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强,张冰璇,王清月
(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山东 青岛 266033)
科技创新券是针对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创新资源缺乏、经济实力有限、创新需求不足而设计实施的一项新型创新政策工具[1]。自2012年江苏省宿迁市实施创新券政策以来,因其领用简单、兑付方便,创新券政策越来越受到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青睐,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使用创新券政策支持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高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支持力度。创新券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鼓励了中小企业积极共享使用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但科技创新券的根本属性还是对企业扶持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其申领、使用、兑付需要符合科技专项经费使用、监管要求,这对创新券兑付审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创新券兑付审核涉及申请企业资格审查、服务机构资格审核、兑付材料审核等多个方面。
科技创新券是一类定向扶持政策,其针对主体一般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限定为中小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这就需要在创新券兑付前相应审核申请企业的资格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中小企业的判别标准一般按照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但是,中小企业的资格一般不需要认定,仅需企业自我判别,符合条件就可享受,如果主管部门认为申请企业不符合政策范畴,则可以针对企业进行针对性检查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需要企业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上注册、填写相关信息提交主管部门审查,公示通过后方可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编号,只有获得了编号的企业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2]。
因此,作为创新券兑付管理机构,在开展兑付前应先审核企业兑付资格的有效性。针对中小企业资格,可检查企业营业收入和人员数量两方面,其中营业收入可查阅企业会计年度报表,人员数量可以查阅企业社保缴费记录或工资发放记录;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核对企业提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如果需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延伸检查,可查阅企业的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相关指标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
对创新券服务机构的检查,主要查阅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及服务团队人员情况,以及相关服务流程、内部管理体系、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等内容。
在审核创新券兑付材料时,首先应检查申请兑付项目是否符合兑付资格条件,所申请业务是否符合创新券支持范畴;其次应检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不完整的材料应由申请人补充完善;最后检查申请材料的合规性。
一般来说,科技创新券的核心兑付材料有三类:合同(协议)、发票、成果材料,三类材料相对应,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然而,针对不同单位不同的业务类型,实际兑付过程中,企业与服务机构之间形成的材料可能不符合规范,这给创新券的兑付造成了一定的风险。针对不同的业务类别,审核的侧重点亦应不同。
研发项目整体委托他人实施,项目的执行权在受托方。因此,双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于委托研发的目标要有明确的、无歧义的约定。
在创新券兑付环节,针对委托研发项目类业务,一般需要提交项目的合同、发票和项目成果材料。合同中载明了双方议定的委托研发内容,发票是项目合同费用的佐证,而项目成果材料是委托研发的具体体现。
审核时,首先应检查委托研发的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委托研发的实质性要求,即具有实质性研发内容,同时该研发内容应与项目成果材料(交付物)一致。如不一致,则不能认可合同已执行完毕。此外,发票金额也应与合同中约定的费用一致,如果不一致,申请人应作出说明。
总之,合同、发票、成果材料三者内容必须一致,相互佐证。三者不一致或不能相互印证的材料应判定为不合格材料。
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研发活动以自主研发为主,但是研发活动中诸如测试、有限元分析等可能依靠企业自身条件无法完成,需委托外部机构实施。因此,局部业务委托时,企业应与服务机构约定相关业务实施的具体要求,它体现了研发业务的个性化需求。以研发样品的测试为例,委托方必须明确测试的标准和内容(指标),测试机构才可以按照委托要求开展测试服务。若按照一般第三方测试机构的标准委托合同开展样品测试,一般不应被认可为研发测试。
针对企业局部研发业务创新券兑付申请,企业提供的核心材料类别应与委托研发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类别一致,即合同(委托协议)、发票、成果材料,一般情况下还需提供委托业务属于企业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
创新券主要的兑付材料中合同(协议)、费用发票、成果材料三者之间应符合必要的逻辑关系[3]。
一项委托研发业务,一般情况下应先有合同(协议),再有发票或成果材料。所以,合同的签署时间需要在发票开具时间、成果材料的完成时间之前。如果发票开具时间或者成果材料完成时间在合同(协议)时间之前,应判定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兑付标准。
委托项目的合同费用或费用标准应在协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费用标准约定后,成果材料中总费用应与费用标准成一定比例关系,并在发票金额中得到佐证。
实际委托业务中,委托方与受托方可能是长期合作关系,费用交割可能是月结、季结或半年结、年结,甚至一张发票中包含多类业务,体现在发票上则是发票金额大于合同金额。如果没有相关的说明材料,创新券兑付审核中很难确定发票费用的合理性,更无法佐证发票金额与合同费用、成果材料的一致性,所以,该类创新券兑付材料应判定为不符合兑付标准。
成果材料是对合同、发票费用的佐证,成果材料是受托方针对合同约定的委托内容实施而产生的,超出合同约定提供的成果材料不应列为科技创新券支持的范围。
此外,部分情况下还需要申请人提交辅助材料说明兑付材料的合规性。创新券政策一般仅支持企业开展的定向委托研发业务,所以,如果企业提供的合同、发票、成果材料无法明确说明兑付材料的合规性,则企业需提供申请材料符合创新券支持业务的证明材料。
以研发活动的支撑材料为例。一般情况下,企业开展自主研发活动都有立项文件,而立项文件必然包含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其中对企业自身没有能力完成的内容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因此,局部研发业务的委托合同内容,或服务机构提交的成果材料应与企业自身研发内容相对应。没有逻辑对应关系的创新券兑付申请材料应判定为无效申请材料。
虽然创新券申领、兑付相对简单,不需要企业开展竞争性申请,只要业务合规、兑付材料合规即可申请兑付,但创新券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的创新券申请兑付材料时,需要检查申请企业资格的有效性、申请材料的合规性。特别应注意兑付材料中合同、发票、成果材料应符合一定的逻辑关系,不符合逻辑关系的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企业补充材料或由管理部门驳回申请。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创新券兑付审核风险,进一步提高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