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惊涛 洪长迪
(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 100833)
自愿性产品认证是产品认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和质量强国战略的实施,自愿性产品认证项目供给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数量大幅增加,自愿性产品认证在促进产品创新、产业升级、引导消费、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不断显现,但同时也存在着一部分自愿性产品认证项目开发后应用程度不高、认证评价活动不够规范等问题。本文从自愿性产品认证范围的确定、认证模式的选择及认证依据的确定、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及管理、认证实施资源的配备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认证机构自愿性认证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提供参考。
在开发自愿性产品认证项目时,首先需明确认证的范围,即需要对哪类产品开展认证、需要证明其哪个方面的特性满足要求。在确定认证范围时,通常需考虑认证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应充分发挥自愿性产品认证“拉高线”的作用,同时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悖,并关注拟开展的业务是否在机构批准的认证领域内。
认证的总体目标是向所有的利益相关方树立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信任,满足利益相关方需求的认证项目才能拥有更强的生命力。认证的利益相关方通常包括:认证机构的客户、获证产品生产企业的顾客、消费者、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认证机构在开发自愿性产品认证项目时,可预先了解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大型物流贸易平台、产品生产企业及消费者的需求,并将其作为认证项目开发的重要输入,制定有针对性的认证方案或与相关方共同制定认证方案,以增进相关方对采信认证结果的信心,避免盲目地进行项目开发。
我国的产品认证按照性质分为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两类,其中强制性认证主要发挥“保底线”的作用,而自愿性认证更多的需要发挥“拉高线”的作用。因此,在确定认证项目时,应以推动产品的升级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针对产品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舒适性、易用性、节能环保特性等进行深度挖掘,开发高端品质认证项目。
在确定认证产品及认证的具体产品特性时,需关注国家关于产品及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不能与之相悖。此外,如果某类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或国家统一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在针对同类产品开发认证项目时,在认证的具体产品特性选择上,不能与前两类认证项目相冲突。如国家对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的安全特性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则认证机构不能再针对这类产品开发相同的自愿性认证项目,可考虑针对其抗菌性能、除菌率、材料卫生健康等性能方面的特性进行认证项目开发。
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的规定,认证机构应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从事认证活动。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2],自愿性产品认证包含21 个认证领域,如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纸和纸制品、化工类产品、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等,每个认证领域中包含的具体产品可参考GB/T 7635.1-200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及代码 第1 部分:可运输产品》[3]及GB/T 7635.2-200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及代码 第2 部分:不可运输产品》[4],机构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体现在《认证机构批准书》中。如果拟开发的认证项目未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认证机构需先行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扩大业务范围申请,待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项目的开发。
认证模式通常由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工厂抽样检测、市场抽样检测、设计鉴定等认证要素组成,各种要素的不同组合构成不同的认证模式。GB/T 27067-2017《合格评定 产品认证基础和产品认证方案指南》[5]给出了七种常用的要素组合方式,同时也明确可以有更多创新的要素组合形式来证明产品的符合性。
不同认证模式的复杂程度、认证周期和成本各不相同,给予认证相关方的信心也存在差异。在确定认证模式时,需综合考虑社会的关注程度、各相关方的具体要求、产品的特性、产品的更新换代情况及生命周期、产品不符合要求时可能造成的风险、是否需要使用过多的资源导致产品成本增高等,确定最为适宜的认证模式。
确定认证依据是实施认证的基础,认证机构应按照各利益相关方能应用并且可接受的方式选择认证所依据的相关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等,认证机构也可根据认证特性开发专门的认证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文件。
实施规则是开展产品认证的重要依据文件,实施规则的制定应科学、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认证机构需安排有实施规则制定能力和资格的人员编制认证实施规则。
CNAS-GC21:2013《一般工业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6]中给出了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制的指南,通常,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①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及认证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文件;②认证模式;③认证单元划分原则;④认证委托资料要求及认证申请的受理;⑤初次检测和/或检验要求,如检测项目、抽样或送样要求、初次检查要求等;⑥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⑦监督的要求,如监督检测及监督检查要求、监督的频次等;⑧认证证书,如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注销/撤销、认证范围的扩大/缩小等;⑨认证标志的使用;⑩认证收费。
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7]的有关规定,对于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实施规则,在规则首次发布或修订发布后30 日内,应将规则的相关信息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的“认证规则备案”模块进行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认证类别,认证领域,认证项目分类代码,认证规则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认证依据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认证标志等。如备案的实施规则废止,应在废止后的5 日内在平台进行注销备案。
认证机构应对依据实施规则开展认证的情况进行周期性的评审,以确保实施规则的有效性,并识别出需改进的方面;同时应注意收集认证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此外,还应对实施规则中使用的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跟踪,当发生标准要求变化时,应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认证实施需要配备有相应的人力资源,如认证受理人员、认证方案管理人员、检查员、复核及认证决定人员等,认证机构需结合认证实施规则,确定所需的人员类型,确定各类人员的专业能力准则,依据专业能力准则对相应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考核,在证实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后,授权其开展相应的工作,以确保认证工作的有效性。
如果认证模式中包括产品检测,认证机构在开展认证前还需选择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并与之签约,授权其开展相应的检测业务;如果已签约实验室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可扩大其授权的业务范围。
自愿性产品认证是服务经济发展、传递社会信任的重要形式,也是认证机构业务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文从自愿性产品认证范围的确定、认证模式的选择及认证依据的确定、实施规则的制定及管理、认证实施资源的配备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给出具体的建议,对于认证机构自愿性产品认证项目开发及认证业务的有序开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