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适用“缴罚免刑”处罚模式之可行性分析
——以结构功能主义方法为切入点

2023-01-10 04:27靳甬南
镇江高专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走私关税税收

靳甬南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1 问题的提出

2019年10月,范某某被曝欠税2.3亿元,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1条“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但在社会公众普遍认为范某某应当锒铛入狱之时,该案最终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规定,范某某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共计8.8亿元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结果引发了社会热议。范某某欠巨额税款免于刑责的事件,让公众联想起2013年的“离职空姐代购案”[1]。离职空姐李某多年从事代购活动,被检察机关起诉,经过两审程序最终认定李某涉案金额为8万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并判处3年有期徒刑。过亿的欠税最终免于刑责,“离职空姐代购案”涉案金额仅8万元却被定罪判刑,公众认为李某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过重,范某某所承担法律责任过轻。根据刑法理论,尽管关税和一般税收皆称之为“税”,但二者分属不同法益。简而言之,走私类犯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内经济发展,而逃税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税收制度,适用不同的刑罚标准。

近年来,在对“离职空姐代购案”的讨论中,有人提出,对代购可类比逃税罪,即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补缴所欠关税和相应罚款后也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中可否引入“缴罚免刑”这一模式[2],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传统的形式主义分析,或称之为规范分析方法,仅从法律文本的概念、术语和体系结构方面进行语义分析和逻辑推演,认为“逃税罪和走私罪客体不同、保护的法益不同,因此不能在刑罚上类比”。对“代购”等小数额偷逃关税的犯罪行为适用补缴免刑制度的可行性,形式主义分析不能给出令社会公众信服的解释。笔者采用结构功能主义分析方法,对代购适用“缴罚免刑”处罚模式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2 关税与一般税收的功能分析

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方法侧重分析、比较不同制度设计对行为选择和社会秩序产生的现实影响,进而选择有助于实现特定社会时期公共政策目标的方案[3]。法社会学理论中,涂尔干提出现代社会分工细化,各个社会部门都有其各自的功能[4]81-82。帕森斯将其发展,创设了结构功能主义——AGIL模型,认为社会关系即是系统要素关系,而社会系统必须满足生存所必须的功能要件,即适应、整合、目标达成和模式维持[4]81-82。社会中各子系统也应当满足特定的功能要件。对逃税和“代购”型走私犯罪施加不同惩罚模式的原因,应当从关税和一般税收在经济子系统中的功能入手进行探究,分析二者在功能层面的区别。

2.1 关税在国民经济子系统中的功能分析

关税是一国政府为管理对外贸易,由海关对所有进出关境的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其目的在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保护国内经济免受外国商品竞争的损害[5]200。在经济学理论中,关税具有如下3种功能: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调节进出口的功能、保护民族工业的功能。发达国家的关税功能一般以调节进出口的功能为主,关税税率较低;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则同时具备3种功能,但侧重于保护民族工业的功能,关税税率较高[6]。

我国的关税制度具有发展中国家的一般特点,侧重于保护民族工业,尤其是1949—1979年,我国对外贸易额很少,对外经济交往也很少, 国家实行高关税以保护本国产业[7]。为了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必须对进口商品课以较重的关税,以限制其进入中国市场,为民族工业保留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如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中指出,“海关税则,必须保护国家生产,必须保护国内生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必须以保护国家工业化为主”[8]。1951年的《进出口税则》也充分反映了我国关税侧重于保护国家工业功能,如小麦、缝纫机、马口铁等商品的关税达25%,汽油、硫酸、印刷品等商品的关税达40%,茶、饮料、海产品等如今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商品在当时的关税竟达到100%[9]150。由此可见,长期以来我国关税保护本国工业的功能相较于其他功能更为重要。

长久以来的高关税确实起到了保护作用,但也刺激公民对外国产品的需求。由于经济发展迅速,人民收入提高,对商品的需求不再满足于基本功用,而要求质量更好、功能更强大。但过去我国部分类别的产品在质量上确实与外国产品有一定差距,尤其在食品、药品领域。但公民通过国内正规渠道购买外国商品,存在种类和价格的限制。相比之下,海外代购因能突破卖家限制和规避关税,具有种类优势和价格优势。普通消费者通过海外代购以较低价格购买外国正品商品,消费需求得以满足。从这一层面来看,国内商品生产者反对代购行为,原因在于代购商品存在侵吞国内替代性商品市场份额的可能;普通消费者喜欢代购,原因在于代购商品价格较低、品质较好,能够提高生活水平;政府反对代购行为,原因在于代购可能冲击本国经济秩序。

