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制度:价值功能、制约因素与未来发展

2023-01-04 18:00李云霖曾怀莹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审判裁判检索

李云霖,曾怀莹

(1.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0;2.湖南科技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0)

一、类案检索制度推行的价值功能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法官类案检索和出具检索报告义务,做出了较为完整的规定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N].人民法院报,2020-07-27(003).。类案检索制度的有效施行,能够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推进法治建设。

(一)维护司法公正

公正是基本原则,是司法的生命线。推行类案检索制度可以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司法公正发挥积极作用。

1.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法律适用是否统一是衡量法治是否统一的重要标准,法官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寻求最恰当结论,使类似争议得到类似裁判,是实现法律统一适用的理想途径。然而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不仅使当事人对裁判合理性产生了怀疑,更降低了司法公信力。现阶段法律解释尤其是司法解释的方法是解决此问题被运用的最多也是当下横向比较中最为有利的方法,但是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个案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差距已不可同日而语,法律解释的抽象性和非针对性实难填补此道鸿沟[1]。类案检索制度设计的核心意在通过案例的具体性和针对性,对法律解释的抽象性和非针对性加以弥补②具体而言,是要求法官在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等四类案件中参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参照案例和优秀案例四类案例进行裁判。,法官通过参考与待决事项相同或相似的案例,可以更直接地考量裁判尺度,进而统一司法尺度。类案检索制度的合理性在于以最高法审委会讨论通过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各地高院筛选出台的参照案例、优秀案例为制度基础,案例的严格筛选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其正确性、典型性和示范性。

2.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律需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因此具有抽象性和原则性特征,但是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各类新型案件层出不穷,案件事实也与法律规范的标准构成要件有一定差距,为了调和这两个矛盾,产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不尽如人意。从外部来看,社会大环境复杂、法官个人素质限制和缺乏有效法律方法会使法官难以理想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从内部来看,有部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最终都会导致司法不公的结果,致使法律最初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落空[2]。规定法官在审判中应当参照案例,可以大大减少法官将个人主观性和随意性带入法律的适用当中,也为同案同判有效地树立了可参照标杆。当事人和社会各方以案例为参照标杆可以更有效地行使司法监督权,进一步约束法官裁量权的行使,改变裁判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低的现状。

(二)提高审判效率

诚如英国法谚所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实体结论的过迟产生势必造成了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类案检索能够通过简化法律适用过程、指引疑难案件办理和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的接受程度,进而提高审判效率。

1.简化法律适用过程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为规范法官裁判,法官做出司法裁判时需要遵从演绎推理的方法论,包括确定小前提、寻找大前提、连接大小前提三个环节。此过程虽行之有效但不可谓不复杂,也并非每个案件都需要完整地遵循三段论的推理方式。类案检索库当中的案例都已经完成了完整的三段论推理,且其正确性经过严密的筛选和论证往往并不存疑,即使个别案例所反映的裁判规则存疑,案例库中还有其他大量案件可供选择,因此在存在可参考案例的情形下,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可以从司法三段论简化为比较判断待决案件与案例的相似性,即可省去三段论推理论证,法律适用过程将大大简化,可以大大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3]

2.办理疑难案件的“工具”

构建案例检索制度,使法官除了抽象的法律外还可以参照具体的案例,这就有如直接搭起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桥梁,法官在法律规范存在漏洞时除了可以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还可以直接对比案例与待决案件之间的相似性,这可以更好地防止其因个人主观判断错误而走错方向。疑难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随着社会飞速发展,出现了立法时尚未出现的全新类型的案件,尚无法律对其进行调整;另一类则是案情错综复杂,牵扯甚广,需要极复杂的程序才能厘清[4]。一般而言,疑难案件产生于特定的社会环境,所以往往会相对集中于同一个时段出现,并且多有相似之处,因此类案发布可以及时地针对疑难案件审判困境加以回应,成为法官办理疑难案件的得力“工具”,充分体现了时代价值。

