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根本属性和构建路径

2023-01-03 12:28郭娜娜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法律

张 冬,郭娜娜

(哈尔滨工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习近平法治思想,由2020 年11 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同时被明确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这是我国法治思想体系成熟的里程碑,也是新时代科学法治的意识形态形成和发展的开端。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从文化观念、制度规范、权利保护、社会治理、网络环境、组织建设六个方面强调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的重要作用。这些重大理论所蕴涵的思想观念是新时代意识形态的重要形式和内容。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堡垒的巩固离不开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推进,更离不开法治意识形态的基础保障。构建新时代法治话语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培育全民法治思维、法治信仰,形成公平公正、科学民主、智慧法治的法治意识形态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路径,也是提升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抓手。

一、问题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特点及定位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建设进程中,需要用法治意识形态解决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正当性问题。这实际上也是一个政治方向问题[1]。缺少意识形态的支撑,法治的正当性必然会遇到根本挑战。具体而言,一是源于法治与政治的关系,政治上被过多实用化和工具化的法治,可能虚化为装点门面的招牌;二是源于社会的变迁,因为既有经验与现行法律的脱离,引发法律与社会相互作用、影响和改变之间关系的争论;三是在文化层面,虽然我国传统文化中也强调规矩,但人们心目中并没有形成规则至上的观念共识;四是形式法治造成的局限,法治对社会的调整表现为以规范应用的方式,但是法律推理方法更多只对确定案件意义起作用,法律概念分析解释对法律运行也可能具有片面性,纯粹依靠法律实施对法律与社会可能出现的紧张关系缓解作用具有局限性[2]142-143。

人类理性能力具有自身的局限性,“现代性”背后的深层次理论中隐藏着自身的悖论。民主、自由、平等、诉求权利等重要的现代价值,本身存在保持适当的界限和平衡度的问题。缺乏价值的引领和观照、规范的协调和制约,必然会加剧社会构成的内在紧张和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不同社会阶层和阶层内部利害关系的相互调整也会遇到困难,最终导致相对主义和无序状态。达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整合的目的,传统的固有习俗、伦理秩序、团结性要素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行性,但这种路径的问题在于不能有效避免文化保守主义的抬头,对于制度改革和现代化的目标造成影响。为了在现代理性、历史经验、社会整合、制度改革之间保持适当平衡,需要对以非现代理性、政治权威性为特征的既有价值、规范,特别是意识形态进行解释性转换,以更好地与现代化理论和制度相契合。同时,应当以历史眼光和世界格局,认真分析和比较贯穿于不同国家观、不同政策论中的基本原理,充分依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复杂需要进行选择、甄别、组合和改造提升[3]。这就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基本意义、本质属性和构建路径的研究,提出了时代性和理论性的挑战。

二、重要意义:构建新时代政治格局的迫切需要

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动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契约自由和政府干预的矛盾日益凸显,市场主体交易自主性和政府对市场自主的控制相互纠缠,由此不可避免出现权力寻租、权力腐败等问题,促动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必然联系性的认识,没有现代法治难有完善市场日渐成为社会共识。二是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全能型的国家权力体系和体制化的社会管理体系,在化解权力与权利、政府与社会、官与民之间的矛盾的现实中,日益显现出应对乏力的问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已成必然之势,法治成为协调国家、社会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主要方式。对于法治治理方式的构建,解决思想意识问题、在意识形态中树立法治权威十分必要[1]。

(一)意识形态建设的时代要求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表现为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法治化保障。无产阶级专政的法治化,集中体现在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对国家法治建设的集中领导。在中国,中国共产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领导,就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作为法治化保障的具体体现,也是“法治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首要表现。“法治中国”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党的领导,坚持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中枢所在。与西方法治相较,具有根本性的差别。西方的资本主义法治意识形态和法治社会,在政党政治之前业已形成,政党政治较为松散的组织结构,对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领导作用非常有限,对法治实践的发展及法治社会难以形成实质和显著的影响。在我国法治实践史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革命斗争的伟大胜利,使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身份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逐步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践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4]。因此,在“党建国家”模式下,意识形态对国家进步和发展起引领作用。在特定历史阶段,法治意识形态构建是中国共产党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意识形态建设的时代任务。党领导中国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在新的发展阶段,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意识形态构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阶段性体现。

