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 晶
保护受试者的权益是临床研究机构的责任[1]。伦理委员会进行初始审查及持续跟踪审查是保护参加临床研究受试者的重要环节[2-3]。但是在临床研究的实际开展过程中,受试者的保护需要医疗机构的管理部门构建多个委员会和相关行政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实现。受试者保护体系(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 program,HRPP),包括HRPP办公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机构办)、伦理委员会办公室(伦理办)、科研处、医务处、审计处、财务处、临床试验药房等行政科室,以及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科学审查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合同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委员会、放射管理委员会等在内的各委员会。
HRPP体系的负责人需要由熟悉临床研究和受试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医疗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HRPP体系负责人统筹HRPP系统的管理、运行、评估和持续质量改进(continuous quality improvement,COI),保证体系内各部门、各委员会的独立运行及相互协作。HRPP体系负责人为体系的常规运行提供有力支持和完备的综合资源,以全面保护参加临床研究受试者的基本权益。
作为HRPP体系管理的主要行政部门,HRPP办公室负责构建HRPP体系、确定体系的总体运作方针、制定临床研究受试者保护的相关制度规范、协调体系内各委员会、各部门的工作,保证HRPP体系的正常运行,达到保护临床研究中各方,特别是受试者合理权益的目标。HRPP办公室定期(通常是每年)审核体系内必要的办公空间、会议空间、文档记录和存储空间、电子信息管理系统[4]和相关设备、必要的人员资源、以及HRPP体系内涉及的伦理审查、利益冲突、教育培训、合同管理、质量改进等各委员会各自独立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相应资源配置。HRPP办公室定期评审HRPP体系运行的质量、效率和效果,评审医疗机构在临床研究受试者保护方面的优势和不足。
临床研究中受试者的筛选、纳入及干预,一般都是在临床科室的门诊或病房开展。临床研究方案的科学性至关重要。一项临床研究只有在研究目的明确、试验方法可行、研究设计完整、评价指标合理的前提下,才是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并且符合伦理要求。临床研究的主要研究者负责研究项目的试验方案总体设计,需要全面考虑研究方案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数据收集及评估的可行性,在研究开展过程中对方案的依从性和研究执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主要研究者作为临床研究的项目发起人和负责人,应该把科研诚信放在首要位置,提高自身临床试验规范性意识,同时需要不断加强伦理意识的培养。作为临床试验的实施者,研究者是保证该项临床研究试验质量及已纳入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关键主体[5]。因此,提高临床研究主要研究者以及其研究团队中各研究者的科研伦理意识[6],不但可以保证临床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及伦理的合规性,对临床研究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控制,而且研究者可以在项目开展的过程中时刻评估研究的风险受益比,尽早发现危害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的潜在风险,减少受试者在参加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切实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作为临床研究的实施主体,主要研究者、研究团队以及临床科室是保证临床研究质量和受试者权益的重要环节。在医院HRPP体系的整体构建中,涉及多个委员会和行政科室,但是,多个部门联合运行的重点均是制定完善、行之有效的培训、执行、监管和考核制度,以提升已承担或拟承担临床研究者的整体科研伦理意识,强化受试者保护概念,切实保护参加临床研究受试者的安全。
研究者申请的一项临床研究,首先由医院负责该类型临床研究立项管理的行政科室进行立项审查。例如,科研课题、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或是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的立项管理,一般由医院科研处或机构办对该类型研究项目进行审查,判断该临床研究是否为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是否使用了可辨认身份的人体材料或医学研究数据。现今,医院临床研究开展的临床研究越来越多,其探索的范围及创新疗法,可能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未知的风险,因此在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质量问题[7-8]。因此,科研处等医院负责科研管理的行政部门对立项课题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时十分重要并且十分必要。
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的立项和质量控制通常由医院的机构办负责。机构办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的机构资格认定及认定后的复核,并且定期接受国家和地方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临床试验全过程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遵循统一的标准。承担临床试验,尤其是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及其团队成员均接受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熟悉临床试验实施前的准备以及具体实施过程的各环节。因此,HRPP体系对机构办标准操作规程(SOP)合规性和定期接受上级部门或专业协会的监督认证,是保证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以及受试者保护的抓手。
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科研项目,在提交伦理审查前,应通过医疗卫生机构学术委员会的科学性审查。HRPP体系构建的科学审查委员会审查机制和具体审查流程,对院内开展的临床研究进行科学性审查,协助研究者评价其临床研究的科学性,论证其可行性,凝练其创新性,以协助承担临床研究,尤其是临床研究的研究者顺利开展其临床研究工作。有效的科学审查委员会审查机制和高质量的审查可以在临床研究开展前避免许多因研究者经验不足或方案设计欠缺而可能引发的潜在影响受试者权益的风险因素。在HRPP体系对临床研究受试者保护全流程管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伦理委员会是HRPP体系内的独立审查机构,负责临床研究项目开展前的初始审查以及临床研究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方案偏离、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SAE)和非预期事件、抱怨和不依从等情况的跟踪审查[9]。同时,伦理委员会与HRPP体系内的其他委员会和行政科室保持动态交流,对伦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危险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情况进行沟通,制定处理方案。
