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路径研究
——基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润村的案例

2023-01-05 14:19:18王万平于明慧
关键词:边疆民族共同体村民

王万平 于明慧

“治国先治边”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一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制定的《共同纲领》,明确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互助等基本政策,通过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边疆地区各式各样的地方政权纳入到统一的国家政权体系当中,奠定了建设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础。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出台了“兴边富民”行动、西部大开发战略、振兴东北战略等一系列政策,为推动边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小康路上“一个少数民族也不能少”等重要论述,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等边疆地区的工作要“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1)新华社:《习近平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团结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疆》,《人民日报》2014年5月30日,第1版。“把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作为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2)习近平:《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 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中国民族》2020年第8期。。这些论述“有力地助推了国家发展的速度和民族复兴的进程”。(3)李庚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边疆治理重要论述的逻辑体系》,《广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加强边疆治理,推进兴边富民”。(4)《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选)》,《社会治理》2019年第11期。这些国家政策为新时代边疆民族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近些年来,学界关于乡村治理的研究有三种理论视角:一是“国家视角”,以张厚安、徐勇等学者的“国家中心论”为代表,讨论政权下乡、民主下乡、送法上门、法制建设、派驻干部等乡村治理的“国家化”问题;二是“乡村视角”,以贺雪峰、吴毅等学者的“社会中心论”为代表,探究乡村秩序、农民负担、土地制度、税费改革、村民自治等乡村治理的“地方性知识”;三是“国家与社会互动视角”,以近年来很多学者参与讨论的“多元共治论”为代表,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复合型治理”模式。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就是基于“多元共治论”提出的社会建设理论,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广泛实践,学界就此议题也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但边疆民族地区“面临的治理形势更为复杂、治理任务极为艰巨”(5)丁忠毅:《边疆地区乡村振兴与整合的特殊使命与着力点选择》,《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学界对于边疆民族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只有徐俊六、何玲玲、闪兰靖、吕进鹏、廖林燕、方盛举等(6)参见廖林燕:《乡村振兴视域下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机制创新研究》,《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徐俊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关系研究》,《宁夏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何玲玲、区小兰:《乡村振兴背景下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研究》,《唐山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闪兰靖:《社会资本视域下民族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黑龙江民族丛刊》2020年第1期;吕进鹏、裴元圆:《西南边疆民族地区乡村的复合型治权结构及行动逻辑:历史底色与现代启示》,《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方盛举、马元喜:《边疆治理现代化:逻辑意蕴、价值维度与实践向度》,《探索》2021年第5期。进行了一些政策解读和路径探究等方面的研究,缺乏深入的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本文就是基于“多元共治论”的视角,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西双版纳)勐润村为例,在田野调查基础上对边疆民族乡村建设“治理共同体”进行案例呈现和理论思考。

一、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政策演进

建设边疆民族地区“治理共同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权下乡”和改革开放以来“村民自治”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治理政策,具有鲜明中国特色。

(一)政权下乡:国家主导的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治理(1949—1978)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边疆地区位置偏远、环境封闭、交通落后,呈现出“皇权不到边”的现象。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治理大多采用因俗而治、因地而治、因时而治的策略。如秦汉隋唐时期采取羁縻政策,通过对少数民族首领的册封实现对边疆的间接管理;元明时期形成的土司制度,通过部族首领、土司头人将国家权力渗透到边陲地带;清期中期开始的改土归流,逐渐在边疆地区划定国家边界,设置行政机构,改变了以往只有边陲没有边界的状况。但是直到清末,土司制度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有些地区甚至沿袭至民国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宣告了中国人民当家做主、治理国家的新时代的到来,这是现代统一多民族国家建设的真正开始。从1950年到1961年,边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并巩固各级政权,陆续进行了土地改革,进行了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权建设是与土地改革同步进行的。虽然因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特殊,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但从1950年到1961年,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还是分期分批地完成了土改。云南省景颇族、傈僳族、独龙族、怒族、布朗族、佤族、基诺族、德昂族及东北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还有部分黎族、瑶族和拉祜族没有进行系统的土改,而是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边疆民族地区农村和其他地区农村一样,全面建立起了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的三级管理模式,这种“政社合一”体制融政权组织、农业生产为一体,不仅实现了国家政策在乡村地区的贯彻,而且建立起了“自上而下”的乡村治理范式(7)李世敏:《控制、汲取、激活:中华人民共和国70年农村治理政策的三个维度》,《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除了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等“政权下乡”的治理模式,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权下乡”还表现为国家进行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成立民族自治机构,如到1957年底,云南省共建立了6个自治州、9个自治县、12个民族区和403个民族乡(8)孙宏年:《中国西南边疆的治理》,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45页。。