(二)社会主义特色的原创体现

法治意识形态指引下的“法治体系”是个原创概念,是在“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这个体系由五部分构成。第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这里指的是立法。立法完备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意味着面临漫长的道路。第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一经制定,必须切实得到实施。实施的过程,包括执法、司法、守法,首要的问题就是效率和效果,也就是法治实施必须要高效。第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我国当前的监督系统,包括人大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监督、社会的舆论监督、政治协商的民主监督等。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督,是由党集中统一领导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对所有公共权力行使全覆盖,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第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这个保障体系主要指的是队伍保障,立法者队伍、执法者队伍、司法者队伍、法律服务队伍,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者队伍,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第五,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体现了治党治国理念的变化,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得到有机统一,成为中国法治道路的重大特点。习总书记的定位是,“依规治党深入人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得民心”,把依规治党统一于依法治国当中,形成相互补充的关系。这五个部分的子体系整体统合,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5]。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了充分的原创性理念,是构建法治意识形态的总抓手。

(三)内外协调格局的政治需求

首先,法治意识形态构建对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反光镜。关于法治的观念集合是一种顺应中国未来发展的全民意识形态,更是可以推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不断进步和发展的意识形态,对它的构建和探讨势在必行,不可回避。在最新的“八五普法”规划中,普法工作的重心由法律常识普及向法治观念全面提升转变,着重强调了要维护宪法权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育网络法治意识以及增强社会安全感这些影响法治意识形态形成和发展的因素。对于中国正在进行中的新时代社会秩序格局建设而言,各项法治活动的展开过程本身就是法治意识形态构建的具体化,它深入到新时代人民生活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构建,一方面可以通过法治上层建筑的真实形态来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阶段进程和实效成果,剖析当前法治建设的问题与困境;另一方面也可以指导法治活动有效开展,维护法治社会风气氛围,促进法治文化健康发展,增强民众法治信仰定力,促进法治中国的全面建成。

其次,法治意识形态构建对外是抵御敌对意识形态渗透的屏障。法治是塑造中国国际形象的必由之路。在风云骤变的国际形势下,意识形态领域的挑战愈加活跃且复杂,维护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安全成为新的时代和新的国际政治格局下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6]。敌对势力以西方自由主义的“民主”“公平”“正义”等观念来攻击和批判中国的法治制度和法治体系,无端指责中国人权法治状况,刻意突出公民政治权利,有意忽略甚至曲解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权利,潜攻中国意识形态堡垒,对我国国民进行意识形态和平演变。面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所面临的紧迫局面和严峻挑战,要将法治意识形态构建纳入涉外法治工作的战略布局,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构筑意识形态阵地堡垒。

三、学理基础:法治意识形态的理论发展与本质属性

(一)法治意识形态的发展历程

1.马克思对意识形态的批判为法治意识形态构建提供方法

马克思认为科学的意识形态是指人在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的总和,它具有依附性和历史性,不可脱离于现实,它反映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是附属于当时所处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他对这套理论的分析和阐释是在对非科学的意识形态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形成的。首先,马克思指出了宗教这种脱离了现实物质世界的意识形态的虚假性,马克思称之为虚假的观念体系,马克思旨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其次,马克思在对一系列非科学的意识形态批判的基础上,转而阐释了意识形态的另一层内涵,在阶级社会中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用来对被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用政治思想、法律规范、宗教教规等给予世人的“虚幻的‘普遍’利益”,使得人的自由得到干涉和约束。对非科学意识形态的分析批判方法是科学的方法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构建提供了方法指导。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意识形态最本质的揭示和批判为我们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构建在方法上给出了科学的指导。

