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瑞 奇
(暨南大学 文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受封建伦常的影响,中国传统社会一直遵循“男尊女卑”和“重男轻女”的理念,并提倡“男女授受不亲”,在女子教育问题上更出现过所谓“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谬论。在此境况下,女子只能成为男子的附庸,而受教育的特权更是专属于男子。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推行女子中学教育,必然会遇到男女生实施分校教学还是合校教学的问题。
女子中学教育始于民国初年,“五四”运动后不断发展。1912年9月,中华民国教育部颁布了《女子中学章程》,认可了女子在中学阶段的学习地位。自女子中学教育出现以来,男女分校一直是各校的办校原则。即便女子中学教育在民国初年有所发展,但男女之间仍有着严格的社交距离和行为要求。随着“五四”运动后妇女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为争取女性地位和权利的平等,更多有识之士提出了男女生合校的要求。1919年10月,第五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的议决案《改革女学制度案》中正式讨论了各级各类教育的男女同校问题,并获得了教育部的试办批复。该决议案虽然没有顺利实施下去,但不失为当时妇女争取解放与平等历程中的一项重要成果,为废除中学男女分校和提倡中学男女合校开了先河。20世纪20年代,一些中学开始自主实行男女合校教育。如1921年,陈独秀委派袁振英担任广东省立第一中学校长并积极实行男女合校制,这是中国中学男女同校的先声。此后,全国不同办学性质的中学大都开始兼收女生。中学男女同校在此时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为稳定全国教育局势,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会议提出并通过了《中等女子教育应有特殊设施案》。该案强调:“女子高初级中学,以特别设置为原则,各地方因经济力及教授人才之缺乏,不能分设者,得于中等学校中,分设男女两部。”[1]随后,张奚若提出《实行中等男女分校制》议案,从生理、家庭和国际形势3方面阐述了中学男女合校的问题和危害。他认为,只有实行男女分校或同校分部才能解决以上3方面的问题。两个议案一经提出即招来反对之声,浙江大学区的会议代表以辞去代表职务相要挟,要求浙江大学区不受这一议案约束,防止女子教育受到摧残。此后,分校政策在北平和广州等大城市得到了坚决实施。1935年初,北平市长袁良以整顿男女风化为由,提出取缔私立中等学校男女同校。同年,广州市的3所市立中学亦实行男女分校。但许多不发达地区的中学因财力、物力和人力的限制连分班教学都难以做到,实施分校教学可谓难上加难。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忙于战事,无暇顾及教育事务,对中学男女分校问题上的管控也相对宽松。加之受战时的特殊环境所迫,男校女校都不得不兼收男女生。因此,男女分校制度在此时已无法实行。但随着抗战的胜利结束,南京国民政府又重新开始关注男女分校问题。
1947年2月6日,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发布训令称:“查中等学校学生以男女分校为原则,乃民国十七年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之决议,且在中学、师范、职业各类中等学校规程中,均有明确规定。男女分校,因材施教,于适应个性差异之中,原寓力谋机会均等之意。比年来新兴国家即如苏联者亦已采行此项制度,自系于适应上力求合理之发展,是男女分校之措施,法令理论悉有依据,自应切实遵行,至小地方及穷僻区域困于经费,限于设备,其男女分部或分班者,自属权宜一时不得已而为之例外,绝不可援引成风,故事迁就,有违男女分校之原则。近年以来,由于人力财力之艰困,演成不合规定之事实,渐致因循忽略而莫能觉察,各地中学不惟不能认真实行男女分校,甚至不分部不分班者,亦所在多有。似此情形,殊属昧于设学旨趣,故违教育法令,实有速予纠正之必要,应由各该校切实负责,依照分校之原则办理,不得再事姑容。”[2]这是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重申男女分校的第一条训令,其理由不外乎是为了因材施教、适应个性差异和力求男女生教育机会均等,并强调分部或分班只能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设置,分校原则不可动摇。其后,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于1947年4月再次颁布《修正中学规程》,明确规定“中学学生以男女分校为原则”[3]。此《规程》将旧有的“中学学生以男女分校或分班为原则”[4]中“或分班”3字删去。在旧的《规程》下,学校于特殊情形下仍可进行男女同校分班教学,但新的《规程》彻底否定了同校的可能性,男女分校具有了法规强制性。
