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本体法学与边缘法学的异同

2023-01-05 01:32李振宇江西南昌330045
边缘法学论坛 2022年2期
关键词:法学本体边缘

李振宇 (江西 南昌 330045)

[内容提要]

在法律科学中,本体法学与边缘法学是不同的学科门类,各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本体法学是120年前由西方传播到我国的,是西学东渐的结果。特别是1980年代我国倡导法制建设,直接促进了西方法学在我国的发扬光大,形成了今天人们的法学认知。本体法学是围绕法律规范展开的学术研究,比如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具体学科。边缘法学是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形成的新兴学科门类,是西方法学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要求。作为后起的法学类型,边缘法学是围绕法律活动展开的学术研究,比如法律社会学、法律伦理学、法律经济学、法律逻辑学等具体学科,这些学科一般不能产生新的法律规范。特别应该注意,其他学科与法学交叉形成的学科,比如移民法学、航空法学、卫生法学、生态法学等学科,它能够形成新的法律规范,只是本体法学中应用法学的扩展,不是边缘法学的新兴学科。弄清本体法学和边缘法学各自的概念和内涵,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以便读者了解它们的区别和联系。

一、边缘法学发展的历史回顾

边缘法学产生至今只有200余年历史,其具体学科最初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直到1980年代,我国边缘法学研究思潮开始兴起,并最终在我国形成了边缘法学理论体系的洋洋大观,边缘法学学科门类成为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1、边缘法学历史的演变历程

自西方自然法学产生以来,长期在西方社会生活中处于统治地位,边缘法学还没有出现的条件。分析法学取代自然法学之后,边缘法学开始萌芽,作为法学的附属品产生。社会法学的兴起,给边缘法学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边缘法学开始得到发展。

边缘法学萌芽于17世纪中叶,1650年罗马人《法医学问题》一书出版。18世纪末的1797年德国人康德出版了《法的形而上学》,之后被人翻译为《法律哲学》称名。边缘法学真正产生于200年前的1821年,德国著名学者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问世,标志着边缘法学开始出发了。之后相继初创了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和法律心理学等边缘法学少数学科。直到1913年奥地利学者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的出现,边缘法学开始真正地被法学界所认知。20世纪初期,在《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的引领下,唤醒了许多专家学者对边缘法学研究的热情,又相继催生了法律逻辑学、法律教育学、司法会计学、司法统计学、法律美学等十几门具体学科,大大壮大了边缘法学家族的实力。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兴起的跨学科研究运动风起云涌,有力地促进了边缘法学的研究,加速了边缘法学具体学科的形成,法律情报学、法律语言学、法律宗教学、法律人类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信息学等一批具体学科相继出现,边缘法学队伍再一次得到壮大。随着边缘法学具体学科的不断增加,有关边缘法学门类的称谓开始受到重视,198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陈春龙先生把这一类学科称名为“边缘法学”,由此边缘法学成为这一类学科的代名词。

2、有关法学类型的时代变迁

社会发展到今天,传统法学和自然法学再也不能“躲进小楼成一统”。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法学必须越来越重视社会对法律的影响。法律活动更加凸现了社会性的重大现实意义。

在西方法学中,始终着眼于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派对法律活动的学术争论。由于边缘法学力量还很弱小,出现学科也极少,还没有能够引起法学界的足够注意,这是当时社会法律环境决定的。

在现代法学中,随着边缘法学新兴学科不断增加,给本体法学注入了新的活力,有些学科已经在法律活动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边缘法学开始成为现代法学的附属品。法学类型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和边缘法学等。

历史进入到21世纪,伴随着法学研究的转型,当代法学的内部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随着边缘法学学科体系的形成,边缘法学从本体法学中独立出来,成为与本体法学相互对待的独立力量。边缘法学与本体法学并驾齐驱,相互联系,各自发挥不同的积极作用。这是法学不断深入发展,边缘法学不断壮大的结果。

在当代法学中,本体法学门类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和比较法学;边缘法学门类包括理论边缘法学、基础边缘法学、综合边缘法学和法域边缘法学。其根本的区别在于两大法学门类研究对象不同。前者研究法律现象本身,后者研究有关法律现象。

二、本体法学与边缘法学的联系

法律科学或者说法学是本体法学与边缘法学共同构成的,边缘法学与本体法学都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各自占据着法律科学的半壁江山,影响着法律科学的发展方向。由于本体法学和边缘法学都是为法律活动服务的,因此本体法学和边缘法学是法律科学中相互联系的不同法学部类。

1、相互对待

本体法学与边缘法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能割裂。本体法学与边缘法学都与法律、法律活动、法律行为有直接的关系。本体法学与边缘法学是根据各自的功能创造出来的,它们各自发挥着自己不同于对方的作用,共同为法律活动提供有效的服务。法律科学由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构成,研究内在方面的是本体法学,研究外在方面的是边缘法学,相应地形成了不同的研究对象。正是不同的研究对象,导致了法律科学两大部类的产生。

