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帮国 陈方永
(浙江省柑橘研究所 浙江台州318026)
林业源于农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林业作为一个特殊的产业承担着绿水青山造福社会的责任。尽管如此,农业与林业还是联系广泛,尤其是经济林草与动物的发展方面联系较多。 这种关联性,已经在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中增加了深度与广度。 同时也给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 尤其是农业与林业部门强化合作创造了机遇与条件。 自2020 年以来,国家对“农田非农化、 粮田非粮化” 现象采取刚性措施予以抑制,要坚决守住1.2 亿hm2的耕地红线。对此,实行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同责制度。 在此情况下,国家要确保耕地面积的红线不改变,势必压缩其他产业的发展。对此,抑制幅度最大的是农业范畴的种养殖业,其中果树业、中药材、畜禽业等面临着数量与质量的双重挑战。 从现实情况看,确保粮田面积的潜力在于果蔬业、中药材、畜禽业等非粮食产业,对这些产业发展规模的压缩首当其冲。 但是,这个规模压缩的难度较大,因为涉及产业链从业人员的转移消化问题。 这些人员由于受技术、资金、年龄等各方因素的影响转行艰难。 况且大规模的削减行业产品,势必使进口需求扩大,由此诱发物价波动。 权衡之下,上述产业规模难以大幅度调减, 现实之举是寻求与林业最大范围的深度合作。 “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林下经济有法可依,只要遵循法律,农业的非粮产业以林下经济搭桥主动融合林业,协同发展将迎来重大机遇。 对此,非粮产业在新形势下可以持续前行创造新的发展空间。 从林业自身分析,这是一举多赢的结果。 从直观上考虑,在保持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努力吸纳非粮产业进山,对于提升林业地位、强化林农合作,实现乡村振兴有重要意义。
“林下经济”(Non-timber Forest-based Economy)一词源于仲崇玺在2003 年《林业勘察设计》发表的《对发展林下经济开发北药种植的探讨》[1],在国际上被广泛称为农林复合经营(Agroforestry)。“林下经济”是对《森林法》内涵的扩展。 《森林法》规定,林下经济在公益林中实施的前提是不影响其公益属性,可见,发展林下经济的范围大,从经济林扩大到公益林。 其萌芽于复合经营(经济)、多种经营,是包括林上产业、林中产业和林下产业在内的一种集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于一体的循环性农业发展模式[2-3],具有综合经济系统、立体生态系统、复合应用系统的3 大特征[4]。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深入发展,各个产业的发展对于土地资源的依赖性日益增加, 对于土地功能的属性要求日益迫切。 在当前耕地首先要严格保证粮食生产的要求下,非粮用地势必强制缩减,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用地需求平衡的矛盾加剧。 如何既确保粮食生产面积,又能促使果蔬、畜禽、中药材等产业持续发展,有效的办法是采用“1(林)+N”模式,复合经营用地,发展多种经营,努力压缩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面积,果蔬、畜禽、中药材等进山,林业与农业协同发展,努力提高复种指数,实现经济、民生、 生态的协调发展。 在博弈中找到各自的发展境地,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5]。
林下经济是一个“一地多业、一林多境、一园多效”的新兴产业,国家立法保护其发展。 它具有多重功能作用,从林业生态层面解析,可以丰富生物多样性,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 从林下经济创造的产值分析, 农民在林下经济上复合经营的效益远远大于单一的种树养山。 由此,从政策性强制护林变成业主的主动护林,其管理成本、管理难度显著下降。 从生态的社会效益层面分析, 林下经济是以绿色经济助推生态文明建设进步,基本做法是提高林地利用率、增加单位面积的复合经营指数, 走促进生态发展受惠于人之路。 从发展前景分析,它的持续性强、投机性少。 国家通过林地确权激活经营机制,可以选择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调动各方积极性,从而使农民专心护林,吸引产业要素主动投入融合,以此促进产业兴旺,致富渠道拓宽,绿水青山的后劲不断强健。
1.3.1 林业稳定发展的需要 发展林下经济除了是国家刚需政策落实的需要,还满足了林业内部与社会的3 个需求。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支撑是“以副养主”。 即在林下开展多种经营,开发旅游三产,从而变资源为资产。 这样在不破坏林业生态的前提下,发展林下经济,实现各个产业协调发展,是当前稳林兴林的重大举措。 林业主体如果没有副业的发展,绿水青山将难以变成金山银山, 大量的公益林如果是纯粹的生态公益属性,国家的护林经费有限,难以支撑守护者的生活开销。
