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类型学视野中的词类问题研究

2023-01-05 15:47
河西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词类普遍性范畴

马 永 强

(兰州财经大学外语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一、引言

语言的科学研究都是基于范畴的,语言学范畴的形成与发展和人类认知与思维的范畴化进程密切相关(Aarts,2006:361)[1],其中词类范畴化是语言范畴化研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人类认知最基本的特征之一。词类范畴化的结果是形成不同的词类范畴。自古以来,如何将人类语言词汇进行分类一直是语言学家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来说,相同类别的词汇在音系、形态、句法、语义等方面都有着某种程度的共同性,基于这些共性特征划分词类范畴有助于实现语言研究的描写充分性和解释充分性。

词类问题是一个自人类语言的语法描写开始至今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语言学难题。词类是语法研究中的核心问题,正如Denison(2013:151-152)[2]所言,词类在绝大多数语法描写实践中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几乎所有的词典(单语和双语)中都为词目词标注了词类,词类概念被广泛地应用于语言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尤其是基础教育和外语教育)。词类问题的悬而未决可能会导致词类描写实践的无章可循。有鉴于此,本研究通过系统梳理语言类型学视野中词类研究的焦点问题,在对前人的词类研究成果进行批判性吸收的基础上,旨在厘清词类问题的普遍性和差异性,为后续的词类研究提供借鉴。

二、基本词类范畴的普遍性与差异性

语言基本词类范畴(主要指名词、动词和形容词)是否具有跨语言的普遍性一直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语言类型学视野的词类研究长期在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之间来回摇摆,即基本词类范畴的普遍性和跨语言差异性(Anward,et al.,1997:167)[3]。换句话说,每种语言是否都有名词、动词和形容词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针对这一争论已久但仍无定论的问题,语言学家进行了深入的理论阐释和广泛的实证调查,很多研究表明语言的基本词类范畴是普遍存在的(Baker,2003)[4],尽管在边缘地带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Koontz-Garboden(2012)[5]认为语言基本词类范畴的普遍性有强式和弱式假说之分:强式说认为如果名词、动词和形容词在所有语言中存在至少一个用法实例,则所有语言都具有完全相同的词类系统;弱式说认为原本可能就存在某些独立于所有语言的语法范畴(如名词、动词、形容词和副词),任何语言都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或者多种以便构成相同的词类系统。多项基于原型理论范畴的词类范畴普遍性研究印证了弱式假说存在一定程度的合理性。Croft(2000:65)[6]认为名词、动词和形容词不是特定语言的范畴类别,而是语言的普遍性特征(language universals),因为它们构成了“类型学原型”(typological prototypes)。Denison(2013:155)[2]认为主要范畴的原型成员确实具有相当明确的语义(或关系)特征,因此可以在各种语言中使用相同的术语,如名词、动词、形容词等。针对一些被认为与印欧语具有不同词类系统的语言实证调查研究也得出了基本词类范畴具有跨语言普遍性的结论,如毛利语(Maori)、蒙达里语(Mundari)、玛雅语(Mayan languages、萨利希语(Salish languages)、他加禄语(Tagalog)、查莫罗语(Chamorro)等。

