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企业在环境管理工作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2023-01-06 14:27赵智博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2年10期
关键词:气筒危险废物监测

李 培,刘 涛,赵智博

(西安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 西安 711700)

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企业自2019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中提出后且并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是在原《排污许可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17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的基础上对排污企业的补充,随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排污登记管理企业正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体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本文主要针对什么是排污登记管理企业、该类别的企业在法律法规中对环境管理内容应关注哪些方面、并针对这些要求企业如何做好相应的措施,从企业分类、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如何实施三个方面来阐述并给出总结建言。

1 排污登记管理企业

1.1 排污登记管理企业的划分

目前排污登记管理企业是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要求进行划分,主要表现为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另外就是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名录来确定。

1.2 排污登记管理企业在信息平台公示的内容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要求,应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等信息,与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企业的公示要求大致相同。

2 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应对方式

2.1 法律法规要求

2.1.1 自行监测

《条例》中第七条、第十一条对申报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明确了自行方案的要求,自行方案的建立基本上是根据行业申报技术规范、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中已经进行了申报的内容进行整合。

排污登记管理企业在填系统平台时并不需要上传自行监测方案,现有发布的申报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指南中大多数没有关于登记管理企业的自行监测要求,并不能说明企业可以不用做自行监测。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要求,无行业自行监测指南或者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都适用于该标准。

2.1.2 固体/危险废弃物管理

自2020年9月1日新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后,针对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已经得到环境主管部门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形成一套专门的系统在进行有效管理。一般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要求虽然也在逐步提高,但企业还未形成严格管理的意识。并且近两年针对危废的检查主要集中在大中型企业,一些微小企业虽产生危废,种类单一且量小,重视度不高还未形成一套相应的管理体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三十六条的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2.1.3 环境管理台账

《条例》中第二十一条中明确,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2.1.4 排放口规范化

《条例》中第十八条中明确,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2.2 企业应对方式

2.2.1 自行监测的实施

在对排污许可制度初步了解后,企业因对相关政策了解的不全面导致不知如何开展监测,部分企业则延用原来的环评批复或者验收监测的情况进行监测,更有甚者认为不需要开展监测,在生态主管部门进行帮扶检查时,提出较多问题。如何做好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尤为关键,该有的要素需全部体现,方案制定好后具体的实施根据要求开展即可;针对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具体说明。

2.2.1.1 方案的制定

(1)企业的基本信息:应把企业的行业类别、生产规模、原辅料和产品、经营地址、厂区平面布置图、负责人员等基础信息列明。

(2)企业的产排污环节信息:企业的主要生产设施、产排污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主要污染物等信息。

(3)监测信息:首先监测指标的选择,企业应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国家或者地方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会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指标来进行制定;其次监测点位,不能选择性地进行监测,只要企业有对外的排放口都应开展,如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另外有挥发性有机物产生的企业,应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设置合理的监测点位和指标;如企业涉及地下水、土壤等类型的监测,应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中要求增加设置。监测频次要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1]的要求先确定排放口类型,然后再确定监测频次是季度、半年、一年。确定好监测指标、监测点位、监测频次后对应的需列明检测因子的监测标准/方法,每个指标对应的排放标准和具体限值;企业不清楚的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协助完成,包含样品的保存、运输要求,样品采集和样品分析的质量控制保证措施等内容。

企业生产一般会根据市场情况或者经营状况每年有所调整,所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实际是一个详尽的实施计划,如中间有调整应及时更正方案并予以存档。企业有条件的话,可以邀请外部专家进行评审监测方案的适用性。

2.2.1.2 监测的实施

小微企业大多数没有专门的环保负责人员,从监测合同签订到最终实施结果的报告没有人员进行管理评价,甚至不了解需要管控哪些内容。实际上方案的有效实施才能保证最终监测结果评价的可靠性,所以从实施过程到拿到最终的监测报告企业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内容:

(1)签订合同时需关注第三方监测机构是否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要针对有能力的资质附表进行核对,如该机构有部分监测项目无资质企业是否允许第三方机构外包,针对是否允许外包以及如何进行应明确说明,避免最终的监测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2)现场监测时需了解本企业的生产状况,尽可能避免在低负荷或非正常工况下进行监测(特殊情况除外),监测期间带领监测人员到排放口位置需准确,监测人员了解污染治理设施情况或者其他信息时应提供正确资料,避免后期监测数据处理因为信息提供有误出现差错。监测现场临时发现生产或处理设施异常时应及时告知监测单位,是否需要停止采样或者重新采样,以免样品不具有代表性。

(3)监测完成收到最终的监测报告后,应根据制定好的监测方案仔细核对监测因子、监测点位、监测频次是否正确,监测结果是否能达标,如果未达标,企业后续进行了怎样的整改,整改后是否满足要求整个处理过程都需要详细记录,保证企业在未达标状态到整改完成过程是一个有效闭环状态。

2.2.2 固体/危险废弃物管理

2.2.2.1 危险废弃物管理

目前登记管理企业产生危险废物比较单一且量较小,但根据要求只要产生即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不能以产生量小作为不进行危险废物管理的理由。危险废物管理企业需要做到以下要求:

(1)向主管部门申请开通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然后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年度计划填写。比如产生种类、产生量、贮存、转移处置单位(需要有签订的危废合同)等。

(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要求设置专门的贮存场地,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如场地要求:地面防渗层的防渗系数、需防风防雨防晒、液体存放容器是否有围堰、如有不同类别废物种类需要有隔断进行隔离。