2.2 一般税收在国民经济子系统中的功能分析

税收指国家为实现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特定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课征行为或手段[10]148。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一般意义来说,税收有组织财政、调节经济和监督经济的功能,按帕森斯模型来划分,税收既有“适应”的功能,也有“整合”的功能,公民纳税则主要凸显在“适应”功能上,“整合”功能更多体现在国家运用税收的财政政策和财政行为中。仅从所有权角度考量,税收是国家利用强制力对个人一部分财产所有权的剥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但纳税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公民当然的义务,可以从社会契约论来解释,国家即是社会契约形成的机构,所有公民让渡一部分权利组成国家(政府),国家代替公民行使一部分权利,并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该机构的运行必然需要资金,运行的结果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要求公民同理让渡一部分财产权,为国家的运行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持,正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按时纳税。

2.3 功能要求对关税应着重保护

关税是税收的一种,但与一般税收在国民经济系统中的作用不同。在帕森斯AGIL模型中,一般税收作为国民经济的一种调节手段,具有整合的功能,即通过财政政策对税收进行调控,完成对国民经济的调整,使各生产部门达到内在协调,最大程度释放生产力;关税则更多体现目标达成,即通过关税实现保护本国工业不受外国商品冲击的目标。逃税行为影响国民经济的内在协调,但国家的调节手段不止税收一种,且在补缴税款后仍可以补救,逃税行为对国民经济秩序的危害可控。偷逃关税直接冲击本国商品的市场份额,对本国经济秩序的危害巨大,并且不能通过补缴关税达到实质上的救济。因此,对偷逃关税的走私行为,《刑法》给予了更重的惩罚。

3 “补缴免刑”制度在刑法系统中的功能性分析

“补缴免刑”模式出自《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规定,是逃税罪的违法阻却事由[11]813。这一模式适用于走私犯罪的可行性问题,也应当从其功能入手进行分析。这一制度存在强目的性——鼓励逃税人、欠税人及时补缴所欠税款,即AGIL模型中的“目标达成”。具体而言,首先,逃税罪破坏国家税收秩序,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产生影响。但是国民经济调节方式不止税收一种,且通过补缴税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损失,及时、尽快补缴税款可以形成有效的救济,减少对社会和经济的损害。其次,逃税犯罪人通过逃税行为而不当得利,可能占有数额巨大的本应归属国家的钱款。若刑罚过于严苛,一部分犯罪人极有可能携巨款逃往国外,将对国家经济造成难以救济的巨大损失。因此,及时追索所欠税款比惩罚犯罪人更为重要、更为紧迫。最后,刑法应具有谦抑性,虽然刑法保护的法益最广泛,但适用必须置后。税务是由国家税务机关主管的事务,逃税案件应由国家税务机关优先调整,而非直接由刑事司法加以调整。

打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功能在于保护本国工商业,即利用施加关税的方式降低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的竞争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被走私物本是国家准许进出口的商品,但出于经济秩序管理的要求,必须对其施加关税。该类犯罪行为使外国商品逃避关税成本,以较低价格在国内市场销售,冲击本国市场,挤占本国商品的市场份额。我国长期处于工业弱国地位,持续面临来自进口商品的竞争压力。尽管改革开放、加入WTO后,我国在逐步降低关税,并大力发展建设自贸区,但总体而言我国关税仍然以强保护功能为主。走私商品入境,偷逃关税,不仅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而且对本国商品市场造成严重冲击,难以通过补缴关税和罚款实现救济。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言,惩罚功能必大于救济功能,通过严苛的刑罚警示公民,令其不敢走私。一般而言,代购行为是走私行为的一种,偷逃关税金额达到法定数额则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代购行为也应当被施加等同于走私犯罪的严苛刑事责任。

