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家公司都说我不是他们的员工,干了13 年,我到底算谁的员工?”在某机械公司干了13 年的塔吊指挥工,在被公司辞退后的维权过程中,竟然发现给他发工资、缴社保的单位并不是一直以来给他派活儿的公司。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为公司干了13 年,一句‘年龄超过55 岁不能在工地干’就将我赶走,太欺负人了。”在广东省深圳市务工多年的贾先生是一名塔吊指挥工人,在被公司辞退后的维权过程中,竟然发现给他发工资、缴社保的单位并不是一直以来给他派活儿的公司。
“3 家公司都说我不是他们的员工,干了13 年,我到底算谁的员工?”56 岁的贾先生来自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持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的操作证书。他表示,2009 年,他被陈经理招进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直跟着公司项目“走”,辗转于深圳各工地。
据贾先生介绍,在他工作期间,陈经理被调去位于上海的公司总部,就由深圳分公司的黄经理给他分配工作,他则按照黄经理的指示到公司各项目工地开塔吊。2014 年,贾先生从塔吊司机升职为塔吊班组长。
直至今年3 月21 日,公司要求正在深圳龙岗某项目工地上班的贾先生离开公司,并答应按照7000 元/ 月支付3 个月的补偿金。“经理说,国家规定今年开始,建筑行业55 岁以上的男工、50 岁以上的女工一律不允许进出工地。我不同意离开,公司就安排我到东莞、惠州的工地干活儿。”贾先生说。
6 月27 日,照常去该公司位于东莞的一项目工地上班的贾先生却被保安拦在门外,不让进工地,双方发生争执。
“10 多年来,公司也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一直由经理安排具体工作。他打电话过来告诉我去哪个工地干活,我就带着人员跟公司的车走。”贾先生直言,他只知道老老实实干活,也没想劳动合同的事情。到了工地,把操作证给对方拍个照,就直接上岗了。
贾先生称,目前,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其7000 元的补偿金,他准备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我有13 年工龄,希望按照每个月7000 元的平均工资,得到26 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被赶出工地后,贾先生在律师指导下打印了银行流水清单、社保清单。从打印的清单可发现,2013 年以来,给贾先生发工资的单位有4 家,分别是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某劳务有限公司,备注均为代发工资;重庆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备注为代发款项。贾先生称,2013年前,工资由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现金发放。此外,为贾先生缴纳社保的公司与发工资的单位也不同,是深圳某货运有限公司。
那么,贾先生究竟是谁的员工?
“一直是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给我派活儿干,我就是他们的员工。”贾先生说,直到将工资流水、社保清单打印出来,他才知道其他几家单位的存在,以前对这一情况毫不知情。
记者通过电话采访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武经理时,对方称并不认识贾先生,否认其为公司员工。深圳分公司黄经理则表示没时间回应。当问及贾先生与公司关系时,为贾先生缴纳社保的深圳某货运有限公司宋老板称,问当事人贾先生就可以了。
“若该劳动者一直由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安排,且在该公司的工地工作,那么劳动关系是相对明确的。而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只是公司规避责任的做法。”律师李雄章说,劳动者可以提供员工花名册、工作证、工衣工牌、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真实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47 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 年支付1 个月工资的标准。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该法第87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47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我到底是谁的员工”,这一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快递小哥”“外卖小哥”等从业者。“以外卖员为例,A 公司给他派单、B 公司给他投保、C 公司给他发工资……把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晕’了。”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闵行区副区长刘艳在调研时发现,除了“层层转包”外,还有企业诱导外卖员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使其失去“员工身份”。
当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就给权利保障埋下了隐患,比如外卖员在工作中受伤,就会因难以认定劳动关系而影响到赔偿。
令人欣慰的是,已有不少仲裁委和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依据相关事实和规定,最终认定外卖员与平台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有力维护了外卖员等从业者的劳动权益。
但想要完全解答“我到底是谁的员工”的疑问,我们还需要一个“权威答案”,即通过完善法律规定,为平台与相关企业之间“层层转包”等操作划明红线,为快递员、外卖员、在外务工人员的劳动关系的建立提供有效遵循。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节省司法资源,还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也就是说,完善相关法律才是针对这一“灵魂之问”的“灵魂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