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亚伟
预付式消费实质是一种信用消费。然而在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权利受到侵犯的现象频频发生。例如,在大数据时代下,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然而,我国关于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往往只是笼统规定,这使得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较大。一旦个人信息被恶意泄露,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存在一定困难。此外,市场更多的是为了实现形式公平,而只有通过法律的约束,才能实现实质公平,公民的合法权利才能更好地得到保护。在制度、立法和司法解释等方面,人们更应该关注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从而使法律的公正价值得到真正体现。
良好的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预付式消费可以推动经济的增长,但同时部分商家的失信行为也会阻碍经济的增长,破坏良好的市场秩序。我国没有专门法律体系对预付式消费进行规范,在发生纠纷时,只有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该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实际运用时效果不理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难度较大。因此,只有加强立法,加强政府的监管,才能更加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在预付式消费中,许多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抢占市场份额,夸大、虚假宣传其商品质量或服务,从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该消费模式涉及的消费者数量较多,且涉及金额巨大,容易引起群体性的维权事件,使消费者在维权时困难重重,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和谐需要法律来保障,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对预付式消费进行规制,能够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难题,使社会关系更加和谐稳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预付式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吸引消费者,一些商家会夸大宣传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具有吸引力的内容,掩藏商品的缺点,刺激消费者产生消费的心理,以达到其扩大销售规模的目的。由于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在与经营者交易过程中往往不会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合同,导致经营者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受到法律的约束较小。部分经营者会做出违背最初的约定或者宣传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有些商家会夸大、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甚至会编造公司的业绩和资质,从而获得消费者的信任。这种行为通常引发消费者知情权纠纷,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2)预付式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
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往往被商家要求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商家通过帮助客人建立个人信息档案,以便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但是有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填写的个人信息档案疏于管理,从而导致信息泄露,甚至有的商家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违反协议约定,出售用户的个人信息以谋取私利,使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我国法律针对消费者隐私权的规定较为笼统,没有具体规定如何保护消费者的这项权利,所以要完善相关立法,真正做到保护消费者隐私权。
(3)预付式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到损害
在实践中,商家通常不会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往往通过办理“会员卡”的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商家往往会在卡的背面标注“本卡一经销售,概不退回”“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经营者制定的这些条款实质是将其告知义务扭曲为最终产生纠纷处理的决定权,意味着免除经营者责任而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在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后,有的商家通过“节假日不能使用”等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益,或者采取捆绑销售的形式,使得消费者不能自由地进行比较、选择。有的消费者缺乏法律意识,无法及时预见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维护,从而放纵了这些商家的不法行为,使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
(4)预付式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到损害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经营者为获得更多的客户资源,会用与其自身特性不符的广告语,夸大其产品的功效,虚构其服务内容。而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广告的诱惑后,签订了预付款协议,在消费时却发现,事实与广告中的情况相差甚远。有些经营者采用了各种手段来降低服务和产品的品质,导致消费者的花费更高,而享受的服务品质较差。有的商家会以活动结束、店铺升级等理由,不愿兑现承诺的许多优惠条件,或者消费者若想体验更高质量的服务,需要补足差价。有的消费者被迫无奈选择补足差价,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之前并没有对该商品或服务进行全面了解,仅仅听从商家的宣传,消费者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了解是片面的,导致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消费者期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对于预付式消费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建立完善的预付式消费者保护体系。我国的立法机关也逐渐认识到这一问题,出台了一些办法或者地方性法规对预付式消费进行规制。但是,我国的现行预付卡的法律规制较为复杂,涉及的领域较多,因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该制度适用的主体、程度有限,处罚力度较轻,对于一些较大商家而言,处罚成本较低,起不到制约作用。虽然多个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了规范管理,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有限。此外,我国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条款并没有被统一到一部法律法规中,较为分散,查找起来十分困难。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十分紧迫。
(2)行政监管主体权责不一致
预付式消费模式涉及食品、服装、金融等多个领域,不同的领域所涉及的行政监管机构也不同。目前,我国并没有对预付卡的发行监管进行明确规定,在利益的驱使下各行各业随意发放预付卡,导致预付卡在市场上泛滥。在部分领域,各部门对于监督权力的划分不明确,导致了各部门权责不清、主体不明,造成了行政主体交叉监管或互相推诿的问题,从而使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切实得到保护。
(3)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
基于对商家的信任,消费者预先向商家支付消费金额,商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是推动预付式消费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经营者社会评价体系不健全,针对经营者失信问题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经营者失信成本较低。因此,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有的经营者不愿意按时履约,甚至有经营者直接关店跑路,导致大量消费者上当受骗。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利用数据资源为预付式消费者提供有关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及信用状况,提醒消费者谨慎对待失信商家,避免与失信商家进行交易,可以有效降低消费者被骗的概率。
(4)预付式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
由于维权成本较高或者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不严重,不少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主动维权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放弃维权,给商家继续侵害其他消费者的机会。消费者受骗的原因主要有:第一,不了解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在对经营者的资质和信用等情况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购买。第二,在经营者的鼓吹下,被优惠力度所吸引,没有仔细阅读各条款,以至于商家利用不利条款限制消费者维权,导致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预付式消费在我国发展迅速,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为了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刻不容缓。首先,从法律层面对预付式消费进行界定,明确交易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以及在纠纷产生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依据执法人员的权限,赋予相应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等。最后,通过建立合同范本来规避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大大降低消费者的交易风险。在实践过程中,商家往往不会与消费者订立消费合同,通常采用发放“会员卡”的方式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当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往往因举证困难,从而失去维权的机会。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可以制定相关法律,要求当事人通过签订电子合同来确定合同关系。
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分工不清是预付式消费监管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要想构建一个完整、系统的预付式消费监管体系,需要确定各部门的职责范围,使预付式消费的各个领域都实现有效监管。在现实生活中预付式消费模式涉及各行各业,而每个行业的发行主体的规模和资质各不相同,因此“一刀切”的监管模式不符合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的现实需要。此外,为了保证各部门监管工作的统一,在划分不同部门职责范围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协调合作机制,有利于提高监管效力,推动预付式消费模式的透明化、诚信化、法治化和可持续化,才能更好地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建立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
良好的社会信任对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发展十分重要,因此加强对经营者的信用体系的监管,更有利于预付式消费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许多经营者在利益的诱惑下频频做出违约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预付式消费发展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预付式消费社会评价体系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执行力度不够,相应的社会信用评估体系也不健全。笔者认为,我国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部门对经营者的信用进行全方位评估,从而有效减少消费者上当受骗情况的发生,避免消费者遭受损失。
面对利益的诱惑,不少消费者往往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容易掉入商家所设的陷阱中,给那些不良的商家提供了可乘之机。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应该与信誉良好、知名度较高的优质经营者进行合作。同时,消费者还要预测预付式消费可能带来的风险,不要一味地听从商家的宣传,不要一次性购买较多金额的产品或服务,要结合自身需求理性消费。此外,要妥善保存好相关支付凭证,以备将来产生纠纷时提供必要的证据。消费者在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诉讼等维权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预付式消费已经广泛地应用于各个领域。该消费模式在为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预付式消费的法律体系对于解决预付式消费问题、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同时,它有利于充分发挥预付式消费的积极作用,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稳定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