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江龙,刘介明
(武汉理工大学 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在我国诸多创新主体中,高校占据着重要地位。2021年1-12月,我国高等院校共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46 439件,约占所有专利权人的25%。但是高校专利却存在质量不高、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有限等现实问题,形成了大量“沉睡专利”。2020年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在高校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为高校挤出“专利水分”。
学界对高校专利申请质量评价和高校科技成果管理的研究颇为丰富。王兆丁等[1]认为,在我国高校传统的科研成果管理体制下,形成了以科研获奖和发表论文为导向的氛围,从而导致高校科研成果质量与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及质量不匹配。范晓波等[2]提出应当在我国建立以技术转移机构为主体的技术转移模式,负责科技成果披露及专利申请相关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做好专利维持工作。杨兴等[3]指出要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专利技术创新制度环境,构建有助于产学研结合的高校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推动高校做好海外专利布局。刘应梅等[4]强调要注重对高校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提高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质量,把握好论文的发表时机。
相关高校专利管理部门和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也积极总结实践经验。彭玲玲等[5]从高校专利质量提升的角度分析了高校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要吸收国外知名高校成功经验,探索各校特色专利申请前评估方案。黎子辉[6]提出了涵盖战略评估、技术评估、代理质量评估“三大范畴六道环节”的高校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体系,系统解决了高校专利申请前评估的实践难题。李亮[7]基于专利转化目标构建了云南大学专利申请前分类评估模型,并介绍了具体运用案例,为其他高校提供了有益思路。
综上所述,在制度层面,推进高校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势在必行;在理论层面,提升高校专利申请质量成果丰硕,但是落地实施难;在经验方面,各类经验无法进行有效复制和推广。因此,系统分析高校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的时代意义,总结国外先进经验,探讨构建高校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体系和实施体系,有助于推动高校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
吸收域外经验推动国家创新发展。国际高水平大学普遍采用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办公室,专职从事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技术转移办公室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后决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保护,包括以商业秘密、专利等形式,以此提高专利的申请质量。
提升高校专利质量提高成果转化效益。如表1所示,我国高校专利申请量在2008-2019年呈现出持续高速增长态势,专利申请授权率基本稳定在50%左右。截至2017年底,仅有18.64%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率高于30%,专利转化率在10%以下的单位占比最高[8]。2020年,我国高等院校的专利申请量快速下降,反映出国家政策调整后,高校专利申请泡沫逐步刺破,专利申请趋于理性。2008-2020年全国大专院校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9]见表1。
表1 2008-2020年全国大专院校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
通过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数据库进行“专利申请前评估”全文检索,共检索到11条中央法规和30条地方性法规。以《若干意见》为起点,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主要政策制定部门,在制定国家战略规划和实施推进计划时,均将实施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纳入工作范畴。个别省市也围绕本地工作实际,将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纳入到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规划中。
加强顶层设计密集出台中央政策文件。2020年5月,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逐步建立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和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该计划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的战略意义,同时也明确了实施的责任主体为教育部、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有利于从国家层面统筹推动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的落地实施。
发挥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和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明确提出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要为科技创新提供服务支撑,并将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纳入其工作内容。以《第三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为契机,明确要求以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为依托,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依托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专利信息服务能力,可以进行专利的全生命周期融合服务[10]。
强化对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的监督管理。2020年5月,科技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共提出六大重点任务,将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和转化公示制度列为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明确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的职责,将勤勉尽责转化为可操作、可参考指标,解放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的思想束缚,化解申请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心理冲突,提升高校技术转移成效。