本体法学研究法律现象,边缘法学研究有关法律现象,二者都是法学的重要方面。就象硬币一样,有正反面之分。本体法学是法律科学的正面,边缘法学是法律科学的背面,二者无法分离,是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只是两者研究的目的不同,研究的内容有差异。本体法学着眼法律活动质量,边缘法学重视法律活动效果。边缘法学是对法律思维的改革,是对法律行为的革新,是对法律活动的提升。

本体法学是构成法律科学的基础门类,而边缘法学则是围绕法律科学形成的新兴学科门类。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支撑着法律科学的大厦。本体法学和边缘法学的称名决定了它们各自的不同作用,二者各以不同的方式共同推动法律活动的开展。本体法学是法律活动的核心,边缘法学对法律实施发挥着完善作用。本体法学侧重于法律法规的运用,边缘法学重视专门知识作用的发挥,它们各自以自己的不同方式为法律实践服务。

2、相互映照

在法律科学体系中,本体法学是边缘法学映照的对象。由于本体法学形成时间早,因此影响深远,边缘法学作为后起的学科类型,其产生与形成自然离不开本体法学的基础作用。以本体法学作为映照对象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以促进边缘法学自身的建设。本体法学以法律制定为基础,是在实践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和实施法律规范总结和发展其学科理论,始终是围绕严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开展研究的。边缘法学是以学科建设为基础,围绕其他学科知识如何服务法律活动建立起来的,通过理论阐述提高法律活动质量和改善法律行为方式,它始终是围绕法制文明建设和法律社会效果进行研究的。

本体法学是边缘法学形成的基础,本体法学对边缘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本体法学是边缘法学建立和形成的参照系,没有本体法学作为坐标,边缘法学有许多问题没有办法说明白。边缘法学只有在与本体法学的对比中才能逐渐形成自己的优势,发挥自己的学科特长。没有本体法学的映照,边缘法学的特色就不能明确地显示出来。

边缘法学的出现,也为本体法学提供了了解和检讨自身的机会。没有边缘法学的映照,本体法学不能认清自身夜郎自大、目中无人的重大缺陷,不会反思自身存在的先天不足,可能会违背社会意志一意孤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3、相互依存

边缘法学是本体法学的发展和延伸,为法律活动的开展和法律实践的进行提供了崭新的思想和手段。边缘法学依存于本体法学,没有本体法学的理论、观念和方法,边缘法学的学科就不可能出现。

本体法学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许多法律问题仅依靠本体法学不能圆满解决,必须边缘法学的参与,才能使法律实施达到理想的效果。本体法学与边缘法学各有所长,各有所短,相互依赖,由此促进了法律科学的和谐发展。没有边缘法学知识的广泛运用,本体法学也不能够深入发展。

国家的法制文明建设需要多方面的法学知识支撑,既离不开本体法学实践的深入和深化,也离不开边缘法学知识的广度和宽度。本体法学的线性思维保证了法律活动的深入进行,边缘法学的交叉思维革新了法律活动的认识视觉。单一的本体法学可以建设法制社会,但不能够形成法制文明。没有边缘法学的积极参与,法制文明是无法实现的,更不可能提高社会法制文明的水平。

4、相互协作

边缘法学与本体法学在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中形影不离。边缘法学始终是以本体法学为根本,为在相互协作中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不遗余力。边缘法学的运用是以本体法学为基础的,没有本体法学运用的基础,边缘法学就无法展现自己的能力。只有通过本体法学和边缘法学的各自努力,共同发挥建设性作用,才能在法律实施中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

本体法学的实现不能没有边缘法学知识的运用,边缘法学的实践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应用,二者相互协作,共同进步。没有本体法学的实践,法律活动就不能开展,没有边缘法学知识的运用,本体法学就可能犯错误。边缘法学没有法律条文,其以自己知识的特长弥补了本体法学的缺陷,使法律活动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公民的意愿。

本体法学与边缘法学都不能完美地开展法律活动,更不能顾此失彼,必须紧密协作,把准确地理解法律和充分了解社会关切相结合,共同完成法律活动的实践要求,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三、本体法学与边缘法学的差异

本体法学和边缘法学虽然都是为法律科学服务的,但的确有着本质的差异,是不同来源和不同基础的法学类型。其差别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发基点不同

本体法学是就法论法,从法律本身看问题。本体法学自始至终围绕法律现象展开研究,在深入研究法律问题的同时着重就新情况、新问题的法律解决提供法律理论和法律技术。追求的是严格执法的法律效果。

边缘法学是跳出法律论法律,以其他学科有关知识综合解决法律问题。边缘法学以法学为基础,研究其他学科知识在法律活动中可能产生的作用以及对法律结果施加积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法律结果可能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追求的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2、认识视野不同

本体法学是从法律内在视野微观研究,认识视野局限于法律现象本身,对法律现象以外的问题不予考虑,着眼点在于法律的深入研究,在法律现象中寻找其细微末节的情节差异可能导致的不同结果。