3.提高判决接受度

诸多因素虽然都能影响当事人对裁判的接受程度,但是当事人的内心感受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根据心理学家的研究,公正并不仅仅是一种客观现象,也是人们内心的一种感受,人们感受公平除了来自对结果的判断,也来自和他人的比较验证是否同样的遭遇有同样的结果[2],此种理论运用于司法领域即是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感受很大程度上来自相似案件是否获得了相似处理。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具有同样遭遇的当事人未能获得法律上同等的支持。同案不同判会直接使当事人认为遭到了不公正的审判,进而拒绝接受裁判结果,如此案不结事不了,当事人势必会通过二审、再审等一系列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极不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阻碍法治建设。随着裁判尺度的统一,当事人对司法审判的信任度和对结果的接受度势必也会有所提高,这能够极大程度地推动司法发展和减少社会纠纷。同时,当事人以案例为参照可以更好地判断采取何种诉讼行为,减轻自身诉累的同时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推动法治建设

类案检索不仅能在司法审判中发挥作用,更能推动立法完善,促进理论和实践的良性互动以及以生动的案例推动法治宣传教育,从而整体上推动法治建设。

1.有效填补法律漏洞

在现行法秩序之内,现行法律规范对某一行为没有规定或虽有规定但无法适用时,法律难以对其进行调整,此即法律漏洞。因社会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完全涵盖和预测全部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全部行为,加之立法者认知能力有限,且法律概念具有“模糊边缘”,法律漏洞不可避免。法官通过对新型案例的个性化裁判可以在司法领域对法律尚未覆盖的问题做出回应,有利于固定审判智慧,对审判规则的总结便可以有效地为立法提供经验和材料。同时,类案检索系统的案例凝聚了法官在面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时认定事实、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漏洞的智慧,这些不断累积起来的司法智慧,能够不断进入司法解释或者直接进入法律,从而有效填补法律漏洞并推动法治进步[5]。

2.促进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良性互动

案例是法官运用其智慧和经验将法律适用于解决社会矛盾的成果,因此案例连接了法律与社会。作为理论与实践、规则与问题的连接之桥,案例中蕴含着司法者对法律文本和立法精神的解读,也展示了司法者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的司法智慧①此处“法律”不宜只理解为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还应包括司法者通过法律适用所传达的对法律的解释。,因此案例是理论研究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重要对象和丰富材料,对前沿问题的审理逻辑和法治信息成果更是理论创新研究的有力支持。相对应,学术界对案例的理论成果可以支持法律的创制和解释工作,也可以有效地为司法实践提供智慧[1],从而达成理论联系实践,司法实务与法学理论既相互联系又相辅相成的良好局面。

3.推动法治宣传和教育

案例是绘声绘色的法治宣传册,也是最能打动人心的法治教科书。如同邱春艳同志所说“围绕案例讲法治,越讲越清楚。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案例,不仅仅是中国检察故事,更是中国法治故事”。立足于案例讲法治故事,不仅能够引领社会群众自觉守法,增强社会法治观念,而且最能传达党和国家推行的宪法精神和司法政策,这是推行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进步的成果。以涉及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为例,最高检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了6起不逮捕、不起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回应了实务界和理论界近年来对正当防卫的界限问题的诸多争议,也回应了群众的广泛关注。“这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是为了回应社会关切,使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成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开课,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6]。

二、类案检索制度的制约因素

类案检索作为一种自发性的案例运用方式,有诸多的优越性,但在制度运行基础、主体作用机制和结果适用规则方面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制约了类案检索制度的推行和发展。

(一)制度运行基础存在缺陷

建设类案检索制度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但现阶段因类案检索制度缺乏系统构建,制度运行基础存在类案裁判规则供给不足、检索系统精确度不高和类案相似性判断标准未统一的问题,为制度运行带来了诸多问题和挑战。

