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扬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农药杀菌剂的企业。为了减少成本支出,该公司在明知产后废料属于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危险废物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自2015 年下半年起在厂区内擅自设置露天堆场堆放产后废料。后废料不断累积,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决定,对露天堆场进行陆续扩建,并安排工人将废料以“产品中间体”名义长期堆放于露天堆场。在长期堆放过程中,露天堆场虽然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地面水泥硬化、雨布遮盖、设置收集井等),但产后废料时有流失、泄漏、挥发。
后来,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发现该情况后由公安机关查处。经称量和鉴定,澄扬公司露天堆放的产后废料合计约3600 吨,属于危险废物。经检测,露天堆场地下土壤重金属、有机物、石油烃等指标以及地下水氯化物、硫酸盐等部分特征因子严重超标,产后废料在持续向空气中释放大气污染物二氯甲烷。澄扬公司和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检察机关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澄扬公司擅自设置露天堆场堆放危险废物,虽然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远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求,其以“产品中间体”名义长达数年露天堆放数千吨危险废物,放任有毒有害物质流失、泄露、挥发,污染环境,应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遂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澄扬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并对公司相关负责人判处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