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克祥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将“坚持自我革命”作为党百年奋斗实践积累的十大宝贵历史经验之一。该决议指出:“党的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在于从不讳疾忌医,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1)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N].人民日报,2021-11-17(001).很显然,党的自我革命离不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离不开党的组织生活。党的组织生活(又称党内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经常性手段。党的组织生活既指所有党员都要参加的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生活(简称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含中心组集体学习等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内政治生活是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党员进行党性锻炼的主要平台。”(2)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2021年版)[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93.由此可见,党的基层组织生活就是对所有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的基本平台,是党员进行党性锻炼的基本平台,是落实党的全部工作、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因此有理由认为,党的基层组织生活是党员进行自我革命的基本平台因而也是党进行自我革命的重要平台。
党的十九大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其中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3)党小组是根据党员人数情况或便于开展活动在党支部下设立的小组,并非一级党组织;党小组是所属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党小组开展的组织生活属于党支部组织生活(党支部生活)的组成部分。党的基层组织生活最主要的是党支部生活(党支部组织生活),但又不局限于党支部生活,还包括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其他特定的或临时的党组织,下同)组织的组织生活。当下,党的基层组织生活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提高其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对于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和党的自我革命实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党要管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4)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2021年版)[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108.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基础在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5)本书编写组.党内政治生活十讲[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16:166.严格党的组织生活重点在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基础在于提高每个党员(6)根据党章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除此之外,普通党员不一定参加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的全部活动,但至少还须参加党员大会、选举推举党代会代表等活动。都必须参加的党的基层组织生活(主要是党支部生活)质量。所谓重点,是因为党员领导干部是党的执政骨干和事业的骨干,是“关键少数”;所谓基础,是因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事业、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重点和基础是相互依赖、紧密联系的内在统一的关系,抓不好基础与抓不住重点同样危险。重点就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基础就是管好“绝大多数”广大普通党员。把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统一起来,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一条重要经验。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从哲学高度做过十分精辟的论述:“提高全面从严治党实效,必须坚持唯物辩证法,既讲‘两点论’,又讲‘重点论’,在兼顾一般的同时紧紧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在整体推进中破解重点难题。领导干部是党的执政骨干,只有管住‘关键少数’特别是高级干部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才有震慑力和说服力;广大党员是党的队伍的主体,管住这个‘绝大多数’,全面从严治党才能保持良好氛围和环境。”(7)习近平.深刻把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经验//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189.因此,毫无疑问,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既要抓住重点,又要夯实基础。
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规定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8)本书编写组.公开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汇编[G].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20:32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定后来被写入2018年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基本精神也被写入了十九大党章及相关党内法规。党内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并非各自独立存在,而是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的统一体,其中后三种形态都要以第一种形态为基础。第一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是对党内政治生活中经常性开展批评教育和监督工作的概括性表达和形象化表述。“第一种形态”可以说是加强党内监督、营造党内良好政治生态的第一道关口,属于全面从严治党中管好“绝大多数”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充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奠定坚实基础,才能减少后几种形态的运用。习近平总书记对运用好“第一种形态”作出过明确指示:“要让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生活的常态,成为每个党员、干部的必修课。”(9)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2021年版)[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108.“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干部有问题就要批评、教育、处理,多积尺寸之功,常咬耳朵、常扯袖子。”(10)习近平.重整行装再出发,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197.显然,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工作基本上都是由党的组织生活承载的。因而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就必然要求进一步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要让常咬耳朵、常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组织生活的常态,要大力提升组织生活质量和效果,使之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有效的常态化抓手。