在这一时期巨大的社会变革中,中国共产党通过建立政权、民主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社会主义建设等施政方略,将国家治理逐步延伸到边疆乡村。边疆乡村建立起以党组织为中心的乡村组织体系,同全国其他乡村一样成为社会主义乡村的组成部分,各族群众成为边疆地区的主人,建立起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的基层政权,结成了平等、互助、团结的民族关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边疆民族地区逐步实现了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与国家腹地的“一致性”,与其他地区一起“构成完整和稳定的政治共同体”,完成了边疆民族地区的“国家化”(9)徐勇:《现代国家建构中的非均衡性和自主性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进程。

但是,正如马克思·韦伯所指出的:“国家是一种持续运转的强制性政治组织,其行政机构成功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并以此维持秩序。”(10)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31页。如果国家对于社会权力过度集中,就使得社会自身的治理主动性受到制约,如果社会治理模式僵化,社会发展就会动力不足。改革开放之前,城乡二元结构将农民长期束缚在土地上,国家的强力干预使得农民缺乏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和自主性。这一时期的边疆民族地区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因严格管控而逐步丧失了社会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延缓了包括社会治理现代化在内的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这是极为深刻的历史教训”(11)魏礼群:《坚定不移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新中国70年社会治理现代化历程、进展与启示》,《社会治理》2019年第9期。。

(二)村民自治:社会主导的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治理(1979—2012)

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治理迎来了新的变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治理积极性,乡村经济获得了空前发展。同时,乡村社会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原来几乎完全依附于农业社的“农村人”逐步变成“社会人”,尤其是“民众需求正在发生变化,逐渐从单一的经济需求转变为多元化、个性化的社会需求、政治需求”(12)郁建兴、任杰:《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实现机制》,《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1期。。这导致政府管理出现“两难”:一方面,政府“越来越庞大,越来越强势,资源越来越集中,包办主义和全能主义特征越来越明显”;另一方面,“面对不断释放的社会需求和不断变化的社会事务,政府又总是处于能力不足、应接不暇的状态”。(13)燕继荣:《社会变迁与社会治理——社会治理的理论解释》,《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因此,乡村治理模式亟须变革。就在这个时候,位于边疆民族地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寨村探索出了“村民自治”的新模式,很快得到社会和国家的认可,并通过1982年的《宪法修改草案》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制度。1987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成为市场经济时期乡村治理的主要模式。边疆民族地区乡村由村民选举的“村民委员会”负责乡村治理,“国家强制性权力逐步从农村社会退出,农村社会的内生活力不断得到释放,农村社会的自主力量逐渐成长”(14)蒋永甫、周磊:《改革开放40年来农村社会治理结构的演进与发展》,《中州学刊》2018年第10期。。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的居民收入和公共服务差距不断拉大,给予乡村的政府财政支出明显缺位,很多的青壮年劳动力进入城市谋求发展,乡村逐渐空心化。进入21世纪后不久,党和国家免除了农民的税费负担,基层政权从过去的“汲取型”变为的“悬浮型”(15)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村民自治”的乡村社会出现了“内生治理基础薄弱、乡村秩序难以维护、乡村文化式微”(16)严燕、朱俊如:《社会资本嵌入乡村治理的路径研究》,《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1年第2期。等诸多问题,致使乡村社会治理低效无序。这种情况在边疆民族地区表现尤为明显,除了乡村内部治理效能低下之外,大量的非法人口流动、跨国毒品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问题也对边疆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造成了挑战。虽然国家实施了富民、兴边、固边的一系列政策,解决了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但仍然存在“治理主体缺失、自治缺乏经济基础”(17)李梅:《新时期乡村治理困境与村级治理“行政化”》,《学术界》2021年第2期。等治理困境。边疆民族地区呼唤新的治理思路和治理方式。

