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监管策略

2023-01-05 02:54谢冰莹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9期
关键词:金融业监管金融

□文/谢冰莹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云南·昆明)

[提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升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打破从前的限制在创新中不断突破,产生许多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形式,发展前景一片向好,但也迎来全新的监管方面的挑战。为有效控制风险,保障新兴金融业稳步向前,金融监管机构需正确认识风险,客观分析现状,并对后续的金融监管工作进行改进完善。

一、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现状及未来前景

(一)发展现状。根据2015 年7 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等十部委共同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是全新体系概念的金融交易模式,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其以互联网为媒介,运用现代化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开辟了全新的金融交易模式体系。综合来看,现在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新兴运营业务形式主要包括建立在互联网形式上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互联网模式众筹及P2P 融资信贷模式、互联网模式金融服务理财模式。并在以上三种主流运营模式之下,又分别诞生了其他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业务,如当下被广泛用于日常生活的“支付宝”“微信支付”“余额宝”“花呗”和“借呗”等。且互联网金融具有门槛低和灵活大的特点,受到广大投资者的追捧。

(二)未来前景。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第三方支付业务模式下,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的移动支付正逐步代替传统金融业的支付业务,更加先进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方式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支付业务,也对传统金融业支付业务造成极大的冲击。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融资信贷业务模式下,中小企业借款难、贷款难得到有效解决。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形式下,信息更加对等、交易成本更加节省,直接促进贷款机构准入门槛的降低。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理财业务模式下,相比于传统金融业中的理财业务,更加简单便利,拓宽了投资者的个人投资渠道,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业的转型升级。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极大便利我们生活的同时,也隐含着极大的风险,因此解决以下几种互联网金融风险迫在眉睫:

(一)行业内部风险。从系统风险角度看,相比于传统的商业银行金融模式,新兴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的应用,使人们的交易具有更加便利性、快捷性和分散性的特点,在使工作效率大幅提升的同时,也增加了风险传递的速度,进而导致整个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更大的系统风险。从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角度看,互联网行业本身即存在着信息技术的系统缺陷,如信息故障、黑客攻击、病毒漏洞等网络技术安全性问题,进而导致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也面临着较大的个人隐私安全性隐患,如信息泄露、信息盗用等网络金融风险;且由于新兴互联网行业的监督管理并未落实完善,导致部分业内人员以权谋私,牺牲客户利益和公司利益而获取个人利益,此类行业乱象较为普遍。

(二)监管体制风险。一是传统金融业长期保持的分业分段式监管,难以适应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跨界混业经营、贯穿多层次市场体系的业务特征,容易发生监管套利的恶劣行为;二是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形式众多、模式各异、创新速度快,金融风险又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明显特征,给现有监管资源和技术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三是相关监管部门之间以及主要领导机构之间,在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方面的责任分工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目前,并没有明确专项针对各个新兴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方针政策,针对相关交易行为的监管仍处于较为松散的阶段。

(三)法律制度体系风险。首先,由于互联网金融领域是划时代意义的全新产物,是新时代下的新金融交易模式,长期执行的管理制度大多存在不足。现行的金融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多是针对传统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业务而设定的,面对更加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会有针对性不强、覆盖性不广泛的缺陷,难以直接按照原本的法律规定进行有效合理的监管。其次,现有法律未对以互联网理财、互联网资产管理等为名的各类互联网金融公司属性及业务种类作出明确规定,致使我国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合理的引导和规范,争相利用当前法律法规制度的疏漏来谋取不正当财富。最后,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亟待立法。

(四)传统行业竞争风险。随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老牌经营模式竞争的逐步升级,相比拥有充足资本金作为后盾的传统商业银行,新兴互联网金融企业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和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同样有着庞大的资金流动,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而无法追踪到资金流向的时候,就会引发流动性危机。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我国线上征信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互联网金融低门槛和高灵活性的特点,因此而损失利益的终将是互联网金融的大批投资理财者,进而导致广大投资者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信任程度大幅降低,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正如有关专家所言,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即为对风险的有效管理控制,能否准确评估定位不同金融产品面临的风险,风险控制能否与行业发展同步,将成为互联网金融能否成长为一种成熟的商业模式的关键所在。因此,在缺失健全监管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将逐步升级并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三、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现状