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评价综合体制改革。北京、广东、天津、宁夏等地区也积极响应,在地区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改革措施、知识产权专项规划、高校技术转移等相关文件中提出,要建设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如表2所示,当前形势下,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建设已经成为科技成果评价综合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政府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点。在中央层面,主要负责推进的为教育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地方政府层面主要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拜杜法案》颁布之前,一般由美国政府财政资金资助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都归属于政府所有,由此产生了政府拥有大量科技成果却难以转化,企业拥有商业转化能力却创新成果支撑不足的矛盾。1980年,美国通过了《拜杜法案》,其核心思想在于高校由财政资金所产生专利归属权由政府所有转变为高校或发明人所有[11]。1984年美国又推出了《专利和商标明确法案 (P.L. 98-620)》,2000年实施了《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美国通过出台一系列法规政策,加速推动了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向商业市场流动的速度和效率。
在《拜杜法案》之后,美国大学相继建立了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OTL)。
表2 “专利申请前评估”相关政策文件一览
OTL在收到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科技成果信息后,对其潜在的商业价值和授权给相关企业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如能够获得许可和转化,OTL将会根据一定比例将收益予以分配,既保障自身正常运行,又激发发明人的申请动力[12]。发明人通过OTL提供的相关表格,提交拟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并描述该技术可能带来的社会效益。以斯坦福大学为例,在进行评估后,OTL许可联络员还将与相关企业进行沟通,只有企业有意向承接该项技术,许可专员才会决定以斯坦福大学的名义申请专利,并支付相关费用[13]。
依据评估结果进行临时申请。美国高校在通过申请前评估后,通常会采用临时申请的形式提交专利审查部门,并积极联系企业进行转移转化,如果转化效果不理想,则会重新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进行正式申请。根据不同评估结果,美国高校技术转移机构通常会对市场潜力一般、具有一定技术价值的申请进行临时专利申请,以获得在先的专利申请日保护,待通过商业转化运用后再提交正式申请。如果转化效果不理想,美国高校的技术转移机构将放弃提交正式申请,以此降低申请成本。
《雇员发明法》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归属。德国《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其合法继受者[14]。而根据德国《劳动法》,雇主享有雇员的劳动成果的归属权。二者在法律归属的差异推动了德国《雇员发明法》的出台,有效解决了职务发明的权属争议,激发了单位的创新投入。《雇员发明法》将职务发明定义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企业或公共机构的雇员在所承担的工作中产生的发明,或主要基于在企业或公共机构取得的经验或从事的工作而产生的发明[15]。该法在程序上还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科研人员因职务所形成的科研成果归单位所有,并且在科技成果公开发表之前要及时提交德国专利申请。
德国慕尼黑工业大学通过设立专门的科技专利与许可办公室管理科研成果及其专利申请,同时负责协助科研人员推动技术成果向市场进行转化,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评估、商务谈判及保密、并购等工作[16]。慕尼黑工业大学设置有科技专利与许可办公室,发布了慕尼黑工业大学专利政策,在该政策中明确专利申请类型及相应的评估程序和申请程序,如表3所示[17]。经过评估后,符合申请标准的技术成果将由科技专利与许可办公室申请专利,并由慕尼黑工业大学享有专利权。在申请过程中如果撤回专利申请或被驳回的,发明人将获得该技术的自主处置权。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如果通过审查符合慕尼黑工业大学和相关方的利益,且不与相关协议产生冲突,科技专利与许可办公室就会将发明相关的转移转化等权利转让给发明人。但是该转让必须基于以下3个前提条件:一是承担研发资金提供方所规定的相关责任;二是慕尼黑工业大学能够进行合理使用,并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三是明确慕尼黑工业大学的责任权限或免责事宜。
表3 慕尼黑工业大学发明专利申请评估及程序
20世纪80年代后,面对美国对日技术出口限制,日本提出了技术创新立国战略,并将高校作为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日本先后制定了《大学技术转让法》《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国立大学法人法》《技术转移法》《产业技术强化法》《知识产权基本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大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职能,指导大学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极大促进了高校的技术创新。通过上述法律调整,日本高校相继将技术转移中心对专利申请前评估设置为前置环节,将高校专利申请前评估的成果披露过程、评估组织机构及评估结果运用融入到高校技术转移全流程管理。
2007年,日本京都大学设立产学协作本部负责整体知识产权及技术转移工作。产学协作本部下设产官学协作中心(发明评价委员会)具体开展相关业务。发明评价委员会下设产官学协作推进室、知识财产室和创投支援开发室。经过发明评价委员会的评估决定后,如果申请人的研究成果对于产业具有贡献价值,则会迅速进入转化流程并进行专利申请。同时发明评价委员会并非固定不变,会根据相应研究主题和研究趋势进行组织,以适应多样化的研究能力,其日常工作则由下辖办公室进行处理。在收到专利申请通知后,发明评价委员会会根据技术主题召集相关领域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及市场营销专家开展评估工作。做出评估结果后交由下辖办公室和关西TLO负责后续执行工作[18]。同时在委员会组成中吸纳技术、法律及市场人员,为后续的转移工作进行了铺垫,有助于技术成果的市场化运用。
完善法律体系,加强诚信约束。国外探索建立了高校或发明人享有专利处置权的权属制度体系。基于职务完成的科技成果的专利归属权由学校享有或者共同享有,在专利转化运营后所形成的收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包含发明人、科研院所及技术转移部门,不同大学根据自身的管理模式进行不同的利益分配[19]。同时建立了大学科研人员的诚信约束监督机制,高校的工作人员如果未如实披露,相关成果的所有权将收归国家所有,并取消相关利益分配。
建设专门机构,整合内外资源。美国、日本、德国的高校技术转移工作的高效运行离不开技术转移机构的顺畅运作。针对不同的高校管理实际,技术转移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模式可以具有多样性,既可以采用校内内设机构模式,也可以采用校外独立运行模式,但是必须围绕两个目标进行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一是尊重市场需求,让高校的技术研发能够与企业等市场需求精准对接,确保技术能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二是进行专业化建设,在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上必须确保具备技术、经济、法律、市场等专业化能力。