1.类案裁判规则供给不足

衡量类案参考价值的核心标准在于,待决案件能否参考类案提供的标准或规则。具体而言,该规则或标准的性质接近于一种“持续一致的见解”[7],是通过沉淀、凝练和检验过去的裁判经验而来,是类案根本价值所在,我国目前只有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中总结了较为权威的裁判要旨。

遗憾的是,我国案例数量结构呈金字塔状,最具参考价值的案例,即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及公报案例位于塔尖,数量最少。其他案例数量虽多,却不直接体现出裁判规则,甚至在一些案件中很难提炼清晰、确定的裁判规则[7],而现阶段为法官提供基数最大的便是该类案件,对法官而言并不具备较大的参照意义。

2.检索系统精确度不高

《指导意见》在第三条具体规定了两个检索平台,即“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审判案例数据库”。其中“审判案例数据库”并非特指某一数据库,而是性质相同的数据库的总称,笔者将现有认可度较高的类案检索系统依开发者层级不同,分中央层级和地方层级进行分析。中央层级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系统为代表,地方层级以各法院的内部办案平台和档案系统为代表[8]。经分析,这些检索系统普遍存在以下两点不足:

其一,就自动推送的类案技术而言,检索平台主要依托大量标签以匹配类案,但是现有技术不足以准确识别案件之间的核心差异,导致案件推送数量过于庞大,法官不得不耗费大量的时间逐一人工识别推送的案例,以查找待决案件需要参考的法律难点。也有检索系统采取人工贴标签的方式,但是由于法律专业者参与不多,技术也略为粗糙,法律事实的归纳存在疏漏,标签遗漏的法律细节过多或者对法律细节的标记不准确[9],使类案检索系统使用感差,检索者的使用意愿普遍较低。

其二,就主动搜索式的类案推送技术而言,检索结果呈现层级混乱和非结构性,使得法官难以识别[10]。例如北大法宝类案检索系统虽然可以采取不同颜色的区分标记使检索关键词与其他内容加以区分,但是其采取无规则式全文截取,不区分语境,导致截取结果过多,且失于准确;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在关键词检索部分仅设置全文检索按钮,没有区分关键词所在裁判文书的位置,也未设置模糊检索功能,检索者使用过于具体的检索词时多会导致检索失败,以致检索者为完全检索势必会导致检索数量庞大,需要检索者消耗大量时间逐一阅读和识别。

3.类案相似性判断标准未统一

何为类案,如何界定,依何标准,是构建案例检索制度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了认定类案的实体标准:“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此规定采取综合性标准,“等”字具有开放性,增加了不确定因素,使操作性有所欠缺。实务界和理论界为更好地解释类案相似性判断标准,观点百花齐放,可以说类案检索制度推行伊始即遭遇了关键标准难以统一的困境。总结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七种:通过比较案情、关键事实、争议焦点和所参照案例是否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案例范围四个要素,判断案例与待决案件是否相似[11];在争议焦点、基础法律关系、案件事实、法律问题等多种因素中进行选择,对比因素的选择视具体个案而定,不受限制,综合判断案件是否与待审案件相似[3];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分析法,以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相似度作为判断类案的标准[12];定性分析结合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上着重对比案例与待决案例的性质是否一致,是否属于同类问题,定量分析上着重分析案例与待决案例的案件事实情节[13];只着重对比争议焦点事实,而非从案件全貌加以判断[14];裁判三要素对比法,即通过对比案例与待决案例的案件事实、裁判者适用的规则以及裁判结论,判断二者的相似性[15];不仅着眼于案件本身,还需要分析案件所涉及的社会环境,此种分析法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融为一体,综合分析案件和未决案件[16]。以上七种主流观点差距较大,可以说类案检索制度推行伊始即遭遇了最关键要素难以统一的困境。

