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钦伟 廖志军
当前随着我国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海上航运、海洋油气开发、海上旅游、渔业捕捞等活动日益增多,海上活动人员增加,海上各类险情时有发生。2021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以下简称海警法)正式施行,明确了海警机构接到海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险情预警,及时进行海上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作为担负有海上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海警机构接触海上急、难、险各类情况逐年增加,对应急救援专业处置能力提出较高要求,但目前海警机构应急救援专业水平有限,还不能完全胜任海上应急救援任务,能力有待完善和提高。
我国海上搜救、救援工作主要涉及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海警、海军等多个部门,如遇海上重大突发险情,需要多个部门联合行动的,则由交通部下属的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统一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参与[1]。从职责定位上看,海警法第二章第十三条明确:海警机构在接到因海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紧急求助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和救助。由于海警专业处置能力水平有限,且海警机构并没有配备打捞设备、救援拖船等专业救助舰艇和设备,在面临复杂险情,特别是遇到海上交通事故、沉船、船舶失火、油气泄露等复杂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置。而在海警机构能力处置范围内,则应积极开展救助和救援。
中国海警作为一个以海上执法为主体的机构,不属于专业救援性质的队伍,但又担负有海上应急救援的职能,这就界定了海警机构在开展应急救援的时候,要充分发挥好自身的优势和特点。
1.2.1 接警便利
为更好地履行海上执法职权,方便服务人民群众,2019年7月10日,海警机构对外开通了95110海上报警电话,按照“属地管辖、就近处警”的原则,实行24小时值守,并明确了七项职责,其中含括了海上作业遇险及其他需要海警处置的报警或求助。类似于陆地上公安警察的“110”报警求助平台,海警机构一直担负和履行“海上110”的职能,而95110平台的开通,也进一步对海警机构接处警职能予以明确。
1.2.2 处置效率高
为了能快速有效地实施救援,海警机构建立了较完善的海上应急处置机制,按照第一时间接警、第一时间处警、第一时间服务的要求,稳步提升海上应急救援快速反应能力。同时,针对海上险情具有突发性、紧急性和严重性等特点,海警机构高度重视海上应急救援技能和现场应急救护能力的培养,建立了较完善的军事训练体系,按照“多能一体”的任务需求,注重加强队伍人才培养和应急处置演练,综合素质较好,队伍团队协作能力强,在海上救援和救助工作中发挥作用明显。
1.2.3 涉外性强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持续深入,外籍船舶的贸易往来以及在我国海域内的无害通过已成常态,海警机构在日常工作中,随时可能面临外籍船舶遇险求救的情况,涉外性是海警机构应急救援工作的显著特点之一。
海上险情普遍具有很强的突发性,要求救援力量务必在险情发生的第一时间到达并实施救援[2]。目前,海警机构在全国沿海地区主要市、县均设有海警大队及工作站,从海上应急救援的现实需求上看,由于海警长期在沿海一线执勤,主要的工作和服务对象为广大渔业群众,且我国海上旅游景点、渔业生产作业区域相对集中在近海海域,海警在群众中的“见警率”高,长期积累了较好的群众基础。虽然我国沿海的海上搜救、省级管理的海监和渔政部门都共同担负有海上救援和救助的职能,但在“有困难找警察”的惯性思维驱使下,大部分海上遇险的群众趋于向海警报警求救,95110报警电话开通以来,海警机构接到群众的求助报警呈逐年增加态势,无形中给海警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海警应急救援工作经过多年发展积累了很多经验,对遇险群众能实现快速救助和转移,但面对突发的复杂险情,海上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局限。
针对海上可能遇到的各种遇险求救情况,海警机构虽然制定了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但预案侧重于快速反映,处置的方式较为单一[3],没有根据海难事故等级及类型做出相对应的应急处置措施,专业化处置能力水平不足。例如,在面对船舶沉船、碰撞、油气泄露等复杂险情时,海警机构可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但难以在第一时间开展专业性的处置,以便有效控制或遏制险情恶化,极易错过最佳的处置时机。
海警舰船型号繁多,上至几千吨的大舰、下至几十吨的小艇,各类型的舰船应配备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没有统一标准。一方面,海警应急救援装备以执法舰船为主,舰船的装备主要满足日常海上行政执法,没有配备相应的辅助救援船艇。飞行航空器等现代化科技装备也没有充分参与到应急救援行动中,整体上缺少飞行航空器的协同配合[3];另一方面,市县级海警机构、工作站位于处警环节的终端,所配备的救援装备器材没有规范统一,如个人基本防护、救援绳索、便携式照明、破拆、救生等装备,基本上是借助现有的执法装备,适配性不足,面对复杂的险情处置,极易显得捉襟见肘。