(一)监管制度存在漏洞。在新兴互联网金融领域广泛普及下,网络交易愈加流行,但同时互联网网络诈骗形式层出不迭,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新颖的手段,借助互联网网络交易便利性、简单化的特征,诱骗投资者投入资金而不签订任何条款,致使有关监管部门无法调查出实质性的有利证据,无法执行监管部门的职业责任,将相关涉案人员绳之以法,以保证互联网金融领域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这种市场乱象频发,不但影响市场经济化的趋势,也会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二)监管效率有待提升。相比于传统金融业随着时间的积累已经基本健全的高效监管体系,新兴金融业由于发展时间不长、可借鉴经验不多、监管机构和部门对风险认知程度不足,呈现出低效率的监管现状。其中导致低效的突出原因是,监管信息披露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信息的不全面和内容的不真实。信息披露的不完全性,直接导致不法分子有机会找到监管漏洞实施网络金融诈骗,扰乱了互联网金融业的交易环境;信息披露的不真实性,直接使整个互联网金融业信誉下降,面临巨大的信誉风险。且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较为落后,仍依照固有传统金融业监管理念实施监管,也加剧了存在问题的监管信息披露的不良影响的进一步扩大,不利于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改进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根据更加全面的调研,多方位多角度分析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针对其带来的不同于传统金融交易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逐步形成的行业规范,定期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修正;应健全检举人举报制度,制定更为便捷的举报程序和渠道,引起各行各业、各个市场参与者积极举报检举,推进新兴产业的发展建设;同时,应开放国际视野,合理借鉴他国可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依照本国国情和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取其精华,变通运用于我国的新兴互联网金融交易领域。

(二)升级相关的核心技术系统。新兴互联网金融业,依托互联网交易形式实现了更加快捷高效的业务办理,但也与互联网一样存在巨大的技术风险,导致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都难以得到有效监管和保障,相关的监管机构应致力于提供更加行之有效的、安全的、保密度高的网络业务加密处理系统,增强互联网交易服务器的防御系统,以更有效地抵御黑客等不法分子对新兴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扰乱行为,强化对网络交易信息的重视程度和保障体系,在技术层面上尽可能地降低现存的安全风险。

(三)加强相关机构部门和制度的沟通合作

1、主要领导机构间。相比于传统金融行业,现代互联网金融涉及领域范围广泛,涉及交叉和融合的多个行业,仅仅凭借单一监管机构很难进行有效健全的监管,也难以对交叉行业的交易进行单一监管机构的归属划分,因此新兴交易模式下应创新混业监管的新模式,打破传统金融行业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的漏洞。对于新兴互联网金融业,金融稳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四家机构应该加强沟通,摆脱传统金融业分块监管的情况,创新多机构多部门协作交叉监管的新局面。加强各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信息交互共享、统筹管理,使各部门组织明确对应负责的专职监管内容,共同致力于建设高效的全覆盖型、跨行业型监管,保证新兴行业可以在跨行业经营中得到有效监管,保障其更好更规范地发展进步。

2、下设执行机构间。在我国“一委一行两会”的总体带领下,其下设的相关监管机构和负责部门更需要协调合作,根据相关高层领导机构的统筹安排部署,各自明确好承担的监管职责和工作范畴,尽快建立起常态化、系统化、合理化的监督管理体制,使新市场下的监管系统逐步完善健全,并有效提升监管效率,共同致力于互联网金融业良好的风险预测和防控工作,以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化系统化管理,促进我国新时代下金融行业更快更好地发展进步。

3、相关监管制度间。在监管制度方面,我国存在严重的二元性危机,无法协调好对新兴行业的鼓励和限制,体现出产业发展与风险监管两方面目标之间不能做到合理平衡协调,所以应该在各机构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共同监管的前提下,更加明确主要的领导机构,对监管政策进行全局性协调。

(四)确立相关监管原则

1、适度风险原则。对于新兴的行业来说,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机遇也是伴随风险而存在的,过度地抑制现存的风险,会导致整个行业过早地失去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不利于新兴行业的长远稳步发展。因此,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业的风险监管,应该抱有适度原则,将风险控制在可控的合理的范围之内,不过度打压亦不任其发展,同时落实好监测工作,对于未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预测,对实际发生的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应对处理。

2、活动比例原则。为应对更为先进灵活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模式,金融监管部门应实施更加灵活的应对政策,监管机制不应像传统金融业一样过于墨守成规,应定期对相关互联网金融公司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结合金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针对性实施相应的灵活监管政策,从而达到灵活监管、有效监管的目的。

3、全面性原则。在互联网金融交易环境特殊性的前提下,为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大数据监控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至关重要,只有保证及时高效地获得更多的有效信息,才能使监管有更多的基础和依据,便于监管机构对相关互联网金融公司监管工作的落实,可以更加高效可靠地预测评估潜在风险和对已发生的危机及时作出应对。

4、一致性原则。为防止监管套利行为的发生,互联网监管部门应对互联网金融业与传统金融业业务相同的部分实施一致性的管理,即其受到的监管应与传统金融业业务相同,保证二者的合理平等竞争,也保证监管工作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同时,针对新兴互联网行业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也应该保持一致性,此举既可以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又可以有效防止监管套利行为的发生。

(五)创新相关监管理念。如今,大多数监管机构仍以固有工作理念为依据对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实施监管,致使传统的监管理念与现代化的金融业匹配度不高,存在较多的监管疏漏,相关机构需要结合新兴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创新出更有针对性的监管理念和机制。当前我国传统金融业的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根据业务的性质进行分类监督管理,而现代的互联网金融业属于综合型交叉型的新兴金融业务服务机制,显然与传统金融服务机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监管机构需要创新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模式和措施,不可以根据固有监管理念照搬照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以此来规范企业经营保障资金安全,降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誉风险,建设更加标准化、合理化的现代互联网金融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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