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背景下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新路径

2023-01-03 07:45赵儒南
广西社会科学 2022年9期
关键词:伙伴关系东盟国家贸易

赵儒南

(南京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自2020年6月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共同签署《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到2021年该协议正式生效以来,国际数字经济合作正逐渐成为全新的地区性和跨地区主义经贸合作方式。随着数字经济重要性的日益凸显,以及全球市场数字经济主导权争夺的日益激烈,2021年11月,中国正式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中国与东盟国家数字经济合作主要表现为就数字经济贸易体系的构建展开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任务,承担更多新兴市场的责任和义务,主动应对全球数字治理新模式所带来的潜在危险和挑战。

一、《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缘起与推进

在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产业链带来颠覆式影响的背景下,数字经济承担了推动后疫情时代全球经济复苏、产业链重塑等重要的经济职能,单就疫情暴发以来在东盟国家新增的6000万互联网用户基数为例,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的持续变化,加上投资者对数字经济发展前景的积极预期,东盟开始进入“数字十年”(Digital Decade)的数字经济发展新时代。此时,东盟国家的领导人和政策制定者开始着手与数字产业行为者合作,从最初关注数字经济领域的产业发展,逐渐转移至尝试制定某种将信息通信技术与线上经济纳入其中的数字经济规则和秩序。

基于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巨大需求,东南亚地区开始主动建立数字经济保护的规则标准和法律框架,以解决一系列与数字经济相关的问题。2020年6月12日,新加坡、智利、新西兰3国在线上正式签署《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该协定以一种双边主义和多边主义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新型的贸易协定形式,旨在为数字经济建立一个框架,制定管理数字经济领域贸易合作的秩序和规则,共同促进全球数字经济贸易。该协定共包括16个模块,即初步规定和一般定义、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数据问题、广泛的信任环境、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与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数字包容、联合委员会和联络点、透明度、争端解决、例外和最后条款。这些模块基本涵盖了全球各国与从事数字服务贸易、通过电子商务跨境运输货物或其他涉及数字和技术领域的公司相关的一系列主题,被看作是行为体开展数字贸易的重要“构建模块”。当更多国家和政府开始投入发展数字经济,并且使用上述模块以保证其国内经济政策和数字发展逻辑的一致性时,《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便显得尤为重要。

2021年1月,《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在新加坡和新西兰生效。2021年11月23日,智利外交部发布公报宣布,《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21年8月通过智利议会批准程序后,当天在该国正式生效。《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要求各国促进其保护个人信息的不同机制之间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并提供了一些可能的机制来实现可行性。例如,第4.2条、4.3条和4.4条集中解决了与跨境数据流和数据本地化相关的问题,强调了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第4.2条中包括在通过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框架时对透明度和不歧视的承诺;第4.3条侧重于跨境数据流动,并承诺各方允许包括个人信息在内数据的跨境转移;第4.4条规定参与成员不得将使用本地计算设施进行数据存储作为开展业务的条件,但允许成员采取违反该原则的措施,以实现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等[1]。通过此类条款所作出的承诺,《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为某些可能违反规定的数字经济情况提供了争端解决的合理机制,并为以东南亚国家为核心的数字经济市场提供了值得信赖的广泛原则。同时,作为全球首个数字经济合作国际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许多条款仍具有试验性和暂时性,但是其中的某些方面或条款将可能在未来以一种无法预期的方式为全球数字经济的国际化发展产生借鉴意义。因此,《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出现代表着国际社会在数字经济领域创建协调框架的启发性开端,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3个初创成员国,将通过灵活性思维和统筹性经验,在明确和必要时依照地区数字经济市场发展情况酌情使用和调整规则,为上述模块的成熟和完善提供更加必要的经验条件。

二、中国与东盟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一)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2021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当今时代,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是新一轮国际竞争重点领域,我们要抓住先机、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2]。提高数字经济发展质量,进一步打造我国数字经济新优势,已经成为“一带一路”倡议、“十四五”规划以及未来一个时期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重点领域。在后疫情时代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这一关键阶段,全球经济环境和金融市场疲态尽显的现状下,数字经济可能成为挽救薄弱经济基础、疲乏经济总量的“新蓝海”。