边缘法学是从法律外在视野宏观研究,在法律基础上跳出法律现象本身,以更加开放的视野寻找有关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问题的方式方法,以丰富法律结果的内涵,避免就法执法导致的狭隘法律认知和法律结果出现。

3、思维方式不同

本体法学是线性思维,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传统法律思维,在法律实践中遇到问题,往往是寻找适应的法条、规则、原则等法律规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深度上解释和适用法律,处理各种现实法律问题。

边缘法学是交叉思维,是多角度的发散性综合思维。在法律活动中遇到问题,在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着重从广度上解释和适用法律,主要考虑法律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尽可能做到情、理、法的有机结合。

4、考量内涵不同

本体法学考量法律规范是否得到正确贯彻执行,体现法律精神和国家意志,是法律活动开展的基本要求,但不是法律精神的全部。因为法律的应用需要与法律生态环境相适应,需要符合人类生存的现实要求,不能固步自封、一叶障目。

边缘法学考量法律运行是否符合社会认知的现实要求。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因此法律不能离开社会现实,社会生活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不会按照法律的要求来改变运行方向,法律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才能得到社会传统和公民习惯的认可。

5、达成结果不同

本体法学注重法律后果,主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法论法,通过法律活动的开展,调解各种社会关系,评判法律行为,按照国家的意志实现目标,推行国家的基本主张。为国家政治服务。

边缘法学重视社会效果,主张通过综合司法,实现情理法统一,照顾社会习惯和伦理传统,综合运用其他学科知识配合法律解决和处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实现国家满意、群众满意的双赢结果,为社会大众服务。

6、着眼角度不同

本体法学在于法制建设,强力推进国家和社会的法律治理,不断深化社会法制建设的力度,促使法律能够更加深入人心,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护公民权利的能力,以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边缘法学致力法制文明,重在提高国家和社会法制文明的广度和深度,致力于社会的综合法律治理,努力提升国家法制文明建设水平,为建设高度和谐文明社会积极创造有利条件。

7、展开方向不同

本体法学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建立的法律学科,其学科着重是对法律规范的系统阐述,以增强法律人的法律意识,使法律活动更加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要求,为法律的社会适用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撑。

边缘法学是以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为基础建立的新兴法学学科。其学科为开展法律活动提供新思维、新方法、新途径,旨在开阔法律人的视野,从多个角度考虑法律活动开展的效果,避免传统法律活动的因循守旧、出现脱离社会现实认知的法律结论。

四、边缘法学的社会价值

在当代法学中,法律科学不再是本体法学的一家独大,边缘法学登上了法律科学的舞台,成为法律科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法学的多面性决定了本体法学不能故步自封,必须与边缘法学相互配合,才能取得满意的社会效果,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这是被法律实践广泛证明了的铁的事实。

1、开阔了法律认知的视野

边缘法学的兴起,使人们的法律认识不再是唯法律而法律,其他知识运用于法律活动成为法律实践考量的重要内容。作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固然正确,由于社会方方面面的各种因素影响,不能不考虑历史传统、社会风俗、民族习惯、地域特征、知识阶层、社会地位的因素在执法中的影响,考虑其他社会因素对法律结果的完善和修正。

2、改变了法律思维的模式

边缘法学的应用,使人们的法律思维不再是一元论为主体,而是采用多元论。交叉思维改变了法律活动的固有认知,从多角度入手全方位分析法律问题,避免了法律线性思维存在的认识局限,比较全面地考虑了法律事实本身可能产生的后果。正是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传统的法律认知已经不能够适应当代社会的现实要求,必须开阔法律视野,以发散性思维认识事物,认识法律。

3、改善了法律行为的方式

边缘法学的出现,使多学科知识参与到法律活动中去,有效地避免了通常单一的法律行为可能造成的法律弊端,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公安侦查人员在开展法律活动中必须运用逻辑学知识、心理学知识、社会学知识突破案件。司法人员在裁判案件中必须考虑情、理、法的相互影响,不能机械实施法律,以提高法律对社会公民的说服力。

4、革新了法律应用的场境

边缘法学的崛起,使法律实施不再是仅仅考虑法律结果,更注重法律的社会效果,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是否符合社会现实要求成为考虑的重要方面。边缘法学改变了业已形成的陈旧法律生态环境,促进了法律行为方式和法律结果内涵的兴利除弊,既严格遵循法律原则和规则,又努力地不断突破僵化的法律条文,给法律规范注入新的社会内涵和科学精神。

5、再造了法学面貌的基础

边缘法学的面世,使法学研究不再是传统法学的一统江山,边缘法学的理论方法开始进入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考虑范围。边缘法学的理论和手段为法律活动提供了某些新思维、新方法、新途径,重塑了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开始从多个角度实践法律行为,使法律活动更加符合当前社会现实的客观需要,避免了本体法学不适应社会现实的某些情形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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