围绕此次男女分校重申令,社会各界在报刊杂志上展开了大讨论,赞成方和反对方各抒己见,争论持续了两年有余。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3个方面。
苏联分校政策源于1943年7月16日苏联人民委员会训令。苏联人民委员会提出,“鉴于中学男女合校在学生的教学教育工作中会产生某些困难,鉴于合校时不能恰当地注意男女生身体发育的特点以及他们的劳动、实际活动与军事训练的特点,不能保证学生保持必要的纪律”[5],因此决定从1943年9月1日开始,在一切7年制的不完全中学和10年制的完全中学中一律实行男女分校。由此,是否应学习苏联施行男女分校成为了国内男女分校之争的焦点之一。
在南京国民政府看来,苏联作为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学设置由男女合校转为男女分校,不失为一种新潮,以至于从不以苏联为学习对象的南京国民政府竟也公然援引其男女分校制度,以此来证明其男女分校政策符合国际上教育发展的新趋势。因此,在赞同者看来,男女分校不仅顺乎国际潮流,而且有苏联的实践支撑。
反对分校者普遍认为,苏联实施男女分校的决定是基于其20余年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长期的男女合校问题而设置的。首先,苏联已经由落后的农业国发展成为先进的工业国,为了适应社会分工的需要,需强调男女青年对社会和国家的贡献各不相同。所以,苏联这时提出分校是为了最高效地发挥男女青年各自的力量来建设更强大的国家,力求做到人尽其才。因此,苏联“现在的男女分校,是在更进一步求取一个更新更高的教育水准”[6]。其次,在20余年的合校教育中,苏联男女学校的教育大纲与内容是大致相同的,苏联女子已获得了与男子相同的教育。从这样的教育环境中走出来的苏联女子和男子一样,被视为社会生产建设的参与者和国家的合法公民,她们不仅获得了知识能力,也提高了自身的社会地位。最后,在新兴的苏联社会中,帝俄时代的旧的男女观念已被打破,新的男女平等观念被逐步建立了起来。到20世纪40年代,整个苏联社会男女平等的观念已成为共识。苏联已经在社会和思想层面根除了男女不平等的弊病,分校是在稳定和谐环境下提出的。而且考虑到实际情况,苏联并没有盲目推广男女分校措施,而是逐步试办。许多乡村或较小市镇的中学,由于存在经费和师资等困难,仍旧男女合校上课,形成了分校与合校并存的局面。因此,南京国民政府这种不顾中苏两国具体国情差异而盲目照搬苏联教育制度的行为,被时人斥责道:“原为我国实行新教育以来最坏的路向”[7]。
国民政府教育部训令中指出,男女分校的目的是适应个性差异和因材施教,以求得男女生教育机会的均等。因此,赞成分校者首先从因材施教的层面来论证男女分校的合理性。时任教育部中等教育司司长曹刍提到:“教部所持之观点,绝非有伤风化或男女授受不亲之说,纯为顾及男女青年个性,各有所长,应获得充分之发展,而男女同学,更易掩没女性之所长。”[8]他否认男女分校是基于传统男女观念,而是单纯基于男女个性差异考虑。男女因社会职责不尽相同,不应实施相同教育,如果男女都以相同的方法授以相同的课程,则会导致男女都得不到适应各自特性的发展。所以,因材施教才能充分发挥各自所长。即使是因现实情况只能实行男女同校分班或同班教授,男女生的课程与管理亦应略有不同。女生的课程应该“保持妇女优美的德行和慈和的母性,培养良好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知能”[9]。赞成分校者依然把对女性“贤妻良母”品德的培养作为女子教育的重要目标。女子教育的应用范围仅局限于家庭和社会生活,没有涉及政治和经济等方面,这其中隐含了传统的妇女观念。除了个性的差异,男女生的生理健康也是赞成分校者所考虑的重点。中学阶段男女处在青春期,双方对生理和性刚有了些许认知,部分人唯恐他们由于好奇或自我管理失当而发生妨碍学业乃至不道德的行为。因此,他们认为在中学阶段有必要加强对男女两性的管控,而分校则是有效的措施。
反对分校者雷洁琼深刻分析了此次教育部令男女分校的目的和用意。在提到个性差异时她认为,“两性间之差异,远不如两性本身间,其各个份子互相差异之大,故要达到因材施教适应个性差异,则应采用个别教学法、道尔顿制、能力分组、弹性升级等制度,男女分校制只能达到因性施教而已”[10]。在她看来,异性之间的差异远不如同性之间的差异大,教育部过分夸大了两性之间的差异,没有深刻认识到同性之间差异之大更甚。她从专业的角度提出了较男女分校制更好的制度,在理论和制度上反驳了男女分校的训令。同时,反对者还认为,合校不仅不会增加失德行为的出现,还可以形成男女生在学业上相互竞争的风气。男女生可以互帮互助,取长补短,在增加男女间的认知与友谊的同时,还能减少彼此间的隔膜与歧视。亦能使男女双方不因刻意的分离而对异性产生好奇感和神秘感,进而发生男女逾矩的事情。一名在兼收女生的学校和不收女生的学校都读过书的学生表示:“在男女同校的学校里,精神上特别感到满足,特别愉快。那里的同学比较活泼,好活动,对于团体工作特别关心,功课也容易进步;在行政组织较进步,自由的空气较浓厚的学校里,这种情形尤其显著。”[11]作为亲历者,其更能深切地体会到同校制度下学生观念的先进性及学校氛围的优越性。
抗战胜利后,中国面临着百废待兴和百业待举的困局,中国的教育面临着严重的危机。社会各界基于抗战胜利后中国的现实境况对男女分校问题继续展开争论,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3点。
