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系统逻辑

2023-01-09 04:08邢锐锐
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 2022年8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法治

周 欢 邢锐锐

(1.南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500;2.太原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1]。新时代中国处在社会的发展转型时期,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新矛盾新挑战,同时,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要法治保障,需要科学有序的法治工程体系调控新时代新的法治问题。因此,中国共产党运用依法治国的社会治理模式,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一、党与法治系统构建的逻辑出发点——一切发展为了人民

首先,“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2]。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要求在法治系统工程构架中强化党的信仰、党的意志及其执政能力。通过健全法治体系建设,可以从制度和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永葆党的先进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有助于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多维的治理效能。通过规范党的体制机制建设,净化党的肌体,有助于中国共产党根据国情、世情把握时代动向,高举科学旗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

其次,协调好“党”与“法”的根本关系问题。全面从严治党是中国法治系统工程建设的有力抓手。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治党本身就包含着法治系统化建设的法治逻辑。一方面,依法治国需要党具有先进思想和远大洞见,通过自身执政能力处理繁重冗杂的治国理政任务,因此,“法”是党的领导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基础;另一方面,整个国家宏观的法治体系建设也涵盖了关于党内法规的体系构建,培育和发展先进的党组织队伍,提高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能力。中央成立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地方各级党委组织构建统筹场域内法治工作的决策协调机构,增强法治中国建设的组织保障,借此巩固加强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领导。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党与法比谁大的问题”实质上是虚构了一对伪命题。因为“党与法”是同一个系统有机体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围绕以人民为中心,一切发展为了人民的核心目标。面临这种惯用的政治陷阱,在论述该问题时更不能语焉不详、含糊其词,应当予以坚决的反击;党的坚强领导得益于社会主义法治,纵览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制史,党的权力在法律轨道上的运行折射出国家的法治变迁曲线,反映了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

二、党的权力行为运行的系统基础点——国家法律及党内法规

首先,党的法治能力运行依据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双重法律体系。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归属于法的范畴,都是人类文明和制度理性的产物。国家法律体系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表现出强制执行的社会控制形式,在文本方面呈现为国家机关按照国家的法定程序制定的宪法、部门法及其地方性的规范;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主要以监督执纪问责的方式加以实施,表征为党的法治能力的张力范畴,始终围绕“人民至上”的核心理念,保障权利、规制权力的态度,底线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创新。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作为社会治理规则既相互联结又存在差别,共同支撑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并行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愿达成的深厚共识,法治新时代必须注重党规与国法的衔接和协调,促成相互保障、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格局[3]。

其次,中国共产党依“法”培育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认同。法律的保障实施要基于能力主体的法治心理、法治情感、法治行为等综合发生化合反应而形成的认同素养。从建构法律到实施法律的实践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从对法律的感性认知上升到理性认知,通过总结法治的直接经验与法治的间接经验,培育了良好的法治素养。执政党只有形成对法治的正确态度和认知,才能成长为责任型、使命型、服务型的高素质法治政党。在法治建设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基于法治认知,对“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等法治思想形成了认同与内化,发展成为对法治目标的行为实践和对法治创新的精神鼓舞。

最后,保障权利与规制权力成为检验党的法治能力的试金石。权利是溯源性,而权力是在维护保障权利的具体法治实践中衍生的“外派物”。这种“外派权力”出发点应基于服务好“权利保障”。中国共产党的政党权利主要是其作为主体围绕“人民福祉”在具体实践中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公民权利”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依据法律规范而充分享有的人身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保障。而“政党权力”作为派生物,体现为控制干预,细化为党内内部控制和治国理政管控;“国家权力”是保障法律落实的强制力。在我国,无论是政党权力还是国家权力,出发点都是始终以为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围绕管党治党及其治国理政大方向规制规范权力运行和保障权利落实的实践。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系统工程关键点——党的法治能力建设

首先,中国共产党的法治品性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为民族谋复兴、人民谋福利的政党。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肇始于百年复兴宏观历史与使命担当的逻辑脉络,这些特性使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区别于其他一般政党的法治能力品性。“人民”镌刻于党的丰碑,全面落实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核心始终围绕着“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根本实践原则,培育“生而为民”的法治初心与法治实心。党的法治能力主要体现在先进性,一方面,法治建设中的指导思想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另一方面是党员的自身素质过硬。法治建设要以先进的理论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并结合中国历史的具体实际情况,不断丰富和发展法律文化。

其次,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先进性是基础保障。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内生性的品格嵌入了中国先进文化的思想核心。中国共产党总结法治经验,提升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思想觉悟和行动规划,这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形成的最基本起点。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执政进程中兼任“执政”与“领导”的双重主体色。“党领导一切”不是权力和恣意妄为,而是治理能力的全面彰显。此外,中国共产党在组织构建、形成、完善进程中处理党内事务的行为表现,比如:党内纪律、党内组织建设、群众路线工作、党务工作宣传等。党内法规是保障党内行为规范的有力法宝,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宏观大计的基础保障。