(二)类案适用机制尚不完善

法官对类案检索制度的适用机制与水平是决定制度是否能够落地的关键一环。由于法官存在对个体经验的过度依赖以及保障规则失位,案例检索制度效用发挥极其有限。

1.法官存在对个体经验的过度依赖

前文已经论述过,推动法官在审判当中参考类案是达到统一适用法律的有效途径。但是结合我国案多人少和审判倾向经验主义的国情,具有不同审判经验的法官就会以不同态度对待类案检索。对于积累了相对丰富审判经验的老法官来说,相比于进行类案检索,运用自身总结的办案经验、社会阅历和知识总结对案件进行分析能更加快速和准确地办理案件。经历了员额制改革后,法官职业群体大都由此类经验丰富的老法官组成,他们对类案相对排斥的态度也是推行类案检索制度的一大阻力。对于相对欠缺经验的年轻法官群体而言,由于类案检索的基数过于庞大,检索结果也并不十分精确,所以解决审判难题的首选自然而然是求助审判实务专家和法院前辈[8]。

2.保障规则失位

现行法律规定进行类案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是法官责任和义务,《指导意见》中涉及规定法官“应当”承担义务的有十处,第三条还规定了承办法官需要为检索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但实践中,简单案件基本没有检索必要,法官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和办案经验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理。若简单案件也要求每案必检,案件审理时间不合理延长,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侵犯。同时参考2021年度全国法院受理案件超过3000万件、法官年人均办案数量达到225件的数据①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2/7232c144bd824d3d8348e4558cceeb02.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0月5日。,全面检索在当前环境下显然是不合理的。

同时,相对于法官应当完成的义务,《指导意见》却缺少有效的保障规定和具体指引,例如法官在主动参考案例时,由于难以克服客观过失,可能会面临认定同类案件的错误。或者参照案例本身存在瑕疵,为法官招致不合理的错案追究责任[10],对此,《指导意见》没有提供相应合理有效的保障机制。

3.推理规则难达共识

在审判者群体中达成类比推理的共识存在一定困难。遵循封闭逻辑是演绎推理的优势。但是,如果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缺失或模棱两可,推理结论就会更容易失去准确性。在审判当中适当运用具有开放性逻辑的类比推理思维,能够比较好的弥补这一缺陷。有的法官认为作为进行类比推理大前提的案例,应当数量充足并且质量优秀,但现阶段类案检索库当中的案例并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导致推理结果质量不高,法官内心对类比推理逻辑的适用抵触性较强。而且我国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使用类比推理逻辑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缺乏获取案例中裁判规则的意识和灵敏度,也缺乏使用类比推理的技巧和优先性[23]。

(三)结果适用缺乏制度性指引

类案具有事实上的参考作用,但制度上,检索类案的效力并未完全明确:规则冲突解决机制不明确、文书说理中运用检索结果缺乏制度性规定、监督规则不完善。

1.裁判规则冲突解决机制不明确

如前所述,检索能够得到数量可观的类案,而这些数量较大的类案体现的裁判规则并不呈现理想化统一,而是较为多样化的。《指导意见》并未明确规定裁判规则冲突解决方法,只笼统地规定了“检索到的类案为其他案例的,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此时法官容易偏离待决案件实际需求,转而受外部原因影响偏向选择某些特殊案例。

具体而言,根据现行法律,除指导性案例外,其他普通案例在形式上是平等的。普通案例规则冲突时,法官本应以制定法律规范为基础,综合考虑当事人利益、立法目的以及社会影响,参阅最能证明规范合理性的裁判规则[7]。但与审级制度对应,普通案例之间因其裁判法院层级不同,形式上虽平等实质上却存在权威关系。在存在裁量空间时,若上下级法院观点相左,上级法院也很有可能会否认下级法院的观点,更有甚者下级法院的裁判被认定为错判,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官在参考案例时容易偏离审判实际需求,转而偏向优先选择上一级法院发布的生效案例。