中国在数字技术规模和数字经济现代市场体系方面拥有领先地位。美国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McKinsey&Company)于2017年8月发表的数据显示,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已经成为多领域数字经济的全球领先力量。以电子商务为例,大约十年前,中国在全球交易总额中所占份额不到1%,如今所占份额已经超过40%[3]。2021年9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中指出: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达38.6%,保持9.7%的高位增长速度,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4]。2022年1月由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7.8%,数字经济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5]。更重要的是,中国拥有极具潜力的数字经济市场,麦肯锡将这种潜力总结为以下三点:一是中国庞大的国内市场带来的数字经济规模优势和极具热情的数字原生代所创造的数字技术快速商业化状态;二是丰富的数字经济生态系统中的自我竞争所带来的极具蔓延性的造血能力;三是政府监管机构为数字经济领域的初创者预留了蓬勃发展的空间,通过促进对最新技术的投资与孵化应用,为中国的数字经济行业提供支持。

中国作为2016年二十国集团峰会主席国,首次将“数字经济”列为二十国集团创新增长蓝图中的一项重要议题,并在峰会上提出《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而在《“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当中,明确提出我国未来五年的数字经济发展目标:到2025年,数字经济迈向全面扩展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数字化创新引领发展能力大幅提升,智能化水平明显增强,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取得显著成效,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我国数字经济竞争力和影响力稳步提升[6]。

(二)东盟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随着疫情加速消费者行为转变,东盟各国开始密切关注数字经济的发展前景及对后疫情时代经济复苏的潜在价值,面对东盟内部多个市场的差异性和复杂性挑战,通过区域一体化将东盟地区的数字经济市场“捏合”成一个整体,其中既包括新加坡这一较为发达的数字经济体,也包括泰国、缅甸这类在近期选择向全球开放数字贸易市场的新兴经济体。在这种多样性下,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全球数字经济市场环境,东盟国家凭借本地化的数字技术创新路径,同时加速提高东盟内部的数字贸易黏性,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机抓住了这一关键优势。

根据世界经济论坛(The World Economic Forum)的统计数据显示,东南亚地区拥有着全世界增速最快的数字经济市场,东盟国家每天有超过12.5万名新用户接入互联网,预计未来十年东盟地区的数字经济将为该地区增加超过1万亿美元的GDP[7]。此外,在东盟国家巩固东盟经济共同体的过程中,数字技术为区域一体化议程提供了全新变革点。鉴于东南亚地区的外向型经济导向,区域一体化长期以来一直是各国经济发展的优先事项,这也反映在有关数字经济的区域计划和政策中[8]。在此过程中,它们将面临许多其他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所面临的相同挑战——促进所有公司和个人对技术的吸收,确保人们拥有充分利用技术的技能,并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宏观经济和监管条件,使其经济能够适应新的数字现实并从中受益。由此可见,数字经济将成为整个亚太地区乃至全球未来经贸发展的重要方向,而东盟国家将成为未来主导数字经济发展的主要推手。东盟经济的数字化转型,不仅可优化其内部产业结构,实现经济跨越式增长,摆脱“中等收入陷阱”,同时还将重塑其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提升国际竞争力[9]。

三、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带来的机遇

当前,数字经济发展正处于巨大风口,诸多大型企业和跨国企业加速分享数字技术红利,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规则的制定。全球数字技术发展环境对数字经济给予了较为宽泛的定义和广泛的发展空间,这既是重大机遇,也是潜在风险。各国政府就如何在全球数字市场实现收益最大化制定政策,在降低未知风险的同时转移主要风险。因此,在数字贸易体系和数字秩序规则尚未成熟的时期,东盟国家需要警惕一些国家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对冲机制,以先决眼光掌握数字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和主导权。对中国和东盟国家而言,目前是迎接发展机遇、解决前期困难的机遇期。

第一,数字经济发展为中国和东盟国家贸易带来了可视的便利化,尤其是为后疫情时代经济复苏提供了切实利好。自2016年开始,中国与东盟便就数字经济领域的发展与合作等议题展开协商和交流。2018年,东盟批准的《东盟数字一体化框架》(ASEAN Digital Integration Framework,DIF)中明确提出推动实现东盟地区数字互联互通的“六个中期优先领域”,其中包括“促进无缝贸易,推出便利的贸易政策”“从创业便利到出台数字监管领域政策”等[10]。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形势的影响逐渐加深,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推进的数字贸易产业化正逐步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引擎之一,中国对东盟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促使数字经济规模迅速扩大[11]。从签署数字经济协议,到搭建数字经济框架,中国与东盟在数字经贸合作领域展开循序渐进式的合作,正在为数字一体化、跨境支付结算、无缝物流和区域供应链安全等关键政策领域提供具体且实际的便利化。

