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政
(辽宁大学 经济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吴文新、程恩富教授在《新时代的共同富裕:实现的前提与四维逻辑》(以下简称“程文”)一文中提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使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可以通过“五种分配方式”来充分释放正效应,它们在总体分配中分别起不同的作用。具体来说,一是运用好起决定作用的“劳主资辅”分配方式。在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为辅体的产权基础上,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资分配为辅体的分配原则和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已表明了其主方式和主渠道的地位。二是运用好起辅助作用的“国家法策”分配方式。三是运用好起调节作用的“物价变动”分配方式。四是运用好起胀缩作用的“资本市场”分配方式。五是运用好起微补作用的“捐赠穷弱”分配方式[1]。“五种分配方式”论是海派经济学的又一理论创新,本文仅就第一种分配方式做出评价和解读。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是中国共产党持之以恒的追求。党的十八大闭幕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在与中外记者见面时庄严宣示:“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2]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对中国共产党和马克思主义共同富裕理想的继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社会主义本质出发,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多次就共同富裕问题做出重要论述、指示和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和目标,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现实任务。近10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同富裕的思想和理论体系日益丰富、成熟和完整,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拓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同富裕思想的发展可分为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之前和之后两个阶段,而习近平在此次会议上的讲话集中、系统和完整地呈现了习近平的“共同富裕经济学”。
2012年11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就指出,因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所以必须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也是自古以来我国人民的一个基本理想。”[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分两步走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即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2050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远景目标提出来,并对“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做出重大战略部署。2021年1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共同富裕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做好就业、收入分配、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扶幼等各方面工作,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4]。202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新的征程上,我们必须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时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到‘十四五’末,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缩小到合理区间”。“总的思路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5]。
2021年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明确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决议》不仅多次提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还把坚定不移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道路作为“坚持人民至上”这条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的核心内容。在2021年12月8日至10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发表讲话指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和实践途径,首先要通过全国人民共同奋斗把“蛋糕”做大做好,然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把“蛋糕”切好分好。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要稳步朝着这个目标迈进。
最近一段时间,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有关推进共同富裕的论述和部署引发学术界的深入学习和热烈讨论。迄今为止,学术界对于共同富裕问题的讨论总体上是正面、积极、向上的,形成了丰富的成果并凝聚了共识,但也出现了以下一些偏颇和认识上的误区,需要加以引导和澄清。
一些观点认为,当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均收入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强调共同富裕会影响经济发展,缩小贫富差距会抑制企业家精神。这种把“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即把公平和效率、发展生产力和共同富裕割裂开来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事实上,公平和效率并不矛盾,只有保障公平才能更好地提高效率,分不好蛋糕,就不能继续做大蛋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我们决不能允许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决不能在富的人和穷的人之间出现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6]。随着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目标的完成,共同富裕必须提上日程,否则不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更不利于安定团结,不利于广大人民分享改革开放和发展成果。优秀企业家不会因为推动共同富裕而丧失或弱化创新创业的勇气和信心。
一些观点认为,党中央既然强调共同富裕,就得立竿见影,特别要马上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限制高收入群体收入水平,进而缩小贫富差距。其实这是只强调“共同”而不强调“富裕”的片面共同富裕观。推动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循序渐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现共同富裕首先是要实现富裕,同时强调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另有一些观点认为,共同富裕只是一种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美好蓝图和远景目标,或者遥不可及,或者到时候自然会实现,不需要现在制定政策或做出制度安排。事实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本身是一项制度安排,不只是空洞的理想、口号和奋斗目标,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需要一系列制度和政策支撑的,在每一个发展阶段都要做好顶层设计、全面部署并配备有相应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
有观点认为,公有制、按劳分配和共同富裕之间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将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与共同富裕联系起来的真正桥梁是计划经济和非货币化分配,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按劳分配不能消除城乡、行业和企业内部的收入差距,也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唯一可能途径。这种观点没有正确理解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与共同富裕之间的逻辑关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和保障。邓小平曾经说过:“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的生活富裕的问题。而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和优越性的体现。而之所以资本主义不能实现共同富裕而社会主义可以实现共同富裕,关键就在于基本经济制度的不同。
有观点认为,一些福利资本主义国家在不触动私有制的条件下通过市场机制和高税收、高福利的方式基本实现了全体人民共同享有富裕的生活,我国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也应效仿这种模式,通过市场公平竞争以及不断完善再分配和三次分配调节收入差距。这种认识仍然忽略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于生产和分配的决定性作用及对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作用。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生产组织形式,决定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分配关系,而资源配置和调节方式决定了生产资料的使用是以个体利益还是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极少数高税收、高福利的资本主义国家表面上看似实现了“共同富裕”,但这种制度实际上缺乏稳定性,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欧洲多国爆发主权债务危机,一些高福利国家大幅缩减社会福利就是现实的例证。一些学者完全否定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的调节作用,也是失之偏颇的。