2.检索结果应用释明机制缺位

合理利用类案检索结果是实现类案检索目的的关键。因为顶层设计时并未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如何在文书说理中释明检索结果,导致司法实践出现了说理普遍不足的问题。例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类案检索报告”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截至2021年9月26日,共可检索到106份法律文书①根据2020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等的四类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因此笔者以二审审级和2020年8月6日之后判决的案例作为筛选条件,再次进行了筛选。,经过进一步筛选后分析发现,类案检索及结果适用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法官主动依据类案检索报告进行推理在裁判文书中通常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在少数规定法官主动查找类案的案件中,很少有裁判文书详细说明法官参考类案的过程和结果。通常,法官会通过简单书写“类案检索”字样或列出参考案例案号的方式表明在审理过程中检索了类案,但当事人并不了解推理过程,难以证明法官检索类案的正确性,可能使当事人对判决的合法性质疑,最终导致参考目的的失效。

其二,法官被动回应当事人类案检索申请时说理普遍不足。《类案检索意见》第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可以提交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如果类案为指导性案例,裁判文书应当回应是否参照及其理由;如果类案为其他案例,法官则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回应”。因此,若当事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法官理应作出回应。但笔者通过检索发现,只有6个符合筛选条件的案件中审判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检索报告及其上诉意见和论据做出了回应。虽然法律规定法官可以通过口头解释来回应当事人,但从多个上(申)诉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原审法院“未检索类案““未参考类案”案件情形看来,法官在庭审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类案检索要求并未加以口头回应说明。

3.监督规则不完善

如前所述,随着类案检索制度的发展,法官参考类案裁判比重会日益加大,但是《指导意见》并未规定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和有效的惩罚机制,可以说类案检索制度在其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严重忽视了相应监督规则的建设,这也是阻碍我国司法责任制度改革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一,缺乏当事人自行救济渠道。随着类案检索制度推行,类案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官在审判中参考类案裁判规则作出判决,会严重影响当事人权利。但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类案参考错误并不属于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的理由,此时对当事人而言,类案参考无疑游离在法律监督之外,成为一种规避监督的手段,合法性存疑。

其二,未明确规定相应罚则。目前《指导意见》虽然规定了五种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但是没有规定法官未进行类案检索时的惩罚措施,使得相关规定实际上变成了倡导性规定。如前所述,在存在法官过度依赖个体经验等诸多问题的情况下,不规定罚则会使制度较难落地。同时,法官参考类案规则对当事人权利影响较大,不规定法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也会导致司法审判权力失衡。

三、类案检索制度的未来发展

类案检索制度旨在通过以现有审判案例为指导,实现裁判尺度统一,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但囿于种种局限,其应有的作用未得到发挥。可以通过完善制度运行基础,整合主体作用机制和强化类案检索适用规则效力破解类案检索制度局限。

(一)完善制度运行基础

为保障类案检索机制的程序化运行,应建立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可以从明确案件相似性的判断标准、优化检索平台设计和提高案例质量三个环节确保制度程序化运作。

1.加强对类案裁判规则的提取

应当加强法官提取规则的能力。普通法系国家中,发现判例的过程是对以往判例的判断理由的规则进行提炼,并以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因此允许法官细化甚至重塑先例规则,而找法或发现法律既是普通法系法官的权利也是义务。对于中国法官而言,裁判依据一般只能是法律,而抽取规则的本质有一部分是进行法律续造,因此公开抽取裁判规则或公开表达和使用裁判规则并不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官绝对不能抽取规则。可以借鉴普通法系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实情,对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判断和处理。目前,对于指导性案例确立的裁判要点,待决案件的审判法官不能超越其内容随意发挥,但是应当允许待决案件的审判法官保留对裁判规则解释和适用的判断权,可以对存在严重实质缺陷的裁判要点加以矫正。对于其他普通案件,后案法官可以在原案判决的基础上,自行细化裁判规则,以不超过原案裁判要点为限。

