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高琪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绿色经济,是指依靠市场为导向,依据传统产业为基础、依托经济与环境的协调为目的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经济形式。绿色经济也是产业经济为不断满足和适应人类日益增长的环保需求以及健康需求而产生并集中体现出来的一种形式。其中涵盖以“效率、和谐、持续”为目标体系,以“生态农业、循环工业、持续服务产业”为结构,“绿色经济、绿色新政、绿色社会”为引导等内容。
在强调生态文明的当下,绿色转型和绿色发展是时代热词的同时,也是时代发展的热点。绿色经济也无疑是21 世纪的世界共识和趋势。之所以说,绿色经济发展模式是新兴经济形式,主要是因为它不同于传统的经济发展路径,绿色经济注重效率与协调,持续与发展,当然这也是人类最高社会形态的体现。这个“新”,是一种新的理念、新的目标、新的结构以及新的方式。突破了一直以来人们以自我为中心式的发展路径,转而关注人的发展与自然的关系,进而思考将顺应自然纳入经济发展,即依靠自然而顺势发展。人们在积极做出不同层面的探索,诸如,经济跨越的方式是否就只能靠“烟囱里滚滚的黑烟”,经济最终达到的目标是否就只是“不断增长的冰冷数值”,经济的可持续是否仅仅是“利润的可持续”。绿色经济以其自身的内涵改变着人们谋求发展的逻辑顺序,推动了世界的新趋势。很多发达国家纷纷加入绿色经济的行列,通过制定严密且切合实际的开发需求计划,在生产过程中降低成本,针对性的加大动力,全方位的协调一致并在整体上宏观把控,在此结构下转变传统经济模式以达经济创收。
1.绿色经济坚持让经济、社会以及环境三者齐头并进。传统经济模式通过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来提高生产率,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该模式将自然环境、经济增长以及社会发展三者割裂开来,认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必然建立在对环境的消耗上,要想经济有增长,社会有前进,一定要牺牲环境来达到,所以传统经济模式不会也不可能让经济处于“可持续发展状态”。反之,时代孕育而出的绿色经济,将可持续发展放在了首位,顺应自然,尊重规律是其坚守的发展方向。绿色经济通过政府主导,遵循市场导向,融合生态和经济,制定了一系列“顺自然之势”的制度要求和安排,促进每一个经济产业的必经主要环节“绿色化”,从根源上大大减少甚至避免污染。
2.绿色经济是自然环境价值的“镜子”。传统经济模式并不倡导开放和融合,坚持认为自身系统的大小,决定着经济的发展长久或短暂,且这是唯一的要素,不受其他任何要素影响和制约,这种观点无疑加速了全世界环境问题的恶化。绿色经济绝对反对封闭和分裂,认为经济的顺利运行离不开对环境资源的有序、有限利用,环境资源是在其运行工程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在各个生产环节、流通环境乃至进入市场交换环节都要贯通绿色原则,不否认发展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但是减少损坏,避免破坏,以及积极改善和维护是绿色经济的应有之义。经济的核算除了收益还有环境的代价,以此可得出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价值的大小。众所周知,没有任何发展是对环境完全无损耗的,正因为其二者“如影随形”,所以一份经济发展的成绩单中,对环境产生的损耗指数是多少,占比如何,都应得到体现。
3.自然资源在绿色经济模式下得以公平利用。可持续发展强调公平,没有了公平的可持续发展一定不能称之为可持续发展。经济利益一定是经济发展所要追求的,但是社会的发展要求经济逐利也逐“质”,即追逐人类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绿色经济明显不同于传统经济的地方就是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经济的不断增长如若要无止境的从自然资源中索取,那么当代人衣足饭饱,后代人饥肠辘辘的场景就会成为现实。这对后代人是极其不公平的,犹如“上游用优质水,中游用一般水,下游没有水”的情形一样,又有谁保证自己“永安上游”呢。绿色经济将自然资源做出整合,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是在保障后来的人还能继续依靠自然、利用自然获得利益的最大化。总之,绿色经济的存在较大程度的平衡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
4.绿色经济指引产业结构推陈出新。在动态化的产业结构当中,经济的进程里只会留下优质的“队伍”,而得益于这样的机制,不断优化和摒弃,才能为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绿色经济作用于生产领域,贯彻可持续发展观,将自然资源利用率提高,减少环境污染,将环境保护的责任分配给生产者。在流通领域,绿色经济为贸易自由设置了限度,即严格监督污染源的走向,在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之下行使自由的权利。绿色经济影响的不仅只是经济生产环节,更影响消费环节,绿色消费让绿色重回社会,将尊重自然重置于社会发展的重要阶段。
