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冬生,李宝字
(武警海警学院,浙江 宁波 315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以下简称《海警法》)第五章“海上犯罪侦查”,规定了海警机构办理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侦查权,采取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可以说,《海警法》的颁布施行意味着海警机构进行海上犯罪侦查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法律支撑和法律保障。
现场勘查作为侦查措施的一种,是侦查破案的起点和基础。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勘查人员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并向有关案件知情人进行调查访问。通过现场勘查,可以发现、固定、提取痕迹、物证,确定案件性质,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
海上犯罪现场主要是指犯罪行为人在海上船舶、海域和沿海滩涂上实施犯罪以及留有犯罪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和地点[1]。一类是发生在海上的一些具体场所,如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痕迹、物品的船舶、海域、滩涂等场所,可以称之为中心现场。另一类是关联现场,如犯罪分子在实施海上犯罪之前,对作案目标的窥探与物色,作案地点与作案时间的选择,犯罪工具的准备等预备活动的场所;犯罪分子在作案之后,隐藏赃物、罪证,转移、隐藏尸体等逃避侦查与打击的活动场所。
按照犯罪场所具体位置的差异性,海上犯罪现场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船舶犯罪现场。由于船舶犯罪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的承痕体主要是船舱甲板、连接甲板上下的楼梯等。甲板和楼梯主要由金属材料组成,根据金属材料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留下的指纹、足迹很难保存,也易受破坏。二是海上滩涂现场。海上滩涂现场主要由淤泥、泥滩、沙滩组成。由于淤泥、泥滩、沙滩的物理性质,不管是犯罪嫌疑人通过海上滩涂现场到指定海域作案,还是在船舶现场作案后,经过滩涂现场逃亡陆地,很难在滩涂现场留下的完整的手印、足迹等痕迹物证。三是海域现场。海域现场最大的特点现场大而深、流动性强。一般情况下,海域现场不是案发第一现场,而是犯罪嫌疑人在陆地现场、船舶现场作案后,利用海域现场进行抛尸、毁灭证据。
海上特殊的自然环境和气候环境引起海面上风速大、海浪高,执法船舶和嫌疑船舶一直都处于摇晃状态。与陆地上车辆运动不同,船舶在海上的摇晃状态要复杂得多,参与多种运动,如前后移动、左右晃动、上下振荡。这些多种因素引起的不稳定导致发生在船舶上的犯罪现场很容易受到破坏,不能完整地保存。遗留在船舶现场上的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痕迹物证易受到破坏,涉案物品与涉案工具也很容易因涉案船舶的晃动而跌落到海里。现场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勘验、检查,无法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与线索。另外,与陆地犯罪现场不同,海上犯罪现场可以位于海平面的上方,也可以位于海平面的下方甚至海底区域。位于海平面以下的海域,海水由于密度、盐度、温度的差异性,其流动性更强也更为复杂,所以位于海平面以下的犯罪现场,其留下的痕迹物证更不容易保存。
海上犯罪现场与陆地犯罪现场相比,最大的特点在于其现场范围大、距离陆地远。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驾驶的涉案船舶在作案时会选择离陆地较远的海域进行。作案后,也会选择离案发中心现场和海岸线较远的海域进行毁灭涉案物品、涉案工具等毁灭证据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对案发中心现场和关联现场的位置进行选择与考量,主要出于反侦查意识与能力的日益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警觉性的增强。如果犯罪嫌疑人将案发场地置于沿海滩涂,同样基于沿海滩涂现场范围大。更为重要的是沿海滩涂现场地质条件特殊,既不同于海域,也不同于陆地。执法船舶不能进入沿海滩涂现场,执法车辆也不能进入沿海滩涂现场,延误了现场勘查的最佳时机,给执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随着反侦查能力的日益增强,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智能化趋势,高新技术、网络技术在犯罪中的广泛应用,导致传统的侦查理念已经滞后侦查破案的需要。相对于陆地犯罪现场而言,海上犯罪现场特点更加鲜明、现场勘查也更加复杂。目前,海警机构侦查人员在对现场进行勘查时,勘查理念主要还是沿用陆地现场勘查的模式,没有考虑到犯罪现场发生变化而对现场勘查模式做必要的改变,如果单纯依靠人工方式,借助传统意义上勘查方法开展海上犯罪现场勘查工作,就无法全面准确地从现场提取犯罪证据,寻找破案线索,从而导致海上犯罪现场勘查效果不够理想。
目前,海上犯罪现场勘查设备主要包括警绳、手铐、现场痕迹勘查箱、现场勘查灯、执法记录仪等传统意义上的设备。现在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和高科技化,海上犯罪现场流动性强、固定性差、痕迹物证稳定性弱等特点,这些科技含量低的勘查设备无法满足和适应海上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需要,加上基层执法部门办案经费和执法设备更新资金有限,执法设备无法做到及时更新,特别是高科技执法装备得不到配备,严重制约了现场勘查工作的开展,不能充分提取海上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留下的能证明作案过程、犯罪嫌疑人身份等信息,也直接影响了现场勘查工作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
现场勘查针对性不够强主要指海警执法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没有将海上犯罪现场自身的特殊性、与陆地犯罪现场的差异性以及海上犯罪的特点融入到现场勘查之中,没有充分考虑到勘查对象的不同而对勘查理念、勘查设备作出相应的改变。
