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黄骥: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正在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机制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可适当拓展信用惩戒的适用范围。现有的惩戒措施侧重于规制不当牟取知识产权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随着滥用知识产权的危害性不断凸显,可考虑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凭借知识产权推行垄断等严重滥用权力的行为明确纳入失信惩戒范围。
应更充分地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在拓展惩戒范围、增设惩戒手段时,要维持信用表现与信用惩戒之间的关联性、合比例性,避免过罚不相当。还可借鉴相关法治经验,赋予信用主体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信息遗忘权,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更加明确、便利的路径。
此外,现代信用管理离不开科技和数据的支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提升知识产权信用数据的搜集利用效能,推动信用平台对接,信用数据互通、互认,可以为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综合激励提供帮助。
(来源:经济日报)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副研究员 洪勇:为化解中国跨境电商渠道“卡脖子”风险,使中国跨境电商走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国应鼓励外贸企业自建独立站,支持专业建站平台优化提升服务能力。具体来说,培育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境电商独立站应从三方面着手:
优化独立站政策发展政策。持续改善独立站企业营商环境,继续夯实跨境电商促进政策,促进传统外贸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深入开展独立站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充分发挥中国外贸专项资金功能,支持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推广等活动。
加强独立站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国内外跨境电商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严厉查处跨境电商领域虚假宣传、伪造流量等欺诈行为。建立健全跨境电商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
提供独立站建设人才保障。搭建跨境电商校企联合办学、专题培训、游学观摩、教育实习基地等长效机制。开展SaaS、直播、短视频等跨境电商实操培训,形成系统而独具特色的实战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系。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所博士后 王俊: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历程相对较短,相关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对于数据要素流通的一系列监管都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数据本身作为重要的要素参与社会生产过程,相关的交易渠道目前还在探索中。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数据要素的正常流通,需求与供给之间断层的出现,催生了数据黑市。
打击数据黑市已是刻不容缓。对于合法的数据需求,要进一步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数据要素流通渠道,将供需两侧串联起来。在这个过程中,可充分借助市场的力量,鼓励形成新的大数据基础产业公司,进一步丰富相应的数据交易产业链,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处理、数据交易、数据使用、数据安全等,健全数据交易链环节,提高数据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这也有助于挖掘数字经济的要素价值,提高数据要素的供给水平。
对于非法的数据需求,则需要采取双管齐下的策略。其一,将监管融入数据链条各环节,通过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对数据进行溯源,对数据流通渠道进行持续的、长周期的监管,落实相关监管主体责任。其二,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说,相较于非法数据交易从业者,监管者在技术等方面存在劣势,处于信息弱势的一方,很难进行前向有效的监管。要克服这一问题,需要充分借助市场力量,调动数字经济其他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形成行业自律协会,发挥企业间的监督作用,督促数据黑市整改,并融入合法的数据交易市场体系,共同打造科学、完备、合法、共赢的数据交易市场体系。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