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松, 胡佰策, 王福维
(吉林省林木种苗管理站, 吉林 长春 130022)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是林木种苗生产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基础工作,是苗圃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提高种苗质量、防范经营风险和种苗基地的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保证可追溯[1]。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给出了具体的和可操作的规范[2]。近几年,在吉林省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中发现,个别生产经营者存在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认识模糊和不够重视的现象。因此,在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科学管理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当前,吉林省大部分国有育苗育种单位都能按照相关要求建立生产经营档案。但是相当一部分民营苗圃在生产和经营中没能有效收集、整理档案资料,存在档案管理工作开展失衡的情况,没有充分认识到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的重要性。2018年,国家林业局对吉林省17家苗圃进行抽查,其中档案齐全的有13家苗圃,档案不齐全的有4家苗圃。检查中发现国有苗圃都能按照要求及时归档,分年度保存生产记录、经营记录、苗木标签、产地检疫、苗木自检等档案材料,并配备了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民营苗圃普遍存在生产和经营记录分类不清,缺少苗木质量检验原始记录、产地检疫等档案材料,并出现断档、难于追溯的现象。
一些苗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尚不清楚档案资料对种苗生产经营工作的引导作用,在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知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距。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是实时记录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资料,真实再现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质量情况,是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加强自身管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各级林业部门造林绿化工作验收、种苗质量监督抽查的重要依据[1]。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必须充分认识到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和重要作用。
国有苗圃和民营苗圃在档案管理人员配备以及资金投入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异。国有苗圃档案管理各个环节人员配备齐全,并且资金相对宽裕。多数民营苗圃对档案管理不够重视,缺乏相应的人员配备,并且资金也不充裕。
目前,苗圃生产的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基本完善,为苗木的标准化生产提供了科学依据。但是部分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较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没有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即使安排了档案管理人员,多数人员也不了解苗圃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对档案应包含的内容不清楚,容易混淆生产经营记录,不能科学分类和管理;二是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不能及时记录、按时归档,这是造成记录不清、档案内容缺失的主要原因。
目前,吉林省在苗圃档案管理工作中缺乏统一的管理要求。一些苗圃对于档案的归档、整理、积累和形成的重要性缺乏认识。苗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更换后,在育苗经验总结、生产技术指导和苗圃科学管理等工作中不能有效地利用和发挥生产经营档案的重要作用。不能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电子化、科学化管理和备份。
应该认真组织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增强种苗档案管理意识和法制观念,充分认识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是特殊的不能再生的宝贵信息资源。苗圃领导的重视程度,是苗圃档案建立和完善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苗圃领导必须要有强烈的档案管理意识和责任感,要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配备专职的档案员。从苗圃生产经营的开始环节就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3]。
苗圃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为基础。因此,对于档案管理人员来说,必须对相关的法律和行业管理办法进行充分理解和掌握。另外,结合国有苗圃和民营苗圃档案管理各自的特点,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才能提升苗圃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要培养和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必须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在学习和实践中,使档案管理人员能对新技术、新知识进行理解和掌握。可以邀请档案专家或业务骨干进行授课,提高业务技能,使大家进一步提高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工作具体内容的掌握程度,确保档案人员能够系统和准确地完成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
使用计算机管理档案不仅方便、快捷,而且能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种苗生产服务。因此,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除了单一的文字、数据外,还应该充分利用数码设备,例如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记录大量的图片、影像资料,使苗圃经营生产中各品种、技术等档案保存得更加真实和有效。另外,还可应用自动气象仪等科研设备,对苗圃生产的气象、水文等数据资料进行长期自动监测和保存,以构建起真实、完善的数据库,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实现种苗生产经营的信息化和现代化,这也可以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信息的价值充分体现出来[4]。
作为吉林省林木种苗生产管理者,有责任和义务做好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建立与管理工作,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吉林省林木种苗质量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