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甲准 李 宁 黄 勇/文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王某在德清县某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2019年11月12日上午,王某在德清县某街道进行社区服务时,发现社区卫生服务站门口的道路施工热熔划线工程车上的液化气罐着火,危急周边安全。王某见状主动上前施救,成功排除一起重大火灾爆炸险情。经监督,法院认定王某行为符合重大立功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1年。
线索发现 王某救火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德清县院”)通过查看现场照片,并与德清县社区矫正机构确认,救火人员是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德清县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并第一时间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两级院高度重视,上下联动,成立办案组开展监督工作。
调查核实 德清县院将王某主动救火的情况向社区矫正机构反映,但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进行核查。检察机关随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审查救火事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通过走访事发现场,询问事发地社区工作、道路施工、消防救援人员等,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了解到事发地位于县城闹市区,来往车辆和行人较多,周边均为居民区,当日工程车上的液化气罐突然起火,一旦发生爆炸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王某发现后不顾个人安危,三次往返火场灭火,最后爬上工程车徒手将随时有被引爆风险的7个液化气罐全部拧紧,成功排除一起重大火灾爆炸险情。二是审查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通过调取社区矫正档案、询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等,了解到王某原判罚金刑已履行完毕,且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月度考核中多次获得表扬。三是论证是否符合重大立功情形。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社区矫正机构等部门,就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推动社区矫正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取证。另德清县院发出王某见义勇为举荐书,由公安机关依法确定其见义勇为行为。四是召开公开听证会。考虑到王某见义勇为行为已被媒体宣传报道,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围绕是否构成重大立功等问题组织召开听证会。
监督意见 2020年4月17日,德清县院依法向德清县司法局提出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提请减刑的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 湖州市司法局在审查德清县司法局报送的减刑建议书后,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在排除重大事故中有见义勇为行为,且表现突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对王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1年。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监督案件时如何运用调查核实权;二是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程序,检察机关有无举荐建议权;三是见义勇为与重大立功之间有无内在逻辑关系,如何理解重大立功的认定标准;四是围绕案件核心问题,检察机关能否主动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根据《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即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减刑建议。经督促,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启动核查程序的,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可以通过查看档案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经检察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可能构成重大立功的,应当监督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确认,建议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给予表扬或提请减刑等奖励,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目前,从全国层面来看,尚未出台相关规定统一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机关,但各地实际操作中基本以公安机关确认为主。如,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相关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公安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县级公安机关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又如,《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的受理、调查、取证、核实等具体工作。
实践中,多数见义勇为行为由当事人自己申请或其家属、单位举荐。但本案中王某系社区矫正对象,身份较为特殊,故一直没有申请或者被举荐,同时,公安机关在王某救火事件发生一个多月时间内也没有启动相关确认程序。德清县院在开展监督时,认为王某的行为可能符合见义勇为,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举荐,德清县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定王某的行为系见义勇为,由此有效推动了案件的办理进程。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一致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是继续认定王某构成重大立功的重要基础,先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再开展对重大立功的认定更有助于推进案件的办理。但见义勇为的确认和重大立功的认定条件并不完全一致,行为人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只是认定其构成重大立功的起点和基础。公安机关等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核实与确认,可以作为在案部分证据予以审查,但不能直接认定构成重大立功并符合减刑条件。所以,在见义勇为核定的基础上,还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量社区矫正对象行为所阻止的重大犯罪、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社区矫正对象原案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而综合认定该见义勇为行为是否符合重大立功的认定标准。
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等具备一定社会经验的人士作为听证员参加会议;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邀请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或者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提供专业意见,以公开促公正。围绕王某见义勇为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等问题,德清县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矫正机构代表等人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听证员认为,王某见义勇为的行为成功排除了一起重大事故,符合重大立功的条件,有力传播了社会正能量,建议德清县院依法监督德清县司法局对王某提请减刑。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保障刑事执行依法进行,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工作应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表扬而未给予、应当提请减刑而未提请等影响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情形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通过制发举荐书、检察建议,加强沟通会商等方式,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准确适用法律,切实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举荐王某见义勇为的行为,建议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提请减刑等方式,及时保障王某的合法权益,促进王某积极改造、回归社会。
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和有效途径,要做到“应听证尽听证”,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听取来自社会各界代表的评议意见,不断增强办案透明度。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监督办案效果好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开听证、新闻宣传等方式,在充分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彰显办案效果,弘扬社会正能量。上述案件的办理经中央电视台《24小时》节目、《正义网》《检察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在全国引起了较大的舆论效应,特别是在社区矫正对象中引起了巨大反响,起到了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弘扬和传递了社会向上向善的正能量。此外,2021年5月9日,浙江省平湖市发生一起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救火事件,围绕吴某救火行为能否认定为重大立功、是否可以提请减刑等问题,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也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达成共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1]参见范跃红、平亦和:《缓刑期间的英勇救火行为,能否认定为重大立功?能否据此提请减刑—这场听证会给出了一致意见》,《检察日报》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