2.法治意识形态的产生发展

任何国家的意识形态都不可能是纯粹的、单一的,也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任何一种意识形态出现都与这一社会的经济和物质相匹配的,那些与主流意识形态同向同行的意识形态在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之前需要经历与主流意识形态的磨合和检验,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提出是顺应时代的发展需求,保障主流意识形态的发展。我国法治意识形态的先导是已经形成的法律意识形态①法律意识形态是指由具有一贯性和逻辑性的表达、认识以及主张所构成,并赋予规范秩序以根本性意义的关于法律的价值体系和信念体系。[3],可以看到随着普法工作的进行,法律意识形态已经壮大。具体来看,法院审理案件数量激增,在解决矛盾纠纷时更多人诉诸于法律来解决,法律的权威性得到了民众的信任和认可。但随之出现合法的权利滥用、打法律滞后性的擦边球等问题,引发一系列非暴力型的隐蔽性社会矛盾与冲突。

从1986 年开始国家的普法目标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一五普法”到“三五普法”,其主要目标是要实现民众对基本法律的认识阶段。第二阶段是从“四五普法”到“六五普法”阶段的目标则开始从法律常识扫盲向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基本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提升,并在国家治理、政府行政层面上逐渐提出法治的理念。经过了六个普法阶段的发展,人民对法律常识以及基本法律素养有了质的提升,可以看到,这两个阶段,是在法律意识形态影响下,人停留在对法律本身以及其功能上的认识上,主要是“法律掌握人”。第三阶段,在“七五普法”目标中提出了要实现以“法律”向“法治”转变的工作侧重点。在最新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中更是提出要在“八五普法”规划完成以后,使得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至此,法律意识形态完成了其历史使命,法治意识形态萌芽已经初步形成。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转变不是完全地摒弃和反对既有的法律意识形态,而是在其基础上依据物质基础的转变进行时代的承接和更替。

3.法治意识形态的内在层次

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表征,是法治意识主体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和觉醒的充分体现,包含公民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追求与评价,以及社会成员对社会主义法治权威的承认与尊崇,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规律及其地位、作用、本质探索与实践的科学成果及科学态度。在认识层面,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呈现时代性和发展性,在“实事求是”原则指引下,基于文化、政治与经济的变迁而不断深化发展和积累提升。在评价与追求层面,以自由、和谐、文明、公平、正义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目标,以维护以人民为中心的地位为宗旨,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最高理想,以法治体系的完善性、法治秩序的有效性、法治理念的先进性等为标准。在法治权威方面,以维护宪法法律至上地位、普遍养成法治思维、有效制约权力运行、发展繁荣法治文化等为要素。在科学成果层面,体现为社会主义法治所秉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和唯物史观、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等[4]。

(二)法治意识形态的理论定位

1.法治意识形态的内涵

明晰法治意识形态的内涵,首先就要明晰法治意识形态中的“法”和“法治”的定义。法治中国之“法”分为狭义与广义两个层面:狭义层面的法是指法律、法规等社会治理规范;而广义层面是指一个宏观抽象的“法”,强调的是一种社会治理规律,而具象的法律规范应是规律的显现,规律不变,但法律规范则随着社会发展“万变”。“法治”也就因此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层面的法治是指法律之治,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7]8-9;广义的法治是一种具有历史性的、发展的、变化的、多层次的秩序追求,这种追求不仅要实现社会的规则秩序,也要实现民众意识思维上的规则秩序。法治不仅要依照“政策”“法律”“法理”去治理社会,也包括对历史发展规律的顺应,这种“法治”是随着人类现实社会发展不断发生内涵变化的。因此,在这种法治的现实世界面前,法治意识形态其实就是法治中国的“视网膜倒影”。

