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华[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信访攻坚课题组负责人]
信访制度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补充制度,其独有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历来受到党中央的重视。在革命战争时期,20世纪30年代的瑞金革命根据地就建立了控告箱制度,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亲自回复人民来信。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5月16日毛泽东主席批示:“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65页。当年6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正式建立新中国信访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信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坚持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切实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注重源头预防,夯实基层基础,加强法治建设,健全化解机制,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真正把解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②《习近平对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不断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人民日报》,2017年7月20日。。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推进信访工作,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至关重要。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③本条例立项在党内法规序列,但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布,应属于一种制度创新。《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七种。《立法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从本条例的实际适用范围来看(第2条),具有党法和国法的双重属性。,以党内法规统领构建了党全面领导,党中央统一领导,国家机关、单位和群团组织共同参与的、全覆盖的信访工作系统治理格局,依法明确信访工作的政治责任和体制机制,彰显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系统性的法律制度保障。
信访制度作为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民主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信访制度的运行状态深刻影响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信访工作是公权力部门和组织对信访活动作出的回应,对信访事项进行处理的行为④舒晓琴主编:《中国信访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3月版,第6页。。在国家治理中,信访作为人民政治参与、政治监督的人民民主权利,是实现其他权利救济功能的前提。依法构建信访工作政治性和法治化相结合的系统治理机制是落实党的人民至上政治宗旨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因此,《条例》总则部分明确强调立法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保持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信访工作肩负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要遵循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依法依规解决问题,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条例》确立的立法目的是构建信访工作政治性和法治化相统一的系统治理机制的根本动因。
群众路线是党的工作法宝,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强调,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通过信访渠道摸清群众愿望和诉求,找到工作差距和不足,举一反三,加以改进,更好为群众服务⑤《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访问网址:http://www.gov.cn/xinwen/2022-03/01/content_5676282.htm,访问日期:2022年5月5日。。深刻阐明了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条例》第3条规定:“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明确信访工作的重要社会功能是构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直接沟通的渠道,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⑥《信访工作条例》第4条。。信访工作肩负党的群众工作的政治责任,做好信访工作,就是做好群众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社会组织在处置信访事项时,必须要从政治担当出发看问题,不能简单就事论事,不能重形式不重实质。信访工作要做到信访人“心事双解”,切实落实“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做好党的群众工作。
信访制度提供了人民以协商方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治理的法治途径,保障了人民国家主人政治地位的实现,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属性。信访低成本、便捷易行的特点,方便人民群众不受行政级别、地域等的限制,以网络信息、电话、信函和来访等形式随时向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就国家治理、社会发展、权利救济等表达意愿,实现作为国家主人参与国家治理的宪法权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要求信访工作必须要正确理解法治化的实质内涵,要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强调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人民群众通过信访实现政治参与、政治监督和权利救济,信访工作的本质是始终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这就要求各级机关、单位应保障信访渠道畅通,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要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公布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法依规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合法合理表达意愿,同时,也有利于党和政府及时全面了解社情民意,更加贴近民心。落实《宪法》第27条第2款:“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体现了信访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站位,筑牢党执政的群众基础的政治要求。
信访工作的政治定位和法治化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只讲法治不讲政治,也不能唯政治而不讲法治。在《条例》颁布前,有的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人员在处置信访案件时,会机械理解信访工作法治化。2014年信访制度改革后,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涉法涉诉访与行政访分离,信访工作应该保持政治功能和法治功能的统一性,但在信访工作中,政治功能和权利救济功能的双重叠加,权利救济功能越来越凸显的现实状况,让很多党员干部产生了一种片面认识,认为信访制度应该像复议、诉讼一样,完全、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开展工作,对不合法的诉求(不管合理不合理)不予支持,对走完初审、复查、复核三级信访程序的信访案件,不管实质问题有没有化解,不管信访人的思想疙瘩有没有解开,一律不再受理。例如,一个20世纪90年代农村电工要求县供电局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和领取退休金的信访案件,时间跨度20多年至30年。如果作为劳动关系纠纷走劳动仲裁或者司法诉讼,由于超过了诉讼时效,仲裁部门和法院都不予以立案,启动不了法律救济程序。信访部门如果坚持劳动关系纠纷不属于信访管辖范畴,县人社局的信访机构不受理,就会导致信访人告状无门。对于这样的信访案件,不能仅仅讲法治,还要讲政治,要把握信访工作的本质属性,切实为民解难。当前,一些地方的信访工作有时会陷入“干部讲法治、群众讲政治”的困境。纯粹从法治化层面讨论信访工作的开展,忽视其更为重要的政治价值、政治功能以及政治工作方法,既没看到“两点”,也没抓住“重点”。这样推进信访制度改革,会动摇信访制度的根本。《条例》从多角度构建了信访工作政治性和法治化相统一的系统治理机制。