近期一些媒体有意通过利用与共同富裕有关的标题吸引眼球,进而误导读者,混淆视听。如有的故意强调按劳分配不是平均主义,不是均贫富,不是吃大锅饭,不是同步富裕,实际上是在反对缩小贫富差距;有的故意强调共同富裕不是杀富济贫,实际上是在反讽“先富带动后富”、抑制不合理的过高收入或非法收入;有的故意曲解共同富裕本意,引起一些高收入群体不必要的担心甚至恐慌。推动共同富裕当然不是搞平均主义,不是搞“杀富济贫”,但也不能容忍城乡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不能允许资本无序扩张、贪得无厌和少数高收入群体“为富不仁”,对于非法收入和不合理收入要严厉打击和采取必要的抑制措施。但归根到底,正如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的,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推动共同富裕,解决发展问题是第一位的,分配问题也很重要,但不能仅仅靠分配来实现共同富裕,同时也需要切实解决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问题。共同富裕是要让普通劳动者在社会财富分配中能够获得更多收入,共同富裕必须靠14 亿多中国人民艰苦奋斗来实现,“共同”和“富裕”没有先后,二者缺一不可。
程文指出,那种试图通过国家的二次分配,特别是试图通过先富群体的慈善救助来实现共同富裕的想法,缺乏世界历史和现实的事实支撑。事实证明,建立于非公经济基础上只是通过二次、三次分配调节来实现所谓“共同富裕”,从根本上说是靠不住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共同富裕的内在主导性或决定性逻辑,国家调节和慈善捐赠是共同富裕的外部辅助性和补偿性逻辑。历史表明,作为结果性的财富占有根本上取决于生产资料的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产权)直接决定财富占有权(或剩余索取权),也就是生产决定分配。因此,这里的逻辑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共同富裕。如果初次分配不能落实按劳分配,共同富裕便会成为空中楼阁。“共同富裕是脱离不了按劳分配这一主体的”[7],这并不意味着,强化二次、三次分配没有积极价值。但总体上,国家主导的再分配只能作为共富的辅助性手段,富人阶层的慈善捐赠等只能作为补偿性手段。程文提出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实践逻辑和改革方略:第一,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第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产权基石;第三,按劳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渠道;第四,高质量的劳动联合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第五,不断完善的民生保障体系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标志。这些观点创新性地提出“五种分配方式论”。这些观点和理论与习近平的“共同富裕经济学”是一致的,是马克思主义共同富裕理论的创新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邓小平同志强调:“一个是公有制占主体,一个是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8]“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9]“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10]“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11]“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12]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大力发挥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5]“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有利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又有利于促进效率和公平有机统一、不断实现共同富裕。”[13]可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于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极端重要性。究其原因,就在于程文说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共同富裕的内在主导性或决定性逻辑”。而且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共同决定和体现了社会主义性质,换言之,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和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对而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导致资本主义国家两极分化和无产阶级贫困化乃至经济危机的根源,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构成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有一句名言:“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况起来:消灭私有制。”[14]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已证明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替代。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最初时期,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几乎都无一例外地采取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形式。迄今为止,这两种形式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形式。这当然不是偶然的,它既有理论和实践的根源,又有其客观必然性。从理论上看,社会主义公有制两种基本形式最早产生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设想。早在19世纪中叶,马克思、恩格斯在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及其必然灭亡的历史趋势时,就得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科学结论,并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设想[15]。
经过新中国70 多年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我国实行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根本经济制度。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它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就要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高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否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保持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关系到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能否有效落实,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因而也关系到我国能否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之所以面临差距过大的挑战,以至于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主要原因之一是初次分配中公有制经济占比过低,以至于按劳分配和公平原则难以得到有效体现。由于市场参与主体出现了力量失衡,只要过度强势的私人资本在初级分配阶段造成劳动力价格的不公平不合理,分配机制就从第一步出现了失衡。只要公有制经济失去主体地位和影响力、控制力,私人资本就会无序扩张、野蛮生长。在这种情况下公有制经济的引导、示范作用也很难充分发挥,两极分化难以避免,经济高质量发展也就无法实现和持续。
毛泽东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的分配也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工作的需要,绝无所谓的平均[16]。尽管如此,在改革开放之前,按劳分配曾一度被作为资本主义分配方式加以批判。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劳分配就是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17]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最早提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18]。按劳分配一方面体现了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地位,体现了劳动光荣、懒惰可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体现了以劳动为尺度的公平分配,另一方面默认了劳动者个人的天赋和能力不同,承认人们在消费品占有上事实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可以通过二次分配、三次分配加以有效调节。可见,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既不是按需分配,也不是平均主义的分配,而是以劳动为依据的分配,既体现公平,也体现效率。按劳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环节和必经之路。我国现在处在新发展阶段,只有强化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导向,控制和削弱资本等生产要素和特权在分配中所占权重,才能缩小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体现。任何分配制度都不是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由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马克思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9]在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以公有制经济作为实践按劳分配为主分配原则和方式的典范,同时,通过立法和工会作用大力引导、倡导、规范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提高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在内各种劳动在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提高科技工作者在内的劳动者报酬,激发其创新创业精神。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也是避免两极分化、收入分配过度向少数企业高管人员集中和倾斜的必要举措。按劳分配为主并不意味着否定非物质奖励的重要性,事实上应该积极提倡精神激励,同时鼓励和倡导义务劳动及无私奉献精神。按劳分配为主也并不意味着否定其他分配方式的重要性,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其他分配方式应该处于从属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