2.优化检索平台设计

可以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数据资源为类案检索“提速”。“提速”关键在于改变检索标签过于泛化和粗糙的现状。未来需要吸引更多具有深厚法律素养的法律学者加入数据标注的基础工作,进一步精细化区分类案的标签和结构,提升类案推送的精准性并且应准确标注推送案例的来源、级别、有效性,在系统开发过程中对案件质量进行标注,以供案例使用者参考。

在做好类案标签、结构精细化区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检索路径。具体可以参照如下步骤设计和改进检索路径:由用户输入核心问题→依托类案检索报告、裁判大数据等专业成果,将用户核心问题分解为多个关键词,重新排列组合为相关问题列表,用户通过填写列表以进一步分析问题→对问题列表逐一附上具体的解释说明,以方便用户理解→根据问题列表,准确推送裁判文书、裁判意见、规范性文件等参考资料→设置用户反馈按钮,接收用户反馈后返回第一步建立深度链接→可以多样化重复组合以上步骤,测试用户输入的裁判结果的匹配度[18]。

3.明确案件相似性的判断标准

确定待决案件和案例具有相似性是法官参考案例的逻辑起点。法官可以通过对比案例与待决案件的核心事实、争议焦点和涉案法律关系三点基本识别要素是否具有相似性,判断能否参考案例。具体而言,核心事实相似性方面,主要是对比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构成要件是否与类案相似;法律关系相似性方面,主要是对比待决事实的案由与类案是否相似,不同案由代表争议法律关系的不同,法官也会采取不同的审理思路,若待决案件与案例案由不同,不宜认定具有相似性;争议法律问题相似性方面,主要是对比二者争议焦点是否相似。三个层面都具有相似性的案件才有参考的实际意义。

(二)优化类案适用机制

“如果真的希望法官有所改变,就一定要诉诸法官的自我利益”[20]。可以从打破法官个体经验依赖、完善法官保障机制和培养法官推理规则意识三方面应对类案检索制度推行给法官带来的挑战。

1.打破个体经验依赖

法官要充分认识各类案件的价值,打破思维定式,形成对类案价值的内在认同。法律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中,没有理由认为判决的意义仅限于解决个人问题。有学者认为,可以利用市场竞争机制,使具有更多内在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案件脱颖而出[21]。在裁判文书完全披露的背景下,裁判文书必然会接受其是否具有参考意义和参考价值的判断。法官虽然很重视上级法院的裁判理念,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绝对会服从行政模式推行的案件。在指导性案例制度正式建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这并不妨碍各地出现不同甚至相反的裁决。因此,判决书的可参考性首先来自判决书本身的质量,而不是其发表的载体。对法官而言,只有承认其他案件的价值,他们才能认真对待这些案件中包含的价值判断,对与其可能的裁决观点不完全一致的法律意见作出回应。

2.建立重复利用与激励结合、偏离预警与豁免并存的保障机制

现实中存在较多法官不愿使用检索机制的具体障碍,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以打消法官的顾虑,使类案检索得到广泛认可。

其一,建立检索报告共享和评价机制。肯定类案检索报告的指引价值,建立和完善类案检索报告共享平台,鼓励法官在审判结束后分享类案检索报告,避免类案检索报告仅适用于个案裁判造成价值浪费。同时,有必要在平台中开发类案检索报告的交互评价功能,为不同当事人基于案件的不断互动提供平台,以不断修订和补充类案检索报告网。

其二,完善法官奖励机制及建立偏离预警机制。鼓励各地法院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细化优秀类案检索报告有偿激励机制,激发检索积极性。鼓励将类案检索能力作为司法能力考核加分项,同时建立案例解构、相似案例识别、案例循环回归机制,解决审判结果和程序偏差预警问题,实现偏差预警功能[24]。

其三,建立检索错误和结论偏差免责机制。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四种情形的,可以豁免法官责任[25]:案例与待决案件不具有实质相似性的,即前后两案实质上相似是适用类案进行裁判的合理性基础,若通过对比得出的论证结果为本案在关键事实和争议问题等重要方面与待审案件不存在实质性相似;案例先天存在不足的,例如案例再提炼后遗漏了原案的关键事实、原案虽已生效但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与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例如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例如,有学者提到案件所确立的裁判点(规则)不明确,或者几个案件相互冲突,或者案件的裁判点(规则)被法规吸收。此四种情形下豁免法官责任更具正当性,也更有利于类案检索制度的推行。