(三)治理共同体:多元合作的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治理(2013— )

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使用“社会治理”概念,“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创新”(18)方冠群、张红霞、张学东:《村落共同体的变迁与农村社会治理创新》,《农业经济》2014年第8期。的呼声越来越高。学者提出要构建“分工合理、权责明确、多元共治”的社区治理体系、“城乡一体、统筹兼顾、功能复合”的社区服务体系和“导向明确、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社区文化体系(19)黄家亮:《基层社会治理转型与新型乡村共同体的构建——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与反思(2003—2014)》,《社会建设》2014年第1期。;乡村基层社会治理需要协调好政府与社区、社区与村民的关系,走出政府强大、社区弱小的关系困境,消解乡村治理共同体式微的风险(20)范和生、李三辉:《论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问题》,《广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在这样的背景下,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9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要求,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标。

斐迪南·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是依赖于记忆和习惯等自然意志,在血缘、地缘和礼俗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共同价值及融洽感情的结合体。(21)Tonnies,Community and Civil Socie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p.18.后来学者对“共同体”内涵有所发展,如哈贝马斯则认为共同体是开放的道德共同体(22)Jürgen Habermas,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reason and the rationalization of society,Boston:Beacon,1984.,安德森认为共同体是充满人情味、温暖的场域(23)Benedict Anderson,Imagined communities:Reflections on the origin and spread of nationalism,London:Verso,2006,pp.210-216.。党和国家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正是基于“共同体”中“彼此的依存是社会治理构建所要考量的背景,共同的行动是社会治理得以展开的方式,而相互的情感是社会治理所追寻的价值”(24)王亚婷、孔繁斌:《用共同体理论重构社会治理话语体系》,《河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这种“一元统属、七位一体、三共耦合、三治融合、三人衔接”(25)黄建洪、高云天:《构筑“中国之治”的社会之基: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文中所提“一元统属”指的是“党的领导”,“七位一体”指的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三共耦合”指的是“共建、共治、共享”,“三治融合”指的是“自治、德治、法治”,“三人衔接”指的是“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治理模式,就是“多元共治”理论在国家政策方面的具体体现。

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标提出之后,对于其建设路径,有学者认为要全面坚持党的领导和党建引领、培育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体意识、加强城乡基层社区治理、实现治理方式和手段的多样化(26)李青:《社会变迁背景下中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理路》,《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有学者认为需要治理主体从“政府主导”走向“人人有责”共建,治理方式从“条块分割”走向“人人尽责”共治,治理成果从“排斥他者”走向“人人享有”共享,进而推动社会走向“善治”(27)张国磊、马丽:《新时代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目标与取向》,《宁夏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还有些学者还从具体的案例出发,介绍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地方性知识”(28)参见车凤、简燕平:《社区教育与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以福建省聚龙小镇为例》,《社会治理》2019年第12期;李萌:《社区治理共同体:基层党建与基层治理的深度融合——澄江市凤麓街道的实践与启示》,《社会与公益》2020年第5期;马树同:《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下乡村治理模式的生成逻辑——基于宁夏J县积分制的实践考察》,《宁夏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代凯:《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路径研究——以德庆县“三信融合”为例》,《岭南学刊》2020年第5期。,等等。但是边疆民族地区“因其独特的经济、社会、历史、传统文化习俗、地理环境等形成各具特色的思维模式、知识体系和生活方式。虽然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框架、结构设计和运行原则为全国不同地方的治理实践提供了总体性的路径和指南,但地区间、民族间客观上存在的差异不一定与国家视野下的治理体系和原则要求完全契合”(29)黄建生:《民族志视野下的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所以边疆民族地区建设乡村治理共同体存在国家“一体性”基础上的地方“差异性”。上述学者提出的建设路径还必须与边疆民族地区的实际相结合。

笔者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勐腊县勐捧镇勐润村40多天的田野工作中了解到,该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以及各种组织在治理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形成了党组织领导下多方参与的“乡村治理共同体”,实现了“治理有效”。该村2020年5月被列入边境小康示范村,目前已经完成建设任务。这个集边疆、民族、乡村为一体的村寨,在党组织领导下各种组织共同参与治理,为我们呈现了建设边疆民族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勐润样本”。