第二,数字经济发展为东盟国家及时提供打破地缘贸易困境的机会。自2018年东盟批准《东盟数字一体化框架》开始,到《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东盟国家的最终目标是在2025年开启完善的《东盟数字经济框架协议》(ASEAN Digital Economy Framework Agreement,DEFA)谈判,其所能承担的地区间混合任务相较于之前的所有协议将更加繁重,该协议一旦完成,有望为整个东南亚地区建立无缝的数字贸易生态系统,这一系统将极大地帮助东盟国家打破后疫情时代的地缘贸易困境。此外,2021年9月8日举办的第53届东盟经济部长线上会议通过了《有关东盟数字化转型的斯里巴加湾路线图》(The Bandar Seri Begawan Roadmap,BSBR),该路线图既与此前的《东盟全面复苏框架》相对接,又为《东盟数字经济框架协议》中的数字经济一体化体系提供支持。印度尼西亚驻华大使周浩黎(Djauhari Oratmangun)指出:“数字一体化对于增强东盟的全球影响力、帮助东盟缩小数字差距、创建更具包容性的社会而言至关重要。中国数字技术走在世界前列,东盟数字市场快速发展。双方合作潜力巨大,未来将共同促进发展。”[12]

在此基础上,数字经济的发展也为全球治理体系的革新提供了机会,它不仅需要找到真正支持未来数字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而且需要通过国际协商制定具有包容性的数字经济规则。从原则上看,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为首的新型数字贸易协定,在鼓励和欢迎新成员的申请加入方面是开放性的。在数字技术迅速发展和数字商业市场竞相角逐的场域,各国各地区都在加大力度提升数字技术实力,对于数字经济规则和框架的构建也正展开激烈角力。处在这样一个战略机遇期的关键风口,中国与东盟国家应共同发挥在数字经济领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将模糊的规条具体化、广泛的模块细致化、个性的诉求共性化,从构建地区性数字经济治理机制出发,构建互利共赢的全球数字经济新规则,形成公开竞争、公平竞争、良性竞争的发展态势。处在这样一个战略机遇期的关键风口,中国与东盟国家应共同发挥在数字经济领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将模糊的规条具体化、广泛的模块细致化、个性的诉求共性化,从构建地区性数字经济治理机制出发,构建互利共赢的全球数字经济新规则,形成公开竞争、公平竞争、良性竞争的发展态势。

四、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面临的全球性挑战

随着国际社会数字经济发展规模日益扩大,数字经济合作领域正面临一系列的全球性挑战,数字经济领域的战略博弈正在成为国家间战略博弈的“次级战场”。数字技术革命对国家综合实力和国家间合作的影响越来越大,基于数字经济发展将产生一系列跨国合作新模式,从而为全球数字经济贸易秩序的建立提供可行性。从数字经济博弈层面衍生出更为胶着的全球性战略博弈,在数字规则的制定、相关条款的细化和数字贸易便利性等方面,也产生了关于数字经济管控层面话语权争夺的全球性挑战,这种挑战不仅聚焦于地缘政治问题,而且会对全球经济体系和安全局势带来连锁性影响。

第一,全球治理体系层面的战略博弈。数字技术的大规模和体系化发展对全球市场和各国企业而言是一场革命,它在未来可能改变企业架构和组织方式,以及消费者和市场之间的供需方式。更进一步看,数字技术的使用为国际社会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尤其是以国家为核心的数字经济行为体在全球治理体系层面的竞争和战略博弈,将使未来国际形势更为复杂。目前数字经济在全球治理体系领域内的最大风险来自不一致、相矛盾或不兼容的框架和政策,因而任何数字经贸框架整合规则的有效性均亟待验证。对中国和东盟国家而言,通过加强数字经济治理合作以推动构建全球治理新秩序,是重塑受疫情冲击的全球治理体系、缓解全球治理压力的重要途径。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构建数字合作格局的重要举措[13]。为此,应评估数字经济在全球治理领域存在的脆弱性和潜在风险,将全球治理体系层面的竞争逐步引入协调的良性发展的轨道,充分重视由数字经济自身活力所带来的全球数字生态系统的演变,以完善全球数字经济的一体化目标,最终构建基于数字经济发展的各国互动协商的全球治理体系。加强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在表面上对推动全球数字治理变革而言是积极的,但是有关数字市场的争夺对东南亚地区战略安全博弈、数字地缘政治较量、制度和治理理念等传统安全因素的影响仍旧未知。