“意识形态不是世界的歪曲形象,而是语言和行动世界的一部分”[8]23,是一种对观念的认识的集合体。因此,法治意识形态应该是人们对法治活动、法治理论、法治思想、法治文化和法治价值的体系化认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是一种科学化、体系化的理性认知集合,是人民群众在运用法律法规治理国家的实践过程中,围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展开,引导社会主体对法治以及与法治产生关系的特定法治活动所形成的正确的主观把握、情感认同、内心尊崇与行为指导的思想意识集合体系。它可以促使人们形成正确、理性、系统的法治观念、法治情感和法治意志,更加合理地、客观地去认识和解构法治与其他现代化治理手段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更好地实现国家建设发展新秩序的建立,为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探索提供意识层面的保障。

2.法治意识形态的外延

其一,法治意识与法治意识形态的界分。法治意识与法治意识形态都是以观念的状态存在,都是对法治现实存在的意识反映,并由法治现实所决定,但两者依然存在界分。首先,两者范围不同。法治意识和法治意识形态都属于社会意识范畴,但法治意识的范围更加广泛,法治意识既可以包含个体对法治现象的感性认识,也可以包括个体对法治理念的理性学习。它既可以包括个体对于法治理念的支持和拥护,也可以包括个体对法治行为的质疑和抵触。但法治意识形态则范围狭窄,上述个体的法治认知都不包含在内,法治意识形态被包含在法治意识之中。两者产生的主体不同,法治意识可以是依附于个体主体或者特殊群体主体,例如公民法治意识、学生法治意识等,这里的“公民”和“学生”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这个特定的群体;而法治意识形态则只能依附群体而产生,是群体的法治体系观念,是由个体进入群体之后所形成的共同法治认知和情感认同,并对这一群体产生影响,这种认知是对个体法治认知筛选后的系统化集合,具有一定的凝聚力,不可能依附于个体产生。其次,两者的属性不同。既然法治意识依附的主体可以是个体也可以群体,那么个体意识可以由非理性的法治认知产生,而法治意识形态属于法治意识中理性认识阶段,法治意识形态是对于法治意识的认知,是个体法治意识经过群体筛选而形成的理性认识集群,只能是群体主体对法治现象的理性认识。再次,两者的功能不同,法治意识的功能是以意识对实践反作用的方式直接作用于法治实践,而法治意识形态则还具有意识筛选功能,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会引导个体法治意识的理性塑造和发展,而后由个体法治意识进行对具象法治实践活动进行指引,对法治意识产生直接作用,对法治实践产生间接作用。

其二,法律意识形态与法治意识形态的界分。法律意识形态和法治意识形态都属于意识形态范畴,都是对意识观念的认知,两者之间既有承袭又有界分。首先,两者形成时期的主要社会矛盾不同。法律意识形态形成时期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当社会矛盾发生变化时,意识形态也应随需求发生变化。随着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变,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间的矛盾,法治意识形态应运而生。其次,两者发挥的作用指向不同。法律意识形态与法治意识形态虽然都隶属于上层建筑,发挥意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但法律意识形态发挥作用的指向是为了规范社会生产,满足社会生产发展的需求,作用指向于物质文化的提升;而法治意识形态的作用指向平衡物质与精神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对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美好生活需求的实现,作用指向于对精神与物质匹配层面的追求。再次,两者包含的认知内容不同。法律意识形态是对特定的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在本质上是法律意识的体系化认知[9]68。法治意识形态是对法治活动、法治理论、法治思想、法治文化和法治价值的体系化的科学认知。前者的认知内容围绕静态的法律及其相关现象展开,较为狭窄;后者的认知内容围绕动态法治活动及其衍生的上层建筑展开,其中包含法律意识形态部分,较前者更为广泛。