二、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勐润样本

勐腊县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三面与老挝相连,有傣族、哈尼族、彝族、瑶族、苗族、壮族、拉祜族等26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占户籍人口的74.1%;有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等2个国家级开发区。勐润村位于该县南部的勐捧镇,是一个傣族、哈尼族、汉族共居的村寨,下辖勐润、曼降、曼坝伞、曼过龙、曼浓些、曼蚌、红星7个村民小组,共594户,2501人。全村国境线全长15公里,有4棵界桩。该村建设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实践可以概括为共建、共治和共享三个方面。

(一)共建:勐润村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础

在建设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勐润村各种组织有着明确的责任分工,体现了社会治理中“人人有责”。

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虽然不是国家直接设立的政权组织,但承担着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国家政策的落实,实际上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党总支和村委会联合组成的“两委会联席会议”,可以称之为基层权力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勐润村党总支下设5个党支部,有党员76名,1名书记和4名委员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无论是在精准扶贫还是在疫情防控中,党总支都发挥着社会治理核心的作用。(30)2020年8月3日,勐润村党总支书记岩坎哈,傣族,41岁。村委会有村主任、副主任、妇联主席、民兵连长等岗位,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个人都有明确职责。村委会下设的村民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妇女组长、民兵排长、报账员等职务,也分工明确,职责清晰。(31)2020年8月16日,勐润村民小组副组长岩温丙,傣族,42岁。全体村民通过参加村民大会参与乡村重大事项的讨论,村民小组每个月至少召开两次村民会议商讨重要的事情。(32)2020年8月13日,勐润村民小组报账员岩哥,傣族,30岁。勐润村权力组织通过组织化动员,将各种社会力量凝聚起来,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在治理体系中发挥着治理核心的作用。

勐润村有一类政府倡导成立的组织,包括妇女联合会、民兵连、老年协会、合作社等,本文称之为“乡村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治理主体的作用。妇女联合会设主席1名,7个村民小组各有1名妇女组长,兼任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委员等职务,主要围绕妇女儿童开展工作,定期组织文艺活动、打扫村内街巷卫生。民兵连有1位由村民投票选举产生的民兵连长,每个村民小组设1个民兵排长,有民兵30人左右,分为三班,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定期去边界巡逻。(33)2020年7月28日,勐润村民小组民兵排长岩糯尖,傣族,34岁。团总支现有团员29名,设书记1名,委员2名,定期召集支部委员会议和支部团员大会,开展助农、防疫、清扫等工作,经常帮寨子孤寡老人打扫卫生、拾柴火。(34)2020年8月2日,勐润村民小组团支部书记岩糯叫,傣族,34岁。村民小组设有老年协会,主要开展打气排球、打陀螺、跳广场舞等活动。(35)2020年8月16日,勐润村民小组副组长岩温丙,傣族,42岁。该村的合作社现在只有一个,全称为“勐润村荣康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一村一品”、特色种养殖业方面发挥着引领作用。(36)2020年7月26日,勐润村荣康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依香凤,傣族,40岁。

勐润村还有一类组织,是在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村民自发组成的、具有传统文化色彩的组织,本文称之为“传统文化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文化支撑的作用。其中“四大长老”负责传承传统文化、祭祀和寺庙的日常管理,主持寺庙修缮等工作。(37)2020年8月16日,勐润村民小组副组长岩温丙,傣族,42岁。佛教寺院中的“大佛爷”和“小和尚”负责每年“赕佛”时念经、滴水许愿,参与祭寨心等民俗活动,在村民盖房时驱鬼驱邪、洒水祝福,送葬时超度去世的人。(38)2020年8月5日,勐润村民小组大长老波卖安,傣族,63岁。“佛爷”还俗以后,就担任“波章”,主要负责“拴线”和“过赕”。(39)“波章”,傣族地区专门管理宗教事务的人;“拴线”,傣族给出生的婴儿和新婚的夫妇手腕上拴根线表祈福;“过赕”,傣族在节日向寺庙捐献财务、消灾赐福。2020年8月11日,勐润村民小组波章岩温,傣族,41岁。村寨中的大小“波么”主要负责祭寨神、勐神(40)“波么”,傣族地区主持民间仪式的人。2020年8月5日,勐润村民小组妇女组长依汪,傣族,37岁。,通过传承传统信仰和习俗,维护着村寨的社会秩序。这些组织在基层政权组织的指导和影响下,也肩负起传承文化、移风易俗、道德教化等治理功能。