1.3.2 林分结构调整生态互补的需要 单一树种、自然条件下的生物生态循环, 对于确保林业生态多样性健康发展存在短缺。 因此,发展多树种、多生物,探索发展立体种养殖(植)业,对于丰富林分结构、循环补给植物营养, 促进林业生态健康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1.3.3 实现乡村振兴的强大支撑 如果国家严格控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这是“堵”的政策,那么发展林下经济则是“疏”的策略。 “疏”的办法是让动植物改变生存环境,移地生存发展,而择山发展是长远之举。 其理由有三,一是满足宏观政策需求,国家促进乡村振兴需要产业支撑。 二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博弈与组合。 用地需求的扩展与居民生产消费的用地扩张,促使二者在彼此的博弈中,以政策为中心定值、定向发展。 三是科技投资与工商资本为主导的交织创业。 通过几年的努力,把果园等非粮用地还田种粮食,而果疏业等在山上发展,彼此相得益彰。 如果只堵不疏,不发展林下经济、开发多种经营,只依靠国家下拨资金扶助, 对实现乡村振兴与社会稳定发展不利。
农业需要与林业积极密切协同, 具体可从以下5 个方面予以考虑。
对于发展林下经济,地方政府要统筹规划,要有宏观战略。 要从理念上明确它既是新生事物又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社会发展的稳定器,为朝阳产业。传统的种养植(殖),农民倘若没有产业支撑,以地为本作为财源,实施产业转移促进农民致富,这是外因的功能强于内因,事实上内因没有动力,外因就难以推动,如此发展,粮田非粮化整治持效期短。 县乡镇对此要加强调研论证,并把它列入“十四五”发展规划, 地级市要有规划地开展前期的调研, 尽快规划到位。 各级做到统筹规划、 统筹发展。 总的原则是在保护生态协调发展的前提下, 追求生态经济效益最大化, 实现可持续发展。 不搞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大开发。
林草业、自然资源、农业、科技管理、科研单位、环保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合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在统一部署下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规划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政策、 法律、 经济利益纠纷进行协调落实, 保证林下经济发展的有序进行。
林下经济的发展用地要由县级主管部门规划管理,乡镇政府落实细化区块地段管理,村委会(林场)督促实施主体按规划落实。 规划批准要经过各级人代会表决,要以法律法规形式保障。 条件不具备的可先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总体要求,各类林地将采取分级管理,局部调整。 实施中要本着“规模适度,水平较高,效益显著”的原则,构建适量、适度、科学发展林下经济的底线思维[6]。
对林下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生态与经济发展的问题,除了宏观研究外,对具体的技术问题要由科研机构攻关解决。 当前林下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矛盾。 主要表现形式:存在生态环境破坏的全境开垦、全林除草现象[7];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农户接受专业系统培训的仅是个例;组织化程度普遍较低,各自为政进行小规模经营,缺乏抗风险能力强、能牵引农户发展壮大产业的实体。 对此,宏观上政府要安排产业科研计划,组织科研单位申报实施;微观上业主要与科研单位加强合作,采取针对性方法予以立题解决。 主管部门从强化产业规模、壮大产业实力着手,着力培育创新复合模式,发挥国有林场[8]、骨干实体的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地追求立体发展空间,优化组合方式,提高经济效益,为科研成果产业化做出示范。
林下经济作为一个新生事物, 要在探索发展过程中给予政策扶持。 这个扶持的意义,并不仅仅是农民的个体利益拓展,而是生态与区域脱贫、产业转移的重大问题,事关全局性。 因此,各级政府要瞄准产业开发的前瞻性与环境生态双重友好的兼容性,树立标杆,以点带面发展,成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农林业协同发展的关键问题需要分门别类研究解决。
研究表明,自然资本、物质资本对林农参与林下经济经营行为有重要的影响[9]。 社会资本对林农参与林下经济经营行为有显著正向影响,而人力资本、金融资本对林农参与林下经济经营行为没有显著影响。 对此可以这样理解,自然资本包括林地等自然资源;社会资本为管制调控的政策性手段;物质资本为自身投资经营能力。 需重点关注林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林分结构优化与森林砍伐指标奖惩调剂等。鉴于山区条件的特殊性,没有适度规模的林下经营,其集约程度难以有效提高, 在林地的流转中可能要涉及森林砍伐的问题, 对此砍伐指标要进行统筹调整,本着“砍密留疏、砍劣留优、强度适中、照顾均匀”的基本原则开展[10]。 要关注一些农户(实体)在产前、产中、 产后等各经营环节均表现出一些生态不友好行为, 体现生态行为决策兼具经济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特点,是导向性问题。 对于无规模发展林下经济的地方可以不下达砍伐指标。 同时可考虑林苗指标或奖补政策的互通调剂。 砍伐、间伐的目的是为了优化林分结构,而不是光山再造生境。
林下经济发展创造的GDP 怎样统计、 由谁归口统计, 当地政府要本着上下一致的原则确定归口统计单位。 具体操作应由林业和统计部门协商、协调相关部门决定林下经济产品的GDP,不能各自为政,搞多头统计。