其三,意识形态法治化与法治意识形态。首先,意识形态法治化。法治方式最主要的转变就是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通过说服的方式进行创新,在深化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上升为“政治”意识形态的标志,不是政治的地位被取代,而是政治运作的思维方式得到改变,政治权力的运行受到法治体系的实际制约。政治行为的运转,需要依靠法治为其设置的规则和程序来进行,传统“讲政治”的方式需要向“讲法治”进行转换。法治思维本质在于其论证性,这就决定了法治主要方式是说服而不是压服。在论证思维基础上的说服为主的法治意识形态,从根本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其次,法治意识形态。在既有意识形态中,最容易接受的还是以社会为本位、包含个体对集体服从的自由、平等、利益在内的社会公平正义。但是,中国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与中国传统的政治秩序观念有所差异,也与西方的现代法治观念明显不同。传统权力意识形态和西方的个人主义意识形态观念不发生转变,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及其价值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就难以实现。因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应该对权力意识形态进行舍弃或者改变,对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进行良性改造,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来塑造法治意识形态,影响人们的决策思维方式。法治意识形态与教条、迷信和偏见的本质区别,在于其性质归属于通过法律知识运用而进行的权力修辞行为[1]。

(三)法治意识形态的根本属性是人民性

1.法治意识形态中“以人为本”的基础理论

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在法治社会的推进和构建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公民充分认知、信赖并对法治产生和保持神圣信仰的“公民精神品格”,根本而言是法治主体素质的内在化和持续的精神动力。同时,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在形成过程中,与主体法律意识成熟程度和法律践行自觉性密切相关。一般而言,主体对法治的自觉了解越全面、理解越深入、法治情结越浓密,对法治的认识便会更加理性,对法治的向往、确信、践行便会更加自觉,法治意识也会与之相伴而生。社会主义法治状态的逐步实现,其过程是经由法治理念、法治意识析出法律规范,通过法治理念与法治意识的指引,进一步向具体形态的法律制度机制进行动态互换。在此过程中,公民的法治意识的能动作用是至为关键的要素。因为对制度而言,无论其最初的宏观微观设计还是其后的实施适用和被遵守,最关键的基础在于人,最核心的要素是人的意识,因为,人的需要和利益始终是社会向更高阶段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同时,作为社会生产力的首要因素,人的现代化素质的提高决定了现代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体综合素质的高低,毋庸置疑决定了当今社会能否全面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进而,人的综合素质同样作为法治发展的内在驱动和先决条件,现代法治的发展在根本上取决和归属于人的法治意识的现代化。法治“以人为本”的理念愈突出,“法”就会给人提供愈为广阔的发展的空间,主体主观能动性就会得到更加全面彻底的发挥,推进法治的繁荣的动力就会愈加强劲[10]。

2.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人民立场的坚持

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人民的理论。人民立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政治立场,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理论的最鲜明特征体现在人民性。在人类历史上,法治理论层出不穷,其基本任务都是服务于为其所代表的阶级、政党、利益集团。对当今世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而言,其服务的对象同样是资本逻辑的理论形态和资本家自身利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中国共产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理论旗帜,其根本宗旨不是为了一部分人或特定集团的利益,而是将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作为其价值根基、核心理念和初心使命。

二是始终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作为根本思想,认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价值是为人民谋幸福,对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中落实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提出明确要求,明确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从而使法律的制定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共同幸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不断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日益增长的需要方面日益完善,始终奉行和坚守亲民、爱民、为民的人民情怀。

三是把满足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和诉求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第一要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首先把公正作为法治的生命线,强调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对公平的诉求为目标,对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权利平等的制度体系持续不断进行完善,让新时代新阶段法治改革和法治建设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提升公民在公平正义上的获得感。其基本认识在于,为了人民的理论才能更有能力作为指引人民去行动、去实践、去创造的基础,从而依靠人民成就历史伟业[11]。

3.人民性作为法治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

作为一种反映客观社会观念集合的意识形态,其本质属性必然是与其产生的社会形态保持一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属性归属是要反映秉持以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坚定立场、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需求为重任的新时代社会旨愿。

一是人民群众是法治意识形态的创造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的重要论断。人民群众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力量和智慧源泉,在党的领导下人民群众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探索从未停止,践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创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探索与实践中形成了对法治理论和法治观念的体系化认知,因此创造了依附于人民群众这一智慧群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