勐润村各类社会组织都发挥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是建设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力量,充分体现了“人人有责”的治理共同体目标。

(二)共治:勐润村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关键

“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基”(41)林星、吴春梅、黄祖辉:《新时代“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目标、原则与路径》,《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三治融合需要多元主体能够“资源共享、彼此依赖、互惠合作”(42)公维友、刘云:《当代中国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理路探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勐润村各组织虽然分工明确,各有职责,但是能够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体现了共同体建设中的“人人尽责”。

首先,勐润村以基层权力组织为核心,构建了“法治共同体”。勐润村“两委”是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主体,所有重大事项决策都要按照决策启动、民主表决、组织实施、监督评议的运行机制,在近年来的精准扶贫中发挥着组织、安排、协调的责任。村“两委”经常组织村民学习法律知识,开展法治宣传,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43)2020年8月3日,勐润村党总支书记岩坎哈,傣族,41岁。;积极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当然,在法治共同体建设中其他组织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在维护边境安全、打击偷越边境、整治走私活动、管控村寨秩序等方面,民兵连发挥了重要作用。(44)2020年7月28日,勐润村民小组民兵排长岩糯尖,傣族,34岁。勐润村正是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建设了以村民自治组织为核心,社会组织和文化组织协同治理乡村“法治共同体”。

其次,勐润村以农村社会组织为核心,构建了“自治共同体”。勐润村既是一个“行政共同体”,又是一个“生活共同体”。在这个双重的“共同体”中,各种组织各负其责又互相协作,在乡村自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如在脱贫攻坚中妇女组织帮贫困户干农活、搞卫生;团支部组织团干、假期回村大学生到产业扶持基地帮贫困户摘番茄,插秧种田。在生态宜居方面,村妇联主要负责栽花除草、打扫卫生、美化庭院(45)2020年7月19日,曼降村民小组妇女组长依尖,傣族,37岁。,团支部也经常组织团员清理垃圾、打扫卫生。民兵连的主要工作是治安联防、边界巡查,他们也在村寨的灾害防治、疫情防控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46)2020年7月28日,勐润村民小组民兵排长岩糯尖,傣族,34岁。老龄协会组织的打排球、打陀螺、跳广场舞等活动,妇联也积极配合,参与其中。(47)2020年7月19日,曼降村民小组妇女组长依尖,傣族,37岁。勐润村村民之间形成的“关系网络”(48)皮埃尔·布迪厄:《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引论》,李猛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162页。为共治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我们各自做自己的工作,但要是有什么事情忙不过来的时候,我们大家都会来帮忙,就是分工不分家。”(49)2020年8月2日,勐润村民小组团支部书记岩糯叫,傣族,34岁。

勐润村各种组织通过“人人尽责”参与乡村治理,实现了乡村的多元共治,“既直接促进基层民众的权益保障和公共利益生长,又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治理的深度现代化”(52)黄建洪、高云天:《构筑“中国之治”的社会之基: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实现了人人尽责的“共治”目标。

(三)共享:勐润村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目标

社会治理成效的共享性不仅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标,而且是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要求。勐润村建设“治理共同体”的过程,就是各族群众共享小康社会、共享乡村发展、共享边疆稳定的过程。

首先,共享小康生活。勐润村“两委”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兴边富民行动、西部大开发战略、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对口支援、边境补贴等一系列制度政策。尤其是在精准扶贫政策的支持下,实现了“人人有业就,人人有工做,人人有活干”,群众收入大幅度增加,全村114户重建了住房,无因贫、因学、因残、因病等致贫、辍学现象发生(53)2020年10月26日,勐润村党总支书记岩坎哈,傣族,42岁。,不仅解决了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的问题,而且整个村寨实现了水、电、路、电视、网络“五通”,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新建了文化活动室,人居环境得到提升,庭院得到美化,村容村貌焕然一新(54)2020年8月4日,勐润村主任先八,哈尼族,42岁。。勐润村通过落实精准扶贫政策,实现了所有居民在公共服务、公共资源、公共制度等领域的共享。