作为一支以海上执法为主体的队伍,日常执法任务较重,海警机构侧重于提升人员的执法技能,而对人员应急救援技能的培训和提升重视程度还不够,在应急救援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方面还比较欠缺。一方面,海警机构还未建立对应的资质认证体系,部分人员实操技能不全面。以普通海员的“四小证”为例,“四小证”具体是指《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救急培训合格证》,海员要通过这四项的培训后还应具备船舶救生、消防、急救及艇筏操纵方面的相关技能,才能登船出航。海警机构人员虽然接受过相关救援技能的培训,但资质认证体系还未建立,缺乏实操考核等环节,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有待提升。另一方面,受到运行体制的限制,海警机构人员面临换岗调整的机率大,人员流动比较频繁,不利于人才一专多能的成长模式。在涉及外籍船舶的应急救援方面,对外语、国际法规、卫生防疫等专业人员的储备比较缺乏,不适应海上搜救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海警机构日常训练主要围绕海上安全保卫及行政执法开展,救援模块的训练开展还相对滞后。海警机构应急救援训练模式单一,一方面是培训内容基本还停留在模拟营救落水者为主体的训练。在实际运用中,人员对于警情的应急响应、事发海域的海况、遇险者症状等综合因素考量,缺少综合性研判,离实战化训练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另一方面是应急救援协同演练,海警机构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海上搜救等主管部门的联动还比较少,协同机制的运作、职责的分配运行还不够顺畅,没有充分形成合力。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捕捞、资源开发和海上贸易等各类活动在不断增多,各类海上遇险事故也随之增加,为了更好发挥海警机构在服务群众、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作用,加强海警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迫在眉睫。
接到海上遇险求救信号后,海警机构应根据遇险位置、气象条件、海况、受难人员、船舶等综合情况,对险情进行综合评估,针对不同事故区分类型及划分等级,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
3.1.1 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对于海警机构能够快速处置的险情,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随着险情态势的发展,不断地对事态进行评估、重新分级并调整救援预案。因此,海警机构平时应注重加强对救援预案的拟制和修改,不断对现有预案进行改进和升级,并通过建立数据库和案例库,及时总结在不同时段、不同海域、不同气象海况条件下应急救援工作任务特点,提炼方法措施,形成可参照的工作模式和工作要点,提升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
3.1.2 及时准确通报险情
对于撞船、沉船、油气泄漏等复杂险情和事故,由于海警机构专业处置能力有限,应当及时准确地将险情通报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海事相关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2021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条明确: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涉及渔业船舶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应当参与调查。
3.1.3 发挥救援合力
海警机构应注重加强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海事等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建立与海上职能部门的协作机制,定期对海上应急救援工作进行会商,邀请专家对海警应急救援预案提供专业性指导,发挥好应急救援工作合力,有利于海警机构在面临复杂险情的处置时,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险情的进一步恶化。
应根据各海区的实际情况,为海警机构配备专业化、标准化的应急救援装备。
3.2.1 规范设施配备标准
应区分不同等级的机构和舰艇,着重以所属海区的任务性质为牵引,设定应急救援器材配备标准。以海警大队及工作站为例,其任务性质及工作范围以近海为主,位于应急救援一线,接处各类警情较多,应从其现实需求出发,通过参照和借鉴海上搜救中心、消防应急救援等部门的装备配备情况,设置海上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标准,提升海警机构应急救援效率。
3.2.2 发挥空中支援优势
加快飞机(舰载机)、无人机等装备的配备和应用,充分发挥航空器可视高度高、可视范围广的特点,在搜索目标未确定的情况下,可采取舰机协同的方式,派遣航空器进行侦察,实施空中支援;也可待救援船艇到达预定位置后,优先放飞无人机去开展搜索,待航空器发现、锁定应急救援目标并将视频图像传输回来之后,救援舰艇再前往营救,这样能极大地节省时间、人力、物力,有效提高救援成功的效率[2]。
3.2.3 配备完善相应的保障设施