词类范畴的跨语言差异性也是语言类型学家经常探讨的焦点问题之一。有语言类型学家认为不存在跨语言的词类范畴,他们应该为自己所研究的语言创造特有的词类范畴,而不应将其他语言中已有的范畴类别搬来即用(Haspelmath,2007)[7]。同时,一些基于小众语言(understudied languages)的调查研究也认为词类的性质和存在因语言而异。如Broschart(1997)[8]通过实地调查,声称汤加语(Tongan)不是像印欧语那样明确区分名词和动词,而是“词型(word type)——词例(word to⁃ken)”二分的语言类型,即大多数的词在词库层面并没有指称性和述谓性之分,而在句法层面“加上冠词就都能做指称语,加上时体标记就都能做述谓语”。这样的结论显然不能令人信服,因为很多语言的词汇在词库层面都以词干形式存在,只有在句法层面根据语境需要才使用相应的屈折词缀。就连Broschart 自己都承认汤加语和诸如英语之类的印欧语不论是在词库层面词汇的词干形式,还是在句法层面语言形式所表达的词类信息,都呈现出很高的相似性,他认为汤加语和英语之间唯一真正的区别是英语仍然通过词汇的屈折变化形态呈现某些词类信息(Broschart,1997:151)[8]。因此,仅以没有形态变化为依据不足以证明汤加语就是完全不同于印欧语的“词型——词例”二分的语言类型。再以Topping(1973)[9]对查莫罗语的词类系统研究为例,他认为这种语言的词类必须基于词的语法特征(grammatical prop⁃erties)才能更好地确定,而非基于意义和功能,他认为查莫罗语的词类不同于英语中名词、动词或形容词的分类。据此,Topping(1973:77-82)[9]把查莫罗语的词类系统划分为两大类,即主要词类(Major Word Class)和次要词类(Minor Word Class),而每一类都包含若干种次类。以主要词类为例,它由I 类(Class I)、II 类(Class II)和Ⅲ类(Class Ⅲ)三种子类组成,其中第一类主要包含及物动词,第二类更具包容性,几乎包含其他所有的实词类别,还有一少部分不符合主要词类的一般规则的词被归为第三类。他同时指出,除少数例外,查莫罗语的任何实词都是多功能的,可以用作动词、名词或修饰语。然而,Chung(2012:12)[10]基于更广泛的语料进行验证后发现,查莫罗语的词类系统并非是像Topping(1973)[9]所提出的那样,而依然是熟悉的名词、动词和形容词的词类三重奏。同时他强调说并不是所有的查莫罗的实词都是多功能的(Chung,2012:30)[10]。因此,Topping(1973)[9]所持的“查莫罗语的实词都是多功能的”的观点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把一部分高频词的多功能性泛化为整个实词类的多功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是基于对查莫罗语的真实观察,但是Topping(1973)[9]和Chung(2012)[10]针对该语言的词类系统研究却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Topping(1973)[9]所使用的语料只涵盖了的查莫罗语形态、句法和词汇语义的一小部分,故无法得出可靠的结论(Chung,2012:50)[5]。综上所述,Broschart(1997)[8]和Top⁃ping(1973)[9]分别针对汤加语和查莫罗语的词类系统所作出的论断都是坚持纯粹的“唯形态”标准而得出的,即词类的区分要严格按照词的形态变化,具有相同形态变化的词归属于同一类别。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语言的形态只是外在的编码形式,而作为语言知识的词类信息是在语言使用过程中不断涌现出来的。相比于形态,每一种语言都会在功能方面呈现出更多的规律性(LaPolla,2016:367)[11]。因此,词类判断的标准应该是特定的词在句法中所体现出来的规约性命题言语行为功能(王仁强、杨旭,2017:28)[12],语义功能而非形态是语法分析的关键(高航,2020:74)[13]。

针对语言基本词类范畴的跨语言普遍性和差异性的争论,绝对的普遍主义(universalism)和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都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众所周知,并非所有语言都具有相同的词类系统,也不是每种语言的词类系统都完全独特(Anward,et al.,1997:170)[3]。基本词类范畴具有跨语言差异性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如果它们表现出相似性就不能在跨语言适用,因为范畴化就是基于相似性的而非同一性(Moravcsik,2016:424)[14]。尽管很难找到两种具有相同词类系统的语言,但可以肯定的是一些词类范畴可能适用于某些甚至所有语言,而另一些则可能仅适用于特定语言。虽然不能理所当然地将一种语言的词类范畴扩展到另一种语言,但是假定其中一种语言的词类范畴完全不能应用到任何其他的语言也是毫无根据的(Moravcsik,2016:422)[14]。因此,在进行语言类型学研究时,应该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即在承认不同语言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性的基础上寻求它们之间更多的相似性,而非仅停留在外在的形态差异层面进而忽略人类语言在语义功能层面存在的内在联系。只有基于语言使用事实对不同类型的语言进行更广泛、更深入的研究(LaPolla,2016)[11],尤其是针对那些使用人数较少、适用范围有限、研究还不够充分的小众语言,才能更加准确、全面地认识人类语言的本质,关于语言基本词类范畴的跨语言普遍性问题也许能够得到比较合理的解释。