新形势下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就是要加强和规范党的组织生活。“在某种意义上讲,规范就是严格。”(11)刘汉峰.严格党内政治生活[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01):105—111.毋庸置疑,严格必须规范,规范离不开制度。因此,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必须推进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当前,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向基层延伸,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不断全面深入推进,相应地,推进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尤其是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在党的组织生活中,自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工作远远滞后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规范化制度化工作。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方面,不仅很早就制定并适时修订了全党统一的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迄今已有四部(12)这四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1990年的《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1997年的《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2000年的《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2016年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而且这些党内法规文件也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而在党的基层组织生活方面,直到2018年才制定了首部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一次对支部组织生活进行了统一规范。因此,新时代推进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在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的同时,应大力推进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这是全党(涉及每位党员)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基础工程是制定并实施一部全党统一的适用于各级党组织、对党的基层组织生活各个基本问题作出全面规范的党内法规。随着《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支部条例》)于2018年10月28日印发实施,标志这项基础性工程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不能说全部完成了。因为,党的基层组织并不仅仅是党支部,党的基层组织生活也不仅仅是党支部组织生活——尽管党支部组织生活是党的基层组织生活中最主要的内容。我们认为,当前进一步提升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水平,除了严格贯彻执行《支部条例》并在党建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适时完善该条例之外,应统筹党支部、党总支、基层党委等各类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生活,一并提升其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具体说来,应主要在以下几个薄弱环节上着力:统筹推进各类党的基层组织特别是基层党委、党总支设置规范化制度化;统筹推进基层党委、党总支与党支部组织生活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大力提升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党的基层组织的合理设置是党的基层组织生活有效开展的前提条件。当下,一些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影响了基层组织生活,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根据党章规定,除党的支部委员会外,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也是党的基层组织。什么情况下设置党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党委)、什么情况下设置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目前尚无专门的党内法规进行规范。而对于基层党委和党总支的职责任务、工作机制、领导关系等,除《支部条例》规定村、社区基层党委和党总支按照该条例执行外,目前亦无统一规定。目前只在《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对设置基层党委或党总支的党员人数条件做了一致规定:即一般是按照党员人数决定,超过100人的设立基层党委,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设立党总支。但同时又规定,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不足100人的也可以设立基层党委,不足50人的也可以设立党总支。实际上在党建实践中,设置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或直属党支部),党员人数只是参考因素,主要是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这样做,既体现了较大的灵活性,同时也给因人设岗提供了便利,产生了一定的随意性。在有些情况下,党和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党支部本来党员人数并不多,设立党支部就可以了,但为了提拔或安排某些领导干部便将党支部升格为党总支甚至基层党委,将支部委员会升格为总支部委员会或基层委员会,所提拔或安排的干部便可以担任专门为之设立的党总支书记或基层党委书记。而这样一来,由于党员人数没增加,原来的党支部下面设立的党小组便相应地升格为党支部。这时候党支部党员规模很可能与党小组相当,不足7人,无法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名(或必要时再设副书记一名)。根据《支部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只有党支部才是“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基础组织”(13)本书编写组.公开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汇编[G].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20:102—104.,而基层党委和党总支被视为基层党的领导机关,并非“党员的直接领导机关”(刘少奇语),不足7人的党支部其组织生活中便缺少了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议,只有单一的支部党员大会和党课。这种情形下,“三会一课”如何健全?如何理顺基层党委(党总支)与所属党支部的关系?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各自如何有效开展?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规范。