环保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内容涵盖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保法保障着我国在不同领域同等贯彻实行可持续发展观,是让可持续发展看得见成效的关键所在。环保法通过协调人们的生产生活或是其他活动中的涉及保护环境以及改善环境的多种关系,均衡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占比关系,最大程度降低人类生产生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程度,持平生态指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同发展的目标。环保法对于环境保护有着周密的管理计划,在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当中融入环境保护的计划。东欧国家甚至将环境保护上升到国家经济发展计划中的必要突出位置。绿色经济需要环保法这个专业的“指导家”对其进行一对一的针对性指导,具体的计划让绿色经济有轨可行,让经济趋势不断趋向于可实现的绿色发展。另外,环保法独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绿色经济的发展划定界限,规范了经济行为的“绿色化”。该制度对政府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都提出了要求,要求上述各主体在实施相关影响环境质量的行为时,务必要提前调查自己的行为对周围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程度,并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主管部门,具体说明行为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或是无法避免的影响,同时阐述拟解决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和挽救方案,主管部门经审议批准,颁发许可证。通过这一流程,准确把握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可事前规避和降低环境损耗。后续对产生影响提出拟解决的方案,其实就是再将经济活动进行“绿色化”规范和指引,也就是说,经济主体回应了绿色经济的号召,在无法避免的环境损害中尽最大努力改善和减小损害。
法者,治之端也。环保法是为绿色经济保驾护航的。绿色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同样和其他经济形式一样处于经济市场中,同样需要考虑市场竞争和市场环境对其带来的冲击和影响,而且作为新兴的经济形式,在探索和开创之际,新的问题和挑战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应对灵活且变化着的问题需要稳定的法律提供保障。环保法并不会为绿色经济提供实质上的经济经营指导,但一定会给予绿色经济一个优质的发展环境。绿色经济在发展前进中要有强有力的依据支撑,而环保法就是这些依据的来源,拥有法律作为后盾,绿色经济在经济领域可以站稳一席之地。绿色经济并不缺乏强制性制度的保障,如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立法确保绿色经济相关活动有所参考,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司法确保绿色经济相关行为有所规制,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守法确保绿色经济相关主体能有所预测,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督确保绿色经济相关事项能有据可循。除此以外,国家行政机关也为经济发展兼顾环境保护制定了相关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境资源利用许可制度等就是最好的体现。国家对经济的把控中,也将环境保护融入其中,如对环境保护投入专项资金,对环境保护的科研加大支持力度等。近年来,普法的范围和频率不断增加,社会公众对环保法律的认识度也有所提升,公民逐渐养成良好的环境习惯和环境保护意识,从另一方面为绿色经济保驾护航。
法律的约束力源于国家的强制力,这是法律约束力区别于其他约束力的最明显的特征所在。环保法对绿色经济的约束,体现在对绿色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适用的监督和违反法律的严惩。不仅国内如此,国外也同样严格约束经济活动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诸如,德国的危害环境罪,刑期可高达十年之久。且对于举证责任来说,更倾向于有利于原告而不利于被告。许多国家将环境保护集中到中央政府的工作职责当中,要求政府对所管理区域的环境问题负首要责任,以此严加把控环境污染。在我国,任何经济活动主体,无论盈利高低,资本多寡,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受法律约束,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进行经济违法活动。环保法对绿色经济主体规定权利的同时,也提出必须履行的义务,正所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环保法主张污染者负担原则,即污染者要对自己在经济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造成的污染负责,对污染源要负责治理,对其他污染要承担治理费用,并涉及对受害者赔偿损失等。其中,排污收费制度和牵涉税收的有关排污项就正是污染者负担的具体落实。