其次,共享社会发展。2020年5月,勐润村成功列入云南省睦邻友好型边境小康示范村。根据建设方案,每个示范村总投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55)朱丹:《云南省启动边境小康示范村建设》,《云南日报》2020年5月1日,第2版。建设目标是将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现村寨全面振兴。笔者调查期间,在村“两委”的谋划和安排下,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开始动工。在产业振兴方面,勐润村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为首要任务。在生态振兴方面,对现有153户石棉瓦屋顶、12户平房和原有老凉亭进行特色化改造,对村内围墙和道路两侧花池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组织开展果园、花园、菜园“三园”建设(56)2020年8月4日,勐润村主任先八,哈尼族,42岁。和家庭卫生达标创建活动(57)中共勐捧镇委员会、勐捧镇人民政府:《勐捧镇勐润边境小康示范村建设方案》,2020年6月20日。。在组织振兴方面,进行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实现产业发展有带头人、环境整治有指导人、守土固边有责任人。在人才振兴方面,勐润村发挥村委会和村小组的带头作用(58)2020年8月4日,勐润村主任先八,哈尼族,42岁。,积极引导、激发群众的内生发展动力。目前各种建设项目已经完成,勐润村已经成为“实现发展有支撑、民生有改善、素质有提升、团结有保障、守边有动力,让边境群众过上更好日子”(59)中共勐捧镇委员会、勐捧镇人民政府:《勐捧镇勐润边境小康示范村建设方案》,2020年6月20日。的示范村。通过这些具体举措,让群众在共治共建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共享乡村发展的成果。

再次,共享边疆稳定。勐润村是一个多民族共居的边疆村寨,勐润村主任和副主任是哈尼族,其余5位村委会委员为傣族。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带头讲团结,长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因此,在生产生活中村民也不刻意强调“民族”身份,亲如一家,和谐相处,为边疆地区的安全稳定奠定了基础。(60)2020年8月4日,勐润村主任先八,哈尼族,42岁。勐润村开展以建设文明村、文明家庭为载体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坚持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社会风气不断好转,杜绝了曾经存在的吸毒、贩毒、走私等现象。(61)2020年8月10日,勐润村副主任龙攀,哈尼族,31岁。勐润村毗邻老挝,通过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村民的国家意识、国民意识、国防意识。尤其是民兵连开展边境政策法规宣传,加强巡逻防控,严格通道管理,解决了曾经存在的“四黑”人员问题,确保了边疆长治久安。

总之,勐润村在建设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发挥党组织的核心凝聚作用,利用各种社会组织提升自治力量的活力,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治理的主体性地位。建成了以党组织为核心,基层自治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和传统文化共同带领广大群众参与的“治理共同体”。

三、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路径思考

从勐润村的实践来看,基层权力组织主要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政策,是“法治共同体”的核心;农村社会组织主要运行村民自治规则,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任务,是“自治共同体”的核心;传统文化组织主要是维护传统礼治规则,依靠传统伦理、道德教化规范村民行为,是“德治共同体”的核心。这些治理共同体在党组织领导下,多元主体互动协商、分工协作、共同作用,形成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多元共治局面,实现了“法治”“自治”和“德治”的“三治融合”,建设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开启了乡村治理的新局面。勐润村的实践不仅为其他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提供了一个样本,而且为我们建设边疆民族乡村治理共同体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启迪。

拣货员是采用声控进行拣货,按照系统所给的数据来进行人工拣货,每拣完一条路线就组成一个板,然后贴上标签,但由于是人工拣货,难免也会犯错,有时会少拣、多拣、拣反、拣错等问题,出现实货与系统信息不一致的现象,最后导致一定量的损失。

(一)国家在场:边疆民族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主导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勐润村建立了基层权力组织,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互助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完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政权建设。改革开放以后,村民自治组织成为国家权力的毛细血管,与各种乡村组织一起成为乡村社会建设与治理的重要主体。到了新时代,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政策支持下,各种乡村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治理获得了合法性,他们发挥在不同领域的治理优势,实现了多元治理主体对乡村的合作治理。