基层党委、党总支设置主要应考虑党的基层组织的类别。目前,我们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其重点任务和任期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地域(14)有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称之为“区域”,如《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四条规定“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本文使用“地域”突出地方区域的含义。内党的基层组织;一类是单位内党的基层组织。前者主要就是在农村和城镇街道设立的党组织,包括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村或社区党委(党总支)、村或社区党支部。后者包括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大中小学校、群团社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可以独立与其他社会组织交往,被称之为“单位”的各类单位内部所设置的党组织,包括单位本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机关党委、所属二级单位基层党委(党总支)及所属党支部、所属二级单位直属党支部等。根据十九大党章和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有关规定,地域内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每届任期均为5年,而单位内党的基层组织则规定基层党委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党支部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15)中办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8-07-13(001).这一新规定,理顺了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对本地域(区域)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各级党组织任期,即一律为5年,也保证了党组织与所领导的同级各政权组织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任期的完全一致。即从党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委、市(地、州、盟)委、县(区、旗、不设区市)委、乡镇(街道)党委到村(社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一律任期5年。这种规定有利于上下贯通衔接和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也体现了地域内党的基层组织与单位内党的基层组织重点任务的不同。前者需要全面领导本地域内各类组织、各项工作和社会治理,其重点任务侧重于全面领导和直接治理;后者主要是把握政治方向并保证监督、引导协助本单位做好中心工作,其重点任务侧重于政治保证监督和协助治理。(16)根据十九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综合。鉴于这个原因,可以这么认为,尽管各类党的基层组织有着同样的基本任务,但由于所承担的重点任务不尽相同,导致两类党的基层组织任期不同,从而也影响了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即地域内党的基层组织设置主要考虑与上级党组织一致,其党委、总支委、支委职责及各委员职责都要与上级党组织保持一致或基本一致;而单位内党的基层组织设置主要考虑为本单位中心工作、业务工作服务,应以精简高效为原则,避免机构重叠和臃肿。
设置基层党委、党总支另一个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就是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所称的“工作需要”。一般地,乡镇街道党组织无论党员人数多少,作为对本地域基层政权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各项工作进行全面领导的领导核心,都应该设置为基层党委。而村(社区)党组织设置除了考虑党员人数外,主要还应考虑本地域各类其他组织、各项工作的繁重程度和复杂程度,以确定设立村(社区)党委还是党总支、党支部。而后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乡镇党委领导村(社区)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这是工作需要,是为了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地域内各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力,强化其政治功能,以利于做到“两个维护”和严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单位内党的基层组织设置除考虑党员人数外,主要应考虑有利于承担和顺利完成本单位(包括二级单位)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有利于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有利于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这也是工作需要。总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其类别和工作需要。这个“工作需要”应符合党的基层组织类别,对确属工作需要的事项应划出大致范围,使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设置既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又要防止因人设岗、组织设置的随意性,保证基层党的领导机关设置的严肃性。
基层党委、党总支设置需要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相应的,它们的组织生活也应该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基层党委、党总支无论怎么设置,都还是党的基层组织,其组织生活是党的基层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党委、党总支不仅要起到基层党的领导机关作用,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党支部(也包含上述村或社区党委、党总支)组织生活,本身也要积极开展组织生活。这些组织生活包括定期召开或专门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谈心谈话等活动。其领导班子成员还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包括支部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性分析、主题党日等活动。尤其是在党员人数较少,所属党支部全部或多数为党员7人以下时,基层党委、党总支更要经常开展活动,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生活“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按期开展。
在所属党支部中全部或大多数党支部人数不足7人、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情况下,党支部的规模和作用实际上只相当于普通党支部的党小组,如果基层党委、党总支不能自觉履行基层组织作用,基层党委、党总支很容易把自己定位于上级领导机关,而不是“党员的直接领导机关”。1945年,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大所做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就曾针对党支部与党小组关系明确指出:“在党的支部之内,将党员编入若干小组的办法,是应该采用的,对工作有些便利,有些作用,但不应该过分强调小组的作用,不应将许多工作分散在小组去进行,而应由支部统一地集中地去进行,只有由支部集中进行不方便的,才分散到小组去进行。……不可把党的小组事实上当成党的基础组织,而使党的支部反而不起多大的作用,使支部委员会成为‘上级’领导机关,而不是党员的直接领导机关,使支委与党员之间隔着一层小组的组织。”(1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党校.刘少奇论党的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488—489.很明显,党小组并非必须设置的党的基层组织,也不能承担党的基层组织作用。刘少奇同志的这段论述虽然讲的是党支部与党小组的关系,但对于当前基层党委、党总支与党支部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适用的。在党员人数不多,尤其设置的是不足7人的党支部的情况下,党支部难以完全承担和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作用和功能,基层党委、党总支就不能一味地把许多工作和活动都分散到支部去进行。因此,从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规范党的基层组织生活的目标原则出发,必须防止因行政级别原因导致基层党委和党总支成为事实上的上级领导机关,成为只是“指导”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的上级组织,而其自身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应经常性开展组织生活这一点却被忽视了。
