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问题的探讨

2023-01-07 03:37张文静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22年5期
关键词:生产者动力电池网点

张文静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江苏南京 210044)

引言

自2015 年起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得到不断发展,逐渐增加其市场占有率,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的最新数据显示,到2025 年,我国电动汽车的动力电池的退役总数将达到约78 万吨。目前市场上动力电池的使用寿命为5 至8 年左右,基于此,预计我国首批动力电池的回收将迎来快速的发展期。在碳中和的背景下,应从更加长远的视角来考量动力电池的回收以及其对环保事业的巨大贡献,因而必须对现行动力电池回收状况的不足进行分析与弥补,发展并且尝试创新性的新能源汽车以及动力电池销售模式,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充分发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新能源领域的作用,由此才能实现绿色循环结构的联通。

1 我国动力电池回收模式概述

根据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服务网点对废旧的动力蓄电池进行回收,并且在回收服务网点通过专业化的质量检测,根据电池的具体情况进行二次回收,发往相对应的梯次利用网点、再生利用网点,以此实现对废旧的动力电池剩余电量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我国目前已经正式确立并开始规范化这种以服务网点为纽带的回收模式。

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及可持续发展,我国已正式宣布于2060 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在这场能源革命中,为解决新能源汽车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的问题,我国自2016 年起逐渐开始了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探索,相继发布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 等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通过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汽车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扩展到动力电池的回收周期,而电池生产企业同样应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在技术层面上保障动力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动力电池的全生命周期覆盖,加强电池生产企业和汽车生产企业的联同协作,与之前的动力电池回收责任归属不定、各行业分工混乱的情势相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已经逐步走向了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

2 回收体系建设的现状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推动,目前我国动力电池回收服务在回收市场上逐渐形成了分别以新能源汽车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第三方综合利用企业以及产业联盟为回收主体的四种回收模式[2]。目前比较典型、相对成熟的模式是由新能源汽车企业作为回收主体的回收模式,例如比亚迪汽车企业致力于打造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产业循环,宁德时代等以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为回收主体的模式也逐渐在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江苏省动力电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作为中国首家电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为我国新能源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研究成果以及数据资料。在这四种模式下,回收服务网点都起到至关重要的承接作用,密切连接废旧的动力电池与回收利用企业,工信部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9 月,我国已有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14263 个,其中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性,据统计江苏省、浙江省以及上海市共计拥有服务网点2399 个,占比16.82%。

3 回收体系存在的问题探讨

3.1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设计尚不成熟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自于域外国家,在欧洲有比较成熟的制度设计,欧盟成员国早期在废旧塑料及包装物领域进行了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应用,而后逐步推广到其他诸如报废汽车和废旧电子电器设备,但其通常与回收费用以及处置费用的提前缴纳作为配套政策制度,以此鼓励再生材料的循环利用,其在欧洲最常见的应用即为超市瓶装水上预付押金0.25 欧元的标识,消费者应将废旧塑料瓶投放至回收机器。我国虽然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但其尚在推广和应用的初级阶段,并未有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费用、处置费用的承担与分配的明确规定,以此导致了虽然生产者确立了其回收责任主体的地位,但是缺乏对社会上消费主体的相应政策推动,仍旧有待创新与完善。

3.2 服务网点建设方面的不足

由上文数据可见,我国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的网点在东部沿海地区较为密集,为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在2060 年以后新能源汽车在国内汽车市场的占有率应至少达到50%,因而在后续新能源汽车更加普及的背景下,服务网点的专业性以及合理科学布局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回收服务网点的专业性问题也是目前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为回收主体的回收模式的关键所在,服务网点的专业性与规范性直接影响了动力电池的回收效率;其次,回收服务网点的社会关注度也有待提高,未将废旧动力电池运送到回收服务网点的问题会服务网点资源闲置,这与循环经济的初衷背道而驰。

3.3 尚未形成法律、政策的体系

目前国内对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的有关法律、政策等分布较为零散,广泛分布在诸如《循环经济促进法》 等部门法、以及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之内,在其法律条文的内容以及条文的分布上尚未形成一个相对完整、有针对性的法律体系,因而对于其涉及到的企业主体处罚体系等的规定没有更为细分的规则,不利于新能源产业的长期发展,既然可持续的经济体是未来世界发展的趋势,在发展绿色经济体的道路上建立一个相对完善、体系化的法律系统作为发展的支撑,从长远来看是有必要的。