勐润村的案例表明:基层权力组织是落实国家法律制度政策的主体,在推进乡村治理向制度化、法治化方向的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在引领农村社会组织和传统文化组织治理乡村的过程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实现了乡村治理中的“国家在场”,实现了“既要充满活力,又要和谐有序”(62)霍小光:《习近平在浙江调研时强调: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人民日报》2015年5月28日,第1版。的美好社会建设目标。但我们在勐润村的实践中也发现:“乡村治理共同体”中的基层权力组织,不是以前的“无限责任公司”,没有大包大揽,更没有全包全揽;而是与其他组织一起,在分工协作、互构共建、共同发力中相互融合,形成一个“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治理共同体”。基层权力组织通过社会动员实现了社会、民众等多元行动者从“自在”向“自为”的转化,通过“国家在场”凝聚合力,构建了多元治理主体有机协同的治理场域,矫治了“政权下乡”时期一元治理和科层治理的弊端,弥合了国家与社会在社会治理中的裂隙,“以‘增能’与‘减阻’两个向度强化了变化社会中的政府治理能力”(63)汤彬、王开洁、姚清晨:《治理的“在场化”:变化社会中的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研究》,《社会主义研究》2021年第1期。。

因此,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权力组织,不仅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的延伸,而且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公里”(64)鄯爱红:《夯实基层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基础》,《道德与文明》2020年第1期。。基层权力组织要引领乡村治理的方向,落实乡村治理政策,整合乡村治理资源,这既是新形势下党的群众路线的新实践,也是解决乡村社会原子化状态新措施。在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设中,党的领导应始终作为一条红线贯穿始终,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现实导向、民生导向、问题导向,切实解决乡村治理中出现的问题,开创共治、共建、共享的乡村治理新局面。在新时代建设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党组织及其领导下的村委会任务更加艰巨,必须通过强化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树立党组织的权威,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核心作用。

(二)社会共谋:边疆民族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主体力量

勐润村的实践表明: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各种农村社会组织都积极参与其中,发挥了主体作用。这就给予我们这样的启示:建设乡村治理共同体不仅需要国家在场,而且要重视农村社会组织的作用。虽然村民委员会代表各级政府行使国家权力,承担着乡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建设的功能,但其自治特征又可以视为农村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社会组织在党组织的指导下,贯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原则,发挥其社会组织、社会动员、社会调控作用,成为实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的中坚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治理主体日益多元,但农村社会组织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更为广泛。农村社会组织的主体是农民,能够代表村民发声,这样就解决了谁来治理乡村的问题,体现的是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主体性作用发挥是保障乡村治理有效的基础。这些农村社会组织领袖植根于乡村土壤,熟悉乡村社会状况和风土人情,有着建设美好家园的强烈愿望,而且是通过民主推选获得任职资格,大部分人是村寨的经济、文化、社会精英,说话有人听,做事大家帮,在村寨治理方面具有较高的威望和动员能力,能引导农民更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的各项任务,真正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态势。

新时代的乡村振兴需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产业振兴、人才振兴、生态振兴和文化振兴的实践中。边疆民族地区乡村要充分发挥妇联、民兵连、共青团等社会组织的活力,在家庭和睦、村寨和谐、民族团结、边疆安全方面发挥自身的影响力;还要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经营主体为代表的乡村经济组织,让其带领农民共同推动乡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实现乡村的“产业兴旺”,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经济基础;更要充分培育乡村治理委员会、红白喜事理事会、敬老爱老协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养老服务、民生保障、公共事务和美丽乡村建设中发挥主人翁意识,出谋划策、群策群力,为“治理有效”贡献力量。有学者指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将维护村庄民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主要日常工作,积极修复和处理治理共同体间的复杂关系;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尤其是志愿性组织的第三方力量,在提升自治能力同时可以降低政府社会控制压力,充分保障村庄民众的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强化民主管理。”(65)何玲玲、付秋梅:《乡村振兴视域下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权力运行》,《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社会组织通过分工协作、共谋共商,就能形成强大的合力,带领乡村居民实现互利共生、合作双赢的美好乡村建设目标。

(三)文化筑基:边疆民族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支撑力量

勐润村的实践表明,在建设边疆民族乡村的过程中,传统文化组织不仅通过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参与到乡村治理之中,而且通过传统文化习俗不断规约着村民的行为,成为乡村治理中不可忽视的一支力量。