4 关税功能转型背景下的柔化刑罚

4.1 关税功能的重新定位

4.1.1 关税的保护功能弱化

我国长期处于工业弱国地位,关税侧重于“保护功能”是出于适应建国初期、改革开放初期的客观实际情况。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工业制造和商品制造领域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电商领域、物流领域及人工智能领域领跑全球发展。关税保护本国工业的功能需求正在随着中国工业的发展壮大而减弱。此外,过度保护可能产生反功能。法律的反功能,一般指法律的实现将引发社会内部的关系紧张,分割社会体系内部的协调稳定局面,降低社会系统的活力[12]226。高关税可能导致过度保护,降低外国商品竞争力,人为地减少本国商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从一般经济规律来看,缺少竞争易造成发展缓慢,降低经济发展的活力。

有经济学家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可能由于外国最终产品中中国增加值比例增高,或中国最终产品中外国增加值比例增高,亦或加入双边、区域贸易协定等原因继续降低关税[13]。当前降低关税有助于提高国内居民收入、消费支出、社会福利、资本收益率和产出水平,还能带来降低物价水平、减少外贸顺差、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发展[14]等益处。随着工业实力的增强,我国将更深入地融入全球价值链,而关税的保护功能也得以弱化。

4.1.2 关税功能应逐步向调节进出口功能转型

对构成走私犯罪的代购的刑事处罚不能适用较柔性的“缴罚免刑”,而是要以严苛的刑罚惩罚代购人,并通过刑罚警示公众。现实中,这一警示功能确实有效。然而刑事处罚的警示作用必须以“我国关税仍以保护本国工业为主要功能”为前提。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需要融入国际市场,增加商品出口,以寻求在全球价值链中获得竞争机会,而并非简单的保护。为增加国际贸易交流、提升国际合作,互降关税是普遍的做法。

发展中国家由于工业实力弱、税基不稳,关税一般包含了3种功能,并侧重于增加财政收入功能和保护民族工业的功能;发达国家由于工业实力强、产业成熟、税基稳定,关税的功能在于调节进出口,税率相对较低[6]。在新的客观情况下,我国有足够强大的工业实力以弱化保护功能,推行以调节功能为主的关税制度。综上,为了避免关税因过度保护而引起的反功能,进一步增加国际贸易合作,应重新定位关税功能,从保护功能转向调节进出口功能。

4.2 关税功能转型与“缴罚免刑”模式引入

关税功能转型应引起对“代购”——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刑事处罚模式的重新审视。基于关税的保护功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能适用柔化的“补缴免罚”模式。但在关税功能转向“调节功能”的背景下,国家逐步推行广泛的低关税、免关税政策,代购的社会危害性有所降低。代购行为具有小额性,偷逃关税的数额、入境商品数量都远小于其他走私行为。由此,对情节轻微的代购行为,仍适用严苛的刑事处罚模式不够合理。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逃税罪的免责事由,即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交税款和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二次行政处罚的除外。有学者称这一规定体现了当前刑事政策宽缓化的价值取向,但对屡教不改的犯罪人严格惩治[15]335-336。税务由国家税务机关主管,刑法当置后介入,为免扰乱国家权力分配和运行体系,在税收问题上,行政权应前置介入。类比逃税罪,代购本身是小额逃避关税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已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工业实力增强而弱化,关税的功能正逐渐从保护功能(目标达成)转向调节功能(整合),对代购行为人惩罚的迫切性明显降低,对代购行为的处罚应当体现“刑事政策宽缓化”的价值取向。从国家权力运行的角度而言,关税和商品进出口由国家海关部门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海关部门有权责令补缴关税、处以罚款。代购行为完全可以由海关部门进行处罚,而已经由海关部门处罚的,也有理由不再受到刑事处罚。

5 结束语

制度的功能定位决定制度建设的整体方向和实施效果[16]。法律制度虽具有稳定性,但应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适当调整,才能更好地发挥功能。在新的经济形势下,随着我国工业实力增强、经济稳定发展,关税制度的功能应当重新定位、逐步转型,弱化保护功能,强化调节功能。在这一基础上,对代购构成的轻微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适用柔化的“缴罚免刑”的刑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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