(3)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张贴对应的危险废物标识。该部分内容企业应重视,危废台账的建立是有记录才有效,只有表格说明实施不到位,需按照表格的设计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按时有效填写并保存才算有效;危险废物标签的张贴应根据主要成分和危险情况进行类别对应,标签的颜色和字体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张贴。

2.2.2.2 一般固体废弃物管理

相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一般固废的要求稍低一些,但也需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3]的要求进行管理。作为登记管理企业,一般固废做好收集、贮存、处置或处置去向进行明确登记,贮存和收集同危废相同需做好相应的标识和记录。

2.2.3 环境管理台账的内容

重点和简化管理企业申报有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明确企业需要记录哪些信息及频次,登记管理企业往往忽略这点认为可以不用记录,事实上企业的记录在发生有污染的争议时,作为自证清白的资料证明是必要的。企业可以参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的要求根据自身的生产特点,记录相关内容并整理存档。

关于记录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如产品产能,原辅料和燃料的使用量,生产负荷和工况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如添加药剂量、运行时间、滤袋或者活性炭更换时间等;其他状况如停产和错峰生产需要记录起止时间,重污染天气响应时应有起止时间和运行工况、产品产能等记录说明。

在设置记录表格时,企业应设计尽可能简便、一目了然、少重复的表格内容,但要确保表格的有效性,比如一定要有记录人员、记录时间。表格设计后与生产部门或其他实施部门进行商讨放在哪些工段,何时何人填写,避免出现因设计的不合理造成记录人员使用不方便,无法及时有效记录。

无论是自行监测实施结果还是固废管理最终都会形成记录文件,而这些记录作为环境管理台账的一部分内容应定期收集并按类归档,根据《条例》中关于环境管理台账的保存要求是不低于5年。

2.2.4 排污口规范化的设置

近两年生态主管部门的帮扶或检查密度越来越高,对排污企业的规范性要求开始重视,排放口的规范直接影响排放污染物浓度或者排放量的变化,故对该方面的检查内容较多,主要体现在排气筒高度、采样平台搭建以及排污口标识三个方面,企业根据这三方面从以下具体要求进行排查基本能满足规范要求。

2.2.4.1 排气筒高度

企业对于排气筒高度一般不重视,部分企业认为该内容只是环境影响评价里面的一个要求,对要求的排气筒实际高度不严谨,只要有即可;部分企业认为排气筒高度都是15 m的要求;实际上关于排气筒高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排气筒的高度是有明确要求的,不能随意降低或增高,以降低污染物扩散或增加安全风险。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里面明确排气筒一般不低于15 m,且应高出周围200 m半径范围的建筑5 m以上;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的排气筒的高度不得低于25 m,另外一些特殊设施的要求比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燃油、燃气锅炉不低于8米,而燃煤锅炉室是随着锅炉房装机总容量不同对高度要求不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要求油气处理装置排气口距地平面高度不应小于4 m。未按照标准要求高度进行时,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其排放速率标准值应按照外推法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这种情况下企业达标可能性较低。以上几个排放标准对高度的要求涉及到大多数企业的通用设备要求,企业根据要求进行自查不满足及时进行整改。企业如过属于特殊行业,应时刻关注自身行业的标准更新满足规范要求。

2.2.4.2 排气筒采样孔设置及平台搭建

关于监测平台的问题企业更容易忽视,大多数认为该问题是监测机构需要考虑的,企业只要开好监测孔即可,实则不然。一是无监测平台的需要监测时进行搭手脚架或者其他方式并不一定能满足监测设备的放置需求且对监测人员的安全没有保障,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另一个是如有接到投诉或者监督检查时,因无采样平台导致存在逃避监测或延迟监测的意图。

根据采样监测标准《固定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4]、《固定污染源派其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要求,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再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再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如测试空间位置有限时,可选择适宜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采样孔,采样空的内径应不小于80 mm,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这个要求是开孔的最低要求,如果开孔内径小于80 mm,烟尘采样器的采样枪无法进入排气筒那必然无法进行数据监测,之所以需要盖板封闭是为了避免未进行监测期间废气从监测孔进行散逸。

标准中明确应设置足够的工作平台面积使监测人员安全、方便的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 m2,并设有1.1 m高的护栏,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1.3 m。在《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5]中明确采样或监测平台应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 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或Z字梯、旋梯),宽度应≥0.9 m,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0 m的位置是,应有通往平台的升降梯。

以上内容为监测孔位置和监测平台设置的基本要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进行合理设置以满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过程中一般可严不可松,确因为现场环境或者特殊条件无法满足时,应做好相应情况说明或论证能满足要求的文件报备主管部门。

2.2.4.3 排放口标识设置

排放口标识比较简单,基本企业都有做但大多数不规范。根据《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文件进行设置,文中有明确有标志牌的材料、尺寸等要求;如标识牌需采用1.5-2 mm冷轧钢板,表面经搪瓷或贴膜防腐处理;提示的平面固定标志的尺寸为480-x300 mm等内容。针对标识牌的符号则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的要求来进行,如提示图形的背景颜色为绿色、图形颜色为白色、形状呈正方形边框,废气或者污水排口的标识等内容都进行明确规定。企业直接根据该内容进行定制并注明排放口编号及点位名称就能满足规范化标识的要求。

3 结语

近几年随着排污许可制度的推行相关环境政策要求层出不穷,不同企业的环境管理人员对相关政策的了解有差异,主管部门在帮扶检查过程中会针对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但部分企业往往针对单一问题给出整改措施只为完成任务,可能并不清楚所以然,类似的问题还会发生在其他方面,以上内容基于近两年生态主管部门针对排污许可管理企业的证后守法帮扶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整理和解析,希望能帮助登记管理企业梳理在环境管理需要开展的工作,以及碰到相应问题如何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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