着力加快装备设施的保障建设,探索在各海区方向建立相应的保障基地,结合各海区救援任务特点,配备拖船、补给船等保障类船只,重点加强对市级海警机构、工作站的救援设施配备,完善海警应急救援硬件基础设施,确保能安全高效开展海上应急救援。
海上应急救援任务通常时间紧急、处置难度大,要求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海上救捞、消防、临时急救、突发疾病等应急处理等专业知识和应对能力。
3.3.1 建立完善相应的资质认证体系
贯彻军民融合的发展理念,参照海员“四小证”的培训和认证体系,探索建立军地可转换或通用的资质认证,可依托沿海各省级海警机构的教学培训机构,探索建立模块化的训练体系,由教学培训单位负责人员的专训或轮训,重点强化船舶救生、消防、急救及救生艇(筏)操纵驾驶方面的相关技能,并相应授予一定的资格认证,以提高海警机构人员基本救援技能。
3.3.2 加大培训机构建设力度
负责培训海警机构人员的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应根据海警法明确的职责,在强化原有专业的基础上,适当增设海上救助、应急救治等专业的课程,以提高海警机构人员在海上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也可定期聘请海事、应急管理等地方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对海警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或视情派驻人员到地方专业机构培训。着力培养一批专业能力强的海上应急救援骨干,带动海警机构整体应急救援能力的提升。
3.3.3 积极应对涉外救援
随着海警职能逐步拓展,海警机构随时面临外籍船舶失事救援,故平时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法规政策的学习之外,还应了解《国际海上搜索救助公约》等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重点掌握其中关于海上救援国际问题处理的有关条文规定,做到依法办事、把握政策。救援中既要充分把握时机、科学实施营救,又要合理把握尺度,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冲突。同时,还要注重外语和医疗卫生人才的储备,救援过程中,不仅要落实好相关防疫措施,还要加强现场摄像的录制,保存好第一手资料,避免在国际舆论和境外记者的负面报道中陷于被动[4]。
从担负使命和政策把握上来看,海警机构应着重加强快速反应、应急处置和协同配合等方面的训练,以应对新形势下海上应急救援的需要。
3.4.1 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据国际海事组织统计显示,救援力量在 2小时以内抵达能显著提高救助成功率。我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救助打捞工作的意见》中也提出,一般海况下沿海离岸 100 海里以内人命救助应急到达时间不超过90分钟,人命救助有效率大于93%。随着海警职能的拓展,从长远发展来看,远距离的海上救援,飞机更有利于缩短救援时间和降低救援成本。为此,海警的应急救援训练应适当增加搜救目标定位、无人机海上搜救、舰机协同配合等科目,充分发挥飞行器在搜救、救援行动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海警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
3.4.2 加强实战化的模拟训练
探索建立应急救援模块训练,充分考虑救援对象所处的实际环境,一般条件或恶劣海况时采取的施救措施,建立完善模拟训练资源库,明确相应的训练的科目,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模拟演练,提高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模拟训练中,救援人员不仅要增强自我防护能力,还需掌握医疗救治、灭火、防化、防爆等基础常识,为了使日常训练更好地贴近实际,救援人员还需有针对性地加强入水赴救训练,避免因入水赴救技术掌握不当,错失营救良机。
3.4.3 积极参与多部门的协同联动演练
多部门联动的救援行动,有利于形成救援合力,提高救援效率,但也容易出现不利的局面,即各部门组织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发挥不出救援合力。为此,海警机构应主动加强与海军、海事、海上搜救中心等各涉海职能部门的合作,积极参与本海区内开展的各类搜救演习和演练,健全完善各部门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并根据各部门现有职能特点,统筹安排,合理利用,制订联合搜救行动预案并定期进行综合应急救援处置演练,使各方力量取长补短、各取所需,切实提高各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的能力[1]。
海警机构应急救援能力的建设和提升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靠一朝一夕、一蹴而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挽救人民群众生命和减少财产损失作为一项使命担负,从每次开展的救援行动中提炼和总结,查找其中的不足和差距,补齐短板;要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往来与沟通,注重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提高救援效率,为救援生命争取时间,确保每次救援任务能够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