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克旺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100038,北京)
地下水是保障我国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受人类活动影响,我国地下水无论是水量还是水质均面临着严峻形势,制约着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及影响因素,系统提出了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强化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地下水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条例》的颁布实施对遏制地下水污染恶化趋势,逐步实现水质好转,保障国家水安全,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针对地下水污染的特点,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聚焦地下水污染关键因素,提出的各项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与地表水不同,地下水分布广泛,不同地区的地下水具有不同的水文地质特征、利用功能、污染风险和潜在危害。
在地下水天然水化学特征上,我国从东南到西北、从山前到平原(内陆尾闾湖)有明显的地下水水文地球化学分带现象。受地质因素影响,很多地区地下水中一些化学物质本底浓度偏高,例如东南地区铁锰、海河东部深层承压水中氟等。《条例》明确提出了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地下水分区分类污染治理首先要遵循自然规律,分清人为影响和天然特征差异。
分区工作要紧密结合水质保护的需要和水质改善的可能性。从人类活动影响及地下水开发利用视角看,不同地区地下水受影响程度或风险高低不同,地下水的作用及功能也截然不同,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要考虑这种差异性。例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高标准保护;重要的地下水补给区要优先加强保护;分散性农业灌溉开采区中标准保护;湿地生态保护区等根据生态需求,合理确定水质目标。人类活动诱发污染风险高的地区,要作为防治重点区严格管控和治理,中低风险区则加强防护。
《条例》提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重点区划定时,应该综合考虑地下水开发利用需求及污染状况和风险程度,水源和污染源(简称双源)统筹考虑。要处理好水源保护和污染源治理的关系,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二者要紧密结合,不能分开。该治的区域要治理好,把污染增量去掉;该防的区域要严格保护好,实施分区分类保护和治理。
《条例》在分区基础上重点强化了对地下水污染行为的管控,这是有效遏制地下水污染的核心和关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重化工等产业产生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多及危废处置场地分布广泛,对地下水构成极大的污染风险。严厉的环保风暴后,部分企业偷排偷渗污水进入地下,对地下水水质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加强点源污染防控是保护地下水水质的重要工作。
地下水污染具有隐蔽性、累积性、难溯源等特点。例如,20世纪进入含水层的部分污染物现在还存在于地下水中。因此,突出源头控制、预防为主是地下水水质保护的基本原则。《条例》针对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加油站、渗沟渗渠等点线类污染源,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强点源污染监控。这些规定对控制地下水污染增量具有重要意义。
点源污染管控方面,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污染源和风险源的差异。对土壤包气带和地下水产生了污染的源头,属于污染源,否则,属于风险源。风险源要进行管控,污染源不仅管控,更要治理。二是可见源和隐蔽源的兼顾。可见源是固定和明显的污染风险源,管控难度相对小。比较难管控的是隐蔽污染源,例如违法偷排污水的渗井、类似腾格里沙漠污染事故的排放等。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头,制定针对性的管控方案和处罚办法。
地下水污染除了来自地表的人类活动外,直接影响含水层的地下生产建设活动,如采矿、勘探、地下工程建设甚至地下水开采等,也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例如,潜水水质较差,承压水水质好,如果开采井分层止水不好,就会发生串层污染。这类污染不是外源的而是内源性的,原因是人类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地下水系统的结构破坏,改变了地下水的流场和氧化还原环境。
《条例》针对直接影响含水层水质的各类建设活动,提出了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包括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增加有关内容,对多层开采地下水或回灌地下水提出污染防治的要求等,这些规定将降低人类建设活动对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这里应重点考虑采矿等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矿产资源开发强度高,尤其是煤炭、铁矿、非金属矿等分布广,对地下水水质影响已经显现,例如,山西等地煤矿开采对岩溶地下水水质影响已经有研究报道。
结构破坏和地下氧化还原环境变化导致的地下水污染一般是不可逆的,尤其要注重预防为主。
土壤和包气带是含水层的“防护服”,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第一关是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针对农业生产,尤其是农药和化肥施用,提出了具体规定,要求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避免污染地下水。对农业灌溉的用水明确提出相应的水质标准要求。
面源污染目前是我国地下水污染的主要来源,把住土壤污染防治这个上层关口,有助于遏制地下水面源污染,对于地下水“三氮”及农药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方面,核心工作要从农业及田间管理入手,实行农药无害化、化肥减量化、水肥一体化。
对于面源污染防治,也要甄别对待。例如农药危害性大,应作为重点进行管控,鼓励生产和推广施用低毒低残留和可降解的农药产品。对于化肥流失渗漏产生的氮污染要结合地下水的使用功能进行防治,仅用来灌溉的地下水的氮污染可进行一般性管控。
和地表水相比,地下水水质变化缓慢,即使有丰枯波动及年度变化,幅度也较小。因此,地下水水质监测不需要每月或丰枯期做,甚至不需要每年开展监测,两年或三年一次就可满足需求。另外,根据几次全指标监测的情况,不同地区可选择其特征优控污染物进行例行监测,不进行全指标监测,以降低监测成本。
最新的地下水水质标准一共列了93项,但实际地下水调查发现,能检测出来的化学物质可达200多项,标准未列的物质中可能存在毒性物质,需要进行健康风险等研究,将需要监控的指标纳入标准体系。另外,要重点考虑用水水质的标准问题。
《条例》重点强调增量污染的管控和治理,对于已经发生的存量污染问题,也需要进行科学治理。在这方面,国外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研究污染场地的原位处理、抽出处理、生物技术、化学技术等。但从实践情况看,治理成本巨大。对于点源污染,因为范围相对较小,尚可考虑现场治理,对于面源产生的存量污染,处理难度很大。这里提出一个建议,就是采用量质结合的方法,在源头有效管控的前提下,通过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促进地下水的循环和更新,逐步解决存量污染问题,尤其是“三氮”及农药类污染。
地下水污染治理和超采治理一样,需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建设等部门加强合作,信息共享,协同推进。
总之,地下水污染是一种“顽症”,其防治也是一块“硬骨头”,任务艰巨,需要持续而长期的努力,久久为功。《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