3.培养法官推理规则意识

法官运用类比推理方法,参考案例裁判规则,实质是完成两个问题的论证:证明其所参考的案例与待决案件是类案、进一步论证案件的基本原理可以合理地支持未决案件中得出的结论。在此基础上从特殊的指导性案例中抽象和归纳出一个具有一般性的裁判规则(通常以裁判要点的形式体现),然后再将该规则适用于眼前个案的裁判中去。

(三)强化类案检索适用的效力

制度有效性来自外部约束力和内部说服力。约束力依赖配套制度保障,是制度权威;说服依靠理性和逻辑的力量,是理性的权威。要真正发挥类案检索制度的效用,需要在形成内在共识的基础上增强外在约束。

1.完善类案裁判规则冲突解决原则

我国司法实践中,案例的种类复杂繁多,且效力整体上偏弱。除了指导性案例之外,其余案例原则上都无法律上的拘束力。结合裁判规则冲突的具体类型,可以分别加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指导案例具有与司法解释发布并行的重要功能,即指导案例具有“准法源”地位①参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如果法官没有其他更强有力的理由,则不应偏离指导性案例的审理规则,否则应以适用法律错误之情形加以处理。一般案件裁判规则发生冲突时,应予以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法律适用争议解决规则分别进行处理,新类型案件拟形成新裁判规则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由庭长或院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的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结果可能与上级生效判决不同的,建议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或者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若与本院生效裁判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发生冲突,由庭长研究后向审判管理处报告,由审判管理处配合业务法院对法律适用情况进行梳理,院长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相关审判集体讨论解决适用法律的难题,形成促进裁判标准统一的联动机制。

2.完善检索结果运用机制

明确类案的选定及参照的裁判规则之后,应将结果运用到待决案件的处理中。首先要区别对待逐案必查。如果待审案件属于五类新疑难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无法作出判决,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甚至陪审团时,提倡使用类似案例说明方法,进行类似案例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在判决的推理部分,可以在判决文件中描述案件的必要事实。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类案中发现的意见和观点可以直接采用,也可以直接引用类案推理部分的提炼和归纳。其次,鼓励地方细化《指导意见》,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的类案检索报告相关制度,从而引导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自发进行检索,规范当事人类案检索报告的书写和提交,从而减轻法院负担。

3.完善类案检索监督机制

监督是保障制度合理运行以及促进制度落地实施的有效方式,应当允许当事人启动类案监督。法官违反法律规定不参考案例的,应当允许当事人上诉或者申请法律监督机关提起抗诉,并将此作为二审或者再审中依法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决的理由。同时应规定类案适用错误对应的罚则。对于应当参考案例而未参考,导致裁判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办案人员要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同时启动错案监督程序。案件审理结果公允,只是未引用同类案件的,由上级或者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提示和警告。检察院还应当主动监督。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类案适用瑕疵类个案的监督,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法院同类别案例裁判规则进行监督评查,确保司法廉洁规范,维护司法公正。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让广大的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经济的飞速进步,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回应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我们要不断实现和完善“类案类判”。本文通过分析类案检索制度的价值及制度发展的制约因素,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类案检索制度的设想。但是类案检索制度的出台只是迈向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公正理想征途的第一小步,过度美化甚至神化这一制度的主张有其局限性。智能化技术虽然可以帮助法官高效、精准地检索类案,但是检索系统只能为检索者提供形式上的类案,类案的具体判断以及参照适用,却仍然依赖于人的理性化思考。因此,在实现类案同判的理想征途中,需要不断增强法律技艺,以不懈的努力让法律人的智慧与人工智能在未来碰撞出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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