优化流程管理,提升评估质量。从各国实践来看,要做好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需从技术研发的源头抓起,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为指引,结合市场需求,对技术人员进行全流程的技术研发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管理和专利保护,并提前推动有效转化。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需要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核心技术信息不泄露,评估结果公正客观。域外高校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后,建立了以技术转移中心为主要管理机构的申请前评估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部分高校还发布了自身的专利政策,明确了专利申请前评估的流程和相关辅助信息支撑。通过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规范化,保证专利评估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兼顾保密性要求。
3.1.1 拓展快速审查通道
目前,指导我国高校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的,主要还是由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若干意见》。在其他政策文件中仅有建立或实施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的一般性表述,执行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为了提升专利申请人的积极性,拓展专利快速审查通道是吸引申请人主动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的有效途径。
拓展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将高校专利申请前评估后的专利申请纳入快速审查受理范围,通过快速授权来调动高校发明人主动评估的主动性。专利申请前评估过程中已经对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了评价,在评价流程和标准上与《专利法》规定具有一致性,能够作为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的有效支撑。
3.1.2 引入临时专利申请
相较于美国的临时专利申请制度,《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本国优先权制度在申请程序上要求更高,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使用比例极低[20]。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快速变化的发明创意发展趋势,确有引入临时专利申请制度的现实需要。高校科技成果尤其是基础研究往往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论证,通过当前的优先权制度难以实现快速而有力的专利保护。
建立临时专利申请制度,保障高校科技成果获得及时保护。在专利申请前评估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背景下,建立临时专利申请制度有利于为高校开展专利申请前的准确评估提供充足时间,有效平衡发明人与评估主管机构之间的时间矛盾。
3.2.1 完善高校发明披露制度
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的前提在于发明人能够提供准确全面的科技成果信息,才能保证评估的准确性。在过去高校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往往只对发明人的专利申请文件做形式审查。因此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于申请专利的技术细节的真实性和全面性是无法准确掌握的,由于人员配置和专业背景的不足,无法达到上述目标。
一方面要明确职务发明披露制度,指导高校制定相应管理规范,明确披露的范围和形式,并实行相应的惩罚机制,确保发明人如实披露。二是依托信息化平台做好高校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明确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职责,为高校科研人员提供专利申请前的技术检索、预评估等服务,及时准确掌握科技成果动向。
3.2.2 规范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六条提出高校可以建立技术转移机构。自2008年以来,各高校和地方相继建立了技术转移机构,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体系。在实际运行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大量的“纸面技术转移”,高校的技术转移面貌未得到根本性转变。
针对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明确其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的主要职责,将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纳入专利申请前评估的支撑力量,补充高校技术转移中心人员编制和技术背景不足的现实短板。通过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明确专利申请前评估的管理主体和建设导向,为高校加大技术转移中心人财物资源投入提供法律依据,促进其主动落实评估工作。
3.2.3 激活国家介入权防范评估风险
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国家介入权是指基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国家赋予高校享有财政资金资助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但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介入该科技成果的使用的权利。根据《若干意见》,专利申请前评估后将进行所有权分割。尽管有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和申请前评估中的诚信原则约束,但仍然无法规避和弥补因发明人隐瞒真实技术细节所带来的损失,最终导致国家公共利益受损。因此,有必要激活国家介入权在专利申请前评估结果运用中的作用,防范诚信风险。
基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高校在管理实践中将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与否、转化与否的决定权以及绝大部分收益归于了个人,形成了在高校科技成果实际转化中的国家介入权的空置。虽然在相关法律中保留了国家对于财政资助的科技成果的介入权,但是在介入权行使主体、行使机制、行使范围及救济制度方面尚待完善[21]。
3.3.1 制定高校专利申请前评估指南