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负责识别和鉴定在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委员和研究人员在内的各个层面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通过制定研究利益冲突管理政策,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消除或将利益冲突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小,从而保证临床研究的客观性与公正性,负责受理和处理伦理委员会委员在伦理审查工作中受到不当影响的报告,对违反临床研究利益冲突政策者以及科研学术道德失范者的调查与处理。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与HRPP办公室、伦理办保持沟通,保证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加强本机构对研究利益冲突的管理。
2.4.1 研究药品管理。临床试验药房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中试验用药品的入库、保存、发放以及回收的各个阶段工作进行监管,对临床研究中药物不良反应进行分析并提供咨询意见,对涉及药物安全的高风险临床研究项目进行专业评估并提供咨询意见,对于研究者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有关试验用药品的教育培训。临床试验药房定期或不定期与研究者、HRPP办公室、伦理办保持良好沟通交流,以确保按照法律法规和试验方案安全用药。临床试验药房专业药师参与研究者制定的试验用药品的使用和管理计划的咨询和培训,保护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用药安全。同时,临床试验药房专业药师参与对受试者和潜在受试者的教育培训。
2.4.2 生物安全管理。放射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涉及放射安全问题的临床研究,并监管此类研究中受试者保护措施是否完备,对于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放射管理委员会评估具有放射性的试验药物、器械、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定期对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各类辐射安全与防护制度进行修订,负责对防护安全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并定期组织关于放射安全的培训。放射管理委员会与HRPP办公室、伦理办等部门保持良好沟通交流,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提交涉及放射安全的临床研究项目的放射安全审查评估报告。放射管理委员会如果在临床研究项目的审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存在放射安全类的隐患问题,需要立即召开放射管理委员会会议,评价及提供相应处理措施,并反馈至项目研究人员。如果已经发生危害到受试者安全的问题,放射管理委员会应与研究者、HRPP办公室、伦理办等部门及时沟通反馈,有权暂停在研项目,并发布整改要求及质量改进的目标。
2.4.3 经费合同管理。HRPP体系下的合同管理委员会,主要承担临床试验合同签署的审核,充分保护受试者以及所有潜在受试者的权益。合同管理委员会独立运行,向研究者提供有关合同方面的技术和专业建议,审查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同管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合同签署的审核不受医院行政管理的干预。合同管理委员会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关注合同中受试者补偿的相关问题,确保发生研究相关损害时受试者可获得免费医疗,合理的赔偿和经济补偿的条款。如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损害的补偿和赔偿,合同管理委员会应与医患关系办公室、HRPP办公室、以及申办者(或CRO)一起协作处理补偿赔偿和法律纠纷,保障受试者的权益。
合同管理委员会在合同审查过程中,与申办者在研究过程的监查或稽查中发现可能对受试者安全或研究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及HRPP办公室报告,将数据安全监控的信息与主要研究者、HRPP办公室和伦理办提交,确认对于药物临床试验结果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研究结束后如发现有直接影响参加该项研究的受试者安全和医疗的信息,需在规定时限内向主要研究者、HRPP办公室报告,并有机制保证参加该项研究的受试者被告知新发现的信息等条款的具体约定。
2.5.1 临床研究全程质量控制。临床研究项目启动会,负责质量管理的相关部门如质量管理委员会、项目质控组等对临床研究项目的具体实施和开展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对于临床研究项目进行检查,及时记录检查过程和检查发现,并将相关检查结果反馈并存档,对在研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在临床研究的全程质量管理和控制过程中,需要及时发现对于临床研究方案的重大或持续违背、SAE、涉及受试者和其他人员风险的非预期事件,并第一时间向伦理委员会和HRPP办公室汇报。HRPP办公室在伦理委员会对所报告内容审查结果的基础上,与教育培训委员会做出针对性培训计划及改进措施。
2.5.2 持续科研伦理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委员会与HRPP、伦理委员会、质量管理相关部门、继续教育办公室(继教办)、疾控处等相关行政科室合作,制定HRPP体系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的质量。教育培训委员会定期依据教育培训结果质量评估反馈报告,确定可行的CQI措施,使正在承担或拟申请临床研究的研究者和临床研究相关人员掌握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各关键环节,了解伦理学发展的历史、认识伦理审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强化科研诚信的观念等,主动维护受试者的权益,始终将受试者的安全放在临床研究的第一位。通过教育培训委员会有效到位的培训,全面提升机构内研究者的伦理意识[10-11]。教育培训委员会对受试者和潜在受试者进行相关培训,使其了解临床研究及自身的权益。
HRPP办公室对开展临床研究的研究者及其研究团队等在内的各委员会运行、审查和监管的合规性,科研处等行政科室涉及受试者保护体系的工作合规性进行监管。HRPP办公室受理研究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对HRPP体系运行中提出的各项目问题和建议。例如,研究者、申办方或利益相关方对伦理委员会项目的评审流程、伦理审查质量、公正性等质疑,可以向HRPP办公室提出,由HRPP办公室进行有因评估,反馈评估意见并跟踪改进意见的实施情况。
所有临床项目均需由研究者发起伦理审查申请。涉及人的临床研究在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前,需首先由科学审查委员会进行科学审查,再递交伦理审查申请。如临床研究中涉及高风险药品或放射性药品,需首先由临床试验药房的药学专家或放射管理委员会进行专业审查,取得相关审查意见后,再递交伦理审查申请。
HRPP办公室组织体系的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通过收集体系内各方的反馈信息,评估体系管理及运行的有效性,根据审查的结果,修订体系的方针、政策和目标。HRPP办公室定期组织评估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秘书的履职能力。同时,HRPP办公室评估体系内各部门满足HRPP体系运行所需的资源需求,并将最佳的合理资源需求纳入管理评审报告,跟踪持续质量改进相关措施的具体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