1.男女平等问题
赞成分校者认为,男女分校有利于男女生各自的发展,进而推动男女平等的发展。更有人认为,“女子教育因直接负有生育第二代国民的职责,则只限于灌输狭义的贤妻良母的常识,科学的知识与生产的技能对于女子是不重要的,因为女子在文化上之天职,不尽同于男子”[10]。其所谓的“贤妻良母主义”赋予了女子特殊的社会职责,所以女子教育应注重对母性的培养与管家技能的学习,女子教育与男子教育有着根本的区别。这种落后的女子教育思想是当时女子地位不高、社会歧视严重以及法西斯主义影响下的特殊产物,体现了极其不平等的男女关系。
在抗战救亡运动中,妇女的力量已得到证明与认可,女子不仅担负着家庭的责任,更担负着国家与民族的责任。因此,旧时的教育思想不再适应现实的需要。在反对分校者看来,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的这一行为“骨子里是要使已死去的法西斯蒂思想在我国复活,是要使妇女回到厨房去的主张,是要剥削女子教育的权利,是以恢复男尊女卑的观念。是要降低妇女的地位,是要窒息社会文化的进程”[10]。如若男女平等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中国就不具备像苏联一样实施男女分校的合理性,在一个还未真正达到男女平等的社会里提倡男女分校,“小而言之,结果必至减少女子入学的机会;大而言之,结果必是继续加深男女不平等的悲剧”[12]。社会与教育层面男女不平等现象的实际存在阻碍了分校政策的实施,亦与苏联男女分校的社会背景相背离。
2.教育经费问题
在战争破坏和经济崩溃的情况下,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已捉襟见肘,其能拨给教育的经费更是少之又少。据《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记载,南京国民政府1946年和1947年的教育文化经费预算数额分别仅占中央总预算的5.14%和2.92%[13]。加之通货膨胀和物价飞涨的因素,如此少的教育文化预算难以维持大规模分校后新校的教师薪酬和设备购置等支出。即便可以实施分校,但受男女数量差距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学校生源可能出现问题,有些地区无法为了少数女生而开校设班。男女合校共处同一校舍,共享师资和设备资源,对财政拮据的南京国民政府而言是发展教育的最优办法。
3.师资短缺问题
抗战胜利后,中学相继复校,需要大量中学师资,但当时合格的师资数量严重不足。尤其是随着西南后方学校的复学,许多教师都回归大城市,这导致北方师资极度短缺。此外,影响师资问题的另一重要因素是教师待遇。战时教育经费本就紧张,无法发给教师足够的工资,教师自身生活亦成困难。于是,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在1945年颁布了《国立中等以上学校教职员兼课钟点费支给标准》,规定“初中教员每小时最高16元”[14]。但考虑到战后经济不振的因素,从1946年4月起,国民政府又将此标准提高为每小时24元。但工资提升的速度终究赶不上物价飞涨和通货膨胀的速度,很多教师都因生活无法维持而纷纷改行,故时有民谚称:“十只黄猫九只雄,十个教师九个穷。”[15]因此,师资问题成为男女分校的又一大障碍。
碍于现实的窘困,各个省(市)对政府训令亦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重庆市和贵州省等明确表示无法恪守训令。重庆市指出:“本市中等学校如实行男女分校,则将有:一、男女分校后各校均有招生名额不足之虑;二、原有女校,不足收容在学女生,新设女校又碍于经费支绌,困难实多。”[16]武汉市和福建省等表示会恪守训令,循序渐进地开展分校工作。福建省于1947年5月开始分期实施分校措施,“其原有男女合校,经通饬各校先行分班教授,并已于卅五年度八月增设省立福州南平女子师范学校两所,现本省公私立女子中等学校已设有廿八校,此后并拟遂渐增筹设置”[17]。由此看来,碍于现实的状况,南京国民政府男女分校的训令不得不放缓实施的步伐,只能在一些地区因地制宜地开展。
经过一系列争论后,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原定于1947年7月召开第四次全国教育会议重新讨论男女分校问题,然后再作最后决定。但由于内战形势的转变,第四次全国教育会议一再推迟,直到国民党撤离大陆也没有召开,男女分校之争也随着国民党在大陆统治的结束而落下了帷幕。笔者认为,抗战胜利后,中国的现实问题导致了男女分校政策难于实施。在当时的境况下实施分校,大城市的女校因资源和政治需要尚能保留,女生不会因分校受到太大的影响。但在不发达地区如若实行分校,学校势必会因资源不足而被迫停办,这些地区的女生将被迫失学。总之,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是教育发展的重要前提,没有一个客观稳定的环境,男女分校政策是行不通的。南京国民政府一心追求制度变革,理论脱离实际,这种本末倒置的行为注定了其教育改革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