(1)评估流程。高校专利申请前评估流程如图1所示,一般包括:①提交材料及受理。发明人向评估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评估管理机构确定受理相关材料后,表示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正式发起。②初步筛选。学校评估管理机构根据发明人提交的材料,审核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初步判定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③综合评估。评估管理机构可委托评估服务机构,制定《高校专利申请前评估指标》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并出具专利申请前评估报告。④意见反馈。评估管理机构将评估结果以有效方式告知发明人。对于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明确异议的处理方式;对评估结果较好的、确定为高质量的专利技术,学校可以进行重点培育和布局。⑤实施监督。评估领导机构对本校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异议处理。
图1 高校专利申请前评估流程
(2)评估方法。一是初步筛选方式。初步筛选可由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采取分类筛选的方式直接实施:对于有明确转化意向且符合新颖性标准、查重检测合格的成果,可直接进入正式申请环节;对于无法判定是否具有转化意向的成果,进入综合评估环节;对于一票否决的情况及其他不满足或不具备专利申请基本条件的成果,不建议申请专利。
(3)评估结果利用。高校在完成科技成果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之后,可依据评估结果将科技成果分为A类(推荐申请专利)、B类(暂缓申请专利)和C类(不推荐申请专利)3个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其中A等级的科技成果可由学校承担专利申请费用;B等级的科技成果由学校与科技人员共同承担专利申请费用;C等级的科技成果学校不承担专利申请费用,发明人需要申请专利的,可以自行承担专利申请费用专利转化收益按照规定进行分配。专利申请前评估结束后,后续的处置方案可由高校依据《若干意见》与发明人进行协商决定。
此外,经评估不适合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不代表不具有价值,技术成果除了申请专利,还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以不公开的形式获得保护。
3.3.2 开展高校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试点示范
各高校在落实《若干意见》的过程中逐渐探索形成了一定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基础,因此有必要遴选一批试点示范院校进行经验提升,加快制度落实,形成符合我国高校实际情况的专利申请前评估路径。截至2021年9月30日,我国共有高等学校共计3 012所。庞大的高等学校数量基础决定了在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中必须考虑学科特点、地域分布等现实条件,鼓励相关院校因地制宜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
兼顾学校地域分布。东部高校具有高校集聚、第三方服务机构成熟、人员配置较多、资金支持充足,能够引入较为先进的智能化、信息化手段,部分高校依托学科优势自行建设评估系统。而在中西部地区面临着第三方服务支持有限、人员队伍素质有待提升等现实问题的制约。因此,在进行试点示范遴选过程中必须考虑高校地域分布,鼓励高校克服现实条件不足,探索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
兼顾学校学科背景。在“双一流”建设目标下,学科特色和专业建设在高校办学中更为重要。面临多样化的办学实际和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的普遍性要求下,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试点必须充分考虑综合性大学、理工类高校、文科类高校的学科背景,针对不同办学背景遴选代表性高校,开展试点工作。
强化人员数量配置。一方面增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实现管理与服务有序分工,将高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和知识产权科技服务人员分类设岗,提升工作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将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实践相结合,通过助教、助研等形式吸纳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博士等,建设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等,形成专兼结合的人才队伍支撑。同时积极构建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专家库,发挥高素质人才的智力优势。
3.3.3 推广高校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实践经验
(1)深化高校知识产权分级分类培训机制建设。一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工作技能培训。重点培训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如何开展工作及人员组织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认知和专业认知。二是加强高校发明人制度认知培训。在各大高校组织开展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申请辅导等活动,做好专利导航与专利布局等工作培训,推动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与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有效融通。三是加强主要领导知识产权素养。将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作为学校知识产权总体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学校相关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有效推进。
(2)依托协会联盟促进行业自律,强化评估支撑。在第三方服务机构中必须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从业资质、工作人员背景、管理体系等多方面予以明确,确保高校专利申请前评估与高校科技成果保护实现“双赢”。依托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等建立专业申请前评估专门委员会,通过行业协会促进工作经验交流,推动专利申请前评估第三方服务的规范化发展。发挥高校在相关产业联盟、技术联盟、创新联盟中的影响力,凝聚专业资源,依托联盟完善专利申请前评估中涉及的市场、技术等评估体系,提高评估的准确性。
“唤醒”高校“沉睡专利”已经成为当前高校技术转移的重要工作,同时避免产生新的“沉睡专利”成为新时代高校专利工作的要求。在高校推行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也面临着评估主动性不高、评估结果运用机制不健全、缺乏人才支撑等诸多困难,但是部分高校在前期探索中已初步形成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为推广这一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
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本身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在具体操作中涉及校内外工作联动,多方资源集聚,因此科学合理的顶层制度设计和权责一致的职能分工是推进此项工作的重要保障。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也是学校技术转移系统性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打通从项目立项到技术转移的全链条,那么实施专利申请前评估将是一项水到渠成的工作。这将是实现我国高校技术研发与知识产权管理深度融合的重要契机,也是重塑我国技术转移现状的基础性工作。