第二,区域一体化与贸易保护主义之间的战略博弈。根据美国企业研究所(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AEI)的数据显示,美国在亚太地区留下了短时间内较难弥补的经济政策缺口,尤其是在关键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缺席,使其在该地区贸易议程上处于落后地位。包括拜登政府的“印太经济框架”(Indo-Pacific Economic Framework,IPEF),该框架实质上并非一套成熟的数字经济协定,其本身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和责任机制,背后潜在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必会对东南亚地区既已成型的“区域一体化”结构产生负面影响,因而并未获得东盟国家一致认可。或者说,东盟内部已经形成了一套类似标准的区域性贸易规则,这种规则的准入门槛较高,成为美国参与东南亚地区经济事务的隐形壁垒。尽管美国贸易代表戴琪(Katherine Tai)曾多次强调“印太经济框架”是一项独立计划,旨在鼓励东南亚地区市场经济体加入该框架,但是该框架回避了就数字经济领域在东南亚地区有意或无意设置的贸易壁垒,这条路径类似于美国政府在《美日数字贸易协定》和《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当中所提到的“率先建立数字经济标准,同步寻求在协定参与国推广这些标准,抵制数字保护主义和碎片化,最终打击在该地区竞争对手的影响力”[14]。中国和东盟国家应从区域一体化出发,规避数字资源垄断的负面影响,警惕由“数字霸权”和贸易保护主义引发的不正当市场竞争,防止数字经贸合作领域出现的“单边主义”威胁挑战。

第三,传统地区主义与“新地区主义”①“新地区主义”强调地区主义是一种融入全球经济的手段,例如亚太经合组织(APEC)早期提出的部门自愿提前自由化(EVSL),就是一种在自愿和单方面的基础上,以不针对第三国的方式推动的商品和服务市场开放。进程的战略博弈。在经济合作成为东南亚新地区主义主要形式的前提下,东南亚的“新地区主义”进程囊括了更多行为体和参与者,涵盖了更为广泛的国家间关系和合作内涵[15]。传统地区主义视角更注重从地缘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出发,巩固以双边关系为核心的国际关系。而目前的状况是,在缺乏数字经济治理多边规则和地缘政治竞争加剧的情况下,诸多零散的双边、区域协议拼凑成数字经济治理的格局将导致数字贸易保护主义抬头[16]。因此,传统地区主义并不适用于由数字技术发展所带动的数字治理合作,但是有关传统地区主义与新地区主义在数字经济领域的战略博弈,背后仍然暗流涌动。而将这样一场政治博弈由“正和博弈”转向“零和博弈”,并非数字经济在全球市场发展的正规逻辑。此外,数字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东南亚区域一体化的形成,“新地区主义”视角下的区域数字经济协调发展则在规避地区结构性差异的同时,从整体上提高区域数字贸易开放水平,积极开展国际层面的数字经济领域合作,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地区主义。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为例,成员国依托比较优势在参与区域分工中逐渐形成较为完备的区域内价值链分工体系,促进整个区域数字技术进步和数字贸易繁荣,共创数字贸易新价值[17]。而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地区间合作议程的广泛影响力,同时将数字经济协调发展融入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巩固和完善轨道上,都对中国和东盟国家在“新地区主义”视角下的合作提出了全新挑战。

五、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新路径

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为首的数字合作协定的出现,加速了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规范化,进一步弥补了包括《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在内的跨地区自由贸易协定在数字规则制定方面内容的缺失,它的最大价值在于融入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领域,通过协商合作等形式,承诺为具有一致性数字经济秩序的建立、政策的制定和监管环境的营造提供支持。而中国—东盟在较为有利的数字经济合作机遇下,应针对数字经济合作领域所面临的全球性挑战,以及地区性重点问题寻找数字经济合作的全新路径。

首先,中国与东盟国家应通过必要的协商和交流,完善数字经济合作发展的一系列条件。一方面,中国提交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申请,会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其他亚洲国家和潜在参与者加入该协定,有利于提高地区性数字经贸合作整体能力。作为全球数字贸易的主要参与者,中国通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逐步加强与区域合作伙伴的接触。截至目前,《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一些“构建模块”还没有被大规模地嵌入其他贸易安排和贸易协定之中,中国在此时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能够帮助该协定在扩大可行范围的基础上,就电子支付、个人数据保护、数字身份、在线消费者保护、金融科技和开放政府数据等一些备受关注的关键数字贸易议题建立更具说服力和有效性的条件。另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在消费者群体中建立一套同样高质量的立法体系和安全标准,并保证所有参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国家履行此类标准,这在数字经济确立推进条件的过程中是一项复杂的任务。之所以复杂,主要是因为数字经济本身缺乏边界性,且数字经济意图“消弭市场边界”的发展逻辑可能带来更加不可控的发展走向。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霍建国认为:“中国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也可以被视为对数字贸易高标准规则的认可,这也可以反映其进一步开放的立场。”[18]《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作为世界上首个纯数字贸易协定,不仅需要完善条件和制定规则,而且需要进行市场调研,应对后续发展出现的一系列负面影响,这些都对中国与东盟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提出了诸多要求,中国与东盟国家应借此机会夯实数字经贸发展实质,丰富发展路径内涵,合理规划合作前景。