与陆地犯罪活动相比,海上犯罪特点更加明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海上犯罪场所范围广。涉及到船舶、港口、码头、滩涂、临海、公海以及其他国家海域。从犯罪的中心现场到犯罪后毁灭证据的关联现场,地理位置跨度很大,流动性极强,导致犯罪现场的证据被破坏较为严重,证据链不易形成,这给现场勘查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二是海上犯罪组织严密。海上犯罪模式一般是在陆地上策划、准备;犯罪的实施、毁灭证据一般都在海上进行,陆海分工明确、任务到人。这种涉案场所广泛、组织严密的犯罪要求执法人员根据海上犯罪的特点,进行周密部署、拟定详细勘查计划,确保现场勘查活动富有成效,为破案提供支撑。
目前,海警机构在海上犯罪现场勘查过程中,勘查理念、设备、针对性等不能较好地应对海上犯罪形势以及海上犯罪现场特点。执法人员有必要将视频监控的客观性、真实性、动态性等优势应用于现场勘查过程之中,赋予勘查设备科技含量,提高海上犯罪现场勘查的效果。
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现场位于船舶上,可以说船舶犯罪现场是海上犯罪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监管缺失,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会关闭船舶上的视频监控系统,以便逃避侦查。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以及船舶现场勘查、取证的需要,执法船舶上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其目的是为了记录船舶上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以及勘查现场中该发生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继续犯罪、毁证、自杀等行为和抓获或击毙作案人,发现获取重大证据和重要情节和过程以及爆炸、起火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视频监控由于客观性、真实性、动态性以及视频资料与其他勘查手段的关联性使其在船舶现场勘查中肩负的作用日趋重要[2]。基于可见光在海上大气透明度低以及红外线光对薄雾几乎不发生散射现象,对大气的透过率较高的特性,执法船舶上安装具有红外功能的视频监控。这种视频监控系统适合海上现场勘查,也能满足夜间案件勘查及取证的需要,解决了海上犯罪现场勘查针对性不强的缺点。海上空气的盐度高、腐蚀性强,视频监控系统的云台、镜头、控制线、信号线的材料应具有耐腐蚀、防寒防潮耐高温的性能。
一方面,海上犯罪现场范围较大,利用执法船舶只能进行某些点、某条线的局部勘查,而非对犯罪现场进行全面的勘查,也就不能全面掌握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影响海上执法人员对案情的定量分析,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另一方面,一些海上案件现场离陆地较远,乘坐执法船舶赶赴犯罪现场需较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犯罪现场由于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自然因素的影响会导致现场被破坏。借助无人机技术和视频监控技术,发挥各自的优势,将之综合运用到海上现场勘查工作之中,可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利用无人机作为移动平台搭载视频监控在海上犯罪现场勘查中优势明显。一是无人机可自主驱动与驾驶、携带多种设备、能够执行多种任务。二是陆地上的工作人员可以对无人机进行遥控、跟踪和定位。三是无人机可以进行高空俯视,在相同距离与能见度条件下,无人机巡视辐射面积约为船舶的12 倍[3]。四是无人机可在短时间内抵达事故现场,并能低空匀速飞行,噪声也很小,接近目标并对现场进行照相与视频取证,将获取的高分辨率影像资料。
海上刑事案件发生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现场的特点,很容易将其作案工具、涉案物品丢弃到海底,目的是毁灭现场证据。根据物质转移理论,犯罪嫌疑人在毁灭现场的同时,会形成新的案发现场,即第二现场或称之为案件的关联现场。案件的关联现场对于案件的侦查也至关重要,通过对关联现场的勘查、取证,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为案件的侦破打开新的渠道。
随着科技的发展,视频监控使用的场景可以延申到水下,对于浑浊的水质也能通过显示器较为清晰地反映水下的作案工具、遗留物品的状况[4]。水下式视频监控由水下移动平台、水下视频图像的采集、视频图像的传输和显示部分组成。显示部分位于陆地上或者执法船舶上,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视频画面进行分析、研判,掌握水下现场中作案工具、涉案物品的具体位置,为下一步开展现场勘查工作奠定基础。水下人员在对现场进行勘查时,陆地或执法船舶上的执法人员可以动态了解勘查的过程并对其进行必要的互动与指导,保证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常遇到执法船舶或者涉案船舶上没有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情况,导致犯罪嫌疑人作案之前的踩点、准备工具的行为、作案过程、作案以后离开现场以及毁灭现场证据、销赃的行为无法被记录,这给现场勘查甚至后期取证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面对这种情况,海警执法人员应配备执法记录仪,用于海上犯罪现场勘查、证据固定,这就是基于移动式视频监控的海上犯罪现场勘查。
海上执法记录仪具备防水的功能,适合海上的环境下执法使用;执法记录仪具备防震的性能,适合在船舶上执法使用。通过对执法记录仪后台的密码管理,使所拍摄的视频图像资料不能被故意篡改,确保视频文件真实性、客观性,达到了作为证据使用的基本条件。执法记录仪具有回放的功能,提供有效的现场影像资料,供案件指挥、侦查机关取证。
总之,视频监控以自身的技术优势使其在海上现场勘查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海上现场勘查实践中,利用视频监控的最新技术和成果,根据海上现场的具体位置,将视频监控搭载到无人机、舰载机等上,实现对从海洋上空、海平面、海底区域对海上犯罪学现场进行立体式、全方位勘查,这样为后续的侦查工作奠定了基础。视频监控作为现场勘查的一种技术手段,执法人员要根据海上现场的具体情况,将之与其他的勘查手段进行配合,协同作战,发挥各自的优势、扬长补短,提高现场勘查的效果,为海上执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