信访工作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事关党的群众基础的根本问题。在革命根据地时期,我们建立了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制度,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20世纪30年代,在瑞金革命根据地,“从临时中央政府到县级组织系统中,各级均设有工农检察部(科),下设控告局……江西兴国县苏维埃政府就设置了控告箱。大量的群众控告类来信主要由控告局负责处理。”⑦舒晓琴主编:《中国信访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3月版,第25页。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时期,亲自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当时“新闻工作者范长江曾于1938年1月3日给毛泽东写信谈论国家重大问题,毛泽东于2月15日复信,希望大家为促进并实行共同抗战、共同建国纲领而奋斗”。⑧舒晓琴主编:《中国信访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3月版,第25页。“1938年8月,抗日军政大学第六大队第一支队政治教育干事柳夷写信反映其入党障碍问题等,毛泽东于10月30日复信表明自己的看法,并告知写信人下一步反映问题的办法和渠道。”⑨舒晓琴主编:《中国信访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3月版,第25页。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指派专人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群众给党中央、毛泽东的信由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负责处理,开始是兼职,后改为专职。”⑩舒晓琴主编:《中国信访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3月版,第26页。我们党一直重视信访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这次《条例》中专章明确建立了党全面领导信访工作的系统治理格局。
完善了党全面领导信访工作的治理机制。《条例》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11《信访工作条例》第7条。。依法明确了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及政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了党政分工明确,协调部门配合,具体部门落实的工作机制。《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党中央统一领导全国信访工作,加强对信访工作的政治引领,制定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建设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政府组织实施信访工作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和落实信访工作,包括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组成,中央联席会议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地方联席会议是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联席会议工作。“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12《信访工作条例》第18条。专职信访部门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开展信访工作,负责处理具体信访事项和通过具体信访事项落实信访工作的政治参与、政治监督和权利救济功能,是推动信访工作的具体落实者。
信访作为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寻求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快捷、便利处置矛盾纠纷的功能,但在信访工作中也长期存在闹访、缠访、越级访各种非法访现象,给正常的信访工作带来了严重困扰。一些信访案件,三级信访程序已经走完,信访事项处置合理合法,但信访人就是不接受处置结果,长期进行非法访。对于这类信访案件,党委和政府应当引入多元社会力量,包括律师、社会工作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合力打开信访人心结,从源头彻底消除矛盾纠纷隐患,推动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信访事项得以顺利化解。引入社会力量,还应包括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党开展群众工作的重要组织载体,组织中的成员来自群众,与基层群众朝夕相处,了解当地风土人情,有运用公序良俗、村规民约等化解矛盾纠纷的独有优势。通过他们向人民群众宣讲、解释党的方针政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能更快更好解答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推动矛盾纠纷顺利化解,有利于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引入多方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建立信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高质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一般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事情,信访人多是第一时间向信访事项发生地的基层部门反映问题,寻求解决。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两委”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直接和群众发生联系的治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其信访工作的开展成效,很大程度影响着基层治理格局的构建。这些部门作为首接群众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树立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意识,及时听取和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满足信访人权益表达的心理需求,消除信访人的对立情绪,打好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的思想基础,这是从源头消解信访矛盾纠纷,做好党的群众工作的关键。《条例》要求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从贴近群众的角度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问题不过夜,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小纠纷发展成大问题。对人民群众的信访诉求,坚持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从群众身边的小事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信访工作原则,是信访工作的价值追求,也是信访工作人民性的鲜明体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条例》要求领导干部要主动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首先,在形式上,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是推进党的群众工作最直接有效的方法,缩短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使上级党政领导能够掌握真实的社情民意和基层治理实际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实践支撑。其次,领导干部“下访”“接访”,能够推动信访事项更快得到处置,特别是对于涉及人数较多的信访,如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等,需要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如果仅靠信访机构转办和督办,相关多个职能部门难以步调一致,不利于对信访事项的快速处置。对此,《条例》要求“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13《信访工作条例》第18条。。领导干部“下访”“接访”是现场办公,可以把多个相关部门聚集在一起,统筹协调,快速形成综合处理方案,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特别是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事项,能及时消除化解信访人的不满和怨气,实现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矛盾纠纷,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干群党群关系,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最后,领导干部“下访”“接访”,加强了上下级公职人员之间的沟通,保证了上级党政领导掌握下级机关、单位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真实状况,有助于上级部门分析研判治理形势,进行科学决策,实现预期治理目标。
当下,在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范开展具体工作方面,有些信访干部还存在问题和不足。有些县区、乡镇、社区的信访工作人员由于文化素质欠缺、工作能力较弱,对法律法规政策的掌握认知有限,导致一些地区信访工作公共治理目标长期不能实现。从当前信访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来看,基层工作人员的能力素养仍有待提高。存在基层信访工作人员培训进修机会少的问题,基层信访工作人员对于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学习掌握不够,进一步导致了在工作开展中对法律法规政策运用的不到位,不利于信访工作的依法有序推进。要加大对于基层信访干部队伍的培养力度,尤其是加强对于基层一线工作人员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其对于法律法规政策的认知理解能力和执行运用水平。
《条例》从三个方面强调了信访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一是从党中央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方面,强调要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14《 信访工作条例》第8条。。二是从信访工作队伍的组织建设方面,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15《信访工作条例》第16条。。三是从信访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方面,强调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信访制度赋予公民的信访权利,属于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构成部分。信访制度保证每个公民、每个群体、每个阶层都可以向各级党委和政府直至最高层表达意愿,保障了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广泛性、直接性和规范性、法治化。
