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残联、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修订并颁布实施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以下简称 《设置标准》)。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和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设置标准》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加快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对中国残联、教育部2007 年制定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上强调,“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要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对职业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金融支持力度。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大力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优化布局结构,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
二是推进特殊教育适宜融合发展的迫切需要。进入新时代,我国特殊教育已经迈入高质量内涵发展的新阶段,迫切需要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推动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增加残疾人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机会,并引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残疾学生实现最大限度的发展,努力使他们成长为国家有用之才。
三是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内在要求。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确定为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并对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提出具体要求。残疾人职业教育作为职业教育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残疾人实现社会融合和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十四五” 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要求,到2025 年末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办好一所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但是,《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2007 年试行,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和残疾人职业教育需求。
答:《设置标准》 的修订过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深入调查研究。2018 年6 月至11 月,中国残联和教育部有关司局组织有关专家,分组调研了残疾人职业院校办学情况,重点了解《试行标准》 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和存在问题;先后在贵州、陕西、北京等地召开座谈会,征集各省残联、残疾人职业院校和有关专家学者对《试行标准》的具体意见;委托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成立《试行标准》修订工作组,四易其稿,形成《设置标准》修改稿。
二是系统梳理研判。搜集整理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职业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深入学习领会职业教育发展的时代背景、经济社会需求,认真分析残疾人职业院校办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设置标准》修改稿形成后,通过座谈和函询的方式,征求各省教育部门、残联组织、职业院校、特教学校、职业教育领域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的意见建议。2019 年12月开始,与教育部共同研究完善、达成一致,分送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征求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
答:《设置标准》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决策部署,结合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现状和特点,提出了许多现代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新理念、新思想。一是坚持党对学校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落实好学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明确“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二是将学校招生对象规定为“以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残疾人为主要招生对象”,扩大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服务范围,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让更多的残疾青年有了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机会。三是把职业培训纳入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职能范围,这也是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要求,使残疾人职业教育的体制框架更加完善,同时要根据国家政策积极推行1+X 证书制度。四是明确“本标准的主要指标应作为各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审批、检查、评估、督导的基本依据,有关内容纳入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范围”,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发展评价提供了依据。
《设置标准》 参照国家 《中职学校设置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对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如在校生规模、校园面积、校舍面积、生均图书及师生阅览室的座位数等量化指标都适度提高了总量和人均标准,对学校资源中心、设施设备与实训基地、专用教室、无障碍及信息化建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师生比方面,规定教职工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5,且每15 名学生配备1 名相关辅助专业人员,还明确规定了专任教师、专业课教师、“双师型”教师等不同类型教师的比例,以及专任教师学历和技术职务的要求;在经费保障方面,规定“地方应充分考虑残疾人职业学校班额小、教育教学成本高、无障碍建设维护支出多等实际情况,制定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综合定额标准或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设置标准》要求,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遵循需要和可行相结合的原则,纳入当地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和指导下进行。明确该标准为独立设置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该标准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同时明确新建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不超过3 年的建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