环境保护激励机制,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法绿色引导制度激励,即政府出台相关产业政策,依靠法律法规保障,调节生产者的收益比例,旨在于均衡绿色经营者和非绿色经营者、绿色经营者与社会效益几者之间的获利差异,尽量让绿色产品生产者的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不至于相差悬殊。绿色消费制度激励,即需求决定生产,以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认可和需求程度,来鼓励绿色生产者生产,引导更多经济主体加入绿色经济的建设中来。企业环境制度激励,绿色经济以绿色企业为主要主体,企业对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认识,对绿色目标的努力和要求是绿色经济不断取得进步的关键。而环境制度激励恰好给绿色企业注入了一剂“强心针”,鼓励企业在绿色化道路上你追我赶实现竞争超越。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激励,即在明确各种环境资源产权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搭建起环境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绿色经济桥梁,使得生产者负环境保护成本之重,更致力于研判环境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利用,减少或避免环境损害。这些制度,产生了绿色经济广纳资源和扩大队伍的有效吸引力,勉励绿色经济取得长足进步。
政府对环境保护发挥主导作用,主要是表现在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促进和引导,强制和参与几个方面。具体来说,促进和引导就是利用经济杠杆做出调整,更审慎运用自然资源。但在有益于环境保护的设施建设上,有给予低息贷款和优惠政策,引导企业主动做好回收、清洁生产等工作。强制和参与,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限制和管控各主体的行为,严格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认真落实淘汰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备和生产工艺,建污水处理厂,关停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生产线,狠抓环境违法的查处。同时,在必要时,政府可以作为经济主体参加经济活动,从中起到调节作用。政府是社会发展的风向标,是经济走向的掌舵人,绿色经济在社会发展中能取得成效高低,绿色经济覆盖范围大小不仅取决于经济市场的发展还取决于政府的关注度。政府的干预,将环境保护意识提升了一个高度。政府是绿色经济的官方保障,政府对环境的重视,对环境保护的加强,必然会有相关的政策出台,这让绿色经济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绿色经济是边进行经济活动,边进行环境保护,即在生产过程中兼具解决环境问题,以保持可持续、稳预期、固长远的发展。技术创新可以为绿色经济提供新的思路。根据西方经济学家的观点,经济增长往往是由于经济中某部门的技术创新开始的,技术的变革改变原有的生产模式或环节,降低了生产成本,开拓了新的市场局面,从而提高利润,扩大了产品原有需求,真正实现某区域,某行业的经济水平攀升。绿色经济需要源源不断的社会技术创新,这是新兴经济模式对传统经济提出的再改造和再创新的要求。削减资源技术,利用循环技术,优化无害化技术等,都将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污染物的排放,将资源再利用提高了利用率,向技术密集型、环保型经济转变。再有,技术创新更有利于节约资源,因为大数据背景下,智力资源替代了环境物质资源,让经济活动向生态化转变,绿色经济将成为高含量科技水平、低资源消耗率、高经济效益以及环境污染小的经济模式代表。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环保法,是随环境的关注度而应运而生的法律规范,契合时代对环境保护的注重,迎合国家发展战略的趋势。之所以环保法能在绿色经济当中起到决定作用,更多的也是因为二者目标的同向性,同样致力于平衡两大发展中无法回避的主题,即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与自然的和谐。这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的关系,是环保法力求平衡的,也是绿色经济所要均衡的。毋庸置疑,在环保法规范之下成长,在环保法保障之下进步,在环保法引导之下探索,是环保法为绿色经济搭建起的坚实道路和法治壁垒,更是绿色经济真正实现“绿色化”的可靠途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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