然等同于民众对政府的“廉洁满意”,横在两者之间的一个重要介质是信息获知。换言之,在政府现代治理中,有效的信息获知是提升民众认知、认同和满意度的重要前提。当前,信息公开或信息披露的全面、准确、及时是促进腐败治理绩效评价客观有效的基础。腐败治理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加强信息公开既能保障公众对腐败治理的知情权,亦能保障评价工作的客观性。相反,相关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全面、不合理,势必导致民众误判,徒增对政府反腐败努力的不信任感。因此,在现代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和自媒体“井喷”时代,政府腐败治理的信息公开需要一个权威、开放、专门的平台,以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权威性,提升数字赋能腐败治理水平。此外,腐败治理还应从注重信息公开向注重数据利用转变。应积极鼓励评价机构、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利用公开的数据资料,科学评价腐败治理效果,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对策,最大程度提高信息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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