其次,中国与东盟应针对数字贸易的规范性难题,共建数字经济未来发展的有效秩序。数字经济在全球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它主要存在着两个层面的规范性难题。第一个层面在于数字经济自身的发展逻辑所产生的技术障碍和规则匹配问题。《2020年亚太地区咨情报告》指出:“数字贸易一体化是复杂、多维的进程,需要整合全球数字价值链的规制结构、政策设计、数字技术和营商程序。数字贸易一体化不仅取决于消除数字贸易的障碍,也要求更广泛的技术、法律和政策协调。因此,亚太地区各经济体积极通过国际贸易协定来努力实现这种数字贸易的互联互通及一体化。”[19]第二个层面在于数字经济领域框架协议的有效性亟待考量。事实上,现存的一系列数字贸易协定相互间存在一定的参考性,但协议与协议之间的规范性仍旧有限。中国与东盟国家应依托于成熟且稳定的双边合作经验,持续落实在数字合作领域的具体细则和条款,解决数字贸易方面长期存在的规范性难题。

最后,中国和东盟需合作掌握数字经济发展的主动权。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与该领域缺乏全球标准和规范的现状,使该领域逐渐成为全球经济竞争另一个“次级战场”。中国和东盟国家应积极落实“新地区主义”视角下的合作实践,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协定为契机,争取现有参与国家内部达成数字经济发展共识,将相关数字经贸议题纳入东南亚地区互联互通及一体化的建设当中,力争全球数字经济主导权。中国商务部表示:“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符合中国进一步深化国内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方向,有助于中国在新发展格局下与各成员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促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20]《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既有利于帮助中国和东盟国家探索跨境数字治理框架的最佳路径、积极开展双边及多边数字治理合作,又有利于减少数字经济领域因涉及数字中立性和安全性而可能产生的不必要摩擦。

六、结语

对东盟国家而言,发展数字经济似乎已成为后疫情时代地区经济修复的必然选择,不仅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且可以重塑受疫情影响的产业链。单个国家层面的考量,以及经济共同体的集体考虑,都向东盟国家分析政策优先事项、充分利用新技术、采取创新政策行动以缓解新挑战提出了具体要求。与此同时,东盟国家基于数字技术发展、数字贸易方式和区域数据共享等方面的经验,为推动和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协定具体细则提供了切实的意见,彰显了东盟国家在发展电子贸易和数字转型方面的潜力。随着美国“印太经济框架”中将数字经济和技术标准纳入其“四大支柱”,有关数字经济领域的全球性博弈正在引发有关全球秩序的新一轮挑战,包括产业政策、单一市场政策和竞争政策的相互冲击仍会引发数字经济市场的动荡局面,其背后隐藏的地区安全问题的博弈甚至可能引发更为直接的地缘政治和地区安全问题。目前看来,一方面,东盟国家能够凭借数字经济领域的先决发展优势,掌握东南亚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主动权;另一方面,东盟国家广泛采取的“对冲策略”,能够为地区安全提供必要的自我保护条件。

鉴于数字贸易带来的机遇,东盟国家已经开始推动将高标准的数字条款纳入贸易协定。尤其在东盟国家将数字贸易作为一个独立的支柱并视其为重塑地区经济结构的最优解决方案下,东南亚地区数字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差距,对数据治理模式和其他关键标准采取的不同立场,致使大多数东盟国家在缺少必要的数字市场准入条件下,仍然更愿意关注自身数字实力方面的发展要求。因此,中国仍然需要理性判断东盟国家有关数字经济发展的未来路径和真实利益,而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释放出的积极信号,将坚定所有参与国家进一步充实该协定条款的决心,并探索其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具体框架中的落实。假如东盟国家能够通过数字经济的发展实现共赢,那么此类数字经济框架可为寻找未来支持数字经济和制定包容性政策的途径提供额外机会,并实现推动合作共赢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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