3.4 公众参与度不高

由于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时间较短,仍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新能源汽车还未被社会大众所广泛接受,距离全面普及仍旧需要政策支撑与推动,从动力电池的回收到再生利用的体系建设尚不成熟,大量动力电池流向小作坊[3],形成了回收的体外循环,非正规手段技术的拆解、对贵重金属的提炼过程等必然对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

4 域外经验借鉴与解决路径提出

4.1 正向激励和反向谴责措施相结合

日本通过发放补助对回收企业进行激励,致力于刺激电池生产企业的回收积极性;美国纽约的垃圾分类回收法规定,汽车电池零售商有义务免费回收电池;自2008 年,欧洲各国普遍采用强制生产者承担回收费用的制度,并对消费者提出回收动力电池的法定义务[4]。目前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有相应的激励和处罚措施,但其较为笼统宽泛,处罚力度不大,且并未对消费者做出相应的法律要求,因而在动力电池回收经验不断积累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增强政府强制力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比重,重视回收服务网点的规范化建设,对回收服务网点进行相应排查与资格审查,充分发挥服务网点的纽带作用,避免资源的浪费;其次,加强环保宣传以及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的宣传,应将动力电池的回收作为消费者的一项法定义务,提高动力电池回收率;最后,加强监管力度,建设完善公众举报与政府监管双重体系,明确政府部门的责任主体,通过各种手段打击“小作坊”的现象,进行处罚,杜绝回收模式的体外循环,促进动力电池回收行业的行业规范化。

4.2 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制度构建

美国政府规定了对消费者征收环境费,以此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以消费者拉动回收企业,欧盟各国也有相应押金制度的规定,以及在城市回收领域上的实践与应用。我国借鉴域外国家的经验引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及动力电池回收体系中,在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建设的初期也可考虑引入环境保护领域的押金制度,汲取国外保证费制度的先进经验,弥补回收服务网点闲置现象的漏洞,推动动力电池溯源管理,由押金追溯到车主。“以租代买”、车电分离的新型销售模式不失为一种可尝试的销售手段,在我国也有此种商业模式的雏形,用户购买纯电动汽车,电池部分的成本不由用户承担,而采取租赁的方法获得动力电池,这种销售模式有利于完善回收制度体系的不足,填补消费者回收意识薄弱的缺口,同时可缓解动力电池向二级市场流入的现状,在我国新能源汽车领域更为普及、更加成熟的阶段,有利于车电分离销售模式的推广。

4.3 重视产业联盟的作用

美德日等国均建立了相关的回收示范项目,旨在从动力电池生命周期的顶点开始研究回收结构的简易化与可执行化,产业联盟的构造可实现此目的,建立产业联盟可有效缓解新能源汽车产业拆解动力电池的专业性不足、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及第三方企业回收渠道单一的困境,有利于动力电池回收经验的积累。目前我国已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产业联盟,但其作用尚未完全发挥,主要由动力电池的回收数量不够多、经验不够丰富导致。在产业联盟的行业体系下,更利于实现数据共享、资源共享,电池生产企业在动力电池生产阶段应考虑到综合利用企业及再生利用企业拆解技术的问题。在未来有必要建立回收动力电池的示范产业联盟,树立行业标杆与典型,加强回收体系中二次利用链条的协作及彼此间的技术交流与项目合作,共同推动动力电池的创新,上下游企业间的合作有利于回收过程的简化、推动产品研发与更新,积累动力电池回收经验。

4.4 强化公众环保意识与企业社会责任感

对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各项事业,都应从长远的角度考量,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内涵便是由生产者承担其产品在完整生命周期内的衍生责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回收责任,电池生产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积极研发易于拆解并且可以实现综合利用、再生利用的动力电池,各种法律、政策的规定实质上都是倒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外在改革推动内在。

结语

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为之奋斗的事业,需要全体社会的广泛的参与,动力电池的回收对于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文章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理论基础上,着力分析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我国动力电池回收存在的问题,并且通过与相关典型国家的回收进行比对,以更好地借鉴域外经验,解决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比较与借鉴吸收他国先进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从动力电池回收的总体制度进行完善,强化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程度;其次,补足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体系,并且通过激励、惩罚等多种手段加以辅助,促进企业回收积极性,以此来促进碳中和目标的全面实现以及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发展;最后,进一步重视发挥产业联盟的作用,尤其是在未来动力电池回收规模更加庞大的形势下,上下游企业间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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