科技是兴林的基石。 林下经济是学科交叉的产业经济。 因此,要从政策层面加强产业主管部门、科研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研究。 从微观层面加强研发机构组建与人员筛选、排序项目数量规模,定位研究方向,细化绩效考核。 没有强大的科研实力,相应的产出成果、产业的发展将不可持续。 Su 等[11]采用最小二乘法对24 家林业上市公司科技创新投入产出效率进行分析。 表明研发人员和研发资金的投入没有带来足够的科技创新产出。 R&D 人员的增加和R&D 投入不一定能促进科技创新产出的增加。 可见,应用性研究的绩效应体现在研发人员数量、研发支出、研发价值。 分析表明,有限的科技投入在科研回报上可能存在预判的主观性, 即对市场占有率定位的精准性可能存在滞后与偏差。 在此,各类性质的研发机构要明确职能与绩效, 要坚持公益性与赢利性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公益服务提倡由政府机构买单, 公益二类机构、 民营机构对于个性服务如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服务,则坚持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强化针对性、个性化、市场化服务的水准。 这样,无论从立项投资时间、进度,还是效率方面都优于公益性项目。 同时,要强化知识产权的刚性保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从而保护科研人员、科研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原创成果研发、技术集成创新的积极性。
林下经济的产业表现有4 种基本模式:产品式、体验式(采摘观赏)、科普式、休闲式(康养)。 但各地各类性质所有制的实体与农户经营业态不同。 每种模式的业态与规模强度不同,市场定位也不同。 要打造林果、林油、林菌、林药、林茶、林游休闲等多元立体种植、多种要素融合(文化、科普、旅游、科研)一体的新模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循环相生、协调发展的林下经济发展模式,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诞生地,浙江省安吉县天荒坪镇余村有着样版作为指引,该村从资源索取开矿的竭泽而渔,到生态修复的全程休闲科普、体验,每天游客络绎不绝,林下经济、多种经营、将资源入股使村民变股民,从而成为该村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 基于此,林业主要依照法律与当地习俗定位发展目标,鼓励跨地域经营,只要合规合法均可招贤纳士。 对此,可借鉴浙江省发展“省外林果业”的做法,农民面对自身资源短缺,走出家乡发展自己,在国内外租地发展多种经营、提高单位面积的复种指数, 从而实现自身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 这为林业与农业的融合发展,创造资源综合利用与效益最大化作出有效探索[12]。
国家对于林下经济新兴产业的扶持政策, 除了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外,要对纵横向科研经费、项目给予打包使用。 加强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对于林下经济发展的支持[13-14]。 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估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贷,给予林下经济产品、产业链各环节的优惠支持。 扩大森林保险补贴范围,优惠费率,地方财政补贴保费。 探索建立森林抚育财政补贴政策, 继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提高中央财政补偿标准,将林下经济产品纳入补偿对象。
综上所述,林下经济是产业跨界、学科融合的新兴绿色产业。 其最显著的优势表现为 “产业可互补性、生态可持续性、应用可推广性、学科可交叉性”,前人已有研究[15]。 本文作者认为,林下经济的重要支撑在于科学技术, 需要科研层面的学科融合与跨界合作,否则局限性大、效益低,产业难以持续。 因此,“学科可交叉性”是技术保证,是林下经济的最显著优势之一。
林下经济是一林多业的跨行业、跨体系、跨学科新的经济行为。 林下经济的发展亮点和龙头将是“工程林业+企业化运作”, 目前重点仍是传统复合经营模式。 不过其表现形态将根据市场与自身的实力需求有所不同。 林下经济要持续高效发展,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它需要政府宏观设计监督协调,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明确职责、主动对接履责,避免执法服务权限的边界荒漠。 经营实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遵守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 减少对于政府及各部门的依赖。 经营实体是林下经济的主角,是产品变商品的全权责任者。 经营实体要利用政府政策扶持机遇发挥优势、利用机遇克服劣势、利用优势克服劣势、组合要素克服劣势和威胁[16]。政府及主管部门是搭台者、协调者,仅起辅助作用。 科研人员注重实际立题,把论文写在山上林下,努力依法搞好成果应用转化。金融保险等社会服务行业及时跟进林下经济发展,增强产业后劲,减少从业人员与实体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