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福香
(中山大桥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 中山 528403)
为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研发活动,有效提升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我国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计算到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应该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进行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则需要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为准确落实这一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对通知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本文结合这一文件内容与化工制造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化工制造企业执行该优惠政策的具体方式进行研究。
与2015年的《通知》内容相比,2021年的新政策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在办法发布之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包括执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为应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居民企业”这一概念的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办法中将其范围调整为财务核算不健全同时能够准确完成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的居民企业,在这一政策背景下,有关部门将属于非居民企业、非企业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移除了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根据以上内容可知,遵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要求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化工制造企业都属于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而在境外注册,或者管理机构在境外的企业没有被纳入优惠范围[1]。
《通知》对于享受优惠的项目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具体表述如下: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的新知识,或者在原有知识、技术基础上进行实质性改变,以求提升其应用价值的研发活动。主要涵盖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产业,主要包括电子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海洋技术等内容。
从化工制造企业角度讲,化工制造企业一般从事的是化工材料的进一步开发、化工产品制作等业务,其研发活动主要涉及上述内容中的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技术服务业等方面[2]。
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化工制造企业能够进行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的产品设计费、规章制定费、图书资料费等内容。
②从事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燃料、材料消耗。
③企业内部从事研发工作的在职人员薪酬、奖金等具体报酬支出。
④用于研发的仪器购置、租赁、折旧费用。
⑤用于研发的无形资产购置费用。
⑥用于研发活动的中间产品制造费用。
⑦现场试验费用。
⑧研发结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此外,与此前相比,新政策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纳入了人员人工费用的加计扣除范围,提升了加计扣除活动的操作性,解决了旧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模糊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内容可知,化工制造企业的部分支出无法享受相应的计价扣除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①在职研发人员的福利费用、培训费用、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内容。
②外聘研发人员的相关费用。
③研发场地租赁费用、研发房屋折旧费用。
④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等。
从实践角度来讲,企业一般可以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委托其他企业研发的方式完成产品研发活动,化工制造企业自然也不例外,本文从以上3 种研发方式出发,对化工制造企业在特殊情况下的加计扣除问题进行全面研究与深入分析:
①自主研发模式:根据《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在这一模式背景下,相关化工制造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税额的扣除即可,不存在较为特殊的要求或者限制。
②合作研发模式:在与其他机构、企业进行合作研发的背景下,应该由合作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扣除。
③委托外部研发机构模式:在这一模式背景下,受托方需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活动的具体费用支出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根据相关规定完成加计扣除工作。但是在实践中,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一般无法形成严格的监督关系,很难对费用支出报告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明确判断[3]。
案例阐述:X 公司是一家以化工涂料制造为主营业务的公司,2020年,X 公司发生研发费用1 000 万元,其中300 万元是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税务机关在对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进行归集时发现,该企业境外研发产生的费用在未前往相关行政部门登记的基础上纳入了研发费用基数。
问题分析: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研发活动的企业,应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前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企业在年度进行申报优惠时,应该对包括技术开发合同在内的相关资料进行留存备查。
解决策略:X 公司委托境外机构的研发费用未到主管部门登记,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依据,应该补交税额。此外,如果该合同符合登记要件,则可以在完成补登记、备案的基础上立刻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因此,部分化工制造企业在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对此予以重视并着力解决。
增强认定能力是化工制造企业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的首要策略。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企业应该从专业技术层面对研究开发行为进行判定,这是企业能够享受研究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核心条件。如果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员在这一环节出现失误,那么其开展的研发活动将无法顺利实现税收抵扣,进而造成严重的税务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研发项目选择时应该提前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全面了解与精准判定。
②企业应该准确认定化工制造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在相关政策中,其研究开发费用并不是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员工保险、业务费等内容一般不能包括在内。对于化工制造企业来说,准确判定具体能够进行抵扣的费用类型也是十分重要的,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范税务风险[4]。
加强企业内部协调是化工制造企业提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质量的主要策略之一。在当前时代背景下,我国税务部门对于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的要求的明确性、严格性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强,为充分落实这一国家政策,满足有关单位的需求,相关单位必须增强内部技术、计划、财务、预算等部门在工作过程中的协调性。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①改善原本仅靠财务部门单独进行资料整合、上报的现象,在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有效提升化工制造企业研发项目费用管理、资金投入的有效性。
②在实践中,国家政策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因此,相关单位必须充分结合所处时代的企业需求特点以及国家政策的具体内容,保证自身协调工作的动态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化工制造企业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税收减免,进而有效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
报送材料指的是企业在进行加计扣除申报过程中应该提交的资料内容,具体包括项目计划书、机构和人员编制名单、研发费用明细表、立项决议文件、研发成果报告等内容。在一般情况下,化工制造企业都能够保证上述资料提供的完整性与规范性,但是有几种特殊情况是需要相关单位在实践中予以重视的:
①税务部门要求填报的研发费用明细表对于研发费用明细的标准与相关企业内部会计报表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相关单位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需要按照项目进行调整,使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申报的内容要求。
②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实践中,化工制造企业所进行的研发项目往往需要消耗大量的资金成本与时间成本,时间跨度往往以年为基本单位,对于此类跨年度的研发项目,相关单位在项目完成之前,很难取得加计扣除时所需要的效用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内容[5]。
在对相关政策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发现,新政策当前并没有对事后项目备案管理活动的开展进行具体规定,但是从原理上讲,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事后管理必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重要发展趋势,这种操作方式能够极大地减轻传统申报活动中事前审核的工作压力,简化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程序,对于企业、政府双方都是有利的。但是事后管理也具备一定的复杂性,如果事后管理的效率低下,那么同样会加重事前审核的工作负担,因此,单靠政府部门完成事后资料管理工作是非常不现实的,必须引导相关企业共同参与到项目研究备案资料的事后管理活动当中。从理论、政策的双重角度进行分析,企业不仅需要对自身的备案资料进行妥善管理,还要对自身的研究开发流程进行深入完善,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减轻税务机关进行事后调查的压力,防范企业的税后调查风险,真正实现双方共赢[6]。
在《通知》这一文件中,国家税务总局将准予扣除的研发费用限制在了一定的范围内,在职研发人员的福利费用、培训费用、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外聘研发人员的相关费用;研发场地租赁费用、研发房屋折旧费用等内容均不能纳入加计扣除费用范围。但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当前我国不同地区税务部门对于自身企业的福利政策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相关企业在实践中可以加大与地方税务部门的沟通力度,充分了解当地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加大企业的税费扣除力度,进而间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7]。
对于集团型企业总部组织的研究项目,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其费用应该根据实际受益对象的不同在成员企业内部进行分摊。因此,相关单位应该充分理解这一政策的核心内容,并采取以下手段对其进行应对:对于总部统一组织,并由内部研发机构或者外部研发机构完成的研发项目,相关企业应该按照各成员企业的实际收益情况,将研发费用分摊到各受益成员企业,保证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8]。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为相关企业具体落实所得税法中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内容作出了明确指引。具体来说,化工制造企业如果想要真正落实我国税法上明文规定的相关税收政策,那么就必须充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增强认定能力、加强企业内部协调、重视报送材料的规范性、做好备案资料的妥善管理、强化与地方税务部门的沟通、做好成员企业内部分摊。只有做到以上几点,化工制造企业才能有效落实全面税收优惠政策,进而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