最后,执政行为及其领导行为是法治能力建设的关键。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法规规范党的行为,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推进执政活动有序规范。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能力围绕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服务对象为政府、企业、城乡、民众等多维主体。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维度宽广,涉及党内、党政、党群、党际等诸多方面。党内关系的合法化和规范化是以个体理性与组织理性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为契机,对党与党、党与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的进行不断完善的保障基础。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的自我革命围绕着提升法治能力,实现党内一切关系融洽,塑造健康的党组织肌体。

总而言之,“法”的框架内,提升党的法治执政能力是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有力保障。党际关系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合作、参政议政、监督保障等多维关系,也是团结一切力量做好法治建设的关键。

四、中国特色法治话语的系统蜕变点——法制、法治、治理

法制建设不仅仅是一系列制度性的构建,更应是文明模式、行为方式和文化认同的形成过程[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5]。

首先,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双维构建。国家法律体系是我国法治体系内生发展的现实基础,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主要集中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现代化的法治成果,为我国全方位事业规划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基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下,中国特色法治话语的构建需求日趋强烈。从宏观“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整体规划看,法治成为整体的关键枢纽和稳健保障,以法律制度衔接政治、经济、党建、民生、生态等方方面面。改革需要有法可依,发展需要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引导需要从严治党,进步需要科学统筹。党的建设和社会建设也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与规范。同时,党内法规在形势驱动下需要从零散式转向集成式,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有机协同发展。这是协同系统化、平衡有理化的关键,有助于实现社会大变革中的稳定,有助于法律在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有助于保障法治深入各方面各领域。从法治内部“增量”到内部“优质”,这是质的飞跃,是从“法制的单一层面”到“法治的系统层面”的创新与进步。

其次,从法制建设到法治建设的活力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党内法规的生成,是“法制”基本框架初步成熟的具体体现;中国法律框架“骨架”式呈现出了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宏观整体,与此同时,如何将法治肌体激活,让“血肉”“细胞”“血管”“器官”等有机协调发展,这是“法治”的重点实践。从“纸面文书”到“行动落实”,这既是法律的发展转变也是“系统衔接”,是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再到良法善治的发展战略。话语体系从“制”到“治”,体现了党对中国特色法治建设体系的认知进步,体现了其日趋系统化的整体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党的八大上被确立为法制建设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启围绕民主政治与法治权威为中心的法制建设,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从“法制建设”到“法治建设”字眼的修改……这实则是我国法治体系的思想进步和话语建构。

最后,从法制、法治、治理话语体系的均衡发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格局的进步以及将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社会制度充分协同的美好生活愿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这个系统工程的构建日趋完善。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我们不断拓宽依法治国的系统调控和功能外展范围。原有围绕国家立法主题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不能够满足人民对法治生活的权利保障系统的全面需求,因此,话语由“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再到“治理体系”是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主旨嵌入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

五、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全景图——良法善治美好生活

首先,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思维惯性就是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伟大事业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法”的探究从“法律”溯源、法的制度、依法治理、治国理政等多维思路,呈现出一幅把中国传统文化、中国历史实践、中国当前现状等有机衔接的动态法治质变图。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了总结党百年奋斗重大历史经验的原因。那么,从法治视域来看,总结党百年奋斗的法治建设经验,可以看出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需要,是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是坚定法治自信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这有助于我们在法治建设的历史脉络中总结法治经验教训,理清我们为什么可以成功、怎么样完善法治系统让我们继续成功,从而坚定初心,秉承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在新时代探索、坚持并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

其次,“良法”的坚实驻地是基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情感需求。中国共产党是具有整体性、组织性、系统性的强大政党。一方面,在建党之初选择了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真理,把“真理的味道”融入执政理念、组织架构、组织观念及组织方法等多方面,逐步形成了细腻严谨的治理模式和治理方法。将“良法”与“广大人民”有机统一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关键和特点,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探索进程中的治国理政态度。把“美好生活”融入法治系统框架中,这种治国理政话语体系实质上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价值承诺。从法治系统构建实践价值的视域出发,美好生活法治保障体系构建要求更加重视人的自由平等,更加重视人的尊严,把人的本性与社会、自然有机统一起来,在“良法”保障下实现“善治”的最大自由限度。

最后,“德法兼治”与“良法善治”协同嵌入民族复兴战略宏图。“以德配天”“民为邦本”“敬天保民”的重民思想与当今“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如出一辙;“和合共生”“中庸”“天人合一”的传统和谐思想与当今的和平与发展趋势不谋而合;传统的“礼法结合”,以礼入法,强调法律道德化等与当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一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6]。党全面领导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疫情防控期间,中国共产党团结广大人民,有效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利用系统化全局化的思维把“良法”“活法”融入特殊时期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保障了效率最大化、人民至上。由此,法治建设“向心型”特点就是广大人民团结在党的周围,共筑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把法治与德治有机统一融入法治体系建设,发挥党的引领作用,通过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真理及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土壤滋养,科学打造系统全面、衔接密切、运行有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系统大工程。

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是一个渐进式和螺旋式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国共产党依据时代变化,追求真理,开拓实践,不断创新,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总之,在理论意义上,确保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在实践意义上,探索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宏观战略布局,从发展意义上,从法治与人治协调性关系问题上提供了符合中国特色的中国方案,进一步来说从文化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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