三、语法多功能现象的普遍性

人类语言词汇的语法多功能现象(Multifunc⁃tionality)是语言类型学研究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近百年来不断引发激烈的讨论,其争论的焦点则是如何解释和表征概括词的多功能性。多功能性指的是特定的语言单位(如词或语素)在不同的语法环境中可以实现不同语法功能的能力,且同一语言单位的不同语法功能之间呈现出互补分布(complementary distribution)的关系(Hachem,2015:1)[15],也就是说,同一语法环境只能选择多功能词汇的其中某一个语法功能,并不会在两个或多个功能之间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词汇的多功能性也是人类语言追求语法系统经济性的必然结果(Hachem,2015:323)[15],即通过在不同的语法环境中使用一些语音和形式相同且语义相关的词汇,可以有效地减少相关语言中不必要的词汇和其他语言结构的数量。Lefebvre(2001:107)[16]认为多功能性是人类所有语言词汇普遍存在的特征,并且不限于特定的词类范畴的词汇,而是可能涵盖所有主要词类范畴的成员,包括实词和虚词。他认为多功能的词汇可以分为三类:包含一个以上实词类的词、同时包含一个实词类和一个虚词类的词、包含一个以上虚词类的词(Lefeb⁃vre,2001:118-119)[16]。值得注意的是,词汇多功能性的普遍存在并不意味着多功能性在语法功能之间是均衡分布的,而是每种词类、每个词都有自己的首选功能(Mosel,2017:289)[17],即世界上所有的语言都有多功能的词汇,但是它们的大多数词并不是多功能的(Lefebvre,1998:144)[18],即使是多功能的词汇也存在程度差异,其中某些词汇比其他词汇呈现出更高的多功能性。换句话说,多功能性与词汇的使用频率呈正相关,越是高频使用的词,越有可能呈现多功能性。多项基于相关语言和特定区域语族的实证调查研究表明,多功能性是人类语言词汇的普遍性特征,如海地语(Haitian)、丰语(Fongbe)、德语(German)、荷兰语(Dutch)、波利尼西亚语言(Polynesian lan⁃guages)以及克里奥尔语(Creole languages)等。

如何解释和表征概括词的语法多功能现象是语言学家争论的焦点,涉及到理论阐释和词典表征两个方面的问题。关于在理论上如何解释语言词汇的多功能性,语言学家提供的其中一个解决方案是词无定类(underspecification/ precategoriali⁃ty)(Farrell,2001:109)[19]。在这种框架下,多功能词汇在词库中没有明确的词类归属,这使得它们可以灵活地出现在多个语法位置上,多功能词汇具体的词类归属取决于它们所出现的语法环境。另一种解决方案是零派生(zero derivation)或者转类(conversion)(Martsa,2013)[20]。在这种框架下,多功能词汇通常都有一个基本意义且由此进入语言词库,然后基于所谓的“零”形式在不同的语法环境中派生出第二种或者更多的意义。该方案对语法学家的吸引力在于,通过提供一种语法派生规则,可以反映出相关派生意义之间的关联,并且可以实现跨类词汇归纳,它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词汇条目的数量。虽然“词无定类”和“零派生”的解释都将大大减少词汇条目的数量,但是并不能真实体现概括词本身的词类属性:涌现属性。概括词的词类是在言语句法层面的语言使用模式中涌现出来的,具有循环累计因果效应,规约化的意义和用法应该在社群语言层面词库中进行表征,作为语言学习和文化传承的基础。

概括词的语法多功能现象在词典中究竟如何表征在学界未能达成共识,在词典编纂实践中的处理策略也不尽相同。语言学家就多功能词汇的词典表征策略提供了多种可选方案,如增设词类、处理为兼类词或同形词等(Bazell,1966;Jeek,2016)[21][22]。不同类型的词典对于规约性语法多功能现象的表征也采取不同的策略,以英语词典为例,“母语词典一般处理为兼类的多义词,而英语学习者词典的处理则呈现两极分化现象:其中,牛津系列学习者词典处理为兼类的多义词,而朗文、柯林斯、麦克米伦系列的学习者词典等则处理为语法同形词”(王仁强,2014:50)[23]。正如Jackson(1988:22)[24]所言,概括词的语法多功能现象在词典中究竟如何表征“不是一个严格意义的语言学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应用的问题,即不同类型的词典基于用户视角采取的不同设计特征而已”。鉴于概括词的语法多功能现象(兼类)与词频呈正相关,是“言语交际的经济性和相似性动因相互作用的结果”(王仁强、周瑜,2015:64)[25],更多的学者还是认为将多功能的概括词处理为兼类多义词最为可取。

四、结语

虽然语言类型学视野的词类问题研究长期存在语言基本词类范畴的普遍性和跨语言差异性的争论,但是如果研究者能够透过语言形态这层迷雾,就能发现人类语言在概括词的语法多功能层面存在很多的共性特征。语言的形态只是外在的编码形式,而作为语言知识的词类信息是在语言使用过程中不断涌现出来的,涌现属性属于人类语言共有的特征。只有基于语言使用事实对不同类型的语言进行更广泛、更深入的调查研究,尤其是针对那些使用人数较少、适用范围有限、研究还不够充分的小众语言,才能更加准确、全面地认识人类语言的本质,对于语言类型学研究中的焦点问题给出比较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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