二是人民群众是法治意识形态的认知主体。人民群众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创造者”,也是“学习者”。人民群众是一个历史范畴,只有人民群众不断地对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法治观念真了解、真懂得、真认同、真信仰,才能对法治中国形成客观的认识,才能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筛选功能,形成正确的认识,消减对法治意识形态学习、宣传的冷漠和抵触。

三是人民群众是法治意识形态的作用客体。作为客观的观念样态,法治意识形态难以主动对现实法治主体和法治实践活动产生作用,而是要通过人民群众的对象性作用达到作用于人民群众法治实践的作用。法治意识形态主要通过指引人民完成理性的法治认知、培养正向的法治情感、形成坚定的法治意志,而后参与法治活动来发挥作用。法治建设需要在全社会共同参与下进行,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根本保证[12]275。

综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属性归属应为人民性。在以人民性为本质属性的法治意识形态引导下,民主、自由、公平、正义便不再是抽象、模糊、单薄的概念而是成为整个理性认知体系中的部分,这些都将被赋予厚重历史使命,成为维护人民的特定利益而存在的有力武器。

四、实践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构建路径

(一)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法治意识形态的政治引领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提出并深刻阐述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学理内涵、目标导向和重要举措[13]193。法治意识形态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理论依据,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展开。

一是立良善之法,打牢法治意识形态的秩序基础。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古语“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来表达良法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通过创制良善之法打实法治意识形态的前提基础。法律是意识形态中的一种,法律的创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禁止敌对意识形态的传播、阻碍敌对意识形态发挥功能,使得人民群众认为该种理论、思想、观念是没有正当性的;反之,也可以通过法律促进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和取得、巩固其地位。因此,立良善之法,是确立法律在法治意识形态构建上的前提基础,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严格立法程序、尊重客观规律、提高立法质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以及群众的意见,立表达民声、维护民权的治国良法。另一方面,要提防立法意识形态风险。防止出现善于利用片面材料、话语技巧将西方现代自由主义法治观点伪装成中立观点,故意制造话语优势和认知误区,主张完全市场化的自由公平,既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立法工作对形势的客观判断,又错误地鼓动舆论、误导群众对法治的认知。从正反两方面实现法治意识形态的观念凝聚功能,从而稳定社会的观念秩序。

二是执公理之法,促进法治意识形态的情、理、法和谐。“行政执法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一方面,执法力度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法律权威信仰,对法律的严格执行有助于法律的意识形态功能发挥,同时,对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对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藐视法律权威,知法犯法、越权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无视国法等欺公罔法行为进行严厉惩戒,可以让违法者敬法畏法,让民众对法治平等、公正的内涵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另一方面,执法的方式也会影响民众对法治的感受。坚决杜绝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执法现象,通过文明规范执法,打破因极个别的暴力、野蛮执法现象导致公众对执法行为的偏见和对执法人员产生错误的刻板印象,重建公众对执法行为的公允判断与理性思考。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准确把控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让公众感受法治的温度,从法治情感上实现法治意识形态的和谐凝聚功效。

三是司公正之法,树立法治意识形态的权威信仰。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活动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到民众对法治信任程度。人民群众对法治公信力的评价和态度是法治意识形态构建层面的重点,应严肃司法活动,树立司法公正形象。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定罪审判上要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地适用法律、审慎地审理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和裁判规则,杜绝出现冤假错案、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杜绝违法审判,减少审判瑕疵,实现最直观最有力的法律权威形象的树立。另一方面,也要进行法律和法理的司法解释,对社会影响重大且可供公开的案件审判利用网络、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发挥其法律震慑和教育作用,推进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的进一步优化落实,做到谁司法谁普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深化司法公开,重击司法腐败,增加司法的公信力和可预判性。只有这样,才能让法治走进民心,受到尊重和维护,才能让人民群众对法律有信任、对法制有信心、对法治有信仰。