历史上边疆民族地区习俗的、文化的权力弥散于整个社会结构之中,形成了社会治理的文化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66)习近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建》2014年第3期。学者研究发现,西北地区村庄的文化领袖、宗族首脑等乡村精英深刻地影响乡村的治理机制和治理能力(67)吕蕾莉、刘书明:《西北民族地区村庄权力结构下的乡村精英与乡村治理能力研究——对甘青宁三省民族村的考察》,《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3期。;西南地区很多民族村寨的寨老同时兼任文化领袖(68)张中奎:《乡村振兴背景下民族村寨治理权威嬗变与能人权威的兴起——以贵州省为考察中心》,《广西民族研究》2019年第2期。;传统基层社会组织、民族习惯法或乡规民约、家族族长(村落长老等基层社会权威人士)、多元文化因素等在少数民族传统基层社会自治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69)贺金瑞:《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基层社会自治体系及其现代治理启示》,《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因此,在今天边疆民族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中,我们一定要关注历史对于现实的影响,充分利用社会治理的历史遗产,调动传统文化元素参与到民族乡村的治理之中。中国各民族传统文化都具有的“道德教化、凝聚共识、规范行为、发掘乡贤、整合资源”(70)邓智平:《文化育和谐:传统文化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的作用,充分利用这些文化中的社会规则、文化规范等资源,对于边疆民族地区的文化传承、社会稳定、秩序构建至关重要。将道德规训、文化伦理、习惯法则创造性地融入村规民约当中,能够促进边疆民众的基层权力认同和现代国家认同。

少数民族乡村精英在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和重要的功能。当下必须要利用好这些治理资源,将传统权威、乡村精英等治理资源吸纳到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当中来,充分调动历史上曾经在乡村治理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头人、寨老等的积极性,帮助村寨“两委”调解民间纠纷、教化民众行为、增强乡村凝聚力。这样可以实现边疆民族乡村治理的继承与创新,推动边疆乡村地区的治理现代化,最终实现边疆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良善治理。同时,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我们还要尽可能地培育村寨新乡贤,让他们介入到基层公共权力领域,实现多元主体对民族村寨的共同治理。

总之,边疆民族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要以构建社区生活共同体为目标,通过“国家在场”“社会共谋”和“文化筑基”,推动基层权力组织、农村社会组织、传统文化组织不断的互动与合作,推动各组织间相互形塑和相互建构,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地位,最终就能实现乡村善治。

四、结语

学界关于乡村治理的“国家中心论”,强调国家在社会发展中的核心和主导作用,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这一理论强调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71)宋道雷:《转型中国的社区治理:国家治理的基石》,《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忽略了社会自身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因此我们也要重视“社会中心论”提出的加强“社会力量的发育和社区自治的培育”(72)李友梅:《社区治理: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社会》2007年第2期。的观点。这对当下的社会治理很具启发,要把“国家在场”和“社会共谋”结合起来,通过多元共治体现“国家与社会互动”,推动代表国家意志的乡村权力组织与代表村民意志的乡村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对于边疆民族地区来说,还要充分发挥传统文化组织的“软治理”功能,让“国家”“社会”“文化”的力量共同作用于乡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边疆民族地区“多元共治”新模式。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主导的“政权下乡”阶段到市场经济时代的社会主导的“村民自治”阶段,再到正在形成的国家法治、社会自治与文化德治“三治融合”的阶段,中国共产党探索出的“多元共治”模式,不仅指明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方向,也奠定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新边疆的基础。

本文还要强调的是,通过“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实现治理有效的过程中,让治理成果“人人享有”,不仅能形成个人与社会“共同的情感联结”(Shared Emotional Connection)(73)Mcmillan D.W,Chavis D.M.,“Sense of Community:A Definition and Thery”,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Vol.14,No.1,1986.,建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而且能体现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党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勐润村的实践表明,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要以民族发展、社会进步、边疆稳定作为最终目标,通过共享来激发治理主体的共建动力,通过赋权增强治理主体的共治责任。这样不仅能够重建乡村的共同体意识,而且能够增强“五个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是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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