《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完善了公民行使信访权利的鼓励制度。一是完善了回复公民信访事项的制度。公民对国家发展和治理积极参与、建言献策,有关部门对公民有价值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回复信访人。《条例》第29条要求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二是建立了信访人奖励制度。在鼓励公民参与国家治理、建言献策的同时,对公民提出的有重大价值的信访事项应给予奖励。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三是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党和政府鼓励人民通过信访参与国家治理,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政府主动向人民征集意见、建议,便于落实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权利16《信访工作条例》第29条第三款:“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条例》强调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并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完善了对信访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依法避免信访举报信被转至被举报人手中而造成信访人对党和政府信任的减弱。
信访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依法明确信访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推进信访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例》对信访人、信访机构、信访工作人员和相关信访部门的权利义务、权力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保证了实施中的可操作性。
1.扩大了信访人权利实现范围。信访人的权利一般也称为信访权或信访权利,即公民进行信访活动的权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的权利。《条例》对公民行使信访权的形式根据科技的发展增加了网络信息,对受理主体由原来的仅“行政机关”扩大为“各级机关、单位”,即从单纯的行政机关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国家机关和单位,包括党委、纪检监察、司法、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等,公民信访权利的实现范围涵盖了所有公权力或公共性的机关单位,极大保障了公民享有的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2.明确了信访人义务种类。《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信访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具体化,享有这些权利,就必须履行宪法规定的相应义务。《条例》从操作层面细化了《宪法》规定的信访人的义务,更好地保障信访人权利的实现,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公共利益。信访人的义务主要有:一是对提出的信访事项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和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的义务。二是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的义务。三是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负有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义务。
3.扩大了信访义务主体的范围。为切实保障公民信访权的实现,《条例》扩大了受理信访事项的义务主体范围,由旧《信访条例》规定的单一行政机关扩大到了所有国家机关和单位等,即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17《信访工作条例》第2条。。极大方便了信访人向对口机关、单位反映问题和请求权利救济,体现信访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宗旨。
信访义务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国家。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公民信访权的行使要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障,国家提供公民信访权实现的条件,这是国家对公民信访权的实现承担的积极义务。同时,国家也承担消解义务,就是禁止国家机关和行使公权力的组织限制和妨碍信访权主体进行信访活动,禁止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二是企事业单位、群团和社会组织。这类组织、单位是由一定的社会行业、界别、利益趋同的人员组成的,如妇联、工会、居委会、村委会等,这类组织不得限制和妨碍公民信访权的实现,不得孤立、排挤、打击报复信访人。三是其他任何组织和公民。除《条例》规定的国家机关、单位、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公民不得限制和妨碍公民信访活动,不得威胁、恐吓、阻挠信访人的正当信访行为。
在信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各级机关、单位、群团、社会组织等,除依法履行受理和积极处置信访事项的义务外,对在处置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出现的推诿、懈怠、拖延不作为、滥作为等不适当履职行为,损害了信访人正当合法权利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完善了监督和责任机制。
1.监督机制。监督是督促信访工作落实的有效措施,《条例》从督查制度和报告制度两个方面完善了信访工作的监督机制,推进新时代信访工作。一是督查制度。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情况组织专项督查,要把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二是报告制度。督查机构就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信访情况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等。三是完善了信访部门和巡视巡察部门的对接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的信访举报和重要信访事项等。
2.责任机制。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条例》以责任主体为标准,明确责任,推进信访工作,保障党中央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落地落实。一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信访工作承担同等责任,同时承担分管领域的业务和信访工作责任。在落实上级信访工作决策部署,领导本地区本部门信访工作,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二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政府组织落实本地区信访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信访工作负责。涉及上下级的信访事项,执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是“三项建议”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的信访事项拖延、懈怠、敷衍、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行为,有向上级或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职责。四是信访工作义务主体的责任。负有受理信访事项和处理信访事项责任的主体,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等,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是对引发信访事项发生,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依法追责。对在工作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责任主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便捷、快速、低成本的沟通渠道。信访请求权的无时效限制、便捷的权利实现方式和全面兜底信访人诉请的制度优势,保证了人民群众第一时间向各级党政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权益请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条例》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立足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探索建立了常态依法系统开展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同时,《条例》强调信访工作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村(社区)两委和镇、街道基层管理组织部门对发生在自己行政辖区的当地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要第一时间积极协调处理,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避免了信访人耗时耗力在信访事项上,节省公共治理资源,提升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