四是守自觉之法,实现法治意识形态的全民覆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13]204。法治意识形态是需要通过群体对法治形成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来实现,全民自觉守法是法治意识形态形成的最后环节。因此,要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教育。加强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教育,不仅宣传法律规定了什么,还要宣传法律这样规定的道理,通过理论教育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心理认同,尤其要重点进行《民法典》的宣传普法工作,让《民法典》进心进脑,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二)加强依法依规治党,推进法治意识形态的堡垒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14]。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人民走向富强的优秀政党,在法治意识形态构建的过程中,党的纯洁性不仅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的看法,还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法治意识形态的心理认同、思想跟从和行为服从,人民是否相信党、能否依靠党、可否跟从党,是能否顺利地进行法治意识形态构建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构建要从依法治党、依规治党开始,为人民群众树立榜样和引领作用。

首先,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规党纪是依规治党的度量衡,是党员的“法律”和行为标准,党内法治意识形态的构建要以党规党纪的建设和完善为开端。要实现其科学性、时代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将党规党纪的制定与法治理念、法治原则和法治运行机制结合,促进党规国法的衔接协同,做到严于国法、先于国法,最终在实践中依法转化为国法。同时也要增强党规党纪之间的连接匹配,防止因出现相互脱节、缺乏衔接的灰色地带而降低了党规党纪的质量和水平。此外党规党纪的修订完善还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充分听取、吸收人民的宝贵意见。

其次,加强党员对宪法法律、党内法规的深入学习和践行。以法治思维武装党员头脑,明确党员职责和使命,以《民法典》的实施为契机,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学习、宣传、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以严明的法规制度规范自身活动,将宪法法律、党内法规作为一切行为的红色底线,对违反宪法法律、党内法规的行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严守自身的政治性、法治性、纯洁性。

再次,严肃党内组织生活,严格遵循组织程序。杜绝组织生活走形式、摆样子,组织程序随意简化、省略等现象,极少数的党员入党程序不正常、入党材料准备不认真、对入党活动不严肃等违反党规的情况一旦出现,要及时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维护党的尊严形象。依规治党是中国共产党以实际行动来示范学法、守法,这一举动可以让人民真正相信党、相信法治;可以让人民对党管意识形态有信心、对党领导依法治国有信心,最终达到对法治公平正义的终极追求,树立法治信仰,实现对法治的内心尊崇。

(三)建设法治文化阵地,夯实法治意识形态的氛围基础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内核应该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维护个人自由和平等的国家理性以及契约的原理。人们基于相互的利益而结合,并通过民主参与的程序成为主权者。另一个是基于历史传统的价值共同性,实现利益分配与价值认同之间的均衡,以及文化继承的责任伦理[3]。法治文化影响法治意识的形成,理性的法治意识体系化认知是法治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有自己的文化根基,在进行法治意识形态构建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考虑到中国现实的物质基础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还要看到法治文化的影响塑造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构建的重要支撑。

一方面,完成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守正创新,厚植法治意识形态的文化根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着丰富的历史内涵、多维的治理理念和强大的凝聚力量,在普法活动中,重视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递,有利于激发民众对法治意识形态的认同,激发民众集体法治意识。如“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传统孝道文化和法律的结合,即便在当代法治社会也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缇萦救父”感动了汉文帝而废除了肉刑,可以让群众感受到法治的人性,提升民众法治建设参与积极性;对“无讼息争”与“和合”文化的转化创新,可以促进纠纷调解制度的发展,也可以促进和谐精神生成;要在普及法律常识和法治理念的同时讲好中华传统法律故事,让人民对我们深厚的法律文化有信心,对当代的法治传承有信心,对依法治国有信心。

