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案件典型案例评析
——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典型案例评析系列之一

2023-01-06 14:04
山西林业 2022年1期
关键词:森林法何某许可证

一、擅自采伐国家所有的枯死木并据为己有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2020 年7 月,村民耿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驾驶三轮车,使用油锯在某林业局某管护所施业区70 林班4 小班内采伐落叶松枯死木3株,用做烧柴。经查,3 株枯死木立木蓄积0.64m3。

【处理意见】本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耿某采伐的是枯死木,不应列入森林采伐限额,但其采伐的林木位于国有林区范围内,该树木属于国家所有,耿某采伐林木的行为仅侵犯了国家对林木的所有权,并未侵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故耿某的行为不属于盗伐林木,应按照盗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虽然耿某采伐的是枯死木,仍应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其在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并据为己有,已经构成盗伐林木,应当按照盗伐林木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某森林公安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案件评析】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盗伐林木行为具有以下4 个特征:①在客体上,该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林木所有权。根据新修订的《森林法》规定,除了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②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盗伐林木的行为。③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采伐。④在主体上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 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本案中,耿某明知采伐的落叶松树枯死木是国家所有的林木,擅自砍伐了属于国家所有的3 株落叶松树枯死木,准备用做烧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擅自采伐林木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该林木的所有权和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双重客体。因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 号)中“盗伐2 至5 立方米以上的”规定,因此耿某的行为构成了盗伐林木的行政违法行为。

【观点概括】除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根据《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林地上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构成盗伐林木行为。

二、擅自处理风吹倒的村集体树木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2018 年8 月13 日上午,村民李某把御甲庄村东公益林树木拉回自己家里。经查,山是村集体所有,2017 年夏天因刮大风,山上2 株刺槐被刮倒了,正好倒在了李某家种的花生地里,因影响花生生长、干活碍手,李某就把这两棵刺槐树锯掉拉回家。经勘查,这2 棵刺槐树合计立木材积0.20m3。

【处理意见】本案处理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锯掉的是风刮倒的树,因影响自家花生生长、干活碍手,不能构成盗伐林木的行为,让李某把拉回家的树木交还给村集体,不再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伐林木,应当按照盗伐林木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案件评析】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无论依据2020 年7 月1 日实施的新《森林法》,还是原《森林法》,该案均构成盗伐林木行为。盗伐林木行为具有以下4 个特征:

(1)在客体上,该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林木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盗伐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①擅自采伐林地上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②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但未取得林木所有权的林地上的林木;③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地上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采伐。

(4)在主体上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 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本案中,李某明知刺槐树是林地上村集体所有的林木,但以刺槐树倒在了自家地里,影响花生生长、干活碍手为由,私自锯掉拉回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擅自砍伐林木行为,其行为侵犯了村集体对该林木的所有权和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双重客体。因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 号)中“盗伐2 至5 立方米以上的”规定,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盗伐林木行政违法行为。

【观点概括】除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林地上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构成盗伐林木行为。

三、擅自采伐村集体所有的死树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村民何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清理死树为由,于2020 年7 月26 日擅自将林地上3 株村集体所有的枯死杨树砍伐,并运回其家中用作烧柴。经查,这3 株死杨树的立木蓄积为0.19m3。

【处理意见】本案处理中,存在以下3 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砍伐的是死树,没有多大的价值,且数量较少,不予立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是清理死树,目的是怕死树被风吹倒砸伤行人,虽构成盗伐林木,但违法情形轻微,且出于好心,因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即可,不必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伐林木,应当按照盗伐林木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林业局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案件评析】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盗伐林木行为具有以下4 个特征:

(1)在客体上,该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林木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盗伐林木的行为。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采伐。

(4)在主体上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 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本案中,何某明知杨树是林地上村集体所有的林木,但以清理死树为由,擅自砍伐了属于村集体所有的3 棵死杨树,并运回家中准备用作烧柴,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集体对该林木的所有权和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双重客体。因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盗伐2 至5 立方米以上的”规定,因此何某的行为构成了盗伐林木行政违法行为。

【观点概括】除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地上的林木,构成盗伐林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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