如前所述,由于所担负的重点任务不同,地域内党的基层组织主要是担负本地域内各类组织、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直接治理任务,业务广泛、事务繁杂,因而地域内基层党委、党总支开展组织生活,其主要精力在于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以及开好本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包括中心组集体学习等班子活动),督促本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相比较而言,单位内党的基层组织,由于其所在单位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比地域内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地域的事务和治理相对来说较为单纯,因而单位内基层党委、党总支开展组织生活除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各个党支部组织生活之外,应该花更多精力用于经常性组织本级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尤其对于所属党支部全部或大多数是不足7人情况则更应如此。也就是说,地域内基层党委、党总支更多的是承担本地域党的全面领导任务、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精力在于指导督促下级党组织开展好组织生活;而单位内基层党委、党总支更多的是承担政治保证任务、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其主要精力在于统筹与所属党支部一起开展好党的基层组织生活。
各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支部条例》都规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支部条例》同时还规定,“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18)本书编写组.公开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汇编[G].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20:104.该条例在第四章“工作机制”和第五章“组织生活”中,对以党支部组织生活为主体的党的基层组织生活作了全面规范,包括“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这些党的组织生活“基本动作”都是长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的优良传统和惯例,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坚持的活动形式。但是,如前所述,由于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没有支部委员会,其党员规模实际上只相当于党小组,又因人数过少其下又不可能再设置党小组,因而这类党支部的“三会一课”实际上只剩下“一会一课”了,即支部党员大会和党课。这类党支部以党支部名义开展的会议,基本上都只有支部党员大会这一种形式。由于党员人数过少,单独上党课也较困难。除了本支部内部党课即本支部的书记和支部成员给本支部上党课外,要求上级领导干部来给这样一个不足7人的党支部讲党课就显得资源浪费,因而党课这一形式需要与其他党支部联合开展才比较符合实际。就是说,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必须考虑其特点,根据其特点大力提升其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党内政治生活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锻炼党员党性、提高党员思想觉悟的“熔炉”,是坚持党的性质宗旨、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法宝”,是解决党内矛盾和问题的“金钥匙”,是纯洁党风的“净化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管党治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从严治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总书记强调指出:“党内生活松一寸,党员队伍就散一尺。党员、干部只有在严格的党内生活中反复锻炼,才能坚强党性、百炼成钢。”(19)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92—93.党内政治生活之所以如此重要,之所以要加强和规范,要害就在这里。这就是:党内政治生活是锤炼(锻炼)党员党性的主要平台,党内政治生活的核心功能就是锤炼党员党性。而党的组织生活,特别是所有党员都要参加的党的基层组织生活(主要是党支部生活),则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基础,是党员进行经常化党性锻炼的基本平台和载体。
然而,在当前的党建实践中,由于不设委员会党支部“三会一课”变成了“一会一课”,一个单独党支部党员人数过少,除党员居住分散的地域内党的基层组织外,党课一般也需要同其他党支部联合开展才较为现实。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新形势下,只让支部开展“一会一课”肯定是不行的,这样做只会削弱党内政治生活,与全面从严治党精神相背离。这种情况下,对于单位内党的基层组织来说,基层党委、党总支不仅要发挥基层党的领导机关作用,加强对所属党支部生活的指导监督检查,还要发挥“党员的直接领导机关”作用。那就是必须以基层党委、党总支名义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相应的组织生活,补齐“三会一课”的短板。比如,按期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会议、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所属党支部全体党员统一安排领导干部上党课,统一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党性分析,统一组织部分主题党日活动等。对于地域内基层党委和党总支而言,则应该对不设委员会党支部给予特别关注和重视,要悉心指导督促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并在可能条件下组织几个临近党支部联合开展组织生活,以保证组织生活质量。
不设委员会党支部一般情况下只有支部书记一人,而支部书记在单位内基层组织中往往又是基层业务组织或群团组织的负责人,在地域内基层组织中往往又是基层政权组织、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因而书记责任重大,选拔配备基层业务组织和上述各类基层组织负责人需要同时将支部书记标准因素一并考虑考察。在基层组织业务量大,负责人工作较繁忙情况下,就应该另外专门选配一名副书记以加强基层组织的党务工作,加强不设委员会党支部组织生活。同时,由于不设委员会支部党员人数少,客观上每个党员联系互动更紧密更频繁,在没有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议情况下,其主要会议形式是支部全体党员大会。因而每个党员更要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认真发言,积极投入到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之中去,积极锻炼自己的党性。这些原则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支部生活、进一步完善《支部条例》时应充分考虑进去,但规定又不宜过于详细繁琐,以既方便开展工作又方便开展支部生活为宜。从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看,在一个单位内的基层组织,能够设置普通党支部就尽量不设置不设委员会党支部;宁可少设党支部数量,增加每个支部党员人数。
总之,不设委员会党支部组织生活,在新时代应与设委员会的普通党支部组织生活一样得到重视,应高度重视并大力提升这一类党支部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对于地域内党的基层组织而言,应该对这类党支部组织生活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必要时进行整顿改组,健全其组织机构和组织生活制度。对于单位内党的基层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而言,除加强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党支部,并同所属党支部一道共同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外,更多的是要统筹支部数量与各支部党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