另一方面,廓清文娱领域风气,推动多领域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作为公众人物,一些明星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滑坡、价值观念偏轨,不时逾越法律道德底线、触碰法律权威。面对这种现象,要从内外两方面入手:外在治理,必须把文娱活动的规矩立起来、把依法治娱的红线拉起来、把公众人物的言行严格规范起来,对文娱艺人的违法失德行为严厉打击,进行法治教育和职业禁止;内在律己,文娱艺人不仅要有扎实的艺术基本功,也要不断地学习法治理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文娱职业发展,并且要发挥榜样效应,积极参加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引导公众法治意识的提升。以法律手段净化文娱领域风气,贯彻落实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为广大民众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法治和谐、风清气正的文娱氛围。

(四)守好网络媒体平台,争夺法治意识形态前沿阵地

随着电子设备更新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成为各种文化和信息交流碰撞的平台,成为民众进行各类社会活动的主要渠道,网络带来的文化新媒体化、泛娱乐化和重狂欢化的发展给主流意识形态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与挑战。因此,主流意识形态需要主动出击,化解正面冲突,规范和管控传播内容,掌握话语权[15]。网络空间变成法治意识形态的“新战场”,因此要打好这场法治意识形态“攻坚战”,就要占好网络媒体制高点,通过网络治理法治化促进法治意识形态的完善成熟。

首先,建立健全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合法网络活动。网络治理,法律先行,建立具备前瞻性的网络法规,使网络活动行为能够有法可依,减少网络法律漏洞;切实保障民众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保护个人隐私、数据信息不被泄露,对网络虚拟财产、网络版权等新兴权利予以及时的立法保护,进行法治理论和法治政策的宣传解读,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和广泛性特点进行《民法典》、法治文化相关的宣传教育。

其次,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违法行为,形成常态化打压态势。结合区块链、数据追踪等现代网络技术,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隐蔽性、开放性进行涉黄、涉毒、涉赌等腐蚀民众思想意识的违法犯罪活动,管控造谣、传谣、制造舆论引发民众恐慌等恶意网络传播行为,排查、处置利用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形象和主权的思想言论,通过这一系列手段,营造网络法治环境和氛围,使民众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亦不是法外之地,网上、网下都要坚决做到不逾越法律红线。

再次,要借助多元媒体新平台,传扬全面依法治国主旋律。随着抖音、快手、微视频、微博、公众号等网络媒体的广泛使用,民众不仅可以在这些平台上展示自己、张扬个性、宣泄情绪、表达意见建议,同时也无时无刻不受到这些平台信息的影响。因此,法治意识形态话语权的争夺更是要利用好这些平台,让民众在享受新媒体带来更广泛言论自由的同时,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提升自身法治意识;将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进行《宪法》《民法典》的视频解读宣传,把《今日说法》《法治大讲堂》等传统媒体法治节目迁移、转化到新兴媒体,鼓励网红、艺人在规范自己公众表达的同时,通过新媒体带动民众学法守法,共同守好网络法治意识形态阵地。

五、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从理论上回答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个重大时代课题,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16]。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思想深遂、内涵丰富、意蕴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科学理论体系[17],从思维、理论、实践三个维度,深刻阐释了法治意识形态构建之于国家治理、深化改革的基础性作用。卢梭曾说,最重要的法律铭刻在公民的心里。中国法治文明的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新时代我国法治意识形态的构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实现进程中的首要任务和关键环节。法治意识形态的构建要保持中国特色、秉持历史眼光、坚持世界格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深入研究理论基础,深刻分析实践需求,不断探索法治意识形态构建的实现路径。法治意识形态建设的推进,在宏观上有利于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在根本上其作用在于从起点到终点,对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主体的人本身的关切和关怀。这样,公平正义才能成为每个人内心之法的底线,从“身外法”之治变为“内心法”之治,使内心之法成为每个人行为规则的自我约束,每个人都可以感受到被公平正义所关照的幸福,实现每个个体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获得权利和自由。

猜你喜欢
依法治国法治法律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人大战“疫” 法治为要
法律讲堂之——管住自己的馋嘴巴
礼赞70年:从五四宪法到全面依法治国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让人死亡的法律
依法治国:人民幸